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魏晋南北朝史探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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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豪族与吏治

族的普遍存在,是东汉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说,东汉建立后,“社会上到处是豪族强宗”。见氏著:《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0页。余英时详细考察了两汉之际起兵群雄的社会背景,指出:“当时起兵者实以宗室、士族、大姓作主要成分,而且其中有许多起事者的身份,历史上虽已无明确记载,据情形判断则仍似为豪强大姓。”见氏著《东汉政权之建立与士族大姓之关系》,《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5页。我们甚至可以说,东汉王朝是建立在豪族社会基础之上的。由于刘秀出身豪族,人们常说东汉王朝是豪族利益的代表。其实,刘秀所依靠的主要是南阳豪族集团。在他建立东汉王朝的过程中,其他地区的豪族势力附和者少,反抗者多。故其统一天下的战争,主要是征服各地豪族的过程。而战争结束后,如何管理这些豪族,仍是一大难题。刘秀的许多政治措施与此有关,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化吏治。东汉王朝用严刑峻法规范豪族的行为,收到了恢复并维持社会安定的效果,但同时也使吏治苛刻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东汉政治的一大顽疾。弄清它的来龙去脉,有助于对东汉一系列政治和政治文化问题的理解。

一、两汉之际的豪族势力

所谓“豪族”,大约是战国以来逐渐兴起的,参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05、120页。到汉武帝时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势力。它们宗族强大,武断乡曲,兼并土地,役使贫民,成为瓦解小农社会从而破坏帝国基础的危险力量。西汉用酷吏,设刺史,直接打击不法豪族,收到一定效果,但抑制豪族势力发展的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实行“徙陵”制度。刘邦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及“燕、赵、韩、魏之后”于长安附近的长陵,至使关东“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引文见《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6页;《续汉书·五行志三》注引《东观书》载杜林上疏,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307页。其后,西汉“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第1642页。,使得各地豪族不能充分发展壮大。参阅杨联陞:《东汉的豪族》, 《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09页;劳干:《汉代的豪强及其政治上的关系》, 《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上,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83页;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 《秦汉魏晋史探微》(重定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2页;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290页。

但徙陵制度自元帝以后便废止了。永光四年十月,元帝下令“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并废除徙陵之制。其辞曰:“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徙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是以东垂被虚耗之害,关中有无聊之民,非长久之策也……今所为初陵者,勿置县邑,使天下咸安土乐业,亡有动摇之心。”《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2页。成帝最初“以渭城延陵亭部为初陵”,似亦无徙陵之事。数年后,他看上了霸陵、新丰一带的环境,想在这里营建自己的陵墓。陈汤欲乘此机会“得赐田宅”,遂上封事言:“初陵,京师之地,最为肥美,可立一县。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汤愿与妻子家属徙初陵,为天下先。”成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以新丰戏乡为昌陵县,奉初陵”,并“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新陵原计划三年完工,但由于当地地势低平,须“因卑为高,积土为山”,工程浩大,数万人作治五年,“中陵司马殿门内尚未加功”,而“天下遍被其劳,国家罢敝,府臧空虚,下至众庶,熬熬苦之”。群臣纷纷上书,要求“还复故陵,勿徙民”。于是,成帝下令:“其罢昌陵,及故陵勿徙吏民,令天下毋有动摇之心。”已迁至昌陵的人家也被遣回原籍。哀帝即位后,“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为初陵,勿徙郡国民,使得自安”。引文见《汉书》卷一〇《成帝纪》,第305、316、317、320、322页;卷七〇《陈汤传》,第3024页;卷二七上《五行志》,第1341页;卷一一《哀帝纪》,第340页。平帝建陵事,《汉书》不载,肯定也未徙陵。

元帝时,“有司缘臣子之义,奏徙郡国民以奉园陵”,是沿袭祖宗行之有效的旧制。陈汤建议徙陵,虽有自私动机,所言徙陵制度的废除导致关东豪族势力抬头则是事实。哀帝时提出“限田”之议,王莽时发布“王田令”,也是企图抑制兼并,打击豪族。在这一背景下,元、成、哀、平诸帝和当时的大臣们普遍反对徙陵,以避免豪族产生“动摇之心”、“不安之意”,说明豪族势力已相当强大,以至朝廷宁愿尝试限制他们占有土地,也不敢不尊重其“安土重迁”之性和“骨肉相附”之情。元帝以来对豪族势力的妥协退让,缓解了朝廷同豪族的矛盾,却助长了豪族势力的发展。

新朝末年战乱爆发后,各地农民军及豪强武装大肆掳掠。豪族首当其冲,于是纷纷聚众自保。如冯鲂,“为郡族姓。王莽末,四方溃畔,鲂乃聚宾客,招豪杰,作营堑,以待所归”。樊宏,“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第五伦,“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附之。伦乃依险固筑营壁,有贼,辄奋厉其众,引强持满以拒之,铜马、赤眉之属前后数十辈,皆不能下”。引文见《后汉书》卷三三《冯鲂传》,第1148页;卷三二《樊宏传》,第1120页;卷四一《第五伦传》,第1395页。一时间,“豪右往往屯聚”, “大姓各拥兵众”,《后汉书》卷七七《酷吏李章传》,第2492页;卷一七《冯异传》,第645页。营堑保壁,遍布各地。刘秀在渔阳追击“五校”时,还利用了当地的保壁,派陈俊“将轻骑驰出贼前,视人保壁坚完者,敕令固守,放散在野者,因掠取之。贼至无所得,遂散败”。《后汉书》卷一八《陈俊传》,第690页。在战乱环境中,大姓豪族自发地率领宗族、闾里、宾客及附近百姓,龟缩在一个个据点中,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这种豪族社会固有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战乱的破坏性,又在更大程度上加强了豪族的实力和凝聚力。

起兵,意味着反新复汉运动已经开始。但豪族起初多不敢参与,因为他们目标太大,容易遭到官府的报复。舂陵宗室大多不赞成刘起兵,甚至“亡逃自匿”,就是一个例子。李通兄弟参与了刘起兵,王莽尽杀在朝中做官的通父李守及其家人“在长安者”, “南阳亦诛通兄弟门宗六十四人,皆焚尸宛市”。邓晨配合刘起兵新野,“新野宰乃污晨宅,焚其冢墓。宗族皆恚怒,曰:‘家自富足,何故随妇家人入汤镬中?'”见《后汉书》卷一五《李通传》,第575页;《邓晨传》,第583页。邓晨宗族的这种想法,在当时豪族中应有一定代表性。但更始政权建立后,形势为之一变,“海内豪杰翕然响应,皆杀其牧守,自称将军,用汉年号,以待诏命”。《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第469页。当时所谓“豪杰”多是豪族领袖。如隗嚣,天水成纪人,“少仕州郡”,无疑是当地豪族,起兵时与诸将割牲而盟曰:“凡我同盟三十一将,十有六姓,允承天道,兴辅刘宗。如怀奸虑……俾坠厥命,厥宗受兵,族类灭亡。”《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第514页。这显然是个以当地豪族为主体的军事集团。更始将王宪只率数百人西攻长安,“大姓栎阳申砀、下邽王大皆率众随宪。属县斄严春、茂陵董喜、蓝田王孟、槐里汝臣、盩厔王扶、阳陵严本、杜陵屠门少之属,众皆数千人,假号称汉将”。故王宪攻打长安时,各路人马多至“数十万”,豪族武装是其中的主力。《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下》,第4189页。

豪族势力曾普遍支持更始政权,但更始败亡后,天下瓦解,群雄逐鹿,他们又纷纷支持当地政治人物,形成一个个割据势力。如王郎称帝,是赵缪王子刘林和“赵国大豪李育、张参等”共同策划的;刘永起兵时,“招诸豪杰沛人周建等,并署为将帅”;张步割据齐地,“豪杰多拥众与张步连兵”;卢芳称帝则是“三水豪杰共计议”的结果,且得到“各起兵自称将军”的“五原人李兴、随昱、朔方人田飒、代郡人石鲔、闵堪”等豪杰的支持;《后汉书》卷一二《王郎传》,第491页;《刘永传》,第494页;《卢芳传》,第506页;卷一八《陈俊传》,第690页。公孙述起兵临邛时,得到“县中豪杰”的支持,称帝成都后,手下大将和谋士如李熊、任贵、侯丹、任满、李育、程乌、程凡、冯骏、王政、常少、张隆等多是蜀中大姓,《华阳国志》载巴、蜀、汉中大姓甚多,其中有程、常、任、侯、张、李、冯、王等。参阅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史歆反叛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38页。“关中豪杰吕鲔等往往拥众以万数”,也“多往归述”。在这种形势下,刘秀消灭各地割据势力的战争,也是征服各地豪族的过程。

刘秀以更始大将的身份平定河北时,当地豪族普遍不与之同心。耿纯是支持刘秀的少数河北豪族中的一个,而其所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竟“半有不同心者”。为了“绝其反顾之望”,耿纯只好派人“归烧其庐舍”,断其后路。《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第762页。在刘秀已经占领的地区,豪族反叛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刘秀离开信都后,王郎遣将攻信都,“信都大姓马宠等开城内之”,收捕了刘秀任命的信都太守宗广以及李忠、邳彤等人的家属。刘秀“使任光将兵救信都”,光所将信都兵又“于道散降王郎”。刘秀收复信都后进行了报复,命李忠“行太守事,收郡中大姓附邯郸者,诛杀数百人”。《后汉书》卷二一《李忠传》,第755、756页。在鄗城,刘秀“止传舍,鄗大姓苏公反城开门内王郎将李恽”。幸亏耿纯“先觉知,将兵逆与恽战,大破斩之”。《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第762页。刘秀夺取魏郡后,“魏郡大姓数反覆”。其中,更始将卓京与魏郡大姓联合,“谋欲相率反邺城”,是个较大的阴谋。刘秀以铫期为魏郡太守,发兵消灭了卓京的队伍,阻止了这次反叛。其后,“邺中之豪”李陆又“谋欲反城迎檀乡”,铫期召问李陆之兄督盗贼李熊,“熊叩头首服,愿与老母俱就死”。铫期不杀李熊母子,反放他们出城“往就陆”,遂使李陆“不胜愧感,自杀以谢期”,《后汉书》卷二〇《铫期传》,第732页。从而瓦解了魏郡豪族的又一次反叛。

刘秀收复关中,也是同当地豪族的一场较量。《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更始败后,“赤眉、延岑暴乱三辅,郡县大姓各拥兵众”,其中“延岑据蓝田,王歆据下邽,芳丹据新丰,蒋震据霸陵,张邯据长安,公孙守据长陵,杨周据谷口,吕鲔据陈仓,角闳据汧,骆延据盩厔,任良据鄠,汝章据槐里,各称将军,拥兵多者万余,少者数千,转相攻击”,局面十分混乱。刘秀派冯异前往讨之,临行嘱咐他说:“今之征伐,非必略地屠城,要在平定安集之耳。”冯异受命入关,先击败势力最大的延岑,“诸营保守附岑者皆来降归异”,又“稍诛击豪杰不从令者,褒赏降附有功劳者,悉遣其渠帅诣京师,散其众归本业,威行关中。唯吕鲔、张邯、蒋震遣使降蜀,其余悉平”,后又“击破吕鲔,营保降者甚众”,从而基本控制了关中地区。这种以“平定安集”为主的政策,是刘秀对付豪族的主要手段。

刘秀占领州郡后,通常会“悉更置属县令长以镇抚之”,《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第601页。迅速恢复统治秩序。但若地方官吏抚循不力,甚至欺压当地豪族,反抗事件仍会发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载:建武四年,“鬲县五姓共逐守长,据城而反”。众将皆欲攻之,吴汉不许,曰:“使鬲反者,皆守长罪也。”遂“移檄告郡,使收守长,而使人谢城中。五姓大喜,即相率归降”。李贤注曰:“五姓,盖当土强宗豪右也。”《资治通鉴》卷四一胡三省注:“守长者,守鬲县长,非正官也。”《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317页。吴汉所说的“守长罪”,当指守鬲县长有违法侵犯豪族利益之事,故而激起豪族反抗。此事没有造成大的震动,但颇为典型,反映出豪族在地方上仍有相当力量,东汉政府对他们不能不有所顾忌。

建武八年,刘秀西征隗嚣时,背后的颍川、河东、东郡、济阴等地暴发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叛乱。《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八年条:“颍川盗贼寇没属县,河东守守兵亦叛,京师骚动”,刘秀“晨夜东驰”, “自征颍川”。同书卷二一《耿纯传》:“(建武)八年,东郡、济阴盗贼群起。”其中只有颍川和东郡的情形见于记载。同书卷三三《冯鲂传》载颍川郏县的叛乱说:“郏贼延褒等众三千余人”,攻占县城,赶走县令冯鲂,县中各聚落也都起兵响应,及刘秀至颍川,褒等又“皆自髡剔,负斧质,将其众请罪”,冯鲂“转降诸聚落,县中平定”。延褒等人的队伍应是豪族武装,起而响应的“诸聚落”恐多是乡间保壁中的豪族武装。引起这次叛乱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地方官的统治过于严酷。冯鲂“为政敢杀伐,以威信称”。延褒等起兵就是要赶走他。冯鲂为人“矜严公正”,故被官修史书记录下来。不见于记载的颍川其他各县的令长们,恐多有类于“守鬲县长”者。刘秀显然意识到这一点,故命曾任颍川太守、在当地颇有威信的寇恂同他一道往平颍川之乱。事后,百姓遮道曰:“愿从陛下复借寇君一年。”刘秀乃留寇恂于长社,“镇抚吏人,受纳余降”。东郡的情形比颍川更典型。前引《耿纯传》说:刘秀派李通、王常率军前往镇压,又以耿纯“威信著于卫地,遣使拜太中大夫,使与大兵会东郡。东郡闻纯入界,盗贼九千余人皆诣纯降,大兵不战而还”。刘秀遂命耿纯为东郡太守,“吏民悦服”。东郡人显然也希望朝廷撤换当地长官。

不过,颍川、东郡等地的豪族在刘秀率军西征、朝廷兵力空虚之时发动叛乱,又说明他们有推翻东汉统治、重建割据政权的意图。《后汉书》卷一六《寇恂传》载寇恂分析颍川叛乱形势说:“颍川剽轻,闻陛下远逾阻险,有事陇、蜀,故狂狡乘间相诖误耳。如闻乘舆南向,贼必惶怖归死。”所言“诖误”当不止要求撤换地方官而已,还包括推翻东汉的政治煽动,否则不必“乘”刘秀西征之“间”。对山东地区这种民心不稳的形势,郭宪有所察觉,并向刘秀提出过警告。《后汉书》卷七二《方术郭宪传》载:刘秀决定西征隗嚣时,郭宪谏曰:“天下初定,车驾未可以动。”刘秀不听,及颍川兵起,回驾而还,乃叹曰:“恨不用子横(郭宪字)之言。”所谓“天下初定”,意指刘秀占领山东时日尚浅,东汉在当地的统治尚不稳固,刘秀及东汉大军一旦离开,便可能发生反叛。当然,这次叛乱群龙无首,刘秀率军返回后,叛军便顷刻瓦解了。刘秀对叛乱者也未穷追猛打,仍以“平定安集”为主。

刘秀的统一战争结束后,豪族仍然发动过武装叛乱,度田事件就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六月,“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第二年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青、徐、幽、并四州尤甚”。度田损害了豪族的利益,立刻激起大规模叛乱。刘秀很快平息了这场叛乱,也从中吸取了教训,对豪族的动向密切关注,小心应对。

建武十八年,蜀郡豪族又发动叛乱。《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载其事曰:“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而宕渠杨伟、朐忍徐容等,起兵各数千人以应之。”这次叛乱规模不大,但刘秀很重视。《吴汉传》说:“帝以歆昔为岑彭护军,晓习兵事,故遣汉率刘尚及太中大夫臧宫将万余人讨之。”《华阳国志·公孙述刘二牧志》则说:“建武十八年,刺史郡守,抚恤失和。蜀郡史歆,怨吴汉之残掠蜀也,拥郡自保。世祖以天下始平,民未忘兵,而歆唱之,事宜必克,复遣汉平蜀,多行诛戮。”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337页。史歆、杨伟、徐容等皆当地豪族。刘秀担心他们的叛乱会在其他地区引起连锁反应,故命吴汉率大军镇压,以避免事态扩大。

在刘秀建立东汉政权的过程中,各地豪族都曾极力反抗,后被武力征服,颇不情愿地接受了新王朝的统治。这时的豪族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尚未发育成熟,还不能像日后汉末三国时那样,撑起天下三分的局面。但它们的存在、它们对社会的影响及由此形成的政治生态,已经对帝国的统治构成严峻挑战。刘秀成功地消灭了各地割据势力,完成了兴复汉室的历史使命。但如何在遍地豪族的社会环境中巩固东汉的统治,仍是个难题。

二、豪族的特征和结构

《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南阳湖阳人也……为乡里著姓。父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讼。县中称美,推为三老。年八十余终。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责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这是汉代史料所见最为典型的豪族。结合其他记载,我们大致可以看出豪族的特征和结构。

首先,他们拥有大片土地和豪华宅舍。仲长统说:汉代民间有许多“豪人”, “身无半通青纶之命”, “不为编户一伍之长”,却“连栋数百,膏田满野”, “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樊重的土地有“三百余顷”,宅舍又皆“重堂高阁”。宣帝时的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成帝时的丞相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灵帝时的郑太,司农郑众之曾孙,“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刘秀子济南王刘康,“多殖财货”,有“私田八百顷”。分见《后汉书》卷三二《阴识传》,第1133页;《汉书》卷八一《张禹传》,第3349页;《后汉书》卷七〇《郑太传》,第2257页;卷四二《光武十王传》,第1431页。荀悦所说“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荀悦:《汉纪》,张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4页。大致反映了当时豪族田产的规模。

他们在自己的田庄中不仅经营农业,还兼营林、牧、渔、工、商、假贷等副业,因而相当富有。《水经·比水注》引司马彪《续汉书》曰:樊重“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水经注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485页。这条材料当与上引《后汉书·樊宏传》之文同源于《东观汉记》,而对樊重所营各种副业记载更详。司马迁说过,“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74页。樊重能够“财利岁倍”, “赀至巨万”,当主要依靠这些副业。仲长统描述“豪人”的富有时,也说他们“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页。

秦汉社会以小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参阅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7—28页。父母亡后兄弟分家是通行的做法。如薛包,父母死后,“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传》,第1294页。樊重“外孙何氏兄弟争财”,或许就是分家时的事。樊梵,“悉推财物二千余万与孤兄子”,樊准“以先父产业数百万让孤兄子”,阴庆“推田宅财物悉与(其弟)员、丹”,肯定都是兄弟分家后的事。《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第1124、1125页;《阴识传》,第1132页。像樊重那样“三世共财”,则是少见的例外。参阅赵沛:《分财异居:两汉豪族之家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 《南都学坛》第23卷第4期。在这一背景下,“共财”的家庭不可能很大,经济上再富有,人口也不会太多。因此,豪族通常要利用其财富,团结宗族乡里,招引宾客,以突破家庭规模的限制,扩大自己的势力。

宗族不“共财”,当然会有贫富之别。但在血缘纽带的维系下,宗族成员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特别是其中的富人,有依亲疏远近赈赡穷人的责任。《白虎通·宗族》:“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陈立:《白虎通疏证》,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97页。这应是当时流行的观念。崔寔所著反映东汉豪族生活的《四民月令》,有如下规定:


三月,“冬谷或尽,椹麦未熟,乃顺阳布德,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无或利名,罄家继富,度入为出,处厥中焉”。

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

十月,“五谷既登,家备储蓄,乃顺时令,敕丧纪。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730、731页。


上引《樊宏传》载樊重之善行,第一项便是“赈赡宗族”。《后汉书》中类似的记载很多。如


卷四三《朱晖传》:“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羸者,乡族皆归焉。”

卷七六《童恢传》:“父仲玉,遭世凶荒,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

卷六二《荀淑传》:“产业每增,辄以赡宗族知友。”

卷三一《廉范传》:“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

卷三四《梁统传附子竦传》:“长嫂舞阴公主赡给诸梁,亲疏有序,特重敬竦,虽衣食器物,必有加异。竦悉分与亲族,自无所服。”

卷二七《宣秉传》:“拜大司徒司直,所得禄奉,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

卷三九《刘般传》:“其收恤九族,行义尤著,时人称之。”


富人未必都是大宗或族长,但他们以财富为后盾,以赈赡为手段,通常会成为宗族的领袖。参阅唐长孺:《西晋户调式的意义》,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7—9页。

战国秦汉盛行养客,达官贵人宾客满门。如孟尝君有宾客“三千余人”;淮南王刘安“招至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外戚窦婴“喜宾客……游士宾客争归之”;丞相公孙弘“起客馆,开东阁……故人宾客仰衣食”;东汉诸侯王“争礼四方宾客。”《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60页。《汉书》卷四四《淮南王安传》,第2145页;卷五二《窦婴传》,第2375、2376页;卷五八《公孙弘传》,第2621页;《后汉书》卷四二《沛献王辅传》,第1427页。闾里豪族也多有宾客,如“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畜宾客”;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宾客放为盗贼”;颍川“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汉书》卷七七《何并传》,第3268页;卷九〇《酷吏严延年传》,第3668页;卷七六《赵广汉传》,第3200页。《昌言》描述“豪人”,有“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及“刺客死士,为之投命”等语,可见豪族养客也是普遍现象。《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

所谓“宾客”,鱼龙混杂,既有攀附权贵的士大夫,也有尚武行侠的剑客,还有亡命无赖之徒。司马迁说,由于“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致使“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班固也说,孟尝君等列国公子,“藉王公之势,竞为游侠,鸡鸣狗盗,无不宾礼”。《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63页;《汉书》卷九二《游侠传》,第3697页。荀悦《汉纪》述武帝诛大侠郭解事后,概括说:“世有三游”,一曰游侠,二曰游说,三曰游行;游侠“立气势,作威福,结私交,以立强于世”;游说“饰辨辞,设诈谋,驰逐于天下,以要时势”;游行“色取仁以合时,好连党类,立虚誉以为权利”。继而批评养客者“简父兄之尊而崇宾客之礼,薄骨肉之恩而笃朋友之爱”。荀悦:《汉纪》,第158页。这里的“宾客”和“朋友”都指“三游”之类。

有学者认为,两汉之际豪族已开始役使“宾客”从事生产,其证据主要有两条。

一条是西汉后期的。《汉书》卷七七《孙宝传》:“时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唐长孺认为:“可以理解所占草田即以客垦种。”又出注说:“按本条意义不太明确,也可解释为只是使‘客’向李尚交涉占田。但所占之田,必须有人耕种,似以第一种解释为是。”见唐长孺:《西晋户调式的意义》,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页。罗彤华指出:“此种推断尚乏证据佐之,豪强占田也不是必须由客来耕种。”罗彤华:《两汉“客”的演变》, 《汉学研究》第5卷第2期,第467页。参阅陈连庆:《西汉时代的宾客》, 《中国古代史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303、309页。案《汉书》卷九二《游侠楼护传》说:“王氏方盛,宾客满门,五侯兄弟争名,其客各有所厚。”同书卷九八《元后传》说:“红阳侯立父子臧匿奸猾亡命,宾客为群盗,司隶、京兆皆阿纵不举奏正法。”王立派去向李尚交涉占田的“客”,应是这种“宾客”,而不是种地的农民。

另一条是东汉初年的。《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载:“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遇赦,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使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又载:“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水经·河水注》:“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水经注疏》,第183页。杨联陞解释说,马援“役属着归附的宾客达数百家”。杨联陞:《东汉的豪族》, 《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14页。宇都宫清吉也认为,马援所役使的“数百家”就是归附于他的那些“宾客”,而这些宾客都是“小作农民”。宇都宫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九章《僮約研究》,弘文堂,1955年,第309页。唐长孺进一步指出:“马援役属的宾客至少一部分从事畜牧和农业劳动。他们又被称为‘田户’,收获和马援对半分成。显然,马援的宾客是私属,受主人驱使,从事畜牧和农业劳动,作战时又是马援的部曲。”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 《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页。又见氏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2页。此说被学界广泛接受,影响甚大。但细绎上引史料,这一看法似亦存在误解。

首先,马援的“宾客”应非劳动者。《马援传》注引《续汉书》:“援过北地任氏畜牧。自援祖宾,本客天水,父仲又尝为牧师令。是时员(马援兄)为护苑使者,故人宾客皆依援。”天水郡,东汉改称汉阳郡,与陇西郡相邻。牧师令,掌牧苑,据上引《水经注》, “汉牧苑之地”就在汉阳郡西北部的苑川。护苑使者应是监管牧苑的。据此,马援的祖、父、兄都曾在汉阳一带生活和任职,所谓“故人宾客”当指他们旧日的宾客。及马援在北地牧畜,这些宾客又纷纷投入马援门下,并随其转游陇西、汉阳间的苑川一带。《马援传》多次提到这些宾客。除上面引用的两处外,还有:


(援)常谓宾客曰:“丈夫为志,穷当益坚,老当益壮。”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既而叹曰:“凡殖货财产,贵其能施赈也,否则守钱虏耳。”乃尽散以班昆弟故旧,身衣羊裘皮绔。

公孙述称帝于蜀……欲授援以封侯大将军位。宾客皆乐留,援晓之曰:“天下雄雌未定,公孙不吐哺走迎国士,与图成败,反修饰边幅,如偶人形。此子何足久稽天下士乎!”因辞归。

帝以玺书劳之,赐牛羊数千头,援尽班诸宾客。

宾客故人,日满其门……傍县尝有报仇者,吏民惊言羌反,百姓奔入城郭。狄道长诣门,请闭城发兵。援时与宾客饮,大笑曰:“烧虏何敢复犯我!晓狄道长归守寺舍,良怖急者,可床下伏。”

(援子)客卿幼而歧嶷,年六岁,能应接诸公,专对宾客。


文中的“宾客”、“故旧”、“宾客故人”,显然就是前面提到的“故人宾客”。从这些文字看,马援的宾客应当是由他供养以充当谋士爪牙的,其中可能有人像王立的“客”那样帮他打理畜牧、屯田等事务,但不会亲自为他放牧、种地并缴纳高额地租。

其次,马援大规模经营田牧正是为了供养宾客。因为供养大量宾客需要很高的花费,为此而入不敷出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孟尝君因“邑入不足以奉宾客”,不得不放贷取息;公孙弘为供养宾客,“身食一肉,脱粟饭……家无所余”;崔瑗“好宾客,盛修肴膳,单极滋味,不问余产,居常蔬食菜羹而已,家无担石储”。《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60页;《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第2621页;《后汉书》卷五二《崔骃传附崔瑗传》,第1724页。马援也“宾客猥多”, “日满其门”,不仅时常与之饮酒高会,还一再将田牧所得的财产分赠给他们。《太平御览》卷八九四引《东观汉记》:“杜林……与马援乡里,素相亲厚……遣子奉书曰:‘将军内施九族,外有宾客,望恩者多……今送钱五万。’援受之。”《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970页。可见供养宾客确是马援的一大开销。在此背景下,《马援传》中“宾客多归附者,遂役使数百家”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两句,不应理解为马援役使宾客从事生产,而应理解为马援役使其他劳动者从事生产以供养宾客。否则,马援以高额地租对宾客进行剥削,又用剥削所得来供养宾客,无论如何,情理难通。

第三,马援役使的劳动者应是所谓“贫民”。豪族役使贫民从事生产并收取高额地租,是汉代常见的现象。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宁成列传》:“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

《汉书》卷七〇《陈汤传》:“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

卷二四《食货志》载董仲舒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卷九九《王莽传中》载王田令曰:“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


这些史料大致反映了豪族役使贫民的状况,其中“见税什五”是最显著的标志。马援“与田户中分”,正是“见税什五”,故其役使之“田户”和牧户,很可能是这样的贫民。

仲长统《昌言·理乱篇》说:东汉“豪人”不仅有“奴婢千群”,还有“徒附万计”。《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页。“徒附”一词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无从考证其确切含义。但《昌言》既将“奴婢”和“徒附”并称,徒附应和奴婢一样也是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杨联陞认为:“徒附”是豪族家“依附的小农”,主要“从事农作”,是“半自由人”。杨联陞:《东汉的豪族》, 《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29页。唐长孺认为:“所谓徒附当即隶属豪人的封建依附者。”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13、14页。崔寔《政论》:“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崎岖,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726页。文中“上户”无疑指豪族。“下户”,宇都宫清吉认为指“徒附”,亦即所谓“小作者”。宇都宫氏所说的“小作者”,专指丧失了自己的土地、不得不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见宇都宫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九章《僮約研究》,第315、320页。以上看法大致不错。而五井直弘又进一步指出:这种“徒附”与宁成所役使的“贫民”大体相同,与曹魏的“屯田民”也非常相似。五井直弘:《漢代の豪族社会と国家》,名著刊行会,2001年,第13页。笔者认为,这是更为敏锐的观察。唯其将《昌言》误作《汉书·食货志》,应予更正。

从曹魏政府与“屯田客户”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来看,汉末三国以后的依附农民“客”,应当是由“贫民”而非由“宾客”演化而来。《三国志》卷三八《麋竺传》:“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僮客就是奴客。这种与奴连称的“客”,应当是麋家役使的“贫民”。《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以豪杰役使徙云阳。”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豪族役使乡里贫民,不无可能。但从前引第五伦筑营壁,“宗族闾里争往附之”,樊重“赈赡宗族,恩加乡闾”,朱晖“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童仲玉“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等记载看,“乡里人”也是豪族团结依靠的对象,因而也常常受到豪族的赈赡。岡崎文夫认为:“宗族和乡党决不是对立概念”, “所谓‘九族’,可以认为也包含了‘州里’,反之亦同。”岡崎文夫:《魏晋南北朝通史》,弘文堂書房,第427页。刘增贵指出:“在古代聚落的基层结构中,邑里成员关系密切……形成休戚相关的共同生活圈”,因而“乡党的重要性不下于亲族”。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邢义田、林丽月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23、124页。这些说法揭示了汉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注8因此,豪族役使的贫民应该多是外乡人,他们后来被称为“客”,或许就是这个缘故。

注8张鹤泉认为:东汉“乡里居民的分布”, “已经呈现出同血缘、同宗族化的倾向”,因而“在东汉乡里中,主要应该是以宗族组织相联系的居民”。(《东汉宗族组织试探》, 《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16页)而杜正胜据《偃师侍廷里买田约束石券》和《犀浦东汉残碑簿书》指出:“汉代基层聚落的成员关系,血缘因素不能估计太高”。(《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196、197页)

除“贫民”外,奴婢也是东汉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学界的研究已经证明,西汉大土地所有者多役使奴婢从事生产。《史记》卷一〇〇《季布传》载:大侠朱家曾买“家僮数十人”而“置之田”。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之“遗册”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操锄”大婢、“将田操锸”大奴、“刍牛”小奴、“耕大奴”等若干人。《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 《文物》1975年第9期。这是奴婢被用于田间耕作的铁证。汉武帝的算缗令、师丹的限田限奴之议和王莽的王田令,都将“田”与“奴婢”并提,则表明这种现象相当普遍。东汉的情形也大致相同,奴婢和田地一样仍是重要财产。樊重田庄中的主要劳动者就是“童隶”。马援诸子“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57页。薛包分家时,“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其朽败者”。《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传》,第1295页。济南王刘康“多殖财货……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第1431页。仲长统眼中的“豪人”则皆“膏田满野,奴婢千群”。东汉《郑子真宅舍残碑》有“宅舍奴婢财物”之句,《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有“平生素以奴婢田地分与”他人之语。《隶释》卷一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62页。《四川郫县东汉残碑簿书》记录了二十几户人家的财产情况。其中除田、舍、牛之外,也有奴婢,如“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 “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 “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立,并……”。这些奴婢的主人都不太富有,“田”最多的有“二顷六十”亩,最少的只有“卅□亩”。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 《文物》1974年第4期。参高文:《汉碑集释·犀浦东汉“簿书”残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5、266页。他们的奴婢不大可能只从事家务劳动,应当多被用于各种生产活动。

关于东汉豪族以宗族、宾客为“部曲”的说法,也有稍加辨析的必要。据《续汉书·百官志》将军条,汉朝军队编制分营、部、曲、屯四级,部和曲是其中两级的名称。以此为基础,“部曲”连称,有时指军事编制。如《汉书》卷五四《李广传》称:李广统军“行无部曲行阵”,不按编制行进和驻扎,“人人自便”。有时泛指军队。如《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刘秀命融“勉循士民,无擅离部曲”。东汉末年,又用来指称将领。如同书卷六〇《蔡邕传》:“董卓宾客部曲议欲尊卓比太公,称尚父。”或指称士兵。如同书卷三八《度尚传》:为荆州刺史,“躬率部曲,与同劳逸”。新莽末年,豪强骤起,所率军队亦称“部曲”。如铜马、大彤等部,皆“各领部曲,众合数百万人”。《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16页。这些军队,在刘秀平定天下的过程中,或被消灭,或被收编,或被遣散。自那之后直至东汉末年战乱暴发前,豪族不可能拥有成建制的军队,少量守护田庄的家兵,则未见被称作“部曲”的例子。

东汉初年,常见豪族率宗族、宾客起兵的记载。如刘植“与弟喜、从兄歆率宗族、宾客,聚兵数千人据昌城”;阴识“率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往诣伯升”;耿纯“与从昆弟、宿、植共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老病者皆载木自随,”投奔刘秀。《后汉书》卷二一《刘植传》,第760页;卷三二《阴识传》,第1129页;卷二一《耿纯传》,第762页。在这样的豪族集团中,老弱妇孺居多,青壮男子可能会参与作战,但也不是军中士卒的主体。例如耿纯,先被更始大将李轶“拜为骑都尉,授以节,令安集赵、魏”,手下可能已经有了一支军队。投奔刘秀后,又拜为“前将军”,三弟、宿、植为“偏将军”,皆统兵“居前”,冲锋陷阵。所率军队肯定不止“宗族、宾客二千余人”。射犬一战,足以证明这一点。史载:


纯军在前,去众营数里,贼忽夜攻纯,雨射营中,士多死伤。纯勒部曲,坚守不动,选敢死二千人,俱持强弩,各傅三矢,使衔枚间行,绕出贼后,齐声呼噪,强弩并发,贼众惊走,追击,遂破之。


耿纯能从军中选出敢死之士二千人绕到贼后,留在营中的士卒当然更多。而其宗族在这次战役中,非但不是主力,反而成为累赘。故事后刘秀对耿纯说:“军营进退无常,卿宗族不可悉居军中。”遂“以纯族人耿伋为蒲吾长,悉令将亲属居焉”。《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第761—763页。刘植、阴识也都被刘秀拜为将军,并统兵作战,手下必有一支军队,而宗族、宾客当亦非主力。《后汉书》卷一六《寇恂传》:恂率大军镇守河内,而董崇却说“今君所将,皆宗族昆弟也”。可见,史传中关于某某“率宗族、宾客”若干人的记载,强调的主要是豪族的动向,而非其军队的规模,对此不可理解得太实。

东汉末年也有豪族率宗族、宾客起兵的例子,情形与东汉初年大致相同。如《三国志》卷一六《任峻传》:“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愿从太祖。”卷一八《许褚传》:“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以众归太祖。”李典的例子最为典型。《三国志》卷一八《李典传》:


典从父乾,有雄气,合宾客数千家在乘氏。初平中,以众随太祖……吕布之乱,太祖遣乾还乘氏……(乾卒)太祖使乾子整将乾兵……整卒,典徙颍阴令,为中郎将,将整军,迁离狐太守。时太祖与袁绍相拒官渡,典率宗族及部曲输谷帛供军。绍破,以典为裨将军,屯安民……北渡河……从围邺……围高干于壶关,击管承于长广,皆破之……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太祖笑曰:“卿欲慕耿纯邪?”……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太祖嘉之,迁破虏将军,与张辽、乐进屯合肥。


仔细分析这段文字,可以得到以下信息。首先,李典的“部曲”是由李乾的“宾客”转化而来。李乾“以众随太祖”后,参加了几次战役,“破黄巾于寿张,又从击袁术,征徐州”。其间,李乾的部众应有所扩充,并编为军队,其宾客中的青壮男子可能在军中充任将士,故改称“部曲”。李乾死后,曹操命李整“将乾兵”,李整死后又命李典“将整军”,都表明这支队伍已不是单纯的豪族武装。其次,文中所谓“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应是军中宗族和部曲的家属。自从曹操“遣乾还乘氏”后,他们就一直“居乘氏”,后又迁居邺,而不再随军。乘氏距官渡不远,故官渡之战时,李典曾率他们“输谷帛供军”。除此之外,李典屯安民、转战邺、壶关、长广及屯驻合肥时,这些家属皆未参与。第三,曹操消灭袁绍势力后,将幕府迁至邺。李典徙“宗族、部曲”于邺,是以他们为人质换取曹操的信任,故曹操“嘉之”。豪族臧霸也有类似举动,“求迁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曹操同样很高兴,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并也将之比作“耿纯焚室舆榇以从”。《三国志》卷一八《臧霸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37页。

众所周知,曹魏有“士家”制度,士卒的家属多居邺。参阅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1页。但李典、臧霸皆为豪族,其宗族、宾客应非“士家”。唐长孺指出:曹魏的士家制和孙吴的世袭领兵制,“是大姓豪门家兵的模拟和扩大”。由于“家兵”身份低贱,故国家“士兵的身份”也“甚为低落”。见氏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59、60页。这一论断精辟而深刻。可以斟酌商榷的是,豪族的家兵可能不是来自宗族和宾客,而是来自“奴客”。汉末豪族的宗族、宾客动辄数千家万余口,不大可能都由豪族供养。其中大部分恐怕要受豪族役使,从事各种生产和军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社会地位自然有所下降,但与“家兵”和“士家”仍然不同。

上引《任峻传》有“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之语。据此,“家兵”似在“宗族”和“宾客”之外。宇都宫清吉认为:“这种‘家兵’不是‘宗族’,也不是‘宾客’”,而是一种由“僮仆之类”组成的“私兵”。宇都宫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十一章《漢代における家と豪族》,第447页。其说是。“家兵”活跃于东汉末年。如《三国志》卷九《曹洪传》:“洪将家兵千余人。”卷一八《吕虔传》:“太祖在兖州……以为从事,将家兵守湖陆。”但其形成应当较早。前引司马彪《续汉书》描述樊重田庄之副业,有“兵弩器械”一项,当是用来装备家兵的。《四民月令》:


二月,“顺阳习射,以备不虞”。

三月,“农人俟时而种……蚕农尚闲,可利沟渎,葺治墙屋,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蚕农”,原文误作“蚕晨”,今据贾思勰《齐民要术》卷三《杂说》改,见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82年,第165页。

八月,“刈萑苇刍茭,凉燥可上弩,缮治檠锄,正缚铠弦,遂以习射”。

九月,“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729—731页。


这段材料除可表明豪族多有家兵之外,还透露出其家兵系由田庄中的“农人”充当。特别是三月、八月两条中,“兵”事显然是“农”事、“工”事的延伸。前已论及,东汉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主要是“贫民”和“奴婢”,汉末三国以后常被称作“奴客”。他们除须从事农副业生产外,很可能也要承担保护田庄的任务。及至汉末,这些“奴客”大量转化为“家兵”,随豪族卷入了战争。《后汉书》卷七一《朱俊传》:拜交趾刺史,“令过本郡,简募家兵”。李贤注:“家兵,僮仆之属。”此说并非无据。《三国志》卷五五《甘宁传》注引《吴书》曰:“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这八百僮客应当就是甘宁的家兵。前引《三国志·麋竺传》说:麋家有“僮客万人”,麋竺后以“奴客二千”赠刘备,备“于时困匮,赖此复振”。刘备当时正转战徐州,这二千“奴客”肯定是给刘备充当士兵的,而此前应是麋竺的家兵。

与豪族武装有关的,还有所谓“兵长”和“渠帅”。《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彭宠攻朱浮,浮“遁走,南至良乡,其兵长反遮之”。李贤注:“兵长,兵之长帅也。”卷一《光武帝纪》:刘秀破降铜马、高湖、重连等军,“封其渠帅为列侯”。李贤注:“渠,大也。”卷二八《桓谭传》载谭上疏曰:“臣谭伏观陛下用兵,诸所降下,既无重赏以相恩诱,或至虏掠夺其财物,是以兵长渠率,各生狐疑,党辈连结,岁月不解。”文中“兵长”、“渠率”并提,说明它们性质相近。东汉初年,“兵长”和“渠帅”多是乘乱而起、作威作福的各种暴动武装的首领。其中多数应是豪族,他们的军队则是豪族武装。杜林说:“草创兵长,卒无德能,直以扰乱,乘时擅权,作威玉食。”《续汉书·五行志三》韦昭注引《东观书》,第3307页。大致勾画出他们的特征。

不过,这种豪族武装只存在于东汉初年战乱之时和战乱刚刚平息的一段时间内。建武八年,杜林指出:刘秀灭张步后,其众“虽皆降散,犹尚有遗脱,长吏制御无术,令得复炽”,致使一些残存的兵长渠率依旧横行乡里,“小民负县官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续汉书·五行志》韦昭注引《东观书》,第3306、3307页。但这种情形并不是长期普遍存在的,不能用来描述东汉一代豪族武装的状况。在建武十六年因度田引起的暴乱中,我们最后一次看到“兵长”的活动。史称:“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7页。从“到则解散,去复屯结”一句来看,这些“兵长”及其旧属平时散在民间,与百姓无异,有事屯结,可形成小规模武装。他们能“攻劫在所,害杀长吏”,但无力同政府军队正面对抗。刘秀将他们镇压后,“徙其魁率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豪族脱离本土,成为孤家寡人。旧属失去“魁率”,也难以屯结起事。此举与西汉徙陵相似,收到较好的效果,“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在此后的历史记载中,“兵长”不见了,“渠帅”则主要用来指称少数民族首领。

总之,在东汉历史的大部分时间中,豪族不是一种军事存在,而是一种社会势力。他们占有大片土地,役使贫民和奴婢从事生产并守卫田庄。宗族和宾客则是他们干预世事的帮手和爪牙。东汉政府面对这一社会势力,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容忍大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不再企图根除土地兼并现象;另一方面,一系列旨在抑制豪族势力的政治措施悄然出台。

三、刘秀抑制豪族的政治措施

东汉初年,刘秀采取过一系列政治措施,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其中,裁减地方吏职、废罢郡国兵、放免奴婢、令列侯就国、强化吏治等项,都与抑制豪族有关。

先看裁减地方吏职。《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六年六月:“诏曰:‘夫张官置吏,所以为人(民)也。今百姓遭难,户口耗少,而县官、吏职所置尚繁,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省减吏员。县国不足置长吏可并合者,上大司徒、大司空二府。’于是条奏并省四百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刘秀此诏要求裁减的是两项内容,一是县级政府,二是地方吏职。二者存在一定关联,但不是一码事。

《续汉书·郡国志五》:“世祖中兴,惟官多役烦,乃命并合,省郡、国十,县、邑、道、侯国四百余所。”据《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西汉末年有郡、国一百零三,县、邑、道、侯国一千五百八十七。经刘秀裁减后,应有郡、国九十三,县、邑、道、侯国一千一百多。明帝以后出现反弹,“明帝置郡一,章帝置郡、国二,和帝置三,安帝又命属国别领比郡者六”,共新置郡级机构十二,“又所省县渐复分置”,但为数不多。到顺帝时,“凡郡、国百五,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郡级机构比西汉还多了两个,县级机构则仍比西汉少四百零七。所以,刘秀此次裁撤地方官府,主要成果是减少了四百多个县级机构。周明泰《后汉县邑省并表》对比《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所载县、邑、道、侯国,其中“前汉有而后汉无者四百五十四”。见《二十五史补编》,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5年,第2069页。

四百多个县级机构,占原有总数的四分之一,将其并省自然会减少同样比例的令、长、相及其属吏。刘秀此时尚未统一关陇河西巴蜀,所并省的县级机构当主要集中在河北山东地区。在这个范围内,其所占比例当然更高,但也不会达到“十置其一”的程度。细味诏书语气,所谓“省减吏员”,当不限于被裁撤的郡县机构的吏员,而是普遍减省山东、河北各州、郡、县的吏员编制。唯其如此,所减吏员才会大大多于四分之一,以至有“十置其一”之说。

东汉初年,“百姓虚耗,十有二存”。《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记》,第3388页。经刘秀一朝休养生息,户口也仅及西汉末年的三分之一强。《汉书》卷二八《地理志》载西汉平帝时户口数为:12233062户,59594978口。《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记》载刘秀中元二年户口数为:4279634户,21007820口。刘秀以“户口耗少”、“官多役烦”为由省减吏职,以节省财政开支,自是顺理成章。但我们知道,汉朝地方官府的属吏皆用本地人,且通常被豪族所把持。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章,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刘秀大量裁减其编制,势必削弱豪族在当地的政治势力。从当时形势看,这很可能也是刘秀的目的之一。

再看废罢郡国兵。《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七年三月,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注引《汉官仪》曰:“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肆课试,各有员数。”所谓“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都是郡国兵,都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2页。负责统领和训练他们,训练方式就是“常以立秋后讲肆课试”,即所谓“都试”。《后汉书》卷一八《耿弇传》:“常见郡尉试骑士,建旗鼓,肄驰射。”所指便是都试的情形。《续汉书·百官志五》:“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注引应劭曰:“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是刘秀罢都尉后,郡国仍可临时设置都尉,发兵镇压“剧贼”,但“都试”从此取消了,郡国兵的战斗力势必大大削弱。

建武六年,刘秀刚刚平定山东,局势尚未稳定,又挥师西进,准备讨伐隗嚣、公孙述,前线后方都需要军队。那么他为何要下令废罢都尉和郡国兵呢?《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吴汉围隗嚣于西城,刘秀敕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吴汉不听,打了败仗。此例或可说明,郡国兵缺乏战斗力,不能攻坚,无助于对隗嚣、公孙述的讨伐。但让他们守卫后方,还是可以胜任的,在当时形势下也是必要的。事实上,刘秀废罢郡国兵,削弱了后方郡国的军事力量,使之不能及时镇压当地的叛乱。前述建武八年刘秀西征隗嚣时,颍川、河东、东郡、济阴等地豪族群起反叛,迫使刘秀率大军返回,就是一个例子。建武十六年青、徐、幽、并等州大姓反抗度田的叛乱,也是一个例子。其后,类似问题仍时有发生。故应劭总结说:


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辨,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应劭《汉官》,第3622页。


刘秀不顾如此严重的负面效应而推出这一举措,当是为了削弱地方军事力量,防止各地割据势力死灰复燃。东汉初年的豪族武装,每每利用郡国兵制度征发士卒,割据一方。张步就是这样。故耿弇击败张步后,“勒兵入据其城,树十二郡旗鼓,令步兵各以郡人诣旗下……罢遣归乡里。”事见《后汉书》卷一九《耿弇传》,第712页。刘秀若不废罢郡国兵,后来发生的那些叛乱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震动。两害相权取其轻,刘秀的做法可以理解。

放免奴婢更与豪族直接相关。据《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刘秀发布过一系列相关诏令:


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五月,“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执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十一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

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

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

十四年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


这些诏令中,只有建武十一年的三条旨在稍稍提高奴婢的法律地位,其他六条都是要让战乱中沦为奴婢的人恢复庶人身份。前已述及,东汉时期奴婢仍是重要财产,是豪族役使的主要对象,而在战乱中能略取大量奴婢者当然多是豪族。刘秀在统一战争中,每占领一个地区,都要发布针对奴婢问题的诏令,矛头显然是指向各地豪族的。

东汉功臣皆封列侯。《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二年正月,“封功臣皆为列侯,大国四县,余各有差”。其后又不断有部将和降将封侯。建武十三年四月,战争结束,“于是大飨将士,班劳策勋,功臣增邑更封,凡三百六十五人”。其中属于刘秀集团核心成员的不过三十余人,其他人员成分很杂,有核心成员的父兄子弟,也有铜马渠帅、更始旧将及各地降将等刘秀不大信任的外围成员。参万斯同:《东汉云台功臣侯表》、黄大华:《东汉中兴功臣侯世系表》,见《二十五史补编》,第1923—1931页。这些人大多原本就是豪族,封侯之后成为贵族,势力更大。令列侯就国便是刘秀针对他们采取的一项措施。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是岁……始遣列侯就国。”当时,刘秀正准备西征隗嚣,主要功臣大多仍在军中统兵或在朝中任职,奉诏就国的只有耿纯、邳彤两人。《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


为东郡太守……时发干长有罪,纯案奏,围守之,奏未下,长自杀。纯坐免,以列侯奉朝请……六年,定封为东光侯。纯辞就国,帝曰:“文帝谓周勃‘丞相吾所重,君为我率诸侯就国’,今亦然也。”纯受诏而去。


同卷《邳彤传》:


建武元年,更封灵寿侯,行大司空事。帝入洛阳,拜彤太常,月余日转少府,是年免。复为左曹侍中,常从征伐。六年,就国。


耿纯此前因过免官,邳彤免少府后任侍中,也是闲职。当时就国的还有伏湛。《后汉书》卷二六《伏湛传》:“为大司徒,封阳都侯……(建武五年十一月)坐策免。六年,徙封不其侯,邑三千六百户,遣就国。”由此看来,建武六年就国的列侯多是无职任者,耿纯是其中功劳最大的,故刘秀将他比作周勃。两年后,东郡发生叛乱,耿纯因“威信著于卫地”而复任东郡太守。邳彤、伏湛未再任职,其他就国的列侯想必也很少有重新受到任用者。

侯国隶属于郡,置相一人,“主治民,如令、长”, “不臣”于列侯。列侯在封国内但食租税,无治民权。不仅如此,他们还要受到郡守和国相的严格监管。上引《耿纯传》注引《续汉书》载:耿纯原为高阳侯,就国前“上书自陈,前在东郡案诛涿郡太守朱英亲属,今国属涿,诚不自安”,刘秀“乃更封纯为东光侯”,国属渤海郡。连耿纯都怕受到郡守的报复,列侯就国后的处境可以想见。《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和帝夺外戚窦氏之权,将窦宪兄弟“遣就国……为选严能相督察之”。此事表明侯国相有督察列侯的权力。卷八二《方术公沙穆传》:“迁缯相。时缯侯刘敞……所为多不法,废嫡立庶,傲很放恣。穆到官……乃上没敞所侵官民田地,废其庶子,还立嫡嗣。其苍头儿客犯法,皆收考之。”这更是侯国相督察列侯的生动事例。建武二年刘秀封功臣时下诏曰:“人情得足,苦于放纵,快须臾之欲,忘慎罚之义。惟诸将业远功大,诚欲传于无穷,宜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栗栗,日慎一日。”授印绶时又策曰:“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敬之戒之。”《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26页。反复告诫他们要遵守法令,可见对他们能否在社会上安分守己颇为担心。将无职任的列侯遣就国,当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监管。

以上措施都比较隐蔽,力度也有限,故得以顺利实施,但不能根本扭转豪族势力猖獗的形势。相对而言,强化吏治是刘秀抑制豪族的主要手段,也正是在这个方面,东汉王朝遇到了真正的挑战。

四、吏治苛刻问题

抑制豪族本来就是汉代地方官的重要职责。武帝设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与豪族有关。《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第742页。东汉建立后,有效抑制豪族,更是地方官的首要任务。马援任陇西太守,“任吏以职,但总大体”,诸曹白外事,辄曰:“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烦……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太守事耳。”《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36页。周纡“拜洛阳令,下车先问大姓主名,吏数闾里豪强以对。”《后汉书》卷七七《酷吏周纡传》,第2494页。在这一背景下,地方官严厉打击不法豪族的事屡见不鲜。如《后汉书》卷七七《酷吏李章传》:


光武即位,拜阳平令。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章到,乃设飨会,而延谒纲。纲带文剑,被羽衣,从士百余人来到。章与对燕饮,有顷,手剑斩纲,伏兵亦悉杀其从者,因驰诣坞壁,掩击破之,里人遂安。


卷七六《循吏任延传》:


(建武中)拜武威太守……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绀少子尚乃聚会轻薄数百人,自号将军,夜来攻郡,延即发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


刘秀多次为这样的官吏撑腰,表明他支持此类做法的态度。其中,董宣的例子最为典型。《后汉书》卷七七《酷吏董宣传》载:宣为北海相,“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为当有死者,丹乃令其子杀道行人,置尸舍内,以塞其咎”。宣得知后,“即收丹父子杀之。丹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操兵诣府,称冤叫号”,宣又将之悉收系狱“尽杀之”。这三十余人罪不至死,青州遂奏宣杀人多滥。宣坐征廷尉,被判死刑。刘秀得知后,“驰使驺骑特原宣刑”,将他保了下来,后又“特征为洛阳令”。他上任后,一如既往,执法如山。“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骖乘”,董宣“驻车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公主“还宫诉帝”,刘秀起初“大怒,召宣,欲箠杀之”,既而又令宣“诣太官赐食”,并“赐钱三十万”,以示奖励。公主不解,曰:“文叔为白衣时,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刘秀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从此,董宣“搏击豪强,莫不震栗”。

湖阳长公主是刘秀的姐姐。刘秀连她的面子都不给,对其他贵戚可想而知。宗室中比湖阳长公主更尊贵的只有赵王刘良了。刘秀对他也轻易不给面子。《后汉书》卷二九《鲍永传》:


建武十一年,征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慎。乃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帝常曰:“贵戚且宜敛手,以避二鲍。”其见惮如此。


据李贤注引《东观记》,刘良入城门时与中郎将争道,叱其“旋车”,又召门候“诘责”,令其“叩头都道,奔走马头前”。鲍永认为刘良作为“诸侯番臣”,对“帝城门候”“肆意加怒”,是对皇帝的“大不敬”,遂弹劾之。刘秀虽未处罚刘良,但对鲍永的做法表示了赞赏。直到刘良临死用最后一次行使特权的机会为其友李子春求情,刘秀才勉强破了一次例。《后汉书》卷二六《赵憙传》:


拜怀令。大姓李子春先为琅邪相,豪滑并兼,为人所患。憙下车,闻其二孙杀人事未发觉,即穷诘其奸,收考子春,二孙自杀。京师为请者数十,终不听。时赵王良疾病将终,车驾亲临王,问所欲言。王曰:“素与李子春厚,今犯罪,怀令赵憙欲杀之,愿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无复言。既薨,帝追感赵王,乃贳出子春。


所谓“吏奉法,律不可枉”是刘秀加强吏治的基本原则。他曾在诏书中反复强调“有司修职,务遵法度”, “其令有司各修职任,奉遵法度”。《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50、52页。根据这一原则,他不仅支持个别官吏严厉打击不法豪族,更普遍要求所有官吏尤其是郡县亲民之吏严格执法。《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又载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文中“二千石”指郡国守相,“长吏”指县令长。参邹水杰:《秦汉“长吏”考》, 《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这两段文字说的是,刘秀为了督促郡县强化吏治,对监察制度进行了改革,省去三公案验程序,由尚书直接根据州的弹劾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这项改革提高了监察效率,也增强了处罚力度,致使郡县长官纷纷落马。《朱浮传》描述当时情形说:“帝以二千石、长吏多不胜任,时有纤微之过者,必见斥罢。”朱浮也在上疏中说:“今牧人之吏,多未称职,小违理实,辄见斥罢。”所谓“纤微之过”、“小违理实”,可能包括郡县长官自身的轻微违法行为,但主要应指他们不能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地履行职务,故“斥罢”他们的理由是“不胜任”、“未称职”。

根据同样的原则,刘秀对公卿尚书等中央官吏也严加督责。建武初年,三公皆用功臣,吴汉任大司马,邓禹任大司徒,王梁任大司空,但都统兵在外,不理朝政。不久,大司徒和大司空便改由文吏担任了。《后汉书》卷二六《伏湛传》:“光武即位,知湛名儒旧臣,欲令干任内职,征拜尚书,使典定旧制。时大司徒邓禹西征关中,帝以湛才任宰相,拜为司直,行大司徒事。车驾每出征伐,常留镇守,总摄群司。建武三年,遂代邓禹为大司徒。”同卷《宋弘传》:“光武即位,征拜太中大夫。建武二年,代王梁为大司空。”只有大司马一职长期由吴汉担任。建武二十年吴汉薨,又用功臣刘隆行大司马事。建武二十七年,改大司马为太尉,始任文吏赵憙。《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帝方以吏事责三公,故功臣并不用。”范晔所谓“退功臣,进文吏”便是指此而言。而刘秀改用文吏任三公,主要是为了便于以吏事责之。

《贾复传》注引《东观记》说:刘秀不用功臣,是为了避免他们“以吏职为过”而丧失爵土。可见以“吏事”责之,意味着有过必罚。建武前期,三公每每因微过被罢免,甚至下狱处死。大司徒中,伏湛因“时蒸祭高庙,而河南尹、司隶校尉于庙中争论,湛不举奏,坐策免”。韩歆“好直言,无隐讳”,激怒了刘秀,被“免归田里”,又“遣使宣诏责之”,被迫自杀。《后汉书》卷二六《侯霸传》,第903页。欧阳歙因任汝南太守时“臧罪千余万”而下狱死。《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第2556页。戴涉“坐入故太仓令奚涉罪”下狱死。《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72页。大司空中,宋弘“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后汉书》卷二六《宋弘传》,第905页。朱浮“坐卖弄国恩免”。《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5页。范晔感叹说:“光武、明帝躬好吏事,亦以课劾三公,其人或失而其礼稍薄,至有诛斥诘辱之累。任职责过,一至于此。”同上书,第1146页。九卿自明帝以后甚至要受“扑罚”,如顺帝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后汉书》卷二一《左雄传》,第2022页。尚书更时常遭受体罚。《后汉书》卷二九《申屠刚传》:“时内外群官,多(光武)帝自选举,加以法理严察,职事过苦,尚书近臣,至乃捶扑牵曳于前,群臣莫敢正言。”同书卷四一《钟离意传》:“(明)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故公卿大臣数被诋毁,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拽。尝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崧走入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郎出!'”

在刘秀及明帝的严厉督责下,“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后汉书》卷四一《钟离意传》,第1409页;卷三三《朱浮传》,第1143页。官场中迅速形成严猛苛刻的风气。史家对此多有描述:


《后汉纪》卷六《光武皇帝纪》:“是时……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后汉纪》,第99页。

《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

卷六六《循吏传序》:“建武、永平之间,吏事刻深,亟以谣言单辞,转易守长。”

卷四六《陈宠传》:“肃宗初……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

卷二六《韦彪传》:“世承二帝(光武、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


刘秀和明帝大力强化吏治收到一定效果。故朱浮称:“陛下清明履约,率礼无违,自宗室诸王、外家后亲,皆奉遵绳墨,无党执(势)之名。至或乘牛车,齐于编人。斯故法令整齐,下无作威者也。”《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3页。范晔称:“自中兴之后,科网稍密,吏人之严害者,方于前世省矣。”《后汉书》卷七七《酷吏传序》,第2488页。华峤《后汉书》曰:“世祖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总揽威柄,权不借下……断狱号居前世之十二。”薛莹《汉记赞》曰:“明帝……断狱希少,有治平之风。”皆见《太平御览》卷九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436页。“十二”、“希少”云云不免过誉,但豪族敛手、治安好转应是事实。

然而严猛苛刻的吏治是双刃剑,在有效抑制豪族势力的同时,也大量伤及无辜百姓,造成许多冤狱。《后汉书》卷四一《宋均传》:“均……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污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所由而作。”《后汉纪》卷九《明帝纪》载宋均语曰:“国家喜文法吏,以足止奸也。然文吏习为欺谩,而廉吏清在一己,无益百姓,流亡、盗贼所由而作也。”《后汉纪》,第178页。“宋均”当作“宗均”。参《资治通鉴》卷四四胡三省注,第1413页。刘秀和明帝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诏:“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建武五年诏:“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建武十八年诏:“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同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八年十月诏有“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之语。

在刘秀看来,冤狱过多的原因,除刑法过重之外,主要是“残吏”太多。而朱浮认为,残吏太多的局面是刘秀一手造成的,在他的“明察”之下,“刺举之吏”不仅苛刻,“兼以私情容长憎爱,在职皆竞张空虚,以要时利,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 “或因睚眦以骋私怨,苟求长短,求媚上意。二千石及长吏迫于举劾,惧于刺讥,故争饰诈伪,以希虚誉”。《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2、1143页。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吏治狱势必宁枉勿纵,宁重勿轻。加上贪酷之吏徇私舞弊,“狱多冤结”便不可避免。豪族有权有势,有罪吏尚不敢问,蒙冤之事肯定较少,遭残吏迫害的狱中“冤人”当然多是普通百姓。史称刘秀度田时,“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后汉书》卷二二《刘隆传》,第780页。“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注引《东观记》,第66页。明帝也在诏书中指出:“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郡县每因征发,轻为奸利,诡责羸弱,先急下贫。”《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111页。可见“残吏”侵刻百姓的现象相当严重。

朱浮曾劝刘秀:“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愿陛下游意于经年之外,望化于一世之后。”《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2页。钟离意也曾上书明帝,“陈升平之世,难以急化,宜少宽假”。《后汉书》卷四一《钟离意传》,第1410页。他们都认为光武、明帝望化心切,“苛察欲速”,是导致吏治苛刻的根源。章帝初,陈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


史称:“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第1549页。今案《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确有不少言及慎选举、进柔良、退贪猾、理冤狱、赈贫民、轻刑罚等内容的诏书。元和二年正月诏更详细阐述了章帝关于吏治的主张:


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魏文帝曾称:“明帝察察,章帝长者”。范晔论曰:“章帝素知人厌明帝苛切,事从宽厚。感陈宠之义,除惨狱之科。深元元之爱,著胎养之令……平徭简赋,而人赖其庆……谓之长者,不亦宜乎!”

章帝以降,禁苛暴、尚宽厚成为东汉朝廷的既定方针,相关诏书不绝于史。如:


章帝建初五年三月诏:“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第139、140页。

和帝永元十二年三月诏:“数诏有司,务择良吏。今犹不改,竞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虚名,委任下吏,假执行邪。是以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诈起。巧法析律,饰文增辞,货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

十六年七月诏:“今……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后汉书》卷四《和帝纪》,第182、186、192页。

安帝元初四年七月诏:“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后汉书》卷五《安帝纪》,第227页。

冲帝永憙元年五月梁太后诏:“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将二千石、令长不崇宽和,暴刻之为乎?”《后汉书》卷六《质帝纪》,第278页。


然而风气既成,积重难返。章帝时第五伦说:“诏书每下宽和,而政急不解……咎在俗敝,群下不称故也。”《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第1400页。顺帝时李固说:“伏闻诏书务求宽博,疾恶严暴,而今长吏多杀伐致声名者必加迁赏,其存宽和无党援者辄见斥逐。是以淳厚之风不宣,凋薄之俗未革。”《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第2074页。桓帝时襄楷仍说:“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顷数十岁以来,州郡玩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长吏杀生自己,死者多非其罪,魂神冤结,无所归诉,淫厉疾疫,自此而起。”《后汉书》卷三〇《襄楷传》,第1078页。

非但如此,禁苛暴、尚宽厚的方针还成了贪官污吏的保护伞。如顺帝时,司隶校尉虞诩奏弹大臣和当权宦官的“臧罪”,却遭致“百官侧目,号为苛刻”,受到三公的弹劾。《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第1870页。朝廷放松了对官吏的督责,“州曰任郡,郡曰任县,更相委远”,同上。致使贪赃枉法现象更加严重,豪族的活动也出现反弹。


《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和帝时,“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卷六一《左雄传》:安帝时,冀州“多豪族,好请托”, “贪滑二千石”多“与交通”。

卷五一《陈龟传》:顺帝时,“三辅强豪之族,多侵枉小民。”

卷六七《党锢苑康传》:桓帝时,“太山……郡内豪姓多不法……夺人田宅”。

《党锢夏馥传》:顺桓之际,“陈留圉……县高氏、蔡氏,并皆富殖,郡人畏而事之,唯馥比门不与交通,由是为豪姓所仇”。


官吏的“苛刻”“奸贪”,豪族的“并兼”“侵枉”,加上自然灾害的打击,使百姓生活日趋恶化,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治安状况也出现滑坡。史称:“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第1696页。范晔论曰:“安顺以后,风威稍薄,寇攘浸横,缘隙而生。”《后汉书》卷三八《张法滕冯度杨传论》,第1288页。

显然,在东汉人看来,吏治苛刻是一大顽疾。怎样才能根治这一顽疾?答案很简单:用“良吏”取代“残吏”。刘秀已经提出选举应“务进柔良,退贪酷”;明帝则指出“残吏放手”是因为“选举不实”,要求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章帝更宣称“政无大小,以得人为本”;和、安诸帝也反复强调“选举良才,为政之本”, “为政之本,莫若得人”, “忠良之吏,国家所以为理也”,“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辅不逮”。引文见《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39页;卷二《明帝纪》,第111页;卷三《章帝纪》,第133页;卷四《和帝纪》,第176页;卷五《安帝纪》,第217页;卷七六《循吏王涣传》,第2469页。和帝以降,特别是安帝时期,水、旱、蝗、地震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天人感应学说影响,时人普遍认为灾害因民怨而生,民怨则因“残吏”而起。这大大增强了朝野上下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形成对“良吏”的强烈期待。

这种期待,质朴浅显,却又来自历史深处。在东汉特定环境中,在已经确立的“柔道”、“德化”方针影响下,它具有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因而很快成为主流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世家大族的崛起,官僚士大夫集团的形成,及其对外戚、宦官势力的抗争等现象,又会表现出更深刻的历史意义。


(原载《文史哲》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