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与意识形态的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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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识论在艺术领域的演绎

蔡仪对马克思主义美学的理解在《新艺术论》中即有扼要的表述。比如对美学的界定:“原来一种创作方法的基础理论,一种艺术思想,即一种认识论演绎在艺术领域里的思想,也就是说即是一种美学思想”2;对美的界定:“所谓美的就是典型的,典型的就是美的。这就客观现实来说是如此,就艺术来说也是如此”3;对美感的阐释:美感或美的情绪产生于“适合于美的观念的典型的形象”4。“典型”“现实美”“艺术美”“美的观念”及背后的“反映”这些蔡仪美学中的核心概念在这里都已经确定下来了。

蔡仪之所以把他的艺术论和美学冠以“新”字,在于他采取的方法论。他在《新美学》序中明白地讲,“旧美学已完全暴露了它的矛盾”,他的美学(当然也有艺术学)是“以新的方法建立的新的体系”。在他看来,美学应该属于“关于美的存在和美的认识的关系及其发展的法则之学”,“美在于客观的现实事物,现实事物的美是美感的根源,也是艺术美的根源”,因此“美学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由现实事物去考察美,去把握美的本质”5

从这种反映论的方法论出发,蔡仪开风气之先,把美学分为讨论美的存在的美论、讨论美的认识的美感论与讨论美的创造的艺术论。

蔡仪认为,美即典型虽然是他明确提出来的,但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等西方学者也早有暗示。亚里士多德强调诗的普遍性,而他说的普遍也就是“通过特殊的个别的东西以具现普遍的一般的东西”;康德意义上的“从属美”,实际上是肯定了美对代表了事物普遍性的概念的依从;黑格尔所谓的美的理念并不是如他所说的源于绝对理念、绝对精神,而是和一般概念一样源于客观事物,所以“他所谓美就是有限的感觉境界中显现着理念,就是指个别中具现着普遍”6。但是蔡仪认为,典型问题,从观念论出发是不可能解释清楚的,必须从客观的事物出发,而从客观事物出发就会发现任何个别事物,既是作为个别的事物存在,也是作为种类的具现者存在。就是说,任何个别事物都是个别的东西与种类的东西的统一。而美的事物则不仅是个别的东西与种类的东西的统一,而且是个别的东西显现着种类的东西,或者说个别的东西中“完全地丰富地具备着种类的属性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蔡仪认为,美的事物就是典型的事物,就是种类的普遍性、必然性的显现者。在典型的事物中更显著地表现着客观现实的本质、真理,因此,可以说,“美是客观事物的本质、真理的一种形态”7

蔡仪排除了“一般”中的主观因素,而将其归之于事物的种类,但种类也是抽象的结果,同一个别可以纳入不同的种类,有多少抽象的方法就有多少不同的种类,蔡仪为了从各种种类关系中确认一种“本然”的种类范畴及典型事物,又做了这样的分析:

1.种类是由“一些有相同属性条件的事物所构成的”,但种类中的个别,除了有相同属性条件外,尚有相异的属性条件,这些相异的属性条件便是构成个别的属性条件。

2.相同相异的属性条件不是绝对的。相同的属性条件常常渗透着相异的属性条件,相异的属性条件也渗透着相同的属性条件,二者是“相盈而不相离”的。

3.因此,事物由于不同的规定和种类范畴的推移,可以属于许多不同的种类,可以属于与之相关联的并列的种类范畴,也可以属于包含它的许多系列的种类范畴。

4.但是,任何事物都只有一个种类范畴是它的本然的种类范畴。这一本然的种类范畴所内含的种类属性条件对于个别是本质的必然的东西,因此是有决定性的。

5.本然的种类范畴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的种类范畴系列;一类是社会的种类范畴系列。前者是由自然的种类关系决定的,后者是由社会的阶级关系决定的。这两类本然的种类范畴可以在某一特殊规定下相互转化。

6.任何事物不属于自然的种类范畴,便属于社会的种类范畴,这就是说,任何事物的美,不是由自然的种属的属性条件所决定,便是由社会的阶级的属性条件所决定,即由生产过程中人和人的关系、人和物的关系为基础而派生的社会事物的属性条件所决定。

7.同一事物,有时候既属于自然的种类范畴,也属于社会的种类范畴,它们对该事物的美都具有相当的规定性,而且这种规定性甚至是相矛盾的(如狗、花木),这时决定事物的性质及美的只能是其中一种种类范畴。

8.在各种事物中,种类的属性条件与个别的属性条件的统一关系有的比较复杂,有的比较简单。在比较复杂的事物中,或是种类的属性条件占优势,或个别的属性条件占优势,而这样就区分了美与丑;在比较简单的事物中,则几乎没有美丑之分(如泥块)。

9.事物的本然的种类范畴只是事物的纵的系列的种类范畴的一环,而纵的系列的种类范畴是有高级低级之分的,而纵的系列的种类范畴通过本然的种类范畴起作用而显示其优势时,事物之高一级的种类的本质、普遍性、必然性便完全地丰富地显现出来。这样的种类便是典型的种类;这样的事物便是高级的典型的事物,也就是高级的美的事物(如人之于动物,显花植物之于植物)。

10.典型的种类中的典型的个别,是高级的典型的事物,最高级的美的事物;而在纵的系列的种类范畴中都是典型的种类,则这种类中的典型的个别事物,便是典型的极限,美的极限。

在蔡仪看来,美既然是典型的事物,是客观的,那么美感自然是对美的认识。美的认识并不是一般认识之外的一种认识,而只是“认识活动和美的观念,美感相关如何而已”8。因为一般认识也是建立在种类性(普遍性)与个别性相统一,而以种类性为主导的事物的内在性质之上的。作为认识的核心的概念,实际上就是事物的种类性或普遍性的反映,是以其普遍性、种类性为基础而构成的。而且,概念也不是与个别性无关,而是通过个别性表现出来的。其与表象的区别只在于它是以所反映的事物的种类为基础而具现个别性,以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为基础而具现形象。

蔡仪将艺术的认识与科学的认识做了一个比较,得出如下判断:

1.就作用于客观现实的意识活动过程来说,科学的认识是由感性趋向智性,而主要的是以感性为基础的智性的作用来完成的;艺术的认识是由智性再归于感性,而主要的是受智性制约的感性作用来完成的。

2.就意识活动对客观现实所反映的内容来说,科学的认识主要是由个别趋向一般,在一般里包含个别;而艺术的认识,主要是由一般再回归个别,在个别里显现一般。蔡仪说,可以认为,美的观念就是对于客观事物的具象性重的概念,或者说具体的概念。蔡仪认为,这里所规定的艺术的认识的过程和内容,就是美的观念产生的过程和内容,所以美的观念实际上就是对于客观事物的具象性重的观念,或者说是具体的概念,也就是意识中所反映出来的事物的典型形象。

那么,怎么理解美的理想呢?难道美的观念既是具象性重的概念或具体的概念,又是美的理想吗?蔡仪认为,确是如此。在他看来,Ideal(理想)是从Idea(概念)演变来的,概念在概括了个别表象的种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现实事物的普遍性、必然性和本质,而这实际上就是意识对个别现实事物的修正改造和理想化。

美的认识是基于美的观念的一种认识,而美的观念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种类性与普遍性,因此美的认识与一般认识相同,具有它的客观的基础,但美的认识又有主观性的因素。这是因为它要受到自然条件,特别是社会条件的限制。蔡仪认为,美的认识既然是意识活动的一部分,必然与其他意识活动联系着,并为其他各种复杂的观念和思想所制约,也就是说为阶级的意识形态所制约。

蔡仪把伴随美的认识而形成的精神状态称之为美感。在他看来,美感既不如一般心理学家说的可以等同于快感,也不如形而上学家说的是理性的抽象的活动,美感是从快感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美的观念的自我充足欲求的满足时的愉快”。美的观念往往是不自觉的,万物众象反映到意识中来的时候往往是空洞、模糊的,不能满足其自我充足欲求,因此它需要或借助于以记忆和联想为基础的想象,把本来空洞、模糊的个别表现结合成为一个鲜明的形象,或借助于现实事物和艺术自身的美唤起美感和满足这种自我充足欲求。一般地说,只要想象所提供的形象或事物和艺术自身的美与原有的美的观念适应了,美感便产生了;适应程度越高,美感便越强烈。比较起来,艺术的美高于自然的美,艺术的美感也高于自然的美感。

依照蔡仪的理解,美就是具体形态的本质真理,是较之抽象的原理更为真切的事物的本质真理,因此,美的观念的自我满足欲求,实际上是一种求知欲。当美的观念尚不是自我充足和完全时,也就是还没有形成体现着事物的本质真理的具体形象时,它有一种对真切具体的真理的渴求,这种渴求比起一般对原理原则的知识的欲望更高级,其所引起的愉快也更强烈。

蔡仪按照美的事物是种类的属性条件较之个别的属性条件占有优势,即个别里显现一般的基本主张,对美做了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事物构成状态的不同,将其分为单纯现象的美,即“单象美”,完整个体的美,即“个体美”与个体综合的美,即“综合美”。在他看来,“单象美”(如颜色、音响、形体)虽属于单象的种类一般的东西,也就是本质的东西,可究竟还是密接于现象范畴的,是偏于形式的,其所引起的快感很强,而相对地美感较弱;“个体美”由单象美构成,不是偏于形式,也不是偏于内容,而是形式和内容恰好配合的,其所引起的美感较强,同时也不是超快感的;“综合美”由个体美构成,主要显现着客观现实的规律、真理,偏于内容的美,因此引起的美感非常之强,可能是超快感的。一般地讲,“个体美”高于“单象美”,“综合美”又高于“个体美”。另一种是根据事物产生条件的不同,将其分为自然美、社会美、艺术美。自然美是不参与人力的纯自然产生的事物的美,主要是个体美。自然美是可感觉事物本身的美,主要决定条件是自然事物的种属的属性条件,因此是实体美,它所引起的美感是与快感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美是参与人力而不以美为目的的一般社会事物的美,主要是综合美。社会美的决定条件是社会关系,因此主要不是实体美,而是事物的规律美,其所引发的美感基本上不伴随任何感性的快感。艺术美是以美为目的而由人力创造的事物的美。艺术美与自然美、社会美不同,不属于现实美,而是根据现实的美的根源创造的,因此可以说艺术就是现实的美的认识的表现,即以概括事物种类的一般性为基础而构成的典型形象。艺术美的主要决定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对象的典型性程度,一个是对象的典型化程度,由于艺术不仅要求对象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而且要使对象的典型性强化,所以艺术美一般高于自然美与社会美。

美感的种类与美的种类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美感的种类的区别不是由于它之所以为美感的本质或种类的不同,而是由于美的对象和美的观念结合时的形式的不同。大致有两类,一类是雄伟的美感与秀婉的美感,一类是悲剧的美感与笑剧的美感。雄伟的美感与秀婉的美感由现实美与艺术美引起,悲剧的美感与笑剧的美感只由艺术美引起,是对雄伟和秀婉的扩充,雄伟以上的即悲剧的美感,秀婉以下的即笑剧的美感。

至于艺术的分类,蔡仪认为,艺术的本质,即艺术的美,也就是艺术所反映的现实的美,现实的典型。艺术的种类应该就是根据艺术所反映的客观现实事物的美的种类来区分。这样就有三类:一是反映“单象美”的艺术,如音乐、建筑、舞蹈、图案;二是反映“个体美”的艺术,如绘画、雕刻;三是反映“综合美”的艺术,如文学、抒情诗、戏剧、悲剧、喜剧、叙事诗、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