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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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周代拜礼的演进

周代臣属对君主、卑者对尊者使用的礼节,以“拜稽首”和“再拜稽首”最为常见。经过历代学者的研究,这两种拜礼和其他相关礼节的仪法已比较清晰。这里想要补充的一点是,拜稽首和再拜稽首并非同时形成的两种拜礼,而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先后发生、相继兴起的两种礼节。从时兴拜稽首到时兴再拜稽首,周代礼节经历了一个由简趋繁逐步升级的历史过程。西周时期流行的最高礼节只是拜稽首(即拜手稽首);春秋时期,行礼者似乎认为拜稽首已不足以表达敬意,于是代之以再拜稽首;到春秋战国之际,礼仪活动中又出现了所谓的“升成拜”——一种在堂下堂上重复进行的叠床架屋式的再拜稽首之礼。总体来看,周代的拜礼随着君臣关系和尊卑意识的发展而呈递进、层累之势,它和其他事物一样处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之中。如果把视点再向前延伸,我们还可以对先秦拜礼的演进序列做更完整的勾勒:先有简单的拜手,随后有稍复杂些的稽首,继之出现拜手和稽首相结合的拜稽首,最后就发展到更加繁复的再拜稽首。各种拜礼的形成顺序,可以根据简单在前复杂在后的一般逻辑推测而得;不同拜礼流行的先后顺序,特别是拜稽首和再拜稽首依次成为最高礼节的嬗变过程,则可以由历史资料加以确切地证明。分析各种拜礼形成和流行的历史层次,理清周代拜礼演进的历史线索,可以为文献断代增加一条新的标准。例如有些记述西周史实的文献里出现了“再拜稽首”,过去一般相信为西周史官原笔,在对拜礼做过历史分析之后就有必要重新考察它的来历和性质。还有《仪礼》中频繁出现的“升成拜”,可以视为春秋战国之际礼仪活动所特有的历史标记,判断《仪礼》的成书时代不妨将它作为辅助的证据。

一、“九拜说”与两种基本的拜礼

在探讨周代拜礼的演变历程之前,有必要对前人的相关研究略做分析。

《周礼·大祝》有“九拜”之说,罗列拜礼名称最为全面:


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以享右祭祀。

该文未对“九拜”仪容做具体说明。《荀子·大略》说过“平衡曰拜,下衡曰稽首,至地曰稽颡”,解释简略,意思也不甚明确。早期文献缺乏详尽说明,使周代拜礼研究一开始就面临很多困难。汉代学者的有关论述仍多属零文散句,最为详细系统的解释是郑玄对《大祝》“九拜”所做的如下注解:


稽首,拜头至地也。

顿首,拜头叩地也。

空首,拜头至手,所谓拜手也。

吉拜,拜而后稽颡,谓齐衰不杖以下者。言吉者,此殷之凶拜,周以其拜与顿首相近,故谓之吉拜云。

凶拜,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

杜子春云:“振读为振铎之振,动读为哀恸之恸,奇读为奇偶之奇,谓先屈一膝,今雅拜是也。或云:奇读曰倚,倚拜谓持节、持戟拜,身倚之以拜。”郑大夫云:“动读为董,书亦或为董。振董,以两手相击也。奇拜,谓一拜也。褒读为报,报拜,再拜是也。”郑司农云:“褒拜,今时持节拜是也。肃拜,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介者不拜,故曰‘为事故,敢肃使者’。”玄谓振动,战栗变动之拜。《书》曰“王动色变”。一拜,答臣下拜。再拜,拜神与尸。

从郑注来看,东汉学者对稽首、顿首、空首、吉拜、凶拜的理解还比较一致(至少在郑玄看来这些名称的含义比较明确),而对振动、奇拜、褒拜、肃拜等概念的理解已大有分歧。分歧意味着模糊和疑惑。后来的研究状况表明,像“振动”这种在先秦文献中孤立出现,缺乏对比材料和辅证材料的名词,到战国以后已成为“死”概念,它的内涵、外延如何,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拜礼或礼节,已经不可能有绝对可信的答案。

唐宋以至清代,学者围绕“九拜”说对周代拜礼做过反复讨论,有代表性的论述可以举出十多家,如唐代贾公彦20、孔颖达21;宋代陈祥道22、朱熹23;清代顾炎武24、阎若璩25、惠士奇26、江永27、秦蕙田28、段玉裁29、凌廷堪30、黄以周31、孙诒让32等。

诸家论列中,顾炎武所论“拜礼愈后愈繁”一说最具历史意识,江永、段玉裁所论“顿首即稽颡” “顿首为丧拜”两说最为精确,其他各家的解释,创见并不很多。

通观前人对《大祝》“九拜”的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首先,所谓“九拜”并非按同一标准对拜礼所做的分类,其中有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或包含关系。也就是说,《周礼》作者只是集中列举拜礼名称,并非严格按照逻辑学规则为拜礼划分类别。例如“奇拜”和“褒拜”,一般认为是分指一次拜和两次拜(或多次拜),这里用的分类标准是施拜数量,与“稽首”“顿首”“空首”等根据施拜方法划分的概念显然不在同一层面。

其次,“九拜”中常用的礼节其实只有两种,即拜手(空首)和稽首。我们不妨逐次分析一下“九拜”中的其他概念:“顿首”大多在危急、紧迫、请罪或丧礼等特殊情境下使用,段玉裁等对此论证甚详,可以不再讨论。“振动”,所指不明。“吉拜、凶拜”,据郑玄说都是特指丧礼中使用的拜礼;孙诒让等则认为吉拜是指平常使用的“尚左手”的稽首、空首等礼节,凶拜是指居丧时“尚右手”的稽首、空首、顿首等礼节。按郑说,吉拜、凶拜都不是常用礼节;按孙说,则“吉拜、凶拜”是说明拜礼性质的泛称,外延很广,包罗甚多,不是确指一种具体的拜礼。“奇拜”和“褒拜”,侧重描述施拜次数,分类标准就与拜手、稽首有所不同。最后的“肃拜”,一般解释为军中之拜或妇人之拜,也不是常规礼节或通行礼节。据此,“九拜”说虽然罗列了很多名称,但除了拜手和稽首以外大都不属于常规拜礼。这和我们在其他资料包括金文资料中看到的周代拜礼情形也相吻合。段玉裁曾说,“九拜”之中,前三种(即稽首、顿首、空首)为“体”,后六种为“用”。他所谓“体”即主体、基本之意。其实,既然顿首专用于急迫、丧礼等特殊场合,那么它也不具有“体”的性质,真正可以称之为拜礼之“体”的只有拜手(空首)和稽首。

正是由于拜手、稽首最为常用和通行,延续的时间比其他过于专门的拜礼更为长久,所以秦汉及后世学者对这两种拜礼的论述也最清楚。对于怎样拜手,怎样稽首,两者的表敬程度有何差别等问题,大家的看法比较一致。下面综合相关论述,对施拜的一般情况和两种基本拜礼的仪容做一简单的说明。

(1)凡拜必跪。拜手、稽首以及顿首诸拜礼,都是先下跪然后行礼。今人说的“跪”,在先秦文献中习称为“坐”——当时的正规“坐”姿是两膝着地、臀部置于脚后跟上面。因此,凡拜必跪这一习惯,用周人的话说就是凡拜必“坐”。《说文解字·足部》:“跪,拜也。”拜必先跪,但跪却不一定拜。《说文》并非每条注解都绝对严密,许慎只是着眼于跪和拜的密切关联,所以直接以“拜”释“跪”,意思是说“跪”就是施拜时的那种坐姿33

孙诒让为说明凡拜必跪,举有两条例证。一条是《国语·晋语二》所记晋公子重耳行礼事:重耳接受秦国使者的吊唁,“再拜不稽首,起而哭”。孙氏指出:“彼不稽首,而曰‘起’,是凡拜必跪之确证。”另一条是从《仪礼》中归纳的通例:“饮酒之礼,凡拜,必坐奠爵,然后拜;既拜之后,始执爵兴。”34这两证包括实例和通则,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2)凡拜必拱手。两手手心向下,叠于胸前,手型稍弯而呈合覆之形,是为拱手。拱手有“尚左手”和“尚右手”的不同。“尚左手”即左手覆按右手是男子常礼,丧礼之拱手和妇女所行拜礼则应“尚右手”。《礼记·檀弓上》:“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可见拱手“尚左”为男子之常礼,“尚右”为特殊礼法。《礼记·奔丧》:“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尚左手。”某人听到远房兄弟死去的消息是在已经除丧之后,他在吊丧拜宾时可以“尚左手”。言外之意是,一般丧礼中的拜宾都是“尚右手”即右手加于左手之上。郑玄注引《逸奔丧礼》曰:“凡拜,吉丧皆尚左手。”35所谓“吉丧”,是指服丧者的哀痛程度已随时间的推移有所减弱,服丧者不再使用纯凶礼性质的“反吉”(反常)仪节而是加进一些日常礼节,从而使丧礼带有某种“吉”的性质。总之,拜礼“尚左手”是常规,“尚右手”则属反常。又据《礼记·内则》说,“凡男拜,尚左手”“凡女拜,尚右手”。古代社会注重男女有别,男女拜礼有所不同应是很早就形成的习惯。

拜礼的手形是拱手还是两手平叠,先秦文献未见明确记载。先秦常见拱手之礼,“拜手”“稽首”理应是采用流行的拱手手型而不会另搞一套。再者,如果两手完全平叠,小臂就要横架起来,整个动作颇显生硬。段玉裁说“古稽首、顿首、空首、肃拜皆必拱手”36,是比较合理的推测。

(3)“拜手”之容为两膝跪地,拱手胸前,首俯于手。拜手时手的位置与心相平。《荀子·大略》说:“平衡曰拜。”据《礼记·曲礼下》“执天子之器则上衡,国君则平衡”,郑玄注所谓“平衡”是指手与心平37。荀子说“平衡曰拜”,就是强调拜手时手的位置正当胸前。

关于拜手时首附于手,汉代注家持论相同。除上引郑玄注解“空首”时所说“拜头至手,所谓拜手也”之外,《公羊传·宣公六年》何休注也提到“头至手曰拜手” 38。汉代人对“拜手”名称和拜手礼还很熟悉,他们的解释无可置疑。

拜手是先秦时代常用和基本的礼节。因此,本来作为拜手礼专称的“拜”,又被当作所有拜礼的统称。换言之,先秦文献中的“拜”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拜”专指拜手(《周礼》称为“空首”),广义的“拜”则是统称稽首、顿首等一切拜礼。与“稽首”“顿首”“稽颡”连言或对言时,“拜”都是特指拜手之礼。

(4)“稽首”之容为两膝跪地,拱手至地,首俯于地。手和头都触及地面,这是稽首不同于拜手之处。《荀子·大略》所谓“下衡曰稽首”,《周礼·大祝》郑玄注所谓“稽首,拜头至地也”,都是强调稽首时头和手的位置比拜手更低——在地面而不在胸前。汉代学者对稽首“头至地”没有异词,如《白虎通义·姓名》《公羊传·宣公六年》何休注、《孟子·尽心下》赵岐注等,都有类似解释。

《礼记·玉藻》:“稽首,据掌致诸地。”郑玄注说:“致首于地,据掌,以左手覆案右手也。” 39据此,稽首礼在两手按地时仍保持左手覆于右手的手形。段玉裁说:“(稽首礼)拱手至地,(手)仍不分散,非如今人两手分按地也。手前于膝,头又前于手。”40所说比较可信。元代敖继公对稽首的解释有所不同,他认为:“稽首,头下至手也。拜时两手至地,左手在上。若稽首,则以头加于左手之上。”41照此说,稽首就是头附于手而不直接接触地面。敖说与汉儒所释“头至地”不合,又没有更多旁证,似不可取。

稽首之“稽”是迟缓、稽留的意思,指稽首时头部缓慢着地和在地上稍作停留,与匆遽急迫、速磕速抬的叩头礼即所谓“顿首”有所区别。

(5)拜手和稽首皆可单独进行,稽首的礼敬程度重于拜手。拜手时头俯于胸前之手,稽首时手和头贴于地面,两种动作由高而低,做起来有某种连贯性,所以西周时期会流行连贯的“拜手稽首”之礼,然而拜手和稽首毕竟是两套动作,是相对独立、可以分别进行的两种拜礼。

拜手礼轻,稽首礼重,表示普通礼敬时只行拜手礼而不必行稽首礼,这个史实非常清楚。《国语·晋语二》说重耳“再拜不稽首”,《国语·周语上》说晋惠公接受天子赐命时“拜不稽首”,《左传·哀公十七年》说齐、鲁盟会时“齐侯稽首,(鲁哀)公拜”,都说明只拜手不稽首是一种比较普通的礼节,对尊者这样做就属于轻慢无礼。后两例尤为典型。晋惠公对天子的使者“拜不稽首”并有其他轻慢表现,周内史过事后给予严厉声讨,预言惠公将要绝后;鲁哀公以拜手回报齐君的稽首,齐人大怒,四年后的盟会上仍念念不忘,重提旧事责难鲁国并编出歌谣来贬斥鲁人。

拜手者不必稽首,稽首时是否也不必拜手?《左传·僖公五年》“士蒍稽首而对”孔颖达疏说:


稽首头至地,头下缓至地也……《尚书》每称‘拜手稽首’者,初为拜头至手,乃复叩头以至地。至手是为拜手,至地乃为稽首。然则凡为稽首者,皆先为拜手,乃成稽首。故《尚书》‘拜手稽首’连言之,《传》虽不言拜手,当亦先为拜手,乃为稽首。稽首、拜手共成一拜之礼,此其为敬之极,故臣于君乃然。42


依照孔说,凡是稽首礼都必定先有拜手做铺垫,稽首本身包含头俯于胸前之手和头俯于地面两个连续的动作。段玉裁也这样理解:“稽首者,拜头至地也。既拜手,而拱手下至于地,而头亦下至于地。”43细按史实,此说不无可疑。西周史料常见“拜手稽首”或“拜稽首”,极少单称“稽首”的例子44。如果稽首本身包含拜手,则西周人直称“稽首”即可,何必一定要在“稽首”之前标出“拜手”或“拜”的字样?这至少说明,西周时期人们还不认为稽首礼必然包含拜手动作。其次,《孟子·万章下》记有子思“北面稽首再拜而不受”一事。先“稽首”后“再拜”,则稽首本身不可能包含拜手。《礼记·檀弓上》也提到,丧礼中有“拜而后稽颡”和“稽颡而后拜”两种情况,后种情况与子思的“稽首再拜”颇为相似。稽颡就是顿首,它和稽首一样是种独立的拜礼。顿首之后可以另行拜手,稽首何以必得先行拜手?由此看来,将拜手和稽首理解为两种可以单独进行的拜礼比较合乎实情。稽首之前往往先行拜手是周代常见的事实,但这两个动作连贯起来就是“拜手稽首”或“拜稽首”,而不是纯粹的“稽首”。另外,我们也不否认东周人有时以“稽首”作为“拜手稽首”和“再拜稽首”的简称,但是从这些简称也推不出“先为拜手,乃成稽首”的结论。

以上五点是有关周代拜礼的基本情况。根据这些知识,可以对拱手、拜手和稽首的形成历史做进一步推测:这三种礼节在表示客气和尊敬的程度上是依次递进的关系,从发生的角度看,它们有可能是礼敬行为不断演化、不断增生的结果。也就是说,最早先有站立行施的拱手之礼,随后出现稍复杂些的跪地俯首的拜手之礼,再后来才有更加降低身体以至头部着地的稽首之礼。这个历史序列很难得到事实的证明,但从礼敬行为的发展逻辑上说可以成立。《礼记·郊特牲》说:


君再拜稽首,肉袒亲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

《白虎通义·姓名篇》也说:


人所以相拜者何?所以表情见意,屈节卑体,尊事人者也。拜之言服也。

像稽首这种表现臣服和极度礼敬的礼节,理应是在社会分化达到相当程度,身份等级比较确定,甚至是君臣关系发展到某种程度后才逐步定型的。稽首礼得到社会认同从而成为一种固定的礼节,较之表示身份对等者彼此客气的拱手礼和表示一般敬服的拜手礼,一定是更晚的事情。段玉裁对拜礼的发生史做过如下推测:


夫礼之初,有所敬者,头至地而已;有大哀者,头触地而已,皆匍匐而不以手为之节度也。圣人制礼,乃作为拜手之礼,头至于手,手节度其头,而四肢与头皆展其礼矣。45


段氏所说表面看来与本书的推论相左,其实不然。他前面说的“礼之初”严格说来并不属于礼制范畴而是一种自然反应或下意识的动作;后面所说“圣人制礼”以下才真正涉及拜礼的起源问题。作为一种被社会或国家认可的礼制,作为一种具有较强的规定性和约束力的习俗,拜礼是随着社会政治关系的等级化程度不断发展而逐步丰富起来的,其间必然要经过一个施拜动作由简单到复杂的历史过程。很难想象跪地俯身的稽首礼在简单的拱手和拜手出现之前就已成为流行的礼节,也很难想象这些表示不同顺服程度和礼敬程度的拜礼是同时出现、同时完成的一套礼节。上引《礼记》等书所谓“拜”表示敬服、“稽首”表示极度的敬服等说法,实际上也昭示了拜礼随着敬服关系不断深化而趋向隆重的道理。譬如积薪,后来居上,最晚成熟的拜礼应该就是那种表示“服之甚”的最隆重、最高规格的拜礼。下文所论周代拜礼的演化历程表明,表示臣服的礼节确实是沿着由简趋繁、层层加码的规律向前发展,这一点也可以为上述推测提供支持。

二、西周通行的最高礼节“拜手稽首”

拜手和稽首这两种基本的拜礼,到西周时期常常被人们结合起来用以表达最高的礼敬,这就是所谓的“拜手稽首”或“拜稽首”。两种拜礼的结合究竟发生在西周还是更早的时代,现已无从考察,但拜手稽首之礼是在独立的拜手礼和稽首礼流行之后才出现的一种礼节,是简单拜礼在历史过程中逐步层累和叠加的产物,应无可疑。只有当行礼者感到单行拜手礼或单行稽首礼已不足以表达臣服与崇敬之意的时候,才会出现既拜手又稽首的复合型的拜礼。当然,拜手和稽首的结合也是由于这两个动作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连贯性:跪地之后先将头俯于胸前之手,继之手和头再向下低俯直至着地,整套动作自然连接,一气呵成,做起来毫不费力。

西周金文和相关文献记载表明,西周时期流行的最高礼节就是拜手稽首。当时虽然也有再拜稽首甚至三拜稽首之类的拜法,但尚属罕见的特例,不具有时兴和主流的性质。

《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简称《集成》)所收西周金文,涉及拜礼的约计115例(铭文重复者不计),所记内容大都是接受周王册命或赏赐的各色臣属向周王行礼。其中最常见的拜礼名称是“拜稽首”46,约计87例;称“拜手稽首”的约计19例(包括逆钟“拜手稽……”残文);称“拜稽”的2例;总计108例。余外“稽首”4例,“拜手”1例,“三拜稽首”1例,铭文残泐、“首”前文字不明者1例。西周金文未见“再拜稽首”的用例(西周金文连“再”字也很少见)。从这个粗略的统计可以看出,西周流行的最高拜礼只能是“拜手稽首”之礼——简称为“拜稽首”或“拜稽”,而绝不会是在西周金文中未见踪影的“再拜稽首”,也不可能是那些零星出现的显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稽首”“拜手”或“三拜稽首”之类。西周金文是当时人记当时礼仪,基本不存在文字改动问题,它所反映的西周贵族官员习惯向周天子行拜手稽首之礼的情况,足以说明这时流行的最高礼节相对于春秋时期来说还比较简单。当时人还没有对天子或君主必须行再拜稽首之礼的观念。在他们看来,拜手稽首的礼节已经够高够重,已经臻于礼敬的极致,没有必要重复进行拜手的动作。至于像农卣(《集成》05424)那种标出“三拜稽首”字样的事例,只能说是想法特别极端或文化背景有所不同的个别人的个别行为,与当时礼仪实践的主流和大局没有太大关系。

西周传世文献有关拜礼的记载和金文的记载大致相合。今文《尚书》涉及西周史事的《召诰》《洛诰》《立政》三篇都只提“拜手稽首”。材料不多,不妨一一列举。《召诰》说:


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赐周公。(周公)曰:“拜手稽首,旅王若公……”

……(召公)拜手稽首曰:“予小臣敢以王之仇民、百君子越友民,保受王威命明德。”

此篇未提成王在营洛现场,而内容多为告诫幼王之辞,令人费解。刘起釪用于省吾说,认为发言者前段为周公,最后一段为召公47,较为合理。照此理解,这两次拜手稽首是大臣间互行的拜礼。《洛诰》篇“拜手稽首”凡五见,系周公(通过使者或亲自)和成王互行的礼节:


周公拜手稽首曰:“朕复子明辟……”

王拜手稽首曰:“……拜手稽首诲言。”

周公拜手稽首曰:“……伻来毖殷,乃命宁予,以秬鬯二卣,曰:‘明禋,拜手稽首休享。’”

周公向成王行拜手稽首之礼,成王也答以拜手稽首,按后世俗情不合礼法,所以不少人认为这是成王“尊异”周公而“特有加礼”,其实西周时期的君臣关系与后世皇帝制度下的君臣关系不完全一样,执政大臣、贵族长老的尊显远过于后世的宰相,成王对周公报以最高拜礼是很正常的48。《立政》篇说:


周公若曰:“拜手稽首,告嗣天子王矣。”

周公曰:“……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敢告教厥后曰:‘拜手稽首后矣!’”

第一句是周公自己对成王表示礼敬,第二句是周公引用夏朝人的说法。从字面看,后句表明夏朝已经有了拜手稽首之礼,但这句话很可能只是周公按当时的礼仪来推测夏朝情形,他说的实际上仍是西周礼俗。此外,今文《尚书》中追记远古史实的篇章里也时见“拜稽首”“拜手稽首”的礼节。如《尧典》(古文《尚书》分在《舜典》篇)说到“禹拜稽首”“垂拜稽首”“益拜稽首”“伯(夷)拜稽首”,《皋陶谟》(古文分在《益稷》篇)说到“皋陶拜手稽首”等。这些记述不足以证明尧舜时代已有拜手稽首之礼,却可以证明作者对西周的礼仪和语言习惯还相当熟悉,他们的记录符合西周时代通行的惯例。

《逸周书》所见西周人常用的最高礼节也是“拜手稽首”。其中《酆保》《小开武》《宝典》虽都提到周公对成王拜手稽首,但这三篇大概出自战国人之手,可以不论。《世俘》《祭公》两篇,一般认为是西周文献,文中所记“拜手稽首”之礼无疑能够反映西周事实。《世俘》很可能就是孟子提到的逸《书》的《武成》篇49。文章写到,周武王克殷后,自辛亥至癸丑连续三天举行向上帝和祖先“荐俘”的仪式:


辛亥,荐俘殷王鼎。……癸丑,荐殷俘王士百人,籥人造,王矢(陈列)琰,秉黄钺,执戈。王奏庸大享一终,王拜手稽首。

此处“拜手稽首”的对象应是代表庙中祖先接受“大享”的神灵代理人——“尸”。周族有立尸像神之俗,这些神灵代理者接受献酒后,主祭者要向他们施拜表示感谢。《祭公》篇主要记录执政大臣祭公谋夫在病危时刻对周穆王的告诫之辞,文中三次说到“拜手稽首”:


祭公拜手稽首曰:“天子,谋夫疾维不瘳……”

祭公拜手稽首曰:“允乃诏,毕桓于黎民般……”

王拜手稽首党言。

末后一条是说穆王感谢祭公的“党言”(谠言,直言)教诲,向其行最高礼节。这与《尚书·洛诰》所记成王向周公拜手稽首并说“拜手稽首诲言”的情况相同,可以确信是对西周拜礼情形的真实反映。

《诗经》的相关描写也可以与上述记载相互印证。《诗经》未见“再拜稽首”而只提到 “拜稽首”和“稽首”。《大雅》的《江汉》后三章很像是由册命文书改成的韵文,其中“虎拜稽首,天子万年”“虎拜稽首,对扬王休”与西周晚期金文反映的拜礼完全相合。《小雅》的《楚茨》诗通篇描写祭祖场景,最后一章说到“既醉既饱,小大稽首”。此章意思与上章“诸父兄弟,备言燕私”相连,“小大稽首”的主语就是参加祭祀的“诸父兄弟”。《楚茨》里的主祭者为公卿一级贵族。“诸父兄弟”即族人向公卿行稽首之礼,是否意味着西周时期的公卿还不配享受下级的“拜手稽首”?联系西周金文殿敖簋盖所说器主向史孟“稽首”的事例来看,这种可能是存在的。

以上金文和《诗》《书》的记载,说明拜手稽首是整个西周时代通用的最隆重的礼节。在肯定这一基本事实的同时,笔者也承认另有一些不合通例的现象。

《尚书·顾命》是公认的西周重要文献,其中两次提到“再拜稽首”:


宾称奉圭兼币,曰:“一二臣卫,敢执壤奠。”皆再拜稽首。王义嗣德,答拜。太保暨芮伯咸进相揖,皆再拜稽首,曰:“敢敬告天子……”

西周金文百余条拜礼资料从未提到的“再拜稽首”,何以会在《顾命》中反复出现?如果再拜稽首是西周时兴的最高礼节,为什么它在大量的金文资料中毫无反映?此外,《顾命》说康王在接受以成王名义发布的册命时只“再拜”而不稽首,与我们在《尚书·洛诰》和《逸周书·祭公》中看到的周王向大臣“拜手稽首”的情况差别很大,难道周王对大臣可以拜手稽首而在接受父王的传位遗命时竟会报以更轻的礼节么?笔者认为,如果《顾命》的这些可疑之处不是由东周人改动西周史官原文造成的,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在新王即位这种特别重大的典礼中,诸臣可以采用平时不太常用的再拜稽首之礼向新王表示特殊的礼敬。要之,《顾命》的“再拜稽首”属于特例而非通例。

《逸周书》的《克殷》篇主要记述周武王克殷后举行的各种仪式,学者一般认为是西周文献。该文说,商贵族迎接周武王以及武王告神、即位时也曾“再拜稽首”:


武王乃手太白以麾诸侯,诸侯毕拜,遂揖之。商庶百姓,咸俟于郊。群宾佥进曰:“上天降休!”再拜稽首。……

王入,即位于社太卒之左50,群臣毕从。……武王再拜稽首,乃出。

司马迁在《史记·周本纪》里采用了这两段史料,对“再拜稽首”字样都一一照录。根据上面所说的理由,这里的“再拜稽首”如果不是后人的改动,也应视为商周易代、新王即位时的特殊礼仪。

此外,《逸周书》的《尝麦》《本典》两篇各有一次说到西周大臣向周王“再拜稽首”;《穆天子传》说到河神主祭者伯夭(卷一、卷四)、奔戎(卷三、卷五)、诸侯逢公(卷五)向河神或穆王“再拜稽首”,该书另有“再拜顿首”(卷一)、“再拜空首”(卷五)等奇怪的说法。这些文章通篇看来文辞不古,所说礼仪活动没有什么特殊性却言及“再拜稽首”,与西周金文常见的最高礼节大相径庭,可以确信是东周或更晚时代人的手笔,对于研究拜礼的演变历史没有太大参考价值。

上述事实表明,西周时代流行的最高礼节是拜手稽首而不会是再拜稽首。一个时代的礼仪制度不可能涵盖一切,个别的例外行为不但不能否定通用礼制的存在,恰恰是以自己的个别、少见和异类证明了当时还有一套大家公认的惯例。我们不妨再对照更罕见的“三拜稽首”做些分析。西周中期的农卣(《集成》05424)铭文末段所谓“农三拜稽首,敢对扬王休,从作宝彝”,表面看符合铭文通例,其实“三拜稽首”属于农的个人行为,根本不具有礼仪上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据铭文前段所说周王命令农的上司“毋俾农弋(特),事(使)厥友妻农”,可知农在得到周王的奖赏前还没有妻室;而且王的赐命也不是直接向农发布,只是要求农的上司给他赏赐。这个身份比较卑微的“陪臣”和鳏夫,对天子特别关照他的婚娶并得到一些小恩惠感到无上荣耀,他的“三拜稽首”反映了小贵族攀上天子以后大喜过望、不知所措的心情,这应该是很特殊的个例。春秋时期仍然有人行“三拜稽首”之礼,事见《左传·僖公十五年》:秦、晋在韩原大战,晋惠公被生俘,晋大夫听到秦穆公不会加害惠公的承诺后,向穆公“三拜稽首”并要求他牢记诺言。这里的“三拜稽首”也是特殊情势下实施的非常规礼节。零星出现的三拜稽首并不具有通行性质,虽然它在表达礼敬方面比拜手稽首和再拜稽首更为隆重。与此同理,我们也不能把再拜稽首看作西周时代通行或时兴的最高礼节。与西周金文和其他西周文献中大量的“拜手稽首”事例相比,再拜稽首在西周只能说是一种相当罕见、不成气候的礼节。

三、春秋时期“再拜稽首”成为最高礼节

西周政权覆灭后,诸侯势力迅速崛起,由此推动政治格局、君臣关系和相关礼仪制度发生一系列变化。就拜礼而言,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原来在重要礼仪场合通用的最高礼节拜手稽首,逐渐被更繁复的再拜稽首所取代。

在描述春秋史事的《左传》《国语》等文献中,“再拜稽首”和“稽首”频繁出现,而西周史料常见的“拜手稽首”或“拜稽首”反而成为生僻的词汇,其中“拜手稽首”一词在这两部书里已不见踪影。语汇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左传》里的“稽首”有时可能就是“拜稽首”“拜手稽首”甚至是“再拜稽首”的省称,我们不能根据“拜手稽首”的罕见就说春秋时期的贵族已经不再使用这种礼节。从历史传统自然延续的角度看,突然放弃某种礼节也不可能。但无论“稽首”一词的内涵如何,《左传》《国语》等文献所反映的以下事实是十分清楚的:西周贵族认为足以表达崇高礼敬的拜手稽首,在春秋贵族那里已经觉得分量不够,需要加码,于是原来极少使用的再拜稽首之礼逐渐流行开来,成为礼仪活动中通用的最高礼节。

对比西周和春秋策命礼中臣对君使用的礼节,可以明显看出上述变化。《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是年晋文公击溃楚师,随即献俘于周襄王并接受王室的宴飨和策命:


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郑伯傅王,用平(王)礼也。己酉,王享醴,命晋侯宥。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受策以出,出入三觐。

这里说的策命礼仪包括记述礼仪的用语,与西周策命金文极其相似,其中“受策以出,出入三觐”云云,与西周晚期颂鼎(《集成》02827~02829)铭文“受命册佩以出,反入堇章(瑾璋)”尤为相似51。这一整段策命文字应是以晋国史官所记原始资料为依据的,它与西周策命金文的最大不同就是受命者表示崇敬和感谢的礼节不是“拜稽首”而是“再拜稽首”。

《左传·昭公三年》所记晋平公赏赐郑国大臣公孙段一事也近似于策命性质:


夏四月,郑伯如晋,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公孙段之父)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即公孙段)再拜稽首,受策以出。

策书的格式、语气以及整个仪式都是模仿了天子策命诸侯的礼仪,而公孙段的再拜稽首说明春秋时期的最高礼节与西周相比确实发生了变化。

《左传》是战国文献,大致成书于公元前4世纪中期52。那么,《左传》所说策命仪式上的“再拜稽首”会不会只是战国人的一种比拟或追记?根据春秋金文的记载,可以确信不存在这种可能。春秋齐国铜器叔夷钟(《集成》00272~00278)、叔夷镈(《集成》00285)所记内容也是策命礼仪,铭文先记两段齐侯的命辞,然后说“夷敢用拜稽首,弗敢不对扬朕辟皇君之赐休命”53;继之又记一段齐侯命辞,然后说“夷用或敢再拜稽首,膺受君公之赐光”。叔夷器是齐灵公时所铸,叔夷接受策命一事大约在齐灵公十五年灭莱之后,时当鲁襄公六年(公元前567年)54。这个年代比晋平公策赏公孙段的年代还要早。叔夷钟、镈提到策命仪式中使用再拜稽首之礼,是春秋人记春秋事,可以证明《左传》所记 “再拜稽首”及整个策命活动相当真实,不会是战国人按战国风俗信手妄加的描写。《礼记·祭统》说: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于大庙,示不敢专也。故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向),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所命)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此爵赏之施也。

西周时期的爵赏仪式上并没有再拜稽首的习惯。这里所谓“古者”,只有理解为春秋时期才比较恰当。其中提到的受命者须再拜稽首的内容,反映的正是春秋以来最高礼节已经升级的历史特点。

应当指出,春秋时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要求贵族接受策命时必须行再拜稽首之礼,策命仪式上使用何种礼节很难做到绝对的整齐一律。最高礼节由拜稽首演化为再拜稽首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渐变过程,其间仍不妨有个别地区的个别贵族沿用“拜稽首”的旧例。上举叔夷器铭提到“拜稽首”就是一例。又,《礼记·祭统》记有“卫孔悝之鼎铭”,铭文完全套用了西周策命文书的格式并使用了“拜稽首”的套话:


六月丁亥,公假于大庙。公曰:“叔舅!乃祖庄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奔走无射。启右献公,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乃考文叔,兴旧耆欲,作率庆士,躬恤卫国,其勤公家,夙夜不解,民咸曰‘休哉!’”公曰:“叔舅!予女铭,若纂乃考服。”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彝鼎。”

孔悝受卫庄公蒯聩策命一事已在春秋末期,而这篇铭文古意可掬,除了策命主体不是天子以外,几乎看不出和西周策命文书有何区别。这些使用“拜稽首”的事例与本文所做“再拜稽首成为春秋时期最高礼节”的推断并不矛盾。策命礼中使用再拜稽首在西周时期还极其少见,到春秋时期逐渐增多并成为主流,这个总体趋向是明确的。个别沿用西周旧例的行为带有历史遗存或有意仿古的性质,不足以影响再拜稽首取代拜稽首成为最高礼节这一大势和主流。后世书札常用“顿首顿首”之类的敬语,这是一种格式化的书面语言,并不意味着书信作者在日常生活中仍然经常使用古典的顿首之礼(本是一种丧礼)。“孔悝之鼎铭”所谓的“拜稽首”,很可能也带有这种性质。

在策命礼以外,其他礼仪活动中以再拜稽首为最高礼节的事例更为多见。《仪礼》的《燕礼》《大射仪》《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诸篇所记再拜稽首共109例,涉及婿对女父、臣对君(包括异国君臣关系)、迎宾劳宾人员对国宾、祭者对神尸等关系。《仪礼》未见使用“拜手稽首”或“拜稽首”之例。按《仪礼》的描述,臣对君、卑者对尊者(包括自处卑位者对身份同等的官员)、下级对上级所用最高礼节是再拜稽首,这一点毫无疑义。《仪礼》的某些篇章早在春秋末年已经写定,书中的描述主要以春秋战国之际的礼俗为蓝本。如果说春秋早期拜手稽首还有可能被继续沿用,那么《仪礼》所反映的情况表明,最晚到春秋后期,再拜稽首已经完全取代拜手稽首成为贵族礼仪活动中通用的最高礼节了。

春秋时期再拜稽首作为最高礼节而通行,还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得到印证:

战胜方的卿大夫在受降仪式上要向投降的敌国国君行再拜稽首之礼。《左传·成公二年》说,晋、齐鞌之战中,晋韩厥俘获“齐顷公”(车右逢丑父假冒的齐顷公)时“执马前,再拜稽首,奉觞加璧以进”;《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也说,郑人攻入陈都,“陈侯免(丧服),拥社,使其众男女别而累,以待于朝。(郑)子展执而见,再拜稽首,承饮而进献”。战胜方的大夫手持绳索,向投降的国君再拜稽首并奉上酒醴,这是战争双方共遵的一种惯例。战争状态下对于敌国国君尚且注意维护其尊严,平常的礼仪活动中臣对君当然更须如此。

身份对等的国君之间也开始行再拜稽首之礼。按照惯例,除非是对天子和神灵,国君一般不行再拜稽首的重礼,但是在大国称霸的形势下,有些霸主的统治力和号召力实际上已经远高于周天子,弱小国家的国君对这些霸国国君使用原来只对天子才用的最高礼节乃是必然的趋势。于是,国君与国君之间破例行再拜稽首的情况逐渐增多。《左传·襄公三年》说:


(鲁襄)公如晋,始朝也。盟于长樗。孟献子相。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惧矣。”孟献子曰:“以敝邑介在东表,密迩仇雠,寡君将君是望,敢不稽首?”

又《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说:


郑伯朝晋……郑伯稽首,(晋范)宣子辞。(郑)子西相,曰:“以陈国之介恃大国,而凌虐于敝邑,寡君是以请罪焉,敢不稽首?”

又《左传·哀公十七年》说:


(鲁哀)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

这三例“稽首”或者明言此礼应施于天子,或者暗含此意。根据以上列举的春秋时期诸侯对天子使用再拜稽首的惯例,可以推知这些“稽首”实即“再拜稽首”的省称。此类事例,一方面说明诸侯对诸侯的再拜稽首在当时还不太合乎常规,故受之者往往自称不敢当并有辞谢之举;一方面又说明,随着破例现象的增多,再拜稽首这一最高礼节正朝着越来越通行的方向发展。《左传·襄公十九年》记鲁大臣季武子向晋国执政范宣子再拜稽首,后者并未见有辞谢反应,说明由于实际地位的不同,弱国卿大夫也不妨向霸主国的执政官使用再拜稽首的最高礼节。上举前两例鲁、郑诸侯对晋国国君的再拜稽首与季武子之例性质相同;第三例齐君对鲁君的再拜稽首,则说明身份对等者在外交场合使用此礼已属常见,鲁人所谓“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云云,已被看作一种迂执的观念,《左传·哀公二十一年》记载齐人讽刺鲁人死抠书本——“唯其儒书,以为二国尤”,即可为证。

向对方行再拜稽首,有时还含有自我肯定或与对方抗礼的意思。这是再拜稽首成为通行的最高礼节之后形成的使用细则。再拜稽首虽用于表达礼敬,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不分场合地行此重礼。《国语·晋语二》说,晋献公死后,晋国陷入内乱,秦穆公派使者吊慰流亡狄国的晋公子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首,起而哭,退而不私”55。秦使者随后吊慰流亡梁国的晋公子夷吾,夷吾“再拜稽首,起而不哭”,正式见面后又与使者进行私密交谈。秦穆公对重耳的评价是:


再拜不稽首,不没(贪)为后也。起而哭,爱其父也。退而不私,不没于利也。

此段描述隐含的意思是,接受异国使者的吊唁时,只有君位继承人才有资格代表国家向使者行再拜稽首的大礼,没有新君身份的公子只能向使者行普通的拜礼。夷吾以丧事主人和继承君位者自居,故被视为贪于“为后”的人。由此看来,在某些特殊场合,使用再拜稽首之礼不但对受礼者的身份有要求,对施礼者的身份也有要求。如果不是再拜稽首之礼流行已久并被公认为最高礼节,就不可能形成这种要求或惯例。《礼记·曲礼下》记有一条性质类似的规定:


大夫士见于国君,君若劳之,则还(旋)辟,再拜稽首。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

国君未对臣行拜礼,臣自可向国君再拜稽首;如果国君已先行拜礼,臣只好转身躲避,不能再做任何答礼,因为此时若回报以再拜稽首或其他礼节,就意味着和国君分庭抗礼、平起平坐,这反而是对国君的不敬。《仪礼·聘礼》所记“宾入门左,公再拜,宾辟,不答拜”,可以证实《曲礼》的说法。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强调行礼者必须根据自身身份来决定是否向对方行再拜稽首礼,如果无视场合和条件,行此大礼反倒意味着轻狂和傲慢。这些现象表明,春秋时期有关再拜稽首的使用规则已经相当细化了。

与上述现象相关的另一事实是,在大夫以下贵族的交往中,在没有国君参与的较低级别的礼仪中,一般不用再拜稽首之礼。《仪礼》的《士冠礼》《乡饮酒礼》和《乡射礼》三篇完全不涉及再拜稽首,其中所记宾、主之间的礼节都只是“揖”“拜”“再拜”“答拜”之类。《士昏礼》唯一提到的“再拜稽首”是新婿亲迎时对女父所施,这是由于亲迎事关重大,属于特例;《士相见礼》三次提到的“再拜稽首”都是说的对国君行礼,实际上士相见礼也没有涉及再拜稽首;《特牲馈食礼》提到的主人对“尸”的再拜稽首是对祖先神灵行礼,也属于士礼中的特例。《仪礼》所记大量的“再拜稽首”,主要见于《燕礼》《大射礼》《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等由国君或天子主办的高级别的贵族礼仪。文献所见春秋时期大夫对大夫行再拜稽首的实例也屈指可数56,而且记载本身都寓有行此大礼事属非常之意。《礼记·郊特牲》说:“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这里的“稽首”也应是“再拜稽首”的省称。按孔颖达的解释,此语是说大夫属下的家臣只向国君而不向他所属的大夫行稽首大礼,目的在于避免出现“一国两君”的局面。57孔说是否正确暂可不论,家臣向大夫再拜稽首的例子极其少见却是事实。再拜稽首既被视为臣属对国君所行的最高礼节,低级贵族之间自然不会轻用此礼。

以上各方面事实都说明,西周时期罕见的再拜稽首,到春秋时期确已取代拜手稽首成为君臣之间通用的最高礼节。君臣之间甚至国君之间常行此礼,说明它已不是偶然行为;低级贵族之间少用此礼并讲究行礼者的身份,说明它的礼敬规格和礼敬程度高于普通的拜手稽首等礼节。总之,最高礼节从拜手稽首逐渐升格为更繁复的再拜稽首,这就是西周春秋时期拜礼演变的主要内容。

这里还有必要就再拜稽首的仪容和形成历史略做探讨。

一般说来,“再拜稽首”就是再拜加稽首,即跪地后两次拜手(头至手),一次稽首(头至地)。《国语·晋语二》将重耳的“再拜不稽首”与夷吾的“再拜稽首”对比而言;《仪礼》等文献有大量单行“再拜”的例子;《孟子·万章下》记有子思拒绝鲁穆公赐肉时“北面稽首再拜而不受”一事,又说接受君赐理应“再拜稽首而受”;《白虎通义·姓名篇》也说:“再拜何?法阴阳也,《尚书》曰‘再拜稽首’也。”这些记载都说明“再拜稽首”就是“再拜”和“稽首”的组合,两者可以分施甚至可以颠倒顺序。元代敖继公说:


再拜稽首者,始拜则但拜而巳,于其卒拜则因而遂稽首焉。58


清代阎若璩也说:


稽首之数亦可得详乎?曰:稽首止头一至地而已,无今所谓八拜四拜者。《觐礼》:“侯氏降两阶之间,北面再拜稽首,升成拜。”再拜稽首,头一至地也;升成拜,升而至堂上复再拜稽首,亦头一至地。59


此说基本可信。段玉裁《释拜》提到“稽首、顿首,则经未尝有言‘再’者”,也倾向于将“再拜稽首”理解为“再拜+稽首”60。需要指出的是,“再拜稽首”一词最早可能还有另一种意思,即以“再”字修饰“拜稽首”。上引叔夷钟、镈铭文,先言“拜稽首”,继言“或再拜稽首”,此处“或”字训“又”。铭文文意呈递进之势,其“再”字应理解为对西周惯用语“拜稽首”的修饰,意思是第二次或再一次拜手稽首,这与通常所见“再拜稽首”的意义有细微区别。但是这种“再+拜稽首”的模式即连续进行两次拜手稽首的做法,似乎没有流传开来。

拜手稽首演变为再拜稽首,应是随着拜手礼的繁化而产生的连带结果。拜手礼是身份对等者常用的礼节,其使用范围比稽首礼更为广泛,使用频率也更高。当这种平常礼节由习用“壹拜”发展到习用“再拜”时61,表示最高礼敬的“拜稽首”自然也会升格为“再拜稽首”。正如“再拜”与“壹拜”(即狭义上的“拜”)明显不同一样,“再拜稽首”也与“拜稽首”大不相同——它虽然只比“拜稽首”多了一次拜手的动作,却标志着最高礼节的繁化和升级。阎若璩在同一篇讨论拜礼的文章中说:


又按,《舜典》:“禹拜稽首,让于稷契暨皋陶。”《诗·大雅》:“虎拜稽首,天子万年。”止言“拜”不言“再”者,省文也。何以征之?《郊特牲》:“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岂有至服之甚而不先再拜者乎?

西周金文均以“拜稽首”为最高礼节,《诗》《书》中的“拜稽首”绝不可能是西周极少使用的“再拜稽首”的“省文”。阎氏把再拜稽首看成天然存在和没有历史的礼节,没有注意到表示“服之甚”的行为本身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其认识方法和结论皆不可取。

四、《仪礼》反映的施拜方式的复杂化

臣属对国君的拜礼特别是礼仪活动中臣对君的拜礼,到春秋后期日趋烦琐和复杂。《仪礼》的《燕礼》《大射仪》《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五篇,都是记录由国君(包括周王)主办或有国君参与的高级礼仪,其中臣属向国君行最高拜礼的情形有拜于堂下和拜于堂上的不同,细分之又有以下五种情况:

(1)臣属在堂下向国君再拜稽首。臣未升堂时,自然要在堂下行礼;升堂以后,臣要行再拜稽首仍需降堂,国君也不表示辞谢。臣属在堂下行再拜稽首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统。

(2)即使国君表示臣属无须下堂行礼,臣属仍然坚持降于堂下行再拜稽首。如《燕礼》所记礼仪结束时诸臣在堂下再拜稽首,即使国君辞谢也不再升堂行礼。按郑玄的解释,这是表示“虽醉,正臣礼也”。齐桓公谢绝周天子“无下拜”的特赐,坚持下堂再拜稽首62,是一实例。

(3)臣降堂行礼,君表示辞谢,结果臣在堂下行毕再拜稽首,升堂后复行再拜稽首。此即所谓“升成拜”,实际上是行了两次再拜稽首。

(4)臣要降堂行礼,君表示辞谢,结果臣只下堂而不行礼,听到君命后立即升堂再拜稽首。这种情形下,臣属的降堂行礼带有故作姿态、装腔作势的意味——他下堂走了一遭,但并未真在堂下再拜稽首。郑玄认为这是一种“礼杀”,即礼仪上的简省。

(5)国君未有辞谢表示,臣属也不虚张声势地要降堂施拜,干脆直接在堂上向国君再拜稽首。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礼仪活动后段,是一种更明显的礼仪上的简化。

以上五种情形,就结果而言前两种为拜于堂下,后三种为拜于堂上。“拜下”与“拜上”同时存在,错综交织,使整个施拜方式显得特别复杂。其中,后三种情形最能反映春秋战国之际拜礼的变化,需要做详细的分析。

先看所谓“升成拜”。《仪礼·燕礼》国君酬宾一节说:“公坐取大夫所媵觯,兴以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郑玄注曰:


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先时君辞之,于礼若未成然。63


意思是说,宾(即大夫中一人)为表示对国君酬酒的感谢,下堂再拜稽首;国君则命小臣辞谢,表示宾无须下堂行礼;宾虽然在堂下行毕再拜稽首,但因国君已经辞谢,或者说国君未予接受,故堂下行礼等于白行;既然这次施拜不算数,没完成,宾必须升到堂上再行一次再拜稽首,才算最终完成此次拜礼,这就是所谓“升成拜”64。由于国君的一次谦让,臣属先在堂下、后在堂上复连实施了两次再拜稽首。这种叠床架屋式的再拜稽首又见于《大射仪》《聘礼》《公食大夫礼》和《觐礼》,说明至少在《仪礼》写作的时代,它已是君臣之间常见的施拜方式。

“升成拜”本身也有细微差别,如《公食大夫礼》记录的“升成拜”就是另一种景象。该篇国君(公)迎拜使者(“宾”,即别国来聘的大夫)一节说:


公当楣北乡(向),至再拜,宾降也,公再拜。宾西阶东,北面答拜。摈者辞,拜也。公降一等,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宾栗阶升,不拜。命之成拜,北面再拜稽首。

使者以臣属的身份下堂行礼,其间国命傧者辞谢使者下堂,但使者仍在堂下完成再拜稽首;使者升堂之后不想另行此礼,然而国君却不答应,坚命其再次行礼,使者只好在堂上重复一次再拜稽首。何以形成这种局面呢?郑玄解释说,使者升堂“不拜”是因为“自以已拜也”——他把自己当成臣属,故在堂下完成再拜稽首,自以为已尽臣礼,故升堂后不另拜。但国君一方的辞谢之意终究未曾实现——“宾降拜,主君辞之,宾虽终拜,于主君之意犹为不成”。65为尊重国君意愿,使者最终还是又行一次再拜稽首。这不是臣属听到国君的辞谢后自动重复再拜稽首,而是国君明确发出指令让他再次行礼。

与完整的“升成拜”不同,《仪礼》相关各篇还记有一种“升成拜”的简化版,即臣属只下堂而不拜,听到国君的辞谢后马上升堂再拜稽首。《燕礼》公酬宾一节“升成拜”下云:


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立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

郑玄注云:“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又《燕礼》本节下文说,国君酬宾,先饮一觯,宾接过空觯,降堂后放在篚中,另换一觯清洗以备自酌自饮。“公有命则不易不洗”——国君若表示无须换觯,则仍用君觯,“反升酌膳觯,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郑玄注说:


“下拜”,下亦未拜。凡下未拜有二:或礼杀,或君亲辞。君亲辞则闻命即升,升乃拜,是亦不言“成拜”。66


无论是哪种情况,这里的“下拜”都带有装模作样的性质。宾下堂只是走了一下过场,并未真正施拜,一旦小臣发出国君辞谢之命,他便顺水推舟,回到堂上再拜稽首。因为实际上只有一次再拜稽首,故相对连续两次再拜稽首的“升成拜”而言是一种“礼杀”,《仪礼》也不称之为“升成拜”。

最后一种在堂上进行的再拜稽首更为直截——臣属不再作势下堂施拜,国君自然也没有辞谢之举,两方都省去客套虚文,臣属直接在堂上行礼。《燕礼》“无算爵”一节云:


无算爵。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

“无算爵”是贵族酒会上最后一个节目,此时的饮酒活动已比较自由,不再有敬酒次序和饮酒数量的限制。与此种气氛相适应,接受赐爵的大夫只降席而不降堂,直接在堂上向国君再拜稽首。贾公彦疏云:“自旅酬已(以)前,受公爵者降拜、升成拜,至此不复降拜者,礼杀故也。”67

以上三种情况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最高礼节的行施方式趋于复杂和烦琐。即使是 “礼杀”的施拜方式,也只是与叠床架屋的“升成拜”相比时表现出礼仪的减省,就实质而言,它们已不属于简单质朴的再拜稽首,而是在长期行施再拜稽首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花样。第二,臣在堂上向国君再拜稽首已是常见的事实。三种情况,无论是下堂拜过但不算数,还是只下堂而未拜,还是连下拜的样子也不装,最后都要在堂上再拜稽首,结果都是“拜于上”。根据这两个事实,我们就可以对“升成拜”等现象的时代归属做出判断。

时代较早的史料表明,西周和春秋早期的天子策命仪式上没有堂下堂上连续进行的再拜稽首,没有什么“升成拜”等名目,也没有故作姿态的下堂不拜、升堂而拜等形式。这一点与《仪礼·觐礼》的描述正好形成鲜明的对照。《觐礼》多处说到诸侯“升成拜”的仪节。如诸侯执瑞玉行觐一节说:


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侯氏入门右,坐奠圭,再拜稽首。摈者谒。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

又,诸侯请罪、天子劳之一节说:


(侯氏)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乃入门右,北面立,告听事。摈者谒诸天子。天子辞于侯氏,曰:“伯父无事,归宁乃邦。”侯氏再拜稽首,出自屏南,适门西,遂入门左,北面立。王劳之。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降出。

又,天子赐诸侯车服一节说:


天子赐侯氏以车服……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侯氏降两阶之间,北面再拜稽首。升成拜。

西周金文未见“再拜稽首”之礼,更没有不厌其烦、上下折腾的“升成拜”,由此可以断定《觐礼》所记上述礼仪不会是西周制度。不但如此,此种礼仪甚至也不可能是春秋早期的制度。《左传·僖公九年》记齐桓公接受天子赏赐之仪:


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

齐侯将下拜。

孔曰:“且有后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

对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敢不下拜!”

下拜,登受。

据此,春秋时期确有天子辞谢“下拜”(即下堂再拜稽首)的现象,但从“以伯舅耋老”的语气可以知道,“加劳”的情况并不常见,“赐一级,无下拜”在当时还属于比较少见的特赐。已经成为霸主的齐桓公不敢接受天子的特赐,无论是否有作秀成分,都说明当时还没有“升成拜”的礼仪68。《觐礼》为儒家文献,按理应该推崇齐桓公这种维护天子尊严的做法,但它描述的最高礼节却是既拜于下、又拜于上的“升成拜”。表面看来,“升成拜”既让诸侯尽了臣礼,又让诸侯顺从了天子对臣客气的意愿,其实这种烦琐的礼仪恰恰使诸侯陷入臣不像臣、宾不像宾的境地,它的形成和流行一定是在诸侯只知“下拜登受”的时代之后。因此,将《仪礼》描述的“升成拜”视为春秋晚期以后流行的礼仪,应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推测。《觐礼》作者看到的臣对君的最高礼节已经不是简单的“下拜”,而是将臣和君两方面都照顾到从而使拜礼更趋烦琐的“升成拜”,他在描述觐礼时无意之中就会添加这种晚起的礼仪。

臣属在堂上再拜稽首的现象也反映了时代的变化。《论语·子罕》记孔子语:“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按孔子的说法,“拜乎上”虽在当时已比较流行,但它毕竟是违背旧礼的举动。也就是说,春秋晚期社会上时兴的“拜乎上”还属于不合传统的新习惯,它流行的时间还不太久。《仪礼》作者对“拜乎上”的描述已有所不同。在《仪礼》看来,“升成拜”和另两种升堂再拜稽首的拜法,都是合乎礼制要求甚至是必须这样做的。可以看出,春秋晚期出现的“升成拜”等做法,直到孔子以后才逐渐得到儒家的认同。清人崔述对《仪礼》“升成拜”等礼法的时代属性做过很好的分析,他指出:


襄王赐齐侯胙曰……(齐桓公)下拜登受。是古礼,臣拜君于堂下,虽君有命,仍俟拜毕乃升,未有升而成拜者也。齐桓为诸侯盟主,权过于天子,然犹如是,则寻常之卿大夫可知矣。秦穆公享晋公子重耳,公子赋《河水》,公赋《六月》,公子降拜稽首,公降一级而辞焉。是古礼,君自行君之谦,臣自循臣之节,辞者自辞,拜者自拜,不因其辞而遂不成拜于下也。晋文乃邻国之公子,旦夕为晋君,与秦穆同列,然犹如是,则本国之卿大夫可知矣。故孔子曰:“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

今《礼经》,臣初拜于堂下,君辞之,遂升而成拜,是孔子所谓“拜上”矣。齐桓、晋文所不敢出此而此书乃如是,然则其为春秋以降沿袭之礼而非周公之制明矣。朱子笃信《礼经》为周公所作,乃曲解孔子之言,谓“礼,必待君辞而后升成拜,今不待辞而拜于上,故谓之‘泰’。”不知升成拜者,果拜下邪?抑拜上邪?不辞而拜于上,与辞而后成拜于上,均之为拜上也,岂得谓之拜下!孔子曰:“拜下,礼也。”朱子则曰:“拜上,礼也。”吾宁从孔子而悖朱子,不敢从朱子而悖孔子也。69


崔述将“升成拜”定为“春秋以降沿袭之礼”是可信的。清人凌廷堪《礼经释例》卷一《通例上》曾就《仪礼》中的臣拜君之礼做过两条总结,其一为“凡臣与君行礼,皆堂下再拜稽首,异国之君亦如之”;其二为“凡君待以客礼,下拜则辞之,然后升成拜”70。《仪礼》书中确有这两条通例,但凌氏似未注意到,从起源和形成的角度看,两条通例并非同一时代的产物。后一例的形成比较晚,它是经过了一个从不合礼到逐渐被礼家接受的过程之后,才与前一例成为同一时代平面上并行的通例。

春秋时期,原有的政治秩序处于重新调整之中,开始是王室衰微,诸侯崛起;继之以公室日卑,世卿专权,有些国家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的局面。“升成拜”之礼的流行就是君臣关系的变动在礼仪领域的反映。随着权力中心的下移和臣属实力的增强,君对臣降堂行礼做出辞谢的姿态成为必然,强有力的臣属接受这种辞谢上堂施拜也逐渐成为常见和普通的现象。另一方面,相继崛起的下级势力又有强化君臣秩序的愿望,他们自己僭越旧礼却并不希望自己的臣属也同样僭越,因而传统的臣属降堂行再拜稽首的礼节又被保留下来。《仪礼》中既有“拜下”,又有“拜上”,还有既“拜下”又“拜上”的“升成拜”,反映的就是春秋晚期君臣关系复杂纠结的现实。专从拜礼本身的角度考察,其总体演变趋向是施拜的方式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烦琐。

就整个中国古代而言,拜礼的演变大势也是愈后愈繁。西周金文和《左传》都提到“三拜稽首”,这只是偶或一见,并非通礼。到战国时期有更离谱的“四拜”,到唐代以后四拜就成为常见礼节。明清时期的书札中甚至常用“百拜”字样。顾炎武曾分析道:


(先秦)若平礼只是一拜、再拜,即人臣于君亦止再拜,《孟子》“以君命将之,再拜稽首而受”是也。礼至末世而繁,自唐以下即有四拜。《大明会典》:“四拜者,百官见东宫亲王之礼,见其父母亦行四拜礼。其馀官长及亲戚朋友相见止行两拜礼。”是四拜唯于父母得行之。今人书状,动称百拜何也?

又说:


《战国策》:苏秦路过洛阳,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谢。此四拜之始,盖因谢罪而加拜,非礼之常也。71


顾氏还指出“九顿首三拜”之类“皆亡国之礼”,其中似暗含讥讽清人之意。的确,与清人传用的三跪九叩大礼相比,春秋时期的叠床架屋式的“升成拜”真是小巫见大巫,反而要归于“礼杀”之列了。


1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释礼》,中华书局1959年版。

2 《左传·昭公五年》,《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下引该书版本同),下册,第2041~2042页。

3 详见《左传·昭公五年》记晋大夫女叔齐论仪、礼之别,《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郑国执政子大叔论仪、礼之别。

4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115页。

5 《国语·周语上》《国语·周语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5、85页。

6 《左传·宣公十二年》,《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879页。

7 《国语·楚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28页。

8 《左传·昭公五年》,《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041页。

9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108页。

10 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的理论和实践》,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6页。

11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4页。

12 [清]邵懿辰:《礼经通论·论十七篇中射礼即军礼》,《清经解续编》卷一二七七,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5册,第587页。

13 国外有学者对大规模的足球比赛所具有的仪式功能做过分析。详见〔奥地利〕克里斯蒂安·布隆贝格:《作为世界观和仪式的足球比赛》,载王霄冰主编:《仪式与信仰——当代文化人类学新视野》,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92~109页。这类比赛虽具有表演性和程式化的特点,但演员(比赛者)和观众界限明确,除供观赏外没有其他社会政治目的,其性质接近戏剧表演,与集体参与的直接表现社会生活的礼仪活动有所区别。

14 〔英〕简·艾伦·哈里森:《古代艺术与仪式》,刘宗迪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87页。

15 〔荷兰〕扬·斯诺克:《仪式的定义》,载王霄冰主编:《仪式与信仰——当代文化人类学新视野》,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16 〔美〕邓尔麟:《钱穆与七房桥世界》,蓝桦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7 如陈寅恪《王观堂先生挽词》序说“我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级之说”,见《陈寅恪诗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蔡尚思认为:“礼教制度和礼教思想,是中国封建思想文化的一个中心,不论政治、法律、教育、道德、哲学、史学、文学、艺术等等,无一不受到礼教的影响。”见蔡尚思:《中国礼教思想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8 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三联书店2005年版。

19 〔美〕赫伯特·芬格莱特:《孔子——即凡而圣》,彭国翔、张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20 [唐]贾公彦:《周礼注疏》卷二五,《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上册,第810页。

21 [唐]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二,《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794页。

22 [宋]陈祥道:《礼书》卷八七《拜仪》上、下篇,《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以下简称《四库》),第130册,第547~550页。

23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九一,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6册,第2330~ 2332页。

24 [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卷二八“拜稽首”至“九顿首三拜”诸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下册,第1574~1581页。

25 [清]阎若璩:《潜邱札记》卷六《答万公择书》,《四库》,第859册,第524~525页。

26 [清]惠士奇:《礼说》卷八论“九拜”诸条,《清经解》卷二二一,上海书店1988年版(本章下引该书版本同),第2册,第74~75页。

27 [清]江永:《群经补义》卷三“人臣拜于堂下”节,又《乡党图考》卷九《拜考》,《清经解》卷二五八,第2册,第268页;又同书卷二六九,第2册,第330~331页。

28 [清]秦蕙田:《五礼通考》卷六二“论九拜”节,《四库》,第136册,第454 ~459页。

29 [清]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释拜》,《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以下简称《续四库》),第1435册,第35~40页。又见段氏《说文解字注》“顿”“”“拜”诸字说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19、423、595页。

30 [清]凌廷堪:《校礼堂文集》卷一五《周官九拜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4~127页。凌氏《礼经释例》卷一附此文,见《清经解》卷七八四,第5册,第142~143页。

31 [清]黄以周:《礼书通故》卷二一论“九拜”节,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册,第971~978页。

32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四九释“九拜”,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册,第2007~2020页。

33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认为许慎原书当为“跪,所以拜也”,无确据。

34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四九“大祝”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册,第2017页。

35 《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656页。

36 [清]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释拜》,《续四库》,第1435册,第40页。

37 《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256页。

38 同上书,下册,第2279页。

39 《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483页。

40 [清]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释拜》,《续四库》,第1435册,第36页。

41 [元]敖继公:《仪礼集说》卷二,《四库》,第105册,第72页。

42 《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794页。

43 [清]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释拜》,《续四库》,第1435册,第36页。

44 西周金文所见单称“稽首”者共四条,其中殿敖簋盖(《殷周金文集成》04213)所说“稽首”系器主对“史孟”所施,不是施于天子,证明“稽首”与“拜手稽首”确有礼敬程度的不同。另外三条见于害簋(《集成》04258)、訇簋(《集成》04321)和师訇簋(《集成》04342),所说“稽首”皆施于天子。后两器铭文体例与常规不同,器主又非周之同姓,所言“稽首”似亦不合常例;害簋记天子册命而单称“稽首”,更为特殊。这三器铭文似皆出自撰文较为随意的史官之手。

45 [清]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释拜》,《续四库》,第1435册,第38页。

46 “稽首”之“稽”,金文多用本字,字形从旨从页,个别有作从人从旨者。本文为书写方便,仍作“稽首”。又金文之“拜手稽首”有作“拜手页手”者,“拜稽首”有作“拜稽手”者,各有一例。此非通假,而是书者一时误写。本文统计时将这两例分别归入“拜手稽首”和“拜稽手”。

47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册,第1431~1432页。

48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册,第1464页。

49 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上册,第410~411页。

50 此句文字及下文“武王再拜稽首”前疑有脱误,详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上册,第350~351页、第355页。“武王”,《集注》作“周公”。

51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日〕文求堂书店昭和十年(1935)版,第1册,第73页。

52 徐中舒:《左传的作者及其成书年代》,《徐中舒历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138~1166页;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6~238页,第260~262页。

53 《集成》钟铭摹本00273·2“皇君之”下接00274·1“登屯厚乃命”句,衔接有误,致文理不通。

54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日〕文求堂书店昭和十年(1935)版,第3册,第205页。

55 《礼记·檀弓下》记为“稽颡而后拜”,盖传闻异词。

56 《左传·襄公十九年》鲁季武子对晋范宣子,同书《昭公二年》郑公孙黑对子产,《国语·晋语八》晋韩宣子对叔向,《礼记·檀弓下》晋赵文子对张老。

57 [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二五,《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448页。

58 [元]敖继公:《仪礼集说》卷二,《四库》,第105册,第72页。

59 [清]阎若璩:《潜邱札记》卷六,《四库》,第859册,第524页。

60 [清]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续四库》,第1435册,第39页。

61 《仪礼》有时特别使用“壹拜”概念,以与 “再拜”相区别。

62 《左传·僖公九年》记齐桓公“下拜登受”,其中的“拜”为“再拜稽首”之省文。

63 [唐]贾公彦:《仪礼注疏》卷一四,《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018页。

64 黄以周对“升成拜”另有解释,意谓“成拜”与否要看对方是否答拜,而不在于下堂后是否真正行礼;又认为《仪礼》“升成拜”与不提“成拜”字样的“升再拜稽首,公答拜”等描述,只有详略的不同而无意义的差别。按,黄说似不确。郑玄注意到《仪礼》记述相似的礼仪现象时或言“升成拜”,或不做说明,因此指出前者是堂下堂上重复再拜稽首,后者是下堂未拜、升堂后才再拜稽首。郑说与《仪礼》内容没有明显矛盾,比较合理。黄氏批评郑注“一一区别,转多纠葛”,实则自己分辨未明,不能就《仪礼》记述的差异做出解释。黄说见《礼书通故》卷二一,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册,第969~970页。

65 [唐]贾公彦:《仪礼注疏》卷二五,《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080页。

66 [唐]贾公彦:《仪礼注疏》卷一四,《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018页。

67 [唐]贾公彦:《仪礼注疏》卷一五,《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023页。

68 宋代魏了翁曾以齐桓公事和《觐礼》天子赐车服一节相对照,认为齐桓公的“登受”相当于《觐礼》的“升成拜”。按,此系比附,并无依据。魏说见《春秋左传要义》卷一五“侯氏下拜登受之礼”条,《四库》,第153册,第415页。

69 [清]崔述:《丰镐考信录》卷五,《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14~215页。

70 《清经解》卷七八四,第5册,第139~140页。

71 [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卷二八“百拜”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下册,第1579~15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