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项程序性工作
尽职调查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虽然尽职调查针对的是每一个具体的调查对象,每个调查对象所从事的行业、所发生的法律事件及其复杂程度等各不相同,各个委托人的需求以及尽职调查的目的也存在差异,导致每一次尽职调查都各有特点,但当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介入到某一并购或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中时,必须按照一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实务中,经过对尽职调查认识的逐步深入,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律师行业内已形成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程序,以利于有关尽职调查的进行及完成。以下述案例为例,尽职调查的进行及完成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的工作。
案例1
A公司拟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律师受A公司的委托,拟对C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包括C公司自身、分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属参股公司;必要时,还可能对B公司开展程度不同的尽职调查。C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为达到给后续尽职调查做好准备工作之目的,律师应:
(1)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尽职调查的人员、办公条件、时间等各方面的安排,并宏观掌握和控制尽职调查的进程。
(2)认准调查对象,为起草问卷清单打下基础,同时可对尽职调查的工作量作出初步估计。尽职调查总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调查对象进行,律师应通过各种可行的手段和方法获得调查对象的基础信息,了解要调查的对象是哪些,以制定有针对性的问卷清单。当然,对于复杂案例,没有通过审慎调查,律师无法得知所有作为个体的调查对象及其基本情况,为此,可根据以往经验确定调查对象的类别及每类调查对象的区分标准,如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并以该假定的类别制定分类问卷清单。至于具体有多少调查对象,则通过尽职调查予以确证。
(3)进行法律研究,该项工作应结合调查对象所处行业、具体业务、已知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为起草问卷清单以及审阅法律文件做好准备。
(4)起草问卷清单。一般情况下,律师要在给调查对象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委托人的实际需求,起草内容不同、详细程度各异的分类问卷清单,以分别适用于各类调查对象。
(5)严明律师现场制作的法律文件规范,主要包括工作底稿、存在的法律问题清单、补充问卷清单。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律师如认为有制定其他文件的必要,也应统一规范,以便律师在作为一个团队工作时,可统一工作标准。
当然,上述各项工作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作的内容、先后顺序上都可能有调整。比如,若仅针对一家调查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上述第二项、第五项工作可能就没有必要。又如,若律师团队非常熟悉和了解调查对象所从事的行业等各方面的情况,则上述第三项工作可能没有必要在该阶段以文字方式作出。
第二阶段:文件收集阶段
文件收集是尽职调查的第二阶段。从广义上讲,文件收集的主体可包括律师、资料提供方。本处的文件收集特指资料提供方根据律师提供的问卷清单收集文件,该等文件是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依据性材料。
当然,在文件收集过程中,除资料提供方根据律师要求收集文件外,律师也应发挥适当的配合作用,使得收集的文件在形式上更便于律师查询和审阅。此处所说的律师配合工作,主要包括出具文件收集的说明、组织培训及答疑。为了给律师文件审阅打下扎实的基础,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建议在实务中,律师应逐步重视该环节的工作。
第三阶段:文件审阅阶段
尽职调查的第三个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即文件审阅。在此期间,律师应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调查对象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有目的的调查和了解。文件审阅一般以一个调查对象为单位,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其进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法律事项:
(1)设立及历史沿革;
(2)主体的各项法律资格;
(3)业务经营;
(4)股东;
(5)对外投资;
(6)合同;
(7)债权债务和担保;
(8)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
(9)知识产权;
(10)保险;
(11)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2)环境保护;
(13)产品及服务质量;
(14)税务;
(15)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
(16)其他。
以上列示了尽职调查通常包括的一些方面,但具体到某个调查对象时,重点审查其哪些方面的法律事项,则要结合尽职调查实际所服务的项目情况(如并购业务还是证券业务)、调查对象的法律形态、调查对象在整个尽职调查标的中的重要程度、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期望等多个因素考虑。以尽职调查所服务的项目为例,并购业务和证券业务以及证券业务中的股票首发上市、增发、债券等,调查对象所需要了解的内容存在差异。并购业务主要考虑到委托人的需求,而证券业务主要考虑到监管机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若并购业务中的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内容没有清晰的概念和明确的需求时,律师还可参照证券业务的标准进行。又如调查对象的法律形态,若其为分公司,则不可能审查该调查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而调查对象在整个尽职调查标的中的重要程度不同,需要调查的方面也可能受到影响,比如同样是一个分公司,如果属于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则属于重点审查的范围;若属于参股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不对其开展或者仅开展较为基础的尽职调查。最后,有时委托人仅要求重点调查债权债务和担保、土地房产和固定资产之类的情况,则律师也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股东或对外投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对尽职调查提出要求,常见于并购业务中,对于证券业务,律师应根据法律规定,独立判断需要调查的内容,而更少受制于委托人意志的干扰和影响。
另外,对于同一个方面的法律事项,根据重要性和特殊性原则,考虑到调查对象不同、尽职调查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等因素,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也存在差异。通常,在起草问卷清单时,即应结合文件审阅的需求等各方面的因素,把所有问题考虑清楚,形成文字后,要求资料提供方收集。当然,这并不排除,随着文件审阅的情况以及尽职调查的深入,律师还会提出补充收集法律文件的需求。
第四阶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最后,律师在审阅文件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或体现尽职调查成果的汇报材料),以将经调查和了解后的结果向委托人出具。尽职调查成果的好坏,主要通过该报告予以体现。因此,掌握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技巧,也是律师提交满意答卷的关键环节。
从结构上,通常将尽职调查报告分成前言、重大事项提示、主文三个部分的内容。当然该结构也并非一成不变,根据项目情况也可作调整。从内容上,前言一般介绍尽职调查的背景,如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原因、调查对象的范围、调查内容、工作进程等;而重大事项提示拟将本次尽职调查发现的、需要着重予以解决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阐述;主文内容繁多,分成多个章节、从多个方面介绍本次尽职调查了解到的法律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一个调查对象为单位,分别阐述该调查对象各方面的法律事实。此外,对于律师认为需要特别详细阐释、或者委托人认为非常重要而应专门阐释的内容,律师也可以增加专项尽职调查报告作为第四部分。上述结构和内容的区分,目的在于主次分明地向委托人汇报尽职调查的成果,供委托人不同层次的人员阅读,如领导层面受限于时间约束,仅关注重要事项提示;而一般工作人员则可能仔细阅读主文的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的语言表达应尽量以最简练的文字表达较为丰富的有用信息,不拖沓;逻辑应清晰,阐释法律问题时既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又要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并作出适当的分析。在反映事实根据时,一般不建议律师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相关文件内原有语言文字进行重述,而应保持原始材料中的文字,且应全面反映其中的信息,避免断章取义。
除上述各阶段的工作外,律师还应做好尽职调查的收尾工作,将尽职调查收集的文件和资料,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归档。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尽职调查结束后,律师自己或其他律师可能会以原始文件为基础,复核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另一方面,当委托人为充分了解报告内所反映的调查对象法律事项,而要查看原始文件时,可能第一时间内需要律师将该文件翻阅出来,而不是向资料提供方提出查找要求。为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可要求资料提供方严格规范尽职调查文件收集和提供的方式,严明负责律师对补充尽职调查文件的整理。实践证明,如果上述工作到位,文件的归档即可在尽职调查结束时同时完成。
在此要强调的是,上文只是按照先后顺序描述了一般尽职调查的流程,实务中,各阶段的工作并非截然分开。比如,文件审阅时发现还有补充提供法律文件的需求,则应要求资料提供方继续收集和提供,并在收集后再行审阅。又比如,为使尽职调查达成其效果,律师一般在前期准备阶段做好法律研究工作,其中包括对调查对象所从事行业有关的法律研究,此时的法律研究有利于从应然的角度判断调查对象应具备哪些法律文件,并相应提出收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