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为创建现代化经济体制经济基础实施的革命性改造
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到1924年1月列宁逝世这一历史时期,从转型对经济体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来看,尽管时间不长,但由于是革命后的最初阶段,它与沙皇俄国在经济体制方面毕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通过改革和与此相适应的重大政策的实施来推进经济体制转型的。列宁执政时期的转型对经济体制现代化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一个曲折与复杂的过程。
一 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对经济革命性改造的设想
列宁从瑞士回国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4月4日,在塔夫列达宫召开了布尔什维克党代表会议,列席了会议,并在会上作了《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的报告。之后,报告的提纲刊登在4月7日的《真理报》上,这就是著名的《四月提纲》。他在《四月提纲》中对经济的革命改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在土地纲领上,应把重点移到雇农代表苏维埃。”为此,采取的具体措施有:(1)“没收地主的全部土地。”(2)“把国内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由当地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单独组织贫苦农民代表苏维埃。”(3)“把各个大田庄(其面积约为100俄亩至300俄亩,根据当地条件和其他条件由地方机关决定)建成示范农场,由雇农代表进行监督,由公家出资经营。”
2.“立即把全国所有银行合并成一个全国性的银行,由工人代表苏维埃进行监督。”
3.我们的“直接任务并不是‘实施’社会主义,而只是立刻过渡到由工人代表苏维埃监督社会的产品生产和分配”[7]。
列宁这个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初步骤的纲领得到了布尔什维克党四月全国代表会议的赞同。会议决议指出:“这样的办法在经济上已经完全成熟,在技术上完全可以立即实行,在政治上能够获得绝大多数农民的拥护,因为这些改革在各方面都是对他们有利的。”[8]
《四月提纲》首先提出的是土地国有化问题,这是农业方面首要的革命措施,因为俄国在农业上的历次改革均未解决土地问题,如果不解决土地国有化问题,就不能彻底解决阻碍俄国经济发展的地主土地占有制。列宁在不少著作中论证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条件已经成熟与经济上的必然性。他还强调,土地国有化能使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到底,从而使俄国摆脱中世纪残余的影响。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过程中,土地国有化是俄国走向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步骤。列宁在1917年4月10日写成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中强调:“为了俄国农民土地革命的利益,我们无产阶级政党不仅绝对必须立即提出土地纲领,而且绝对必须宣传那些立刻可以实现的实际措施。”[9]列宁还看到,仅仅依赖土地国有化还难以使农民摆脱贫困,因此提出:“必须考虑如何向公共经营的大农场过渡,必须立刻着手来实行这种过渡,教导群众并向群众学习用些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实现这种过渡。”[10]具体做法是组织示范农场,由农业工人代表苏维埃在农艺师指导下,采用最好的技术设备,实行公共经营。
《四月提纲》是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纲领,并没有规定立即没收和剥夺所有资本家的财产。到了1917年5月,列宁还只是主张必须夺取金融资本的主要堡垒,而对个别资本家,甚至大多数资本家,无产阶级并不打算剥夺他们的“一切”、把他们“剥光”,而是让他们“在工人亲自监督下去做有益的和光荣的工作”。列宁还指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开始阶段,只是要地主、资本家“放弃”财产权。只要迫使“放弃”几百个、最多一两千个百万富翁(银行巨头和工商巨头)“放弃”财产权就行了。[11]
列宁考虑到克服由帝国主义战争、资产阶级临时政府、银行与辛迪加的头子所推行的反人民政策对经济造成的破坏,他在谈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时,认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步骤应与破坏经济作斗争的任务密切配合,为此,列宁特别强调工人监督的重要性,他指出:“克服这种灾难的唯一出路,就是真正建立起工人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监督。”[12]
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提出的《四月提纲》所规定的经济纲领也发生了变化。从土地纲领来看,土地国有化的基本政策并没有变化。但在1917年夏列宁在分析了体现广大农民要求的社会革命党提出的《示范委托书》之后,改变了原来计划从地主大庄园那里没收来的土地改建为示范农场的主张,而是把没收来的土地,按劳动或消费定额在劳动者中间分配。为此列宁写道:“农民希望保留自己的小经济,希望平均分配,定期重分……让他们这样希望吧。没有一个明智的社会主义者会因此而同贫苦农民分手。”一旦资本的统治被摧毁,地主的土地与农具被没收,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中央的统治,那么,“其他一切自然而然就会得到解决,就会因‘示范的力量’而产生,就会由实践本身来提示”。从这里可以看到,列宁是非常讲究实际的人,勇于修正自己的观点,他分析了《示范委托书》后说:“我们不是学理主义者。我们的学说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我们只知道(社会主义)这条道路的方向,我们只知道引导走这条道路的是什么样的阶级力量;至于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走,那只能在千百万人开始行动以后由千百万人的经验来表明。”[13]
关于工商业的改造纲领,从列宁1917年9月撰写的《大难临头,出路何在?》这篇著作中可以看到,要比《四月提纲》中提出的政策严厉和更进了一步。
对银行,不只强调把其合并成一个全国性的银行,对其进行监督,而且同时强调银行国有化。列宁指出:“大家都知道,银行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是整个资本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神经中枢。谈‘调节经济生活’而避开银行国有化问题,就等于暴露自己的极端无知,或者是用华丽的词句和事先就拿定主意不准备履行的漂亮诺言来欺骗‘老百姓’。”[14]“只有实行银行国有化,才能使国家知道几百万以至几十亿卢布流动的来去方向、流动的方式和时间。只有监督银行,监督这个资本主义周转过程的中枢、轴心和基本机构,才能在行动上而不是口头上做好对全部经济生活的监督,做好对最重要产品的生产的分配的监督,才能做到‘调节经济生活’,否则这必将仍然是欺骗老百姓的一句部长式的空话。”“银行国有化对于全体人民,特别是对于农民和小手工业者大众,而不是对于工人(因为工人很少同银行有来往),好处是非常大的。”列宁还强调:“银行国有化将会大大有助于保险事业的一并国有化,也就是把一切保险公司合并成一个,把它们的活动集中起来,受国家的监督。”[15]
对国民经济中的各个辛迪加收归国有。列宁指出:“不采取步骤对工商业辛迪加(糖业、煤业、铁业、石油业等等辛迪加)实行国家垄断,不把这些辛迪加收归国有,而只把银行收归国有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就是说,要认真调节经济生活,就要把银行和辛迪加同时收归国有。”另外,强调把各个辛迪加收归国有,还因为这些在沙皇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辛迪加“充满了最反动的、官僚的气息,它保证资本家获得骇人听闻的高额利润,使职员和工人处于绝对无权的、卑贱的、受压制的、奴隶的地位”。还要考虑到,二月革命后,“无论是资产阶级的政府,或者是社会革命党人、孟什维克和立宪民主党人的联合政府,都什么事也没有做,只是玩弄了一套官僚主义的改良把戏,连一个革命民主的步骤也不敢采取……一切都和沙皇制度下一样,改变了的只是‘共和国’各办公厅发文和收文上的名称!”[16]
列宁还提出取消商业秘密问题。他认为:“如果不取消商业秘密,对生产和分配的监督,要么仍旧是空洞的诺言——立宪民主党人用它来愚弄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而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又用它来愚弄劳动阶级;要么可能完全用反动官僚的办法和措施来实现。”[17]只有取消了商业秘密,才能使大企业与富人提供最完备的报表,以供任何一个公民团体进行审查。
对工业家强迫其参加联合组织,即强迫辛迪加化。列宁认为,这样做,“一方面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推动……另一方面,强迫‘联合化’又是任何一种稍微认真的监督办法与任何一种节省国民劳动的办法所必需的先决条件”[18]。
根据战争使俄国消费市场特别是面包供应出现的极端困难,参照交战国都实行面包配给制加上俄国富人可以轻易躲过面包配给制,列宁提出调节消费的主张。列宁认为:“为了战胜当前的灾难,革命民主政策应不限于实行面包配给制,还要加上以下的办法:第一,强迫全体居民加入消费合作社,因为不这样就无法充分贯彻对消费的监督;第二,对富人实行劳动义务制,要他们无报酬地在这些消费合作社中从事文书之类的劳动;第三,把一切消费品真正平均分配给居民,使战争的重负真正平均分担;第四,实行监督,要使富人的消费受到居民中贫苦阶级的监督。”[19]
列宁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中,还提出了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问题。他在解释普遍劳动义务制时写道:“这就是在最新的垄断资本主义基础上前进了一步,是朝着按照某一总计划来调节整个经济生活的方向,朝着节省国民劳动、防止资本主义加以滥用的方向前进了一步。”“由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实行、调节、指导的普遍劳动义务制,虽然还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已经不是资本主义了。这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巨大步骤。”[20]
以上大体上反映了在十月革命前夕改造俄国经济的初步设想。
二 十月革命后最初时期的经济革命性改造
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政权转到了工人阶级手里后,新生的苏维埃使俄国刻不容缓地退出战争。为此,在1917年11月8日召开的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列宁提出的和平法令,从而把布尔什维克党在战争发生后即宣布的完全摆脱帝国主义战争的政策从法令上固定下来。接着,对俄国的资产阶级地主经济进行革命性的改造,使其转向社会主义,使生产服从于人民群众利益,这是胜利了的工人阶级与劳动人民的主要任务。十月革命后的最初时期对俄国经济的革命改造纲领与政策,大体上是按照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中提出的主张进行的。
(一)实行土地改革
在通过和平法令之后,紧接着解决关系到千百万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土地问题。土地改革是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实行的第一批重大经济措施之一。土地法令还规定,地下资源和水域都收归国有。地主的牲畜、农具和建筑物也同土地一起没收。
土地改革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从1917年11月8日通过土地法令开始到1918年夏。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地主,没收其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农民,是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第二阶段是从1918年夏成立贫农委员会时开始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18年6月11日关于组织贫农委员会的法令被视为发展土地改革的转折点。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向富农进攻,将他们的土地重新分配,没收富农多余的,即超过劳动标准的土地,并把这些土地分配给贫农与中农。同时还剥夺了富农多余的机器、工具与牲畜。当时,苏维埃政权之所以在完成第一阶段资产阶段民主革命任务的土地改革之后急于转入向富农进攻的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直接原因是富农藏有粮食。从强制富农交出粮食发展到没收他们的土地、农具与财产。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
十月革命胜利后立即进行土地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巩固了年轻的苏维埃政权。土地改革解决了二月革命遗留下来的一项极为迫切的社会经济任务——取消土地私有制和把土地交给农民,以满足俄国农民长期渴望获得土地的夙愿,使广大农民支持苏维埃政权。第一阶段的土地改革使农民无偿得到1.5亿俄亩土地,为农民所使用的土地面积约增加了70%。农民再也不用向地主与资本家缴纳地租,也不需要用钱去购买新土地了。土地法令还废除了农民所欠农民土地银行的约30亿卢布的债务。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剥夺了富农50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牲畜和农具。列宁说到土地改革的意义时指出:“如果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不实行这种政策(指土地改革——笔者注),那它就维持不下去。”[21]
第二,在俄国,通过土地改革在农村消灭了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封建农奴制残余,地主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了。另外,土地改革不仅沉重地打击了地主,也沉重地打击了在俄国国内占有大量土地的资本家。资本家拥有1900万俄亩土地,还有6200万俄亩土地抵押给银行。这样,农村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苏维埃政权领导下实行的土地改革,已超出了民主改革的范围,成了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成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项措施。
从俄国十月革命前夕与十月革命胜利后初期布尔什维克党土地改革政策的变化情况来看,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那就是急于搞大农业、搞农场或集体化,并不符合当时俄国农民的思想。这也是列宁与布尔什维克党修改二月革命后提出的第一个土地纲领的原因。现在回过头来看,十月革命后实行土地改革的结果是,使俄国农村由大土地占有制国家变成了中农占有制国家,或者说变成了“中农化”国家。中农由原占总农户的20%骤升为60%以上。[22]在这种情况下,布尔什维克党如何引导俄国农民走向社会主义,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客观地说,布尔什维克党虽然接受了农民委托书的要求,平均分配土地,亦看到这样做在反封建主义残余的斗争中具有进步性,但与此同时,也反复强调其局限性,认为把平分土地作为摆脱贫困和破产的一种方法是靠不住的。尽快把小农经济、小商品生产者过渡到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建立大型的国营农场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布尔什维克党的农民政策。
(二)银行国有化
通过银行国有化来控制俄国资产阶级地主的整个信贷系统,这在苏维埃改造俄国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当银行领导人拒绝承认人民委员会,并拒绝按照人民委员会的要求支付货币时,1917年11月7日即十月革命的第一天,赤卫队就占领了革命前俄国最大的信贷机构——国家银行。1917年初国家银行设有11个管辖行,133个固定的与55个临时的分行,在42个粮库设有代办所,至1917年10月23日,国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总金额为242亿卢布,而当时全国所有私营信贷机构(股份银行、互助信用社、城市银行等)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总金额的汇总数为1800万卢布。[23]从中可见占领国家银行的重要性。
在银行国有化之前先是实行对银行的监督,采取这一准备性措施的目的有二:一是实行工人监督为的是制止资产阶级为反革命的目的而利用银行,使得苏维埃政权有关限制往来账户和存款支配权得以保证,同时防止资产阶级分子在信贷机构国有化之前从这些机构中继续提取资金;二是在工人监督过程中,使劳动者熟悉银行业务,学会管理银行,为银行国有化做好准备。但在实行工人监督过程中,遭到银行资本家的强烈反抗。在此情况下,1917年12月27日晨,武装赤卫队的人员占领了彼得格勒各银行,并且为了使这些银行不能彼此联系,切断了它们之间的电话联系。到了中午12时,彼得格勒的一切私人银行都掌握在了苏维埃政权手里,当天晚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全国银行国有化法令。同一天,莫斯科的一切私人银行也被占领。列宁谈到为什么采取这一办法实行银行国有化时指出,这是为了要使银行的巨头惊慌失措,以便使他们来不及“找到一条退路,逃避这件不愉快的事情”[24]。银行国有化法令还规定对银行业实行国家垄断。另外,还通过了关于检查银行保险箱的法令。法令规定,保险箱的现款被列入国家银行的活期存款,而金币、金块则予以没收。从1918年1月起暂定支付息票与股息,禁止股票及有价证券交易。最后,1918年1月24日人民委员会的法令把私人银行的全部股份资本没收并交给国家银行,银行的全部股票被废除。由于这一法律的实施,从法律上讲银行国有化彻底完成了。
废除沙皇与临时政府的国债,是苏维埃政权在财政信贷方面仅次于银行国有化的第二个重大革命措施。外国银行利用债务作为制约俄国的重要手段,大量国债使广大劳动人民承担着沉重的负担。在十月革命前夕,俄国的国债已超过600亿卢布,几乎比战前国家预算多16倍。内债为440亿卢布,其中长期债务为250亿卢布,国库短期债务超过70亿卢布。[25]十分明显,不废除债务,既不能有力地打击剥削阶级在债务上获取的资本利益,也不能减轻广大劳动群众的负担。为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8年2月3日通过法令,决定取消沙俄与资产阶级政府所借的国债,以及政府对各企业、机关债务的担保。还宣布,储金局的存款和利息不受侵犯,同时储金局的债券也不予取消。贫苦公民持有的被废除公债的债券,可以调换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准备发行公债的记名证券。
列宁十分重视银行国有化,这对革命初期打击和剥夺大资产阶级,并用革命手段制止银行资本家的怠工、反抗起了重要作用,也是使经济转向社会主义的决定性步骤和克服全国经济紊乱的必要条件。列宁在1918年1月11日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在俄国土地上不仅消灭地主,而且要根本铲除资产阶级的统治,铲除资本压迫千百万劳动群众的可能性,苏维埃政府采取的第一批措施之一,便是过渡到银行国有化。”[26]列宁还认为,银行和铁路的国有化才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着手建设新的社会主义经济”[27]。
这里,还应指出,银行国有化不仅摧毁了国内资产阶级经济,还对外国资产阶级经济给予了严重打击,因为革命前外国资产阶级在俄国各股份商业信贷银行的私人资本中占42%。
(三)工人监督与工业国有化
1905年,列宁首次指出在工业中实行工人监督的思想。后来,在二月革命前后列宁又发表了几篇研究工人监督的文章。列宁把工人监督社会生产与产品分配、普遍劳动义务制等措施视为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步骤。他在1917年3月到10月期间,一再宣传工人监督的思想,他认为,在当时俄国的情况下,工人监督是同经济破坏和饥饿作斗争的主要手段,它为银行和辛迪加的国有化创造前提,调动劳动群众的主动创造精神,推动他们的政治教育,向工人提供经济活动的经验。[28]1917年7月到8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党(布)第六次代表大会肯定了列宁有关工人监督的思想,代表大会提出:“应当通过逐步实行的措施把工人监督发展为对生产进行完全的调节。”到了十月革命胜利后,工人监督开始普遍开展,成了工业国有化的准备措施。在革命胜利的头几天,列宁就制定了《工人监督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人监督机构的任务、权利与义务。该草案共有八条,其中第一条就规定:“在工人和职员(共计)人数不少于5人,或年周转额不少于1万卢布的一切工业、商业、银行、农业等企业中,对一切产品和原料的生产、储藏和买卖事宜应实行工人监督。”接着,列宁在这个草案的基础上,开始起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工人监督的法令。1917年11月14日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第二天即1917年11月15日,列宁签署了法令。法令的第一条宣布:“为了有计划地调节国民经济,兹规定在一切工业、商业、银行、农业、运输业、合作社和生产协作社,以及其他有雇佣工人或家庭劳动的企业中,施行由工人监督企业产品和原料的生产、买卖及其保管事宜以及监督财务的办法。”法令规定:工人监督由该企业全体工人通过其选出的机构实行之;同时该机构中应该有职员和技术人员的代表参加。每个大城市、省或工业区均设立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由工会、工厂委员会和工人合作社的代表组成。工厂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有权监督“生产和规定企业的最低产量,以及采取措施查明生产产品的成本”。营业秘密应予以废除,企业主应将本年度以及过去各决算年度的所有账册、决算报告和各种单据提交监督委员会。工人监督机关的决定,企业主必须服从,企业主和选出行使工人监督权的职工代表,都应“对国家负维持最严格秩序、纪律和保护财产之责”[29]。
在实施工人监督过程中,遭到了资本家的激烈反抗,并扬言:“凡实行监督、积极干预原来管理的企业都予关闭。”许多企业主不承认工人监督,他们主要通过关闭工厂、破坏生产、停运燃料和原料、停拨企业流动资金、拖延或完全停发工资、解雇工人等办法,来抵制工人监督。仅彼得格勒在1917年12月怠工的资本家就关闭了44家企业。列宁与布尔什维克党对此进行了坚决斗争,在工人监督机构的帮助下,挽救了大批的企业,这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巩固十月革命的成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工业国有化做好了准备。
十月革命后,在对私人企业实行工人监督的同时,苏维埃政权立即对归俄国的国有企业(官方企业)实行国有化,收归苏维埃国家所有。至于私人工业,在实行一段时间的工人监督之后,从1918年春开始,对大工业的主要部门实行国有化。完成一切工厂、铁路、生产资料和交换的国有化是苏维埃政权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工业国有化首先是石油、机器制造、纺织和制糖业有计划地实行国有化。同时只规定剥夺大资本家,对中小企业,考虑到它们分担了年轻的苏维埃国家必须充分保障千百万人就业的重担,对它们尚不能实行国有化。很快,大工业的国有化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据1918年6月28日的法令,应当收为国有的企业共3000多家。到1918年5月31日止,有512家大企业已国有化,其中仅矿山冶金工业和金属加工工业企业就有218家,占42.7%。此外,还有17家燃料工业企业、18家电机工业企业和42家化工企业实行了国有化。在所有上列部门中,国有化企业共计有295家,占57.6%。在转归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企业中,有半数以上属于重工业。一些重工业地区的国有化进展也很快,如到1918年5月中旬,乌拉尔重工业的大多数大型企业已实行国有。1917年11月到1918年3月,苏维埃政权机关已将乌克兰大多数大型企业收归国有。到1918年3月底,仅在顿巴斯收归国有的矿井和矿场就达230个。[30]到1918年10月,所有各部门的全部大工业企业都收归苏维埃国家所有。
大工业的国有化对形成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这表明基本生产资料向公有制过渡,也意味着新政权掌握了主要经济命脉,并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在实行大工业国有化的同时,苏维埃政权在最初几个月里,为了摧毁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克服经济紊乱,把官办的铁路掌握在自己手里。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先对铁路行政当局的活动进行监督,到1917年12月初,就完全停止了铁路行政当局的活动,使铁路的领导权转到执行委员会手中。在掌握了官办铁路(占全部铁路线的70%)后,苏维埃政权就利用它来为当时面临的政治、经济与军事任务服务。到了1918年年初,对许多私人股份公司的所有铁路也开始实行工人管理,实际上是没收了资产阶级的大的私人铁路。到1918年6月28日,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以法令的形式,把私人铁路收归国有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另外,在大工业普遍国有化法令颁布前的几个月,用命令的方式颁布了海上商船和内河商船国有化的法令。苏维埃政权没收了1.4万只内河船舶和2476只远洋船舶。
以上措施,也就实现了苏维埃政权对资产阶级交通运输业方面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剥夺,从而也为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运输系统创造了前提条件。
(四)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革命性改造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根据当时国内在商品交换方面面临的复杂与困难局面,首先实行了对私人商业的监督和调节,并规定最主要食品与日用品的固定价格。正确地组织商业,最迅速地掌握商品交换是事关苏维埃共和国生死存亡的问题。也像在其他经济领域一样,监督与调节政策遭到商业资本家的强烈反抗。在此情况下,苏维埃政府不得不对大型批发商业实行国有化,对最重要的商品实行国家垄断。与此同时,对部分零售商业也收归市有。
在对外贸易方面,十月革命后不久就实行了垄断。列宁在谈到实行对外贸易垄断必要性时指出:我们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只能建立在对外贸易垄断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使年轻的共和国免受外国资本家的侵犯,成功地解决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没有这种垄断,专靠缴纳‘贡款’,我们就不能‘摆脱’外国资本的羁绊。”列宁还认为,加强对某些商品对外贸易业务的国家垄断,是准备实行对外贸易部门国家垄断的重要条件。必须“巩固并且整顿那些已经实行了国家垄断的事业(如粮食垄断、皮革垄断等等),借此准备实行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31]。1918年4月22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外贸易国有化》法令,实行对外贸易国家垄断。法令规定:“对外贸易全部实行国有化。向外国政府以及国外一些贸易企业买卖各种产品(采掘工业、加工工业和农产品等等)的交易,由特别受权的机关代表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之。除这些机构外,禁止同外国进行任何出口交易。”
(五)推行强有力的财政政策与改造国家社会保险
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共和国,面临着极其困难的财政状况。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苏维埃政府在革命后的最初时间里,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考虑到资产阶级的反抗,不得不对其采用强制征款的办法。
为了满足对货币资金的需要,在考虑到稳定卢布的情况下,不得不发行纸币。
严格管制货币流通,办法是:货币资金必须存放在信贷机构(国家银行及其分行和储金局);从往来账户上和从存款中提取消费性需要的现金,要以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为限;对往来账户上和从存款中提取生产资金实行工人监督;实行非现金结算,其中包括支票流通。
实行外汇垄断,把黄金储备集中在国家手里,制止黄金外流。
为了减少货币发行量与克服财政危机,实行硬性削减国家开支的临时性措施。
着手编制经费预算。
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配货币资金,从上到下严格执行各项财政上的决定。
正确组织税收,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及财产税。为了保证经常的资金收入,把一开始对资产阶级的强制征款改为经常的征税。对各种税收进行严格的计算与监督。
准备实行货币改革,用新货币更替旧货币,目的是一方面进一步打击资产阶级分子,另一方面为稳定货币创造条件。1918年4月货币改革准备工作已就绪,已准备印发新货币,到1918年秋开始兑换旧币,但因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破坏了这一计划的实行。
强有力的财政措施,对苏维埃政府渡过经济难关起了不小的作用,它的意义是不能低估的。正如列宁所说:“我们无论如何要争取完成财政的扎实的改造,但必须记住,如果我们的财政政策不成功,那么,我们的一切根本改革都会遭到失败。”[32]
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并确立国家对保险的垄断,也是十月革命后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革命前的俄国,在1912年曾实行过社会保险,但只涉及职工总人数的15%,并只限于在劳动时由于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苏维埃政府执政后,对社会保险进行了根本性改造。在1917年11月14日的政府公报中阐明了新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保险毫无例外地扩大到所有雇佣工人与城乡贫民;保险适用于各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患病、残废、年老、产期)以及鳏寡孤独和失业者;全部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主承担;在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偿付全部工资;保险者在一切保险机构中充分享有自治权利。[33]苏维埃政府考虑到大部分私有财产已收归国有,私人保险公司也已不存在,通过对各种保险事业的国家监督并逐步加以改造。1918年11月2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俄罗斯共和国建立保险事业》的法令,宣布各种类型和形式的保险事业实行国家垄断。
(六)建立具有集中统一领导职能的中央领导机构——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
为了与快速地完成革命性经济改造任务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能起到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央经济领导机构。为此,1917年12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成立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法令,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国民经济和国家政权;制订全国经济调节计划;协调并统一中央和地方经济机关、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工厂委员会及工会的活动;有权没收、征用、冻结、管制工商业及其他部分的企业,并有权强制这些企业联合成辛迪加;掌握与监督工业国有化的进程;等等。到了1918年8月8日再次发布了有关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法令,降低了其地位,其任务也大为减少。但从当时成立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目的和规定的职权范围来看,它是拥有十分广泛权力和高度集中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机构。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内工业部门设立总管理局。随着战争的进行,加快了建立总管理局的步伐。1918年1月至4月建立了7个总管理局,1918年9月至12月建立了24个,到1920年总计有52个总管理局,13个生产部,8个各自管辖若干个企业工业部门的“混合性”的部。此外,还建立了集团性(联营的和地区的)生产联合组织,即托拉斯。1920年年初国内已有179个托拉斯,联合了1449个企业。[34]总管理局是通过强制性的垂直行政领导的方法来管理其下属企业的。这样,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苏维埃国家的国有企业一般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最高国民经济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州管理局—企业;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则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即总管理局—企业。
在谈及经济管理问题时,不能不提及有关列宁提出的一长制问题。我们在前面已谈到,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决定实行工人监督。苏维埃政权实行工人监督有以下意图:一是刚刚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实行无产阶级在经济领域向资产阶级的夺权;二是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使工人监督委员会成为群众性的权威组织;三是发现与培养第一批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干部;四是能起到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的起点作用。在资本主义企业国有化后,工人直接参加管理。当时对国有企业由工厂委员会按集体原则进行管理,实行集体管理制即委员制。由于当时苏维埃面临极其复杂的社会、政治与经济形势,加上工人管理委员会缺乏明确的分工,职责不明,很多问题往往议而不决。由此使无政府主义、无组织无纪律现象日益泛滥,企业运转不灵,从而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列宁针对上述情况指出:“工人监督应当是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工人政府必须实行的第一个基本步骤。……我们知道,这一步骤是存在矛盾的,不彻底的,但是必须让工人们在不要剥削者和反对剥削者的情况下亲自担当起在一个大国建设工业的伟大事业。”[35]在1918年春随着工业国有化政策的推行,列宁在工业管理方面提出应由委员制向一长制转化,必须把民主制同一长制(“个人独裁”)结合起来。[36]列宁关于一长制的主张,曾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与反对,并在布尔什维克党内也展开了激烈争论。反对者所提出的问题实质上只是一个,即实行一长制与苏维埃政权要推行的民主制是否矛盾,一长制会不会形成个人独裁。列宁阐述之所以要实行一长制,有两个理由:一是与管理大机器工业的客观需要联系起来。他指出:“任何大机器工业——即社会主义的物质的、生产的泉源和基础——都要求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导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的共同工作。”[37]“可是,怎样才能保证有最严格的统一意志呢?这就只有使千百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38]列宁说:“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把全体劳动者结合成一个象钟表一样准确地工作的经济机关,那么无论是铁路、运输、大机器和企业都不能正常地进行工作。社会主义是大机器工业的产物。如果正在实现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不能使自己的各种机构象大机器工业所应该做的那样进行工作,那么也就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了。”[39]二是列宁指出,一长制与管理的民主基础不矛盾。他说:“把开群众大会讨论工作条件同在工作时间无条件服从拥有独裁权力的苏维埃领导者的意志这两项任务结合起来。”[40]
(七)制订第一个工业化计划的电气化计划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头几个月,列宁就指示要尽快制订为恢复经济、进行技术改造与建立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发展俄国经济的长期计划(10—15年),即著名的俄罗斯电气化计划。列宁在谈到电气化计划的重要意义时指出:“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电气化。不然我国仍然是一个小农国家。”[41]当时对制订计划提出的要求是:(1)首先保证在资本主义包围下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自主;(2)力求做到重新合理分布生产力,有计划地综合利用俄国各地区的天然财富以节约人民的劳动,其中也包括全力发展和利用各地方燃料基地和动力资源(水力、风力、泥炭、地方煤矿以取得最廉价的电力);(3)俄国经济发展应立足于先进技术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应是现代化大机器工业、全国电气化。[42]1918年年初已在彼得格勒、莫斯科和顿巴斯三个地区先后成立了电气化计划委员会。前两个地区的电气化工程已动工。
电气化计划的全称是“苏俄电气化委员会计划”,它包括电气化、燃料供应、水力、农业、运输业和工业六个部分。按计划规定,10年内,大工业产值不仅要恢复到1913年水平,而且要再增加80%—100%,生产资料生产增加1.2倍,其中发电量增加3倍,消费和生产增加47%。计划期末的主要工业品生产指标如下:生铁820万吨,比1913年增加95.2%;钢650万吨,增加54.8%;煤6220万吨,增加1.1倍多;石油1180万—1640万吨,增加28.3%—78.3%;水泥775万吨,增加4.2倍;纸张68.9万吨,增加2.5倍,等等。此外,还规定对工业中机械动力增加70%。在农业方面,规定的任务是扩大播种面积、增加产量等。在运输方面,规定建设铁路2万—3万公里,使部分干线电气化,广泛开展水路运输。[43]实际上,电气化计划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的第一个工业化计划。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在短短的时间里,对经济采取了一系列十分急迫的革命改造政策,它涉及经济的各个领域。我们上面所列举的仅仅是一些主要方面,实际内容要广泛得多。这些革命性的,往往是强制性的经济改造政策,既巩固了政权,也形成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但是,由于这一革命改造政策速度快,时间十分紧迫,工人监督实践过程又很短,难以培养出大批管理经济的干部,从而经济管理难以跟上,加上资产阶级的反抗与倒乱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在十月革命后到1918年夏实行的经济改造政策,并未起到促进经济发展与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考虑到这一情况,列宁在1918年3月提出政策的调整问题。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指出:“不能以继续向资本进攻这个简单的公式来规定当前的任务。”“为了今后进攻的胜利,目前应当‘暂停’进攻。”“现在居首要地位的是在资本家已被剥夺的那些企业和其余一切企业中组织计算和监督。”“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在事实上社会化。”[44]这一调整政策刚开始执行,就因外国武装干涉与国内战争被迫停了下来,由此苏维埃国家转入了军事共产主义时期。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2]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15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5] 《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9页。
[7]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8] 转引自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2页。
[9]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10] 《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0页。
[11] 参见《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8、121页。
[12] 《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6页。
[13] 《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页。
[14]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15]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240、243页。
[16]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246页。
[17]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6—247页。
[18]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19]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页。
[20]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7页。
[21]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9页。
[22] 转引自姜长斌《苏联早期体制的形成》,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页。
[23] 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12页。
[24]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1页。
[25] 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18—119页。
[26]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1页。
[27]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
[28] 参见《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页。
[29] 有关《工人监督条例》的法令内容,转引自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43页。
[30] 有关大工业企业国有化进展情况的资料,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55、159、160页。
[31]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6页。
[32]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7—328页。
[33] 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21页。
[34] 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312页。
[35]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36]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8—180页。
[37]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180页。
[38]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0页。
[39]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40]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
[41]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9页。
[42] 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一卷,复旦大学经济系等部分教员译,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00页。
[43] 转引自宋则行、樊亢主编《世界经济史》中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44]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0、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