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序
1991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了笔者法学史系列研究的第一卷《法学史研究Ⅰ 当代日本法学——人与作品》。该书分基础法学、公法学、私法学、社会法学、国际法学等五章,在对战后45年日本各个法学学科的发展、变化、特点作出概述的基础上,重点对日本当代35位法学家的35部作品(原著)作了介绍、分析和评述。在该书序中,笔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学虽然继承了东方法学(中国古代法学)的传统,但主要是在吸收西方法学成果、结合当代日本社会现状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具有了西方法学的某些特点,成为西方法学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从日本法学入手,进一步发掘西方法学的历史遗产,无论在历史联系还是在逻辑发展上都是合理的。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将法学史研究的第二卷内容确定为《西方法学史》,旨在重点描述和分析西方整个法学的发展概貌。众所周知,西方法学史代表了世界法学发展史的主流,为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知识遗产。现代法学的基本原则、制度、内容以及用语,可以说无一例外都是西方法学发展各个阶段的产物。因此,对西方法学史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法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进化、日益科学的过程。在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融入了无数法学家的灵气和睿智,历史上的各个法学流派和法学家提出的各种学说,都包含有科学的、真理的内容,都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理、总结,作出适当的评价,并将其合理的成分发扬光大,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早在中世纪后期,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就对西方历史上的法学遗产(罗马法学)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整理、研究,但对西方法学发展作比较系统的史的描述,则是从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开始的。20世纪以后,这种研究得到进一步加强,推出了玛克道纳尔和曼逊的《世界上的伟大法学家》(J. Macdonell and E. Manson,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Boston,1914)、卡莱顿·李的《历史法学》(G. Carleton Lee,Historical Jurisprudence,New York,1922)、苏尔茨的《罗马法律科学史》(F. Schulz,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Oxford,1946)、安德逊的《中世纪以后法学的复兴》(E. Andersen,The Renaissance of Legal Science after the Middle Ages,Copenhagen,1974)、碧海纯一、伊藤正已、村上淳一编的《法学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等作品。
在我国,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起,出版了一批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科书和专著,也分别成立了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分会,但对西方法学史的研究尚未系统展开。除了有一些现代、当代西方法哲学以及法哲学史的著作之外,对涉及西方法学史整体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正是针对我国的上述现状,笔者开始了西方法学史的教学和研究,并将其成果予以公开出版,以期引起学术界同仁的重视,一起来开垦这一片处女地。
尽管笔者已下了苦功,但由于本书涉及领域广、资料整理任务重,所以仍不可避免会存在许多错误。敬请学术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