为了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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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形式论

恩格斯在1893年7月14日给梅林的一封信中写道:“此外,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是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恩格斯的这封信向我们指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应该既注重内容也同时注重形式。揭示各种法律现象的经济本质或经济内容固然十分重要,但绝对不应因此忽略对各种法律形象本身形式的多样性的分析。我国法学研究中长期存在这种“忽略形式”的倾向,例如关于所有权的研究就如此。当前,理论和实践均迫切要求回答诸如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所有权的职能、所有权在形式上的多样性等问题。本文是侧重从形式方面对所有权进行研究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