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语“法学”一词,拉丁语为Jurisprudentia。该词是由ius和providere合成,前者解释为法律、正义、权利,后者表示先见、知晓、聪明、知识等,两者合成一词,就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要精确说明Jurisprudentia一词究竟成于何时,当然是十分困难的,但从古代罗马法学家留下来的文献来考证,该词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公元前451—450年,罗马制定颁布了著名的《十二表法》。为了让这一公布在罗马广场上的成文法典得以贯彻实施,罗马统治阶级加强了对该法的解释和宣传(讲授)。最早,这种解释和讲授的权利控制在少数神职人员手中,其范围也很狭窄。所以,解释和讲授法律的活动还未被社会广泛知晓,也未能形成一门比较系统的学问和固定的职业。

公元前254年,平民出身的科伦卡纽士(T.Coruncanius)担任了大神官,他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的条文。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Aelius)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著书立说,从而使法律知识面向社会,走入市民生活,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这门学问,就称为Jurisprudentia,注2而讲授的人,就称为Jurisconsultus(法学家,是ius和consultus的合成词。consultus意为智慧、精通、考虑者、训练者)。

至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Jurisprudentia一词已经被广泛使用。当时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约160—228)就曾对Jurisprudentia下过著名的定义:“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Jurisprudentia est divinorum atquehumanorum rerum notitia, justiatque injusti scientia)。注3

至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在编纂《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时,就把这一定义收了进去,从而使它得以传至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