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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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有其他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担负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

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1983年7月1日,国家安全部成立。作为国务院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国家安全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大业,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安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安全厅、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根据需要设立国家安全机构和人员。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国家安全部领导。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确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行使相同的职权。本书各章节在论及公安机关时,均含国家安全机关。

根据我国的军事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侦查的专门机关。

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例如,海关总署下设缉私局,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下级海关设缉私分(支)局,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这些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具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