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皇权与怯薛制
忽必烈即位以后,相继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此后,以大汗—皇帝为核心的蒙元最高权力集团决策、施政的机构组织及其运作程序,表面看来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汉式的专制君主官僚制形式之中。就制度史角度而言,专制君权受蒙古旧制的影响,最显著的方面就反映在怯薛制与皇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片山共夫着重从怯薛成员(尤其是“天子身边最侧近的怯薛歹”)在保持与天子的主从领属关系同时又兼任高级官僚的“任使”制、怯薛的官署化、对怯薛歹的初任官职及其仕途升迁的优遇等方面,考察了“怯薛官僚制”在“元朝皇帝的支配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功能。李治安则就参与御前决策、抑制相权、介入宫廷政变与皇位转移等三方面,揭示出怯薛制对官僚制所产生的牵制作用。本文拟对上述研究作若干补充。
怯薛在番值期间“密近天光”,自然拥有很多“随时献纳”、“乘间进说”的机会。这些是他们参决机务的重要形式和合法途径,而不同于“少数近臣或‘近侍’僭越或篡夺政府机构应有的权力”的行为。这一点现在已经比较清楚了。问题是,在大汗—皇帝与省、院、台高级官员议决国务时,在御前侍奉大汗的怯薛人员有没有参与讨论的权利?李治安猜测说,某些带“大夫”、“院使”职衔的怯薛人员以内廷宿卫的身份出现在陪奏场合,并且总是和省、院、台大臣一起被写进圣旨或政府公文里。“这似乎说明,参加陪奏的怯薛和朝廷宰相同样具有参议机务的合法权力”。元代圣旨公文经常用明确的方式分别载录以上两类不同角色的人物。圣旨开首部分最常见的叙述方式如下:
至正十二年二月初九日,脱脱怯薛第三日,嘉禧殿里有时分。速古儿赤朵烈帖木儿、云都赤朵儿只、殿中燕赤不花、给事中塔海帖木儿等有来。省、院、台众人商量了,普化平章、朵儿只中丞、哈麻同知、蛮子参议、燕帖木儿员外郎、直省舍人完者帖木圮、蒙古必阇赤拜家奴等奏:……
在有些场合,陪奏人员也记录在公文结尾处:
至元二十九年闰六月二十日,也可怯薛第三日,失儿斡鲁朵里有时分。本院官,剌臣平章、斡罗思同知、昔宝赤同佥、火你赤院判等奏:……钦此。奏时分,火儿赤阿失,速古儿赤也先帖木儿、塔儿忽歹、沙沙、宽只秃,昔宝赤只儿哈忽、这吉儿等有来。
很可惜的是,在从元代遗留下来的这一类圣旨公文中,我们找不到当值怯薛参与国是议论的直接例证。不过,我们还是有办法间接地证明上述猜测。
关于这个问题,《元史·世祖纪》里有三条记录很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至元八年二月癸卯,“四川行省也速带儿言:‘比因饥馑,盗贼滋多,宜加显戮’。诏令群臣议。安童以为:‘强窃盗贼,一皆处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旧待命’”。九年三月乙丑,“谕旨中书省,日本使人速议遣还。安童言:‘良弼请移金州戍兵,勿使日本妄生疑惧。臣等以为,金州戍兵,彼国所知。若复移戍,恐非所宜。但开谕来使:此戍乃为躭罗暂设,尔等不须疑畏也’。帝称善”。又,二十二年二月戊辰,“车驾幸上都。帝问省臣:‘行御史台何故罢之’?安童曰:‘江南盗贼屡起,行御史台镇遏居多,臣以为不可罢。然与江浙行中书省并在杭州,地甚远僻。徙之江州,居江浙、湖南、江西三省之中为便’。从之”。
安童自中统初即被召入长第三宿卫。《元史·兵志》谓木华黎后人所领第三怯薛的轮值日支为寅、卯、辰三日。片山共夫在研究四番卫的轮值日支时曾认为:《元史·兵志》所记,与至元二十五至二十八年间的某个日期以后直到元末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惟在该日期之前,四怯薛入卫的日支要比后来提前一日。但是他的结论后来遭到洪金富的质疑。后者在对元怯薛轮值史料进行细致排比考释的基础上提出,“兵志”记录的日支顺序其实是准确的。“可以断言,三十条有问题的史料,十之八九出在日期或日支记载错误”。在这里,我们甚至可以不必对以上两种见解之谁是谁非作出抉择。因为无论安童所领第三怯薛的轮值日支是丑、寅、卯日,还是寅、卯、辰三日,在上举三例之中,他都至少有两天(丑、卯日或卯、辰日)是以当值怯薛长、而不是以中书省丞相的身份,在殿廷陪奏时参与最高决策的。这几条史料对解明怯薛与君主官僚制之间的关系极其重要。因为它为我们回答一个迄今为止始终是相当飘忽的问题,即御前当值的怯薛长究竟是否具有在廷议时参决国政的法定权利,提供了虽然间接、但又无疑是十分确凿的肯定答复。
那么,除当值怯薛长以外的其他陪奏怯薛,是否有权置喙朝议呢?
我们知道,在陪奏的近侍怯薛中,有些人属于朝中最有权势的大臣之列。如忽必烈晚年时期的“月赤彻儿宣徽赤”,至正前期的“也先帖木儿大夫”,至正九年脱脱复相后重新得势的“速古儿赤哈麻”,元仁宗时期的“速古儿赤也先帖木儿院使、唆南院使”,泰定帝时期的“秃鲁院使”,等等。既然他们作为最高级官员在权力核心圈内拥有毋庸置辩的发言权,既然当值怯薛长有权参加朝议,那就很难设想,当这些人以陪奉怯薛现身时,他们的发言权就会因此而被剥夺。所以,尽管他们的具体言辞未见于圣旨公文的简略记载,但他们完全可能与当值怯薛长一样是参与朝议的。
陪奏怯薛中的另一些人,地位就要低一些了。我们偶尔也能看到他们在庙堂上发言。尚未成年的阿沙不花以世祖宿卫目睹朝廷接待吐蕃使臣。数日后世祖以当时奏对细节问近侍左右,“诸大臣莫能对。阿沙不花从旁代对甚详悉”。世祖遂以“卿等任天下之重,如何反不如一童子耶”斥责诸人。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奏事毕,忽必烈问:“忙古歹说监察的勾当,是谁说来?”怯里马赤阿散问答:“忙古歹教我说来”。接着他转达了忙古歹关于监察御史视事过宽的奏议。不过,这些人加入廷议,似乎都由很特殊的情形引起。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大概没有这种权利。
随着政治重心的南移和政治结构的复杂化,元代怯薛的内部组织与蒙古初期相比变化颇大。《元史·兵制》“宿卫”条按怯薛正式成员所承当的职责把他们分为“预怯薛之职而居禁近者”(即“近侍怯薛”)和“宿卫之士”两大部分。虽然他们都是三日一更,史文却在很短一段文字里不避重复,分别交待他们“分番更值,亦如四怯薛(按此指四怯薛长)之制”;“亦以三日分番入卫”。后者最多时超过一万人,主要用于环卫禁庭、警跸大内,“犹天子之禁军”。他们与最高统治圈实际上还有一定的距离。前者则直接进入帐殿之内,包括手执重兵器或弓箭在殿中担任大汗贴身警卫的人员在内。他们是真正的“天子左右服劳侍从执事之人”,与最高统治圈内人物有很多接触的机会,对处理军机政务耳濡目染。由怯薛而出职做官的人,大多数应出自这一部分“近侍当怯薛人员”。其地位显然比“宿卫之士”要高得多。
执役殿庭之间的近侍怯薛究竟有多少人,现在颇难确知。《元史·兵志》枚举“怯薛执事之名”近二十种。其中属于四怯薛的速古儿赤(掌内府尚供衣服者)至少有二十四员。“侍上带刀”的云都赤大约也有二三十名。诸色名目的近侍怯薛总数,约当数百人至千余人。其中一部分是“有官怯薛歹”,包括因怯薛机构官署化而获得官职者,以及由怯薛出职为官,“昼出治事、夜入番直”的双重身份者。还有很多是暂时还没有官职的“白身人”。不过随着“齿长劳久”,他们大都也有机会得兼一官半职。
上述近侍怯薛并不是都能获得随大汗听政、并在圣旨公文中被记录在案的殊荣的。这样的人只是少数。元代史料中还没有发现给予他们的专门称谓,我们暂以陪奏怯薛指称之。就今日所能看到的圣旨公文而言,列名陪奏的近侍怯薛一般不超过十人,最多一例则记录了近二十人。怯薛在当值的三天内又分为昼、夜两组轮值。不过大汗晚间大约不会听政。这样推算起来,四怯薛中的陪奏怯薛总数或在六七十人之间。怯薛组织的上层即由他们构成。其中真正进入权力核心的,大体有十余人,就是上文讨论过的那些有权在大汗—皇帝主持下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国务会议、或如杉山正明所称“御前会议”上参与决策讨论的核心怯薛成员。这样看来,元时期的怯薛组织内部应当存在着下述金字塔式的身份等级结构:禁军——近侍怯薛——陪奏怯薛——参与御前会议决策的核心怯薛成员。
应该指出,处于金宇塔顶尖的核心怯薛成员,绝大多数都身兼汉式官僚机构即中书省、枢密院或御史台的要职。不过这一点并没有削弱他们以当值怯薛身份参与机务之制度性安排的意义。首先,怯薛组织核心成员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自始至终地兼任汉式的高级官僚职务的。安童入长一宿卫,事在中统初;他作丞相则在至元二年,中间相隔四五年之久。虽然现在留下的文献中有关安童以怯薛长身份参预廷议的情节发生在他出任中书丞相后,但他既然是以当值怯薛长的角色如是行事,我们便没有理由认为他在做丞相以前就不能这样作。月赤察儿十六岁领“四怯薛太官”,三十四岁“长一怯薛”,翌年才出职任宣徽使。假若这个“四怯薛太官”与《元史·兵志》所言“四怯薛之长,天子或又命大臣以总之,然不常设也”同指一事,那么月亦察儿当时的身份比四名怯薛长更高。也就是说,他在近二十一年内一直位居核心怯薛成员之列而没有汉式官职。至于陪奏怯薛,其中除怯薛长以外其他核心成员的身份,由于史料语焉不详,我们更只有根据他们身兼省、院、台重任的迹象,通过反推有所知悉。所以自然不能排除他们中还有一些人,因为未兼汉式官僚要职,因而无法被我们指认的可能性。
其次,即使是在角色重叠的情形下,参加廷议的这部分人,事实上可以按照当值或不当值的日支分别承当其中的一种角色。这样,除了可能在场的具体办事部门的负责官员以外,参加御前会议的法定成员,实际上由两部分人所组成。一部分是汉式官僚机构即省、院、台的高级官员,另一部分则是当值怯薛长和其他核心怯薛成员。元朝的最高决策集团就就由这两部分人构成。其中有不少人兼有两种身份;但也有一些人仅以省院、台、高级官僚或核心怯薛成员这样一种身份进入该权力核心。
因此,我们现在可以说,就最高权力结构的内部关系而言,元政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它是一个由半身份性的蒙古贵族集团(加上若干色目人和少数汉人上层)控制下的汉式国家机器,或许更加值得指出的,还有以下两点:
第一,元朝皇帝以他所兼具的大汗角色,得以动员汉式体制以外的权力资源,来支持他对汉式官僚中枢的调节与控制。怯薛制度的这种关键性功能,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怯薛可以在侍奉大汗起居的各种非正式场合乘间进言,对大汗的决策施加影响;作为官僚后备队,他们成为元朝中、高级官员的一种最重要、最可靠的来源;通过大多来自蒙古、色目贵胄子弟的近侍怯薛,大汗得以维持着与半身份化的官僚贵族集团之间浓厚的个人联系;核心怯薛成员拥有参与廷议的法定权力,在最高权力圈内形成一种对汉式中枢机构运作程序及其官僚行为的制约力量。这里的前三个方面早已受到学者们较多的关注;最后一方面则是本文所力图阐明的主要话题之一。
再者,蒙古制度成分在被作为特殊的制度性安排用以制衡汉式中枢体系的过程中,它本身也会由于它的某种特殊功能被有意识地加以强化而发生演变。《元朝秘史》和《元史·兵志》对怯薛制度的描述给人留下颇为不同的印象,应当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上面这两点,事实上体现了大蒙古国的汗权制度在被征服社会“地方化”过程中所呈现的一般特征。因此,从这个角度将元朝和伊利汗朝的有关史实加以对比考察,会把我们的讨论进一步推向深入。
检阅《元史·宰相年表》,很容易发现有元一代位至右、左丞相及平章政事者中间,属于蒙古人群出身的占压倒多数。而在伊利汗朝,担任波斯—突厥官僚制的首席大臣瓦即儿(wazīr,或者nā'ib)的人,则绝大多数是波斯社会的当地人。那么,伊利汗是如何可能驾驭主要是由波斯人所控制的当地传统下的官僚中枢体制的呢?
著名的英国波斯学家兰普顿在分析蒙古时代伊朗的瓦即儿制度时指出:蒙古西征时代一度中断的瓦即儿的权力,从旭烈兀在位时开始恢复;在接近伊利汗朝晚期时,瓦即儿似乎至少是在理论上获得了这个职位从前所拥有的大部分功能。她引用伊利汗后期及其继承王朝札剌伊儿政权的公文汇编集《书记规范》(Dastūr al-katīb)里载录的瓦即儿任命书,说明瓦即儿拥有在行政领域内、尤其是在财政方面的充分权力,有权任命包税人和各地方、各省区的民政长官,受命监督各个等级的宗教职业者,委任宗教官员。另一方面,与过去时代相比,瓦即儿再也不能保持一支私人的军队,不能再控制管理军籍军饷的底万(dīwān al-'ard);过去隶属于瓦即儿的负责维持收入平衡的专业部门(dīwān al-inshā'wa'l-tughrā),现在丧失了它的重要性,或者甚至不复存在。瓦即儿与其原先的下属,即负责国家岁入的官员(mustaufīal-mamālik)之间的关系似亦有所变化。有时后者直接被任命为伊利汗的全权代表,而不像过去那样只是瓦即儿的代表。
从兰普顿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她倾向于认为,伊朗的瓦即儿制度虽在蒙古入侵的前期曾“暂时中断”,但嗣后就逐渐被重新确立。兰普顿所关注的,乃是蒙古统治时期伊朗本地政府制度的变迁与延续性问题。至于蒙古旧制成分在其中的消长变化,原不在她当时写作的聚焦范围之内。所以她没有提到《书记规范》一书里直接与前述问题相关的另外几通极其重要的文书。幸而它们已由本田实信翻译介绍,使我们能逾越波斯文本的语言障碍,比较方便地利用它们。
按《书记规范》一书,自伊利汗不赛因在位期间(1316—1335年)开始着手编纂,成书于札剌伊儿王朝近一百年中间最强盛的乌歪思一世在位时(1356—1374年)。本书的地位应当与蒙元时代的《元典章》相仿佛。全书分为序章、第一部(“书简”)和第二部。第二部由“财务命令书”、“职务任命书”和结语构成。“职务任命书”部分又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蒙古诸异密的委任书,计十二节,含三十六通委任文书。第二章是对瓦即儿及大财务部诸官员的委任书,计二十五节三十六通。第三章是对伊斯兰教圣职的委任书,共二十节二十三通。本田实信认为,上述三分法不像仅仅是为便于公文集的编纂才产生的,“恐怕可以认为是当日国家构造的反映”。
在对各种蒙古异密的任命书中间,有一个职务显然十分特别,叫作“兀鲁思异密”(amīr-i ulūs),译言“国家的异密”。从本田译出的三通兀鲁思异密委任状来看,这个职位具有君主权威代理者的地位,乃是伊利汗之下国家军事和民政事务的最高负责者。他每周有两天要与瓦即儿们、哈的们(伊斯兰宗教法官)和其他重要大臣一起会审诉讼,根据伊斯兰教的圣法、正义和蒙古札撒来处断案件。毫无疑问,在伊利汗朝,高居于伊朗本土官僚制的首脑瓦即儿之上的,就是此种由蒙古人担任的兀鲁思异密,由他协助伊利汗,或者代表伊利汗去控制日益变得伊朗化的官僚行政机器。
蒙古时代的穆斯林史料表明,西半部蒙古势力范围内的人们,几乎是固定地采用突厥语借词“异密”(今译埃米尔)来对译蒙古语词“那颜”(noyan,译言“官人”)。因此不难推知,波斯语文献中的amīr-i ulūs,实际上是对蒙语中ulus-un noyan的移译。问题是在漠北时期的蒙古制度中,却似乎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一种身份称谓或者官号。事实上,即使是在伊利汗国,兀鲁思异密的称号见于使用,按现在所知也要在完者都汗(1304—1316年在位)的时代。那么,兀鲁思异密或者兀鲁思那颜会不会是由渊源于蒙古旧制中的某种制度成分逐渐演变而来的产物呢?
本田译介的三通兀鲁思异密委任书里,受命的蒙古人都具有“大异密”的身份地位。这一称号曾反复出现在拉施都丁的《史集》里。前四汗时期被拉施都丁指为“大异密”的人物,包括成吉思汗的“四俊”、“四狗”中人,担任中军万户长的纳牙阿,作大札鲁忽赤即最高行政长官的失吉忽秃忽、忙哥撒儿、不只儿,成吉思汗的塔塔儿妃子之胞弟忽秃忽惕,以及他本人的继父蒙力克之子速秃、脱栾扯儿必、速客秃,还有翁吉剌部的合台,雪你惕部的也可也速儿,速勒都思部的札兰等人。这份名单并不完备;其中有些人的事迹已湮没无闻,以致我们今天很难确知为什么他们在当年会如此显赫。但它仍足以说明,大异密是位于一般千户长之上,由大汗最亲信、最倚重的心腹骨干所构成的权力核心的圈内人。它绝不是一种随意的指称,而是使用于很有限的少数人的身份标志。大异密的身份,很可能会随大汗的更迭而转移或重新予以确认。
“大异密”一词波斯文作amīr-i buzurg。它无疑就是蒙古语yeke noyan的对译语词。yeke noyan在元代蒙古语里有两个含义。一是对成吉思汗幼子拖雷的专称,波斯语文献在这种场合往往把它当成一个专用名词作直接转写处理,或用突厥—蒙古语的合成词汇ulugh nūyān来翻译它。yeke noyan的第二个含义即指高于千户长的大汗心腹们,波斯语文献把这个意义上的yeke noyan意译为“大异密”。这与元代汉语文献对yeke noyan两种含义所采纳的不同处理方式简直不约而同。汉语史料将拖雷的这个名称音译为“也可那颜”;同时yeke noyan的第二义则被意译为“大官人”,例如对失吉忽秃忽等中原“大断事官”就有这样的称呼注5。
注5“[太宗]十年戊戌六月二日圣旨:谕札鲁花赤大官人胡都虎、塔虎、讹鲁不等,节该……”见《永乐大典》,卷19416页9引《经世大典·站赤》。胡都虎即失吉忽秃忽异译。蔡美彪编《元代白话碑集录》(北京,1955年)所收圣旨碑文内,亦有称失吉忽秃忽为“大官人”之例。惟校内图书馆未藏此书,故不克详引。
在《史集》的第二卷里,拉施都丁也多次提到入元以后的大异密们。他所枚举的人物,或则居于省、院、台要职,或则就是四怯薛中的核心成员。这种蒙古旧制的成分在汉地似乎逐渐失去了它的重要性,乃至留存至今的汉文史料对它只字不提。恰恰因为在伊利汗朝,大异密制曾具有十分关键的功能,所以反而是拉施都丁,对东方的“大异密”颇有关注。根据《史集》记载,旭烈兀身边的大异密有阔阔额里怯、失克秃儿父子,还有兀鲁黑秃、阿儿浑、孙札黑、孙台、撒马合儿等人。1970年,赫尔曼(Von Herrmann)从发现于伊朗阿塞拜疆省区阿达比勒(Ardabīl)的大约五百多件波斯文古代档案里,意外地找到数十件蒙文、突厥文的谕旨文告或其残片。其中有两件蒙文谕旨提到两个地位极其重要的蒙古官员Elege和Shigtur。德福认为,他们就是《史集》述及的阔阔额里怯和失克秃儿父子。不过文书没有提到两人的大异密身份或者失克秃儿的瓦即儿之职。阿鲁浑汗时代的大异密有失克秃儿、脱合察儿、撒马合儿、弘出黑巴勒等人。
看来至少是在伊利汗前半期,伊朗蒙古王朝的最高权力集团,乃是由伊利汗与他的十名上下的蒙古大异密所组成的。这些大异密有时会身兼瓦即儿之职,但大多数似乎没有兼任此职。他们是一个凌驾于瓦即儿制度这种波斯—突厥式的中枢体制之上的权力集团。稍后出现的兀鲁思异密,大概就应当是从出自这群大异密中间的一名或几名首脑角色转变而来的。
伊利汗朝的大异密制与它的怯薛制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由于史料不足,尚难深究。尽管在选择哪一种蒙古旧制成分方面有所不同,从伊利汗以大异密制和兀鲁思异密制去驾驭波斯—突厥式的瓦即儿制度,与元王朝用怯薛制去制衡汉式中枢机构的制度性安排之间,不是依然可以清楚地看到蒙古统治在各被征服社会地方化过程中的某种共同取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