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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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学论文的写作准备与具体结构

▶引言

在大学里一般没有专门研究如何写论文的课程,在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也没有这一门课。于是,当学生临近毕业需要撰写毕业论文时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论文应当怎样写才符合要求呢?

我们中间有许多人对写作方法的理解还处于“只有意会、没有言传”的阶段。一般情况下,写作是在不断的训练中学会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特的方法。

以笔者为例,20年前开始写论文时是被动地接受命题,然后再查找资料去论证这个命题。在正式写作时,一般是先照着其他人的论文模式写出大纲(一、二、三,再1、2、3……)。

对于资料的运用,改革开放以前的方法是不提倡“直接引用”,而是“变通使用”(对其他作品中好的思想或理论变换一种表述方法,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这种方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因为,当时许多经典论述是出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在当时“极左”思想的影响下是不允许直接引用的。但是,今天看来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抄袭”。

我们不妨拿过去的法学(其他学科,主要是社会科学的也一样)著作或者论文看一看,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种方法导致的结果是:论述的问题在表面上解决了,但是读起来总是觉得没有什么味道,让人回味起来总是像差点什么似的;并且一些可能存在争议的东西也被“定格”了。比如,“你的一些新思想是基于什么而形成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没有给出解答。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科学研究只能是在过去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的提高,而不存在什么发明、创造的问题。通俗地讲就是社会科学研究只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个观点或者理论的思想、方法的形成,是通过对已有理论的回顾、反思并结合新的条件与背景而形成和提出的,并且它还要经过实践的考验,总的演变过程是循序渐进的。我国的许多社会科学论说在国外之所以不受重视,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论说在表面上看好像是“一蹴而就”,依据总是显得不充分,或者是没有充分的推理(说明)过程,总是显得有些强词夺理。

如果大家多读一读近十年国内学者发表的法学论文和法学著作,有条件的话可以看一看外国学者的论著,相信大家会对严谨和科学的论文写作方法有一些感性的认识。依笔者的经验看,国外学者的法学论文之所以理论性强、引用率高、对立法的指导意义大,除了他们具有自由的学术氛围和专注于学术研究的职业精神外,他们在研究中使用的科学的分析方法,也有助于他们一步一步地去推导和论证某个问题。

从结构上看,一篇好的论文必须具备提出论点、论证论点和作出结论这三大部分。在国外,老师指导学生做文章的重点主要是抓论文的“一前一后”。“一前”就是位于论文前面的前言、目录和绪论部分,通过“一前”可以大体上了解学生思考问题的思想状况、拟通过什么方法去论述什么问题;“一后”就是位于论文后面的结论、注释和主要参考文献等部分,通过“一后”可以了解学生通过通篇的论述后对前面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同时还可以知道学生读了哪些论文或著作,以了解学生思考、认识问题的起点和深度以及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学术动态的状况。

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我国于1987年专门制定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这个标准虽然主要是针对自然科学论文的写作,但是对社会科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将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法学论文写作与思考的一般方法对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作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