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要为稳定大局服务
新中国建立40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告诉我们,要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环境,不但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乃至一切工作都无法进行,而且人民已经取得的革命和建设成果也可能丧失。稳定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今年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关键性一年,维护稳定尤为重要和紧迫。要保持稳定,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是其中的重要一项。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的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我国的法律,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来确立和维护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经常教育干部、群众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有效地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引导全社会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活动,及时消除各种不合乎法制原则、危害社会安宁的现象,使社会处于一种协调、有序、健康的发展状态,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中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的局势是稳定的,而且正在朝着更加稳定的方面发展。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应该看到,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造成的思想混乱还远没有澄清。国民经济中多年积累的问题初步有所缓解,但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同时又出了一些新的矛盾。国际上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和平演变”的战略。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都能认识到,稳定利国利民,动乱害国害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责任。
在我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国际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斗争将是长期而复杂的。反对动乱、维护稳定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必须强调发挥法律的作用,用法律来克服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民族分裂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是动乱之源。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就是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附庸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同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都是根本对立的。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化言论,必须依法制止,不允许借“争鸣”之名行破坏之实;对于煽动动乱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民族分裂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也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将它们引起的风波解决在萌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于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要组织宣传好这一法律,使广大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都掌握这个法律的基本内容,理解它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些民主权利,防止和抵制对这些权利的滥用,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是和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稳定问题。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必须继续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其中特别要强调法律的作用。对于严重威胁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同时要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与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恶性案件往往是由极细小的纠纷激化酿成的,这类事实说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是法制教育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要在综合治理中,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风气和治安的好转。
保持社会稳定,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密切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健全法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发扬民主,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同时也要强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活动。
(《依法治市》199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