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洗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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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是人制定的,如果立法者非其人,就会产生恶法。法律也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司法者非其人,就会出现枉法。在法和人的关系中,人是决定因素,法不过是个工具。同样的案件由不同品质的法官裁决,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荀子·君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这段话的译文是:“有使社会状况失序的君主,没有社会状况必然失序的国家。有能治理好社会的人,没有能必然治理好社会的法。羿射箭的技术没有失传,但不是羿的人不能世世代代都射中靶子;禹的法制仍然存在,但夏朝不能世世代代当天子。所以法制不能离开人而树立起来,类推的规则也不能离开人而自己运行。有适当的人管理,国家就能生存;没有适当的人管理,国家就会灭亡。法制是治理社会的纲领,君子是法制的根源。”

荀子的这段话说的是古往今来的客观事实,可谓至理名言。君子是社会的精英,至仁至智至能,法由君子来立,所立自然是良法;法由君子来司,自然不会枉曲。在现代社会,参与立法的人都要经过选举,就是在选择能胜其任的精英;参与司法的人都要经过选拔,也是在选择能胜其任的精英。这些做法与荀子的见解若合符契。

奇怪的是,有的人竟然根据荀子的这一论述,说儒家主张“人治”,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对荀子的主张做出这样的评断,不知道根据的是什么逻辑。

总而言之,儒家关于法治问题的态度以及从宏观问题到微观问题的主张,从“道”的层面来看,其实都是无可指责的。

 

(说明:本文作者为山西大学法学院薛容教授,白平参与了修改,经薛荣同意,收入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