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的“自由”,比儒家高明吗?
自由,其核心内涵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是“为所欲为”。彻底的“为所欲为”往往会损害到他人或集体的利益,不能被社会接受,所以社会便产生了种种规则,规定人们的哪些“欲”不可“为”。
所谓自由,就是容许人们“在笼子里为所欲为”。笼子外面的为所欲为,会受到社会规则的纠举;笼子里的为所欲为受到干涉,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对于这些道理的陈述,人们已经做得十分完备了。
据说,罗斯福曾提出四大自由,即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我觉得“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在逻辑上不能和“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并列,而是与“自由”并列的另外的公民权利。在“自由”的命题内引发的争端,其实主要集中在“表达自由、信仰自由”方面。
笔者写了篇《核心价值观的儒学疏证》,有网友跟帖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民主、自由因子,有些句子看似近于民主、自由,其实和民主、自由有天壤之别。乡愿,德之贼也。此之谓也。”从“自由”的理念来说,网友有批评我文章的自由,我也有辩解的自由,所以下文仅就儒家对待“自由”问题的态度谈谈看法。
1. 就表达自由而言,儒家认可任何人议论和批评的权利。
《国语·周语上》:“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
《汉书·贾山传》:“故以天子之尊,尊养三老,视孝也;立辅弼之臣者,恐骄也;置直谏之士者,恐不得闻其过也;学问至于刍荛者,求善无厌也;商人庶人诽谤已而改之,从善无不听也。”
《诗经·周南·关雎序》:“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
即使国民的地位是“刍荛”,天子也应该向他们“学问”。即使批评者的态度是“刺”,是“诽谤”,他们也“无罪”。只要他们说得对,天子就应该“改之”。即使他们说的与事实有出入,闻之者也应该采取“戒”的态度。
2. 就信仰自由而言,儒家对不属于己方阵营的“道”,所采取的态度也无不当之处。
《论语·子张》:“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不为也。”这是承认任何价值观思想体系都有其合理之处,不能一概抹杀。
《论语·卫灵公》:“道不同,不相为谋。”这是承认企图同化不同的“道”的努力是徒劳的,只会引发无谓的纷争,所以采取和平共处、和平竞争、任由社会选择的态度。
《论语·泰伯》:“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即使是对于“不道”的表现,也不能“疾之已甚”,要有适当的容忍,防止走向极端。
《论语·子张》:“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我之大贤与,于人何所不容?我之不贤与,人将拒我,如之何其拒人也?”无论他人如何,儒家都采取“容”和“矜”的态度。《论语·卫灵公》:“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对待他人,儒家总是主张出以公心,“矜而不争”,这就给了“异端”存在和竞争的自由。
《论语·宪问》:“原壤夷俟,子曰:‘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以杖叩其胫。”原壤是孔子的朋友,《礼记·檀弓下》记载,他母亲去世了,孔子去帮着办丧事,他却站在棺材上唱歌,孔子装作没有听见。随从的人劝孔子不再管他的事,孔子还是没有和他计较。
原壤的表现与儒家的价值观大异其趣,有《庄子·大宗师》中孟子反、子琴张的影子,似乎是有道家思想的人。他倨傲地会见孔子,是故意发起挑衅,孔子对他又打又骂,是依据儒家规范对他进行回击。但这是朋友之间的争端,正好体现了他们关系的直来直去,不拘形迹。孔子和原壤一直保持着朋友关系,直到老得拄上拐杖了,他还要自己跑到原壤家去,显然他对这位“异端”朋友有深重的精神依赖。以这样特殊的方式交往,正好典范地体现了儒家对待不同信仰者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看,思想认识方面的敌手,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朋友,双方正好可以在冲突中发展自己。
先秦以后的中国,逐渐出现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尽管它们和儒家思想不一致,但儒家并没有因为价值观的相左而与其争得不可开交。
3. 就“免于匮乏的自由”而言,儒家主张民生第一的思想,强烈反对致民于“匮乏”的无道政治,相关的论述可谓车载斗量。
《论语·子路》:“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孟子·告子下》:“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民非水火不生活,昏暮叩人之门户求水火,无弗与者,至足矣。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
《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梁惠王上》:“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
4. 就“免于恐惧的自由”而言,“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的精神是“爱人”,不仅对好人施爱,对普通人施爱,更为值得称道的是,儒家还强调对违法犯罪的人也要出以仁心。
《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韩非子·五蠹》:“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流涕。”
《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论语·子路》:“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
《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尧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以上材料都能证明,在儒家仁政的语境下,人们应该享有的自由都会得到充分的保障,“免于恐惧的自由”更是不在话下。
积极的思想理念无须什么人提出和创造,只要有了人类的社会化,这些理念就会自然产生。至于说人们不能充分享有其应该享有的自由,其责任并不在儒家,而在于社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