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回应金融危机与经济发展方式调整方面还有改进空间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而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政策”目标,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能独立承担的。作为决策主体的政府,其任务在于制定和完善政策,因应经济与社会总体发展的时代要求,并注重不同政策间的协调。
在过去较长时间里,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不甚明显。如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出台了投入4万亿拉动内需的刺激政策,力求降低金融危机对我国的负面影响。但从投资数额的分布情况来看,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高达18000亿,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3700亿,生态环境方面3500亿,保障性安居工程至2800亿,而自主创新结构调整的投入则仅为1600亿,占总投入的4%。
即使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也没有及时回应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发展转型的立法。如没有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绿色技术等方面的发明激励政策、投资政策、专利申请与审查快捷程序或特别程序出台。这与寻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倡绿色生产,发展低碳经济,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等社会需要不符,也与各国竞相制定绿色专利申请与审查的特别程序的潮流格格不入。
此外,如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虽然就遗传资源等相关发明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与利益共享原则,但相关规定仍需细化并增强可操作性,否则,就难以实现在生物资源领域通过对发明利益之分享助推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之初衷。
(二)知识产权战略有待在国际、国内两条战线共同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知识产权战略需在国际、国内两条战线共同推进,在诸多方面有待加强、提高:
1.知识产权战略需在国际、国内两条战线共同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存在重视国内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忽视国际视野下的战略实施的问题,如较少考虑到国家产业发展与竞争战略、企业国际竞争战略,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知识产权危机监测预警与应急机制缺乏,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话语权争夺有等强化等。这使得我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改变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局面的初衷难以实现。
此外,即使是在国内层面,战略实施也在制度细化、政策配套等诸多方面仍需在多方面纵深推进。因此,今后的知识产权战略需在国际、国内两条战线共同推进,变被动为主动。
2.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率有待提高
诸多地区与行业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各地区知识产权战略与行业知识产权战略需统筹协调。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后,上海、广东、湖南等二十余省份先后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各行业也制定或着手制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纲要》实施效率仍有待提高,特别是与知识产权战略相关的财政、税收与金融等配套公共政策也有待统筹考虑、系统推进;而各地区战略与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之间有待统筹协调。
3.知识产权战略措施应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扎实推进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呈现的是“上热下冷”的局面,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推动并深入贯彻落实,但基层以及相当部分企业的主动性并不强。要改变企业被动应付的局面,需以专利制度为核心,辅之以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因势利导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其创造能力与知识产权竞争力。因此,知识产权战略措施突出强化企业的主体性。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制约了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发布与利用,也影响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这进一步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的增强。
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存在着数量较少、类型发展不均匀、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不高、服务内容单一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实践脱节,培养途径单一;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源自基层的自发知识产权文化普及的经验有待推广。
4.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绩效评价体系亟须构建,“重量不重质”的功利化倾向有待改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声势浩大地推进,从政策与文本层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但从实践中的效果看,缺少有力的信息沟通机制、绩效评价体系与评价机构。无论是实施成果、成本收益数据的收集,数据普查、交流、共享与决策信息平台系统的建设,还是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构与评价机构的配置,均重视不够。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纵深推进的阶段,科学、及时的评价体系的建构刻不容缓。
正由于缺少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的引导,各地方政府、行业乃至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地表现出“重量不重质”的功利化倾向。如不少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专利、驰名商标数量提出硬性指标,并设置相应的奖励政策。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驰名商标认定中弄虚作假及专利申请中片面追求数量等现象的发生,而企业乃至社会的竞争力并未得到实质性提升。
(三)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仍有待加强
1.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率不足,核心专利少
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工业制造大国,但我国企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所取得的发明授权比例较少。即使是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最强的中央企业,也缺少核心制造技术和高端产品开发能力,难以进入产业高端,而只在一些低端或中低端的产品和产业上赢得了国际竞争力,一些领域的关键生产设备目前仍需依赖进口,以技术进步求发展的机制尚未形成,工业新产品开发的技术约有70%属于外源性技术。相形之下,外国公司注重申请发明专利,并大多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发明专利。至2009年,在半导体、光学和发动机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依次为国内的2.2倍、2.9倍和3.1倍;在半导体领域外国有效专利占69.2%,光学领域外国有效专利占74.4%,计算机技术领域外国有效专利占61.1%,音像技术领域外国有效专利占79.4%;同时数据也显示,国内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超过5年的有46.4%,超过10年的有4.5%;而国外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超过5年的有81.2%,超过10年的有23.6%。这表明,国内创新主体的专利总体技术水平不高,核心专利少。
就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来看,尤其是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来看,近年来虽有好转,但形势仍不容乐观。2009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12.8万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2万件,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40.7%;2010年1月至6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6万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1万件,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55.4%,略高于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而且,我们在高技术领域,特别是在运输、声像技术、发动机、光学、半导体、医学技术和电气设备等诸多高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授权量仍是国外领先。
上述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我国亟须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配套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长效激励机制。
2.研发投入不足
知识创新需要的研发资金和物质条件,研发投入规模与水平是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物质条件,更是衡量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指标。2005年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为1.3%,2007年达到1.42%,2008上升到1.54%,这一投入量低于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与创新型国家2.2%投入差距明显,与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的研发投入在3%以上无疑差距更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参加由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等机构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创新大会时指出:“中国研发比例占GDP的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技术研发还处于改进技术的阶段,国家科技投入体系还不成熟。”研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企业知识创新活动,导致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3.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仍有待加强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John Barton教授波顿所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运用的经验不足。”
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其贡献率尚比较有限。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的确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就质量而言远非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有限。如在专利领域,核心专利受制于人,自主创新能力弱;在商标领域,知名品牌不多,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作为工业品制造大国与出口大国,我国在版权领域却出现“版权贸易逆差”。
就知识产权的运用而言,我国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贸易、版权许可贸易及品牌授权许可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极小,大多仍处于“出大力,流大汗,赚血汗钱”的初级阶段,缺乏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未通过数量上的优势转化为竞争上的优势。当然,这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服务及知识产权文化等诸多条件的成就。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有待理顺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中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我国目前有多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国家机关。其中,专利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地理标记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科技部负责、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海关总署负责。
多年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体制及机制上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部门设置分散化,缺乏集中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10个部门来负责,各部门分别管理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但难免带来较高的行政管理成本,同时也易产生部门利益化的倾向。自2006年以来,文化部与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收费的争议典型地凸显了部门设置分散带来的困扰,迄今为止,该问题仍未有妥善解决的迹象。
此外,在地方知识产权机构的设置上,除了商标局设置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外,对其他机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机构设置模式的多样化,致使地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差别较大,也给地区之间的协同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
虽然我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该局主要行使的依然是原专利局的职能,仅增加了其统筹协调的职权,不能视为集中管理。总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数量太多、职能太散,缺少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这一状况应在今后的国家机构改革中得到改变。
2.“管”、“罚”主体同一化,缺乏监督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主要特点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仅仅享有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职权,同时还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裁决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集管理和处罚职能于一身,使得其在行政执法时缺乏监督。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不同,往往造成“政出多门”,制度不一。例如,我国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是由国家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各自制定实施细则,有关农业新品种和林业新品种的规定不尽相同。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作为战略重点,但改革之路任重道远,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五)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自《纲要》制定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有目共睹的进步。但是,由于法律制定的仍然没有与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保持协调一致。从知识产权基本法的修改完善上看,《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在仓促之间对WTO专家裁定进行回应,只在有限的领域进行了两个条款的修改,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实现文化创新、推动文化产业繁荣的战略需要。《专利法》的修改虽然亮点不少,但是在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促进核心技术创造和关键技术应用等方面仍有不少欠缺。《商标法》的修改建议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主要是固守已有的架构,没有全面回应《纲要》实施和国家发展方式调整的新需求,在修法的力度和举措上有“畏缩”表现。而已经适用十余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仍举步维艰。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并不容乐观,《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一波三折,《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还未启动。
(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审判模式、审判标准与诉讼证据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由于专利权与商标权的行政授权的特性,因而在专利纠纷与商标纠纷中常常出现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交叉,此时就形成民事程序等待行政程序而形成程序拖延与循环的局面;同时,知识产权案件也存在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先刑后民”原则及分别管辖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发生。因此,已开展的“三审合一”等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改革试点为审判体制的完善与救济程序的简化作了有益探索,仍需实践检验后推广。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与地域性差别,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在实践中适用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集中管理部分案件,从而统一裁判标准。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的日益加深,传统民事审判中的证据交换程序、专家证人制度、证据收集与采信规则在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问题逐渐显现。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变革的重要方面。
(七)政府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能力有待强化
历经近二十个月(2007.4—2009.1)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终由WTO专家组发布最终裁决报告而落幕。报告认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Trips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中“自动保护并不附加任何手续”的规定;而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物的措施方面则没有支持美国的诉求。为执行WTO的裁决,我国于2010年修订了《著作权法》。
尽管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因为诉讼请求在中国的现实执法中较少,美国并未占到便宜,但裁决及诉讼过程仍值得我们科学评估并警示:一是美国旨在将Trips中一些非常原则、不明确的规则通过诉讼得以明确化,并纳入到Trips中,从而制定有利于美国的国际规则,同时也旨在通过开辟新的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场所牵制中国,特别是诉讼中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等12国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从而使双边争端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多边争端更值得警觉与思考。二是应提高立法质量,除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研究从而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外,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在制定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规则时也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规则冲突而授人以柄。三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主动、积极应对中美、中外知识产权争端。
此外,实践中我国企业国外面对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在美国遭遇337调查时,在经验、信心、人才乃至成本上等诸多方面仍存顾虑,缺乏应对与参与能力。2008年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达十几起,案件增长幅度非常大,中国每年因此出口减少数百亿美元。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同时,应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
(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仍有待健全
从全国来看,就我国知识产权教学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课程尚未成为理工、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或者主要选修课;二是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的高校较少,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三是高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小,目前累计培养的知识产权专业人仅有三千余人;四是学科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多数源自法学专业,而社会实际需要主要是懂技术、懂经营、懂法律的知识产权管理型和实务型人才;五是高校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及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中,对学科资源的整合还缺乏有效的机制。
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关注与认同,出现“政府热、企业冷”的现象,与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运用程度相比,我国还远远不够。所以,一方面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与吸收,从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等工作;另一方面,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注重设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培养与使用中的衔接等激励制度与机制,使各方特别是企业从重视知识产权人才中得到实在的收益,从而产生引进与吸收知识产权人才的内在动力。
无论是知识产权司法人才、服务人才等,均出现我国地区分布不均状态,主要集中在我国一线城市和沿海一带,二线、三线城市知识产权人才相对缺乏。
(九)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仍需强化普及
1.公众对知识产权有待深入理解
从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中国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公众的总体知识产权文化素养中等偏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科学发现权与外观设计权的认知,在受访对象中全部答对的比例仅为0.8%。而在所有被认知的知识产权内容中,又以专利权的认知率最高,其次为著作权与商标权。同时,48.2%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财产权,35.2%的网民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有正确的认知,6 1.4%的公众坚决反对盗版等。这显示出我国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仍处于基础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与文化氛围仍有待提高。
2.知识产权普及范围需进一步扩大
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尚属新生事物,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普及力度,尤其是扩大知识产权的普及范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普及范围和程度呈现出地域间不对称、产业间不对称的特点,我国需要加大对西部地区、落后地区的知识产权普及工作,帮助当地居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等不受非法侵犯;在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重视对基础产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