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语言政策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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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语制困境的原因

多语制面临的挑战是,法律的保障与社会语言生活现实在诸多层面形成或明或暗的矛盾冲突。冲突的主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1)随着欧盟扩大,官方语言数量在增加。官方语言数量越多,翻译工作越繁重,于是译员数量不断增多。翻译工作成为欧盟运行的负担。(2)语言政策实施的成本效益难以调和。例如,欧盟层面的立法要求法律文本使用所有官方语言,大大增加了工作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况且,翻译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立法及其实施。从个人角度看,扩盟使人们不断调整个人语言政策以适应新的语言要求,语言学习消耗了大量人力资源。(3)由于传统的影响,欧盟创始国和经济大国努力维护本国语言的优势地位;其他国家则充分利用欧盟多语制的法律依据保障其相对弱势的语言不会在强势语言面前淘汰出局。(4)提倡个人多语能力只对强势语言的发展有利;母语为强势语言者发展个人多语能力的动力远不如母语为弱势语言(或小族语言)者。

欧盟语言制度的主要问题源于自身两个自相矛盾的目标:(1)欧盟提倡并保护成员国的语言文化多样性,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官方语言的平等地位和重要性。欧盟必须确保其组织机构透明亲民,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使用自己的母语与欧盟机构进行沟通。(2)欧盟的正常运行必须考虑现实问题,在理想与现实间达成平衡。用二十多种官方语言运行欧盟机构是件极其艰难的事情。欧盟必须保证翻译工作消耗的时间和财力不对机构的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Locatelli,2010)。毫无疑问,欧盟多语制造成了政治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

有人尖刻地揭示了欧盟多语制困境的原因:《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只是一个政治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正如欧盟监察使所言,“欧洲公民应当明白,政治家哪怕最庄严的承诺也不能太当真”(Phillipson,2003)。

这样解读政治宣言也许很不公平,因为语言多样性在政府民主管理中存在一些内在缺陷,如Schmidt(2014)在论述语言多样性对参与式民主带来的挑战时指出,语言多样性不利于政治沟通,影响对民意的理解;不同语言文化影响共同目标和同情心的感受,大多数人视其他语言使用者为外人,不属于同一个政治群体,多样性只会造成个人在社会上更加孤立。语言文化差异似乎伴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平等,要实现民主平等就需要整合,而整合一般难以与多语言社团形成联想。因此,Schmidt(2014)建议,在当代西方民主体制下,民族文化及语言多样平等的政治体要维持其发展,必须做到:采取措施扭转经济上越来越不平等的发展趋势,消除社会上形成的(虽然基本不是有意识的)文化、种族身份和阶级之间的关联,使人们看到个人和社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消除下层社会和种族特征的不良联想,大多数人会发现双语能力是提高个人能力且可以实现的目标。

欧盟2005年和2012年的调查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即半数以上公民会一门外语,三语能力发展则没有取得显著成效。也许欧盟要求公民掌握两门外语的多语制提出了一个难度太大的目标,只有部分有条件者能达到,绝大部分语言环境和教育条件不够者很难完成任务。长此以往,多语制极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为了实现欧洲一体化和多语制目标,欧盟需要像Schmidt(2014)建议的那样从语言外下功夫。

欧盟推行多语制有一个被忽略的根本性问题:语言学习是一个耗时费力的过程。语言学习环境、态度、动机、条件、时间等诸多因素的任何一个均有可能导致学习效率低下。如果人们学习的语言未能成为其受教育过程的媒介,没有作为个人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社会交际功能受限,那么这门语言无法与其主导语言获得同样的发展条件。发展(尤其是词汇及书面表达)最完备的语言往往是个人接受各阶段教育的媒介语言,语用系统发展最好的语言通常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使用最频繁的语言。多语人很难做到每门语言平衡发展。欧盟多语政策受益最大的语言必然是教育、科技、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主流语言。欧盟的多语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有限多语制”,即少数语言及其母语者受益的多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