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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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取得存货的计量

2.2.1 存货的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2.2.2 外购存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准则上述规定中提及的概念做了说明,具体如下。

(1)存货的购买价款。这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存货的相关税费。这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这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对准则规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进行了补充说明: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2.3 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进行了解释: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中,采购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计量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重点是要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因此,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是一种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一)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原则

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否则,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货加工成本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应通过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直接人工的分配

如果企业生产车间同时生产几种产品,则其发生的直接人工应采用合理方法分配后再分别计入各产品成本中。由于工资形成的方式不同,直接人工的分配方法也不同。比如,按计时工资或者按计件工资分配直接人工。

(三)制造费用的分配

由于企业各个生产车间或部门的生产任务、技术装备程度、管理水平和费用水准各不相同,所以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应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也就是说,企业所选择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必须与制造费用的发生具有较密切的相关性,并且使分配到每种产品上的制造费用金额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计算手续的简便。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按产成品产量等。这些分配方法通常是对各月生产车间或部门的制造费用实际发生额进行分配的。

2.2.4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2.5 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举例如下: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举例如下: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就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