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除了前两节重点介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本节将对相关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简单介绍。考虑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后面会有专门章节进行介绍,因此本节内容不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一、自诉人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委托诉讼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申请回避;(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6)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调解;(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8)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自诉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2)申请回避;(3)委托诉讼代理人;(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5)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6)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7)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2)如实陈述案情;(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4)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5)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6)提出反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包括:(1)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2)如实陈述案情;(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4)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三、法定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进入诉讼和行使代理权利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授权;当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是否行使某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意见不一致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独立有效。而且,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因此其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详细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进行讯问和审判活动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异议;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审判程序中,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当然,从理论角度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特定的行为,比如不得代替被代理人供述、辩解或者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四、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补充或者更改;(3)有权要求补偿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4)有权拒绝作伪证;(5)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为其姓名保密;(6)有权要求保障自身及近亲属的安全,对其本人及近亲属受到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与此同时,证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并接受质证;(3)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证人保护、证人补助等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法律中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得到实现,法律中规定了强制出庭、训诫、10日以下拘留等三种强制手段;同时法律中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另外,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律中要求应给予补助,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司法解释中对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作出了区分。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为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为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这一程序性事实;而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其身份为普通证人,证明的对象是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等定罪事实和自首、立功是否存在等量刑事实。尽管在这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不同、目的不同,但按照法律规定均应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则。
五、鉴定人
一般来说,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鉴定的主体。(2)鉴定人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主要根据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对专门问题提出分析意见。(3)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有关人员有权申请其回避。
为了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一般来说,鉴定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必要时,经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同意,可以参加勘验、检查;(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3)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4)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5)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6)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同时,鉴定人承担如下诉讼义务:(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2)对于因鉴定而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3)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使该证据称谓更为科学。二是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不出庭的后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建立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质证规则。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普通的诉讼主体在庭审中难以有效进行质证。为解决该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鉴定人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对外国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势、盲文等进行翻译。由于涉及案件信息的传递,一旦出现错误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诉讼程序都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翻译人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不能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2)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与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3)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翻译人员有义务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如果有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翻译人员对翻译活动中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