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要打官司吗?
积累了二十余年的诉讼经验,我深知打官司的艰辛与痛苦。看尽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历经的心情煎熬与生活起伏,我由衷地建议纠纷双方不要轻易提起诉讼。
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外乎协商与诉讼。前者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居中协调以达成和解;后者则是将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是非曲直,作出专业判断。
所谓诉讼,是由法院组织依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对纠纷进行调查审理,最后由法官作出裁判。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法院判决一旦作出,不论事实真相为何,纠纷结果即告确定,双方都必须遵循。
诉讼的本质是战争,攻守双方依循一定的游戏规则,以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将案件呈现给法官看。同时,案件一旦交由法官审理,已启动的诉讼就不能随便撤回,所以当事人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真的需要提起诉讼。
是否需要提起诉讼,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考量。以我执业多年的经验,建议当事人最好先对下列几项因素作好评估。
纠纷中的双方立场
和解谈判必须以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基础,如果双方处于地位不平等的状态,就很难达成和解。我处理过许多案件,由于纠纷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只好诉诸法院处理。无法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弱势一方有求于对方,对方因而摆起架子来,即使弱势方一再妥协退让,对方仍不愿给予善意的回应。无奈之下,案件只好被不断地推往诉讼的方向。我曾经承办过一件涉及买卖纠纷的民事案件。我代理的当事人是卖方,依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予买方后,买方却一再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绝付款。卖方虽然多次与买方协商货款折让,希望尽早取得货款,对方却坚持不同意。由于我的当事人与对方没有其他合作关系可以作为双方抵消货款的法律手段,买方当然清楚当时的情形对其有利,所以故作姿态,对卖方的一再退让无动于衷。因此,我只能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此,我们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诉讼的意义,即有的时候,提起诉讼可能使双方的谈判地位回归平等。但是,这种意图并不总是能实现,如果通过诉讼手段仍然无法“拉平”双方地位时,即使双方的立场迥异,也不宜轻易提起诉讼,否则只会徒然加大双方的紧张关系,而无助于纠纷的解决。
诉讼是一场战争,也可以是一种博弈的手段。切记,提出诉讼未必就是要进行“你死我活”的争斗。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随时评估双方地位是否已趋于平等,当已接近平等时,就可以考虑结束诉讼战争,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当然,依据诉讼类型的不同,有不同的撤回方式。
在谈判中地位较高的一方,往往掌握着纠纷解决的主动权,自然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必要,但却需要谨慎地做好与对方的沟通,尽量避免将对方“逼上绝路”而采取不理性的行动,从而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诉讼泥沼之中。毕竟,诉讼战争一旦发动,对方必定会倾其全力进行攻击,原本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也会被诉讼拖累得非常疲惫。
积累了二十余年的诉讼经验,我深知打官司的艰辛与痛苦,看尽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历经的心情煎熬与生活起伏,我由衷地建议纠纷双方不要轻易提起诉讼。我认为,“不到谈判完全破裂,绝不要轻言诉讼”,双方都应该多给自己留点回旋的空间。
估算诉讼成本
当事人必须要有思想准备:从决定提起诉讼的那一刻起到诉讼结束,将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切忌逞一时之快,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即将采取的诉讼手段所需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
时间成本
所谓时间成本,主要是指投入诉讼的时间。当事人应该重点考虑自己在正常的生活及工作时间之外,是否仍有余力来应对诉讼战争。由于诉讼结果都得当事人自己承担,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人士,因此即使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代理案件,也一定要花时间监督案件进程,以便实现诉讼的初衷。
时间成本还包括长期诉讼所带来的精神煎熬。对于当事人来说,纠纷的产生已经对其造成了“首次伤害”。而在诉讼案件中,双方都必须提出证据材料,以支持个人的诉求和主张。当事人在整理相关文件时,必须面对曾经犯下的错误,随着诉讼攻防的展开,挖掘过往事实的程度势必愈来愈深,其中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可以说是“二次伤害”。该过程会持续到判决最终确定为止,这些都应该计入诉讼前的考虑范围之中。
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即诉讼可能产生的花费,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仔细考虑的重要因素。除了聘请律师要支付的费用外,提起民事及行政诉讼时,还必须支付法院审理的费用(刑事诉讼不用支付)。如果诉讼争议点涉及第三方鉴定时,鉴定费用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审理费用,主要以请求金额为基础计算。举例来说,诉讼请求在1万元以内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超过1万元的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2.5%到0.5%的不同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随着请求金额的提高,累进的比例就相对下降。例如甲对乙提起10万元的损害赔偿之诉,甲需要缴纳的法院审理费用为:1万元部分收50元,1万元到10万元部分为90000 ×2.5%=2250元,总共为2300元。我在与当事人讨论是否提起诉讼时,一般会为当事人评估可能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工作自然应当获取相关的报酬与费用,对当事人而言,这常常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我曾看到有当事人因为诉讼耗时过久,无法继续负担相关费用而放弃案件,心中很为其感到惋惜。
此外,提出诉讼就是向对方“正式宣战”,双方之间的紧张程度自然随之升高,这种情形是否会伤及双方共同的亲属和朋友关系,也值得当事人一并考虑。“讲人情”是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但随着诉讼的进展,双方的攻防会深化彼此的“对立与仇恨”,有可能因此伤及亲友,所以一定要多加考虑。
评估自我个性
诉讼是口舌和笔墨的战争,而战争的本质就是你争我夺的过程。当事人虽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但如果案件需要,法官仍有权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作出说明,有可能要在法庭上连续多次面对纠纷的对方。所以,当事人应该对自己能否承担出庭的压力作出评估。
一旦出庭就必须面对法官的询问,在应对询问时头脑够不够冷静,口才好不好,是否容易被激怒,身体负荷能力等,都是当事人在出庭前必须思考的问题。
有些当事人以为只要委托律师出面就可以高枕无忧,这种想法未必正确。每当我与当事人讨论案情时,都会借与当事人谈话的机会评估他是否经得起出庭的挑战。如果我判断一位当事人不能适应出庭,我会直接要求他对是否提起诉讼再仔细评估一番。
即使当事人无须亲自出庭面对询问或与对方当庭对峙,他仍然可以从对方所提出的书面材料中看到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性格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人,或许会因此而耿耿于怀,甚至恼羞成怒而自乱阵脚。如果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攻击无法释怀,在决定是否提出诉讼时就应该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常有当事人在读完对方提出的材料后勃然大怒,指责对方不应该如此攻击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一般会提醒当事人不要太在意对方提出的主张,毕竟双方都想赢得官司,难免说一些极端的话。将当事人从对案件不利的情绪中拉回来,重新站稳诉讼主轴,这是律师所要从事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也常常想,当事人在与律师讨论案件时都有这样激动的情绪反应,当他一个人独处时,恐怕很难保持正常的生活状态。诉讼会使自己陷入情绪的困扰,这也是当事人在提出诉讼时应该多加考虑的。
诉讼就是对抗,如果你不喜欢对立的局面,不愿意见到双方相互攻击的情况发生,就不宜轻易地提起诉讼。当然,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可以用于判断是否应该进行诉讼,一切的评估都只是利害权衡的问题。如果案件情况发展到了必须提起诉讼的阶段,即使当事人的个性不适应面对诉讼,也不应拒绝提起诉讼,以防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大。
目标评估
虽然并不是当事人的所有目的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比如说缔结婚约的一方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另一方必嫁必娶。但只要提起诉讼就一定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当事人必须对能否通过诉讼实现该目的进行评估。
诉讼可分为民事、刑事及行政三种不同的类型。民事诉讼是争取财产权、损害赔偿或恢复名誉的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是国家针对犯罪人的不法行为提请追诉的司法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进而要求政府纠正或赔偿的司法活动。不同的诉讼类型各有不同的目的,同一纠纷事件也可以依据不同的目的,同时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会相互排斥,只是当事人应注意作好全面布局的思考,使其提出的各项诉讼主张或诉求不至于相互矛盾。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谨慎思考自己的诉讼立场,作到提纲挈领。把自己诉求的目的和主轴搞清楚了,再选择适合的方法,富有弹性地运用各种诉讼手法与技巧。
举例来说,经济上的纠纷未必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就可以考虑先促动刑事追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以刑逼民”,不过操作这种方法时要格外小心。
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一旦你决定提起诉讼,除了必须有坚持到底的毅力之外,更不能忘记了诉讼的初衷。相反,如果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穷追猛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