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订立委托协议
尽职调查所服务的法律业务不同,或者同一法律业务上的委托人动机不同,律师从事的尽职调查在广度和深度上也相应存在差异。律师应根据上述特点,与委托人签署内容各异的委托协议,以约定委托人、律师各自在尽职调查中的权利、义务。一般而言,委托协议应主要明确:
·律师的服务内容,如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程度、工作时限、尽职调查结果的表现形式等;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委托人的配合、工作支持、支付律师费等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含保密义务);
·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声明;
·为推进工作进展,方便沟通,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自指定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律师服务费及其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委托协议的文本及有效性等。
实践提示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可能同时签署委托协议、保密协议。有时为简便起见,双方不单独签署保密协议,而在委托协议中直接设置保密条款。此外,尽职调查工作要求的时间通常非常紧张,而在开展工作前,如委托方及受托双方就委托协议的某些内容尚未达成一致,双方会先就尽职调查事项签署保密协议。总之,委托协议的签署采取哪种形式并非定式,而取决于开展工作当时的多重因素。
当接受委托后,律师应牢记:
·应向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的委托人提供服务,而非向参与项目的所有各方提供服务;
·应向委托人,包括其所有雇员在内的整体提供服务,而非仅仅向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的委托人授权代表或某个与律师事务所联系最多的个人提供服务;
·委托人与项目上的其他方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律师应通过尽职调查工作主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非参与项目的所有各方利益。不过,在此还要强调的是,并购业务与证券业务存在很大不同,在并购业务中,律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在证券业务中,律师要以尽职调查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规定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将其递交给监管机构及适当公开,以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了解法律现状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除对委托人负责之外,尽职调查也要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实践提示
并购中,首先,尽职调查资料由调查对象提供,放置于被调查方指定的资料室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现场工作时,与被调查方的人员接触最为密切。此时,如果被调查方并非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律师万万不可在尽职调查时与被调查方及其人员提起任何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当被调查方有意无意挑起这个话题时,建议岔开,聊一些无关痛痒的、更轻松一些的话题。
但在岔开话题时,现场律师应注意,不要让被调查方敏感地发现律师在拒绝其提问,比如直接回答“你们不是本所的委托人,我们不方便说”之类,这样的表述方式会加深被调查方与现场律师之间的矛盾,后续工作的开展将可能会存在人为不配合的情况。
此外,律师应正确认识委托协议的作用,它使律师开展尽职调查有了协议依据,并用以衡量律师的工作尺度:
·确立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相关项目上的法律地位,调查对象、委托人据此承认并进而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
·当调查对象对律师的工作存在抵触或排斥心理时,可通过委托协议要求委托人予以协调;
·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享有受托权利、承担受托义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实践提示
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深入,当律师调查的范围、内容明显超出委托协议约定时,律师可据此和委托人协商解决方案,如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但律师工作本质上是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故不建议在工作过程中与委托人据争议所服务的范围、内容,导致延误整个工作进程,也给委托人造成不好的印象。建议在相关工作进行时,适当提示委托人;在工作完成后,向委托人明示超过委托协议约定的工作量,并提出适当解决方案如调整服务费等。或者在接受委托前预计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将其解决方案直接写入委托协议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