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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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力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通常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一样,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其历史发展曾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性质的类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其他法一样,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刑事诉讼法,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属于:

(1)程序法。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内容(如权利、义务、罪与刑等)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程序法。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程序法的价值,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应当并重。

(2)公法。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的传统分类。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注意到它属于公法的特点,处理好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3)基本法。我国的法律按其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一般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还规定了一些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原则和制度,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辩护权等。这些规定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

2.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是《刑事诉讼法》,它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7年1月1日施行,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实施。它是基本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分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4.司法解释

指被授权作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其中近期作出的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5.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国务院于2012年2月23日通过的《拘留所条例》等。规章指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其他部门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6.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缔约国忠实履行条约所确定的义务,是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对于缔结的条约,当事国应当善意履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后,当然也不例外。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但就其通过法定程序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拘束力这一意义而论,也属于我国国内法渊源之一。”(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中国已陆续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注:见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及2010年9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白皮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正在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中。该公约中有不少刑事诉讼标准的规定,包括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一事不重审,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另外,2003年8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2月10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已生效,这两个文件多处涉及刑事程序问题。总之,国际条约中的一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其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由此,凡我国签署、批准加入了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施行。

以上法律规范的适用,要注意法律的层次即位阶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为最高层次法律,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失去法律效力。宪法以下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也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遵守的原则。例如,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矛盾,应当执行法律;地方法规与中央行政法规相矛盾,应当执行行政法规等等。但在实践中,往往在适用法律上发生上下错位现象,例如,有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与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相矛盾时,公安司法机关往往置刑事诉讼法典于不顾,而去执行本系统中央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和规定,这是违背我国《立法法》的精神和法治原则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其共性表现为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但是由于这三种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因而它们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均各自具有特点。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纠纷问题;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纠纷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决定了它们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以下几点主要的区别:

1.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

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事实清楚或明显证据优势(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明显证据优势”是学者的主张和一些法院的做法。);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