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的手段是让利
君子不贪利。《尚书·仲虺之诰》:“惟王不迩声色,不殖货利。”所谓“不殖货利”,就是不从事“生财”的事情。《公羊传·宣公十二年》:“是以君子笃于礼而薄于利,要其人而不要其土。”所谓“薄于利”,就是在观念上不贪财利。《论语·里仁》:“放于利而行,多怨。”意思是“做事总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会招致很多怨恨”。《论语·子路》:“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所谓“无见小利”,意思就是“不要贪图小利”。这些论述都表明,君子虽然也欲财,但不贪财。
在符合道义的前提下获利。《论语·宪问》:“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礼记·儒行》:“儒有委之以货财,淹之以乐好,见利不亏其义。”《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远不忘君,近不逼同,居利思义,在约思纯。”这些论述都表明,“义”是获利时不能逾越的底线。
君子不“专”利,即使有条件独占利益,君子也不会那样做。《礼记·坊记》:“子云:‘君子不尽利以遗民。’”所谓“尽利”,意思就是“独占利益”。《穀梁传·成公十八年》:“山林薮泽之利,所以与民共也。虞之,非正也。”《礼记·哀公问》:“卑其宫室,车不雕几,器不刻镂,食不贰味,以与民同利。”《孟子·梁惠王下》:“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君主应该将一切财利与民共享,不能视为自己的私物。《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大尹惑蛊其君而专其利,今君无疾而死,死又匿之,是无他矣,大尹之罪也。”《国语·周语上》:“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这都是对“专利”行为的谴责。
君子以利众为宗旨。儒家认为,上自天子,下至一般官吏,都应该做民之父母,自然应该以利众为宗旨。所谓利众,包括利他人、利百姓、利国家。《礼记·经解》:“天子者,与天地参,故德配天地,兼利万物。”《礼记·儒行》:“君得其志,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其举贤援能有如此者。”《左传·桓公六年》:“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礼记·祭统》:“为之者,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知足以利之,可谓贤矣。”这都是儒家主张利众的论述。
君主应让利于民而不为自己敛财。既然以利众为宗旨,首先就得体现在对他人、对百姓要让而不争。《礼记·乐记》:“临事而屡断,勇也。见利而让,义也。”《周礼·地官·大司徒》:“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周礼·地官·旅师》:“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孟子·梁惠王上》:“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左传·哀公十一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国语·楚语上》:“若敛民利以成其私欲,使民蒿焉忘其安乐而有远心,其为恶也甚矣。”这都是儒家关于让利问题的论述。
君主与民众的利益是一致的,要优先保障民生。《左传·文公十三年》:“邾文公卜迁于绎,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邾子曰:‘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在邾文公看来,利民是君主的天职,百姓获利了,就等于君主获利了。《论语·颜渊》:“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灾荒年景,儒家主张减税,认为“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哪怕君主饿死,也得保障百姓的利益,这才能让人民对为政者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