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没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就会变成一种单纯的国家职权活动,而不再具有诉讼的性质,也不可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作为一个基本的诉讼法律概念,“当事人”(party)一词是20世纪初中国学者从日本法学中直接引进的。但从其英文原意上看,所谓的“当事人”其实是指诉讼的“一方”。人们通常所说的“控辩双方”或者“原、被告”,都是在这一意义上而言的。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换言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这种合法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进行,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结束,又会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或者受到了有利的影响,如获得了财产、自由,权益得到了恢复和补偿等;或者受到了不利影响,如失去了财产、生命、自由等。
二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么处于原告的地位,要么处于被告的地位,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较大进展之一。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些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实体权益并没有因诉讼的进行而处于待判定状态,也不会因诉讼的结束而直接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要么旨在协助某一方当事人充分有效地承担诉讼职能,行使诉讼权利,要么旨在为诉讼各方提供证据材料或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和帮助。这些诉讼参与人既不承担独立的诉讼职能,也不会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发挥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第(五)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
在本章中,我们将着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作一介绍和分析。而对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问题,我们将对其权利、义务予以论述。另外,考虑到我国《刑法》已承认“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已经初步规定了一些有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因此,我们还将对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作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