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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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法的观念基础

环境法是在人类环境问题已经达到相当程度且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规范。但是,仅仅只有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对人类的严重影响不足以导致一类新的法律出现,作为规范人们行为规则的法律的产生有其自身的规律,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获得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同以及可以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认识环境法首先应该理解和把握其伦理基础、核心理念和基本任务。这就是本节所要讲述的环境伦理和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作为环境法的观念基础,解决的是环境法存在的道德基础或者是合法性基础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如何认识环境法的道德化与环境法以环境道德为基本行为准则的问题。

(一)环境伦理的提出

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先驱、生态伦理的首倡者之一——奥尔多·利奥波德在1949年出版了他的自然随笔和哲学论文集——《沙乡年鉴》,作者在这部被称为与19世纪最著名的美国自然主义经典作品——《瓦尔登湖》齐名的著作中,描述了一个被荒弃了的农场12个月不同的景象,通过他和家人所进行的生态恢复过程中的各种观察,力图在阐释土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增进人们对土地的了解,从而激发人们对土地共同体——各个部分相互依赖所组成的共同体,人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普通成员和公民——的热爱和尊敬。他认为,人们真正了解和热爱土地,就会产生一种行为上的道德感,从而才能维护这个共同体健全的功能。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概念影响了成千上万的环境保护主义者,成为了他们行动宗旨的基础。

利奥波德说:“野生的东西在开始被摒弃之前,一直和风吹日落一样,被认为是及其平常而自然的。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一种平静的较高的‘生活水准’,是否值得以牺牲自然的、野外的和无拘束的东西为代价的。对我们这些少数人来说,能有机会看到大雁要比看电视更为重要,能有机会看到一朵白头翁花就如同自由的谈话一样,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在出版《沙乡年鉴》之前,利奥波德已经发表了一系列论文,阐述了他有关“土地伦理”的思想。《土地伦理》也是《沙乡年鉴》第三篇结论部分最重要的文章,被认为是集中阐述利奥波德的生态伦理观念的力作,正如美国学者贝尔德·克里考特所评价的,它“是西方文献中第一个自觉不懈的忽然系统地试图创建一种包括整个地球自然界和将整个地球自然界作为一个整体置于道德视野的伦理理论”。转引自〔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封底评论。他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自然,人应该采取何种态度?这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获得了改造自然的巨大能力、也具备了破坏自然的巨大能量的时候,思想家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沉重反思。

环境伦理作为与传统伦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兴观念,在人类社会中姗姗来迟。在很长的时期内,人们并未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视为道德问题,伦理学从事对“人伦”的研究天经地义,自然规律被视为“天理”,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直到环境危机显现出它的严重后果的时候,才有人提出将伦理观念的重心从人类转移到整个生态系统或自然界,否定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自然科学家与社会科学家对环境问题的产生所形成的共识是“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自然界的中心”。《世界环境》1995年第4期。他们呼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讲究道德的观念,主张将人类从“大自然的主宰”归位到“自然家庭中普通的一员”,并且提出:既要遵守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也要遵守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道德。199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向人类发出了“创立新的地球道德”的倡议:“现在世界大家庭面临着我们在环境问题上造成的后果给我们共同的安全造成的危险,要大于传统的相互之间的军事冲突带来的危险。道德伦理和精神方面的价值是人民和国家产生动力的最终基础,我们应当加以利用,并表现在创立新的‘地球道德’上,从而激励人民共同加入包括南方、北方、东方和西方在内的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确保地球一体化,使之成为这一代和后代子孙的安全、平等和温馨的家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秘书长在庆祝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9周年火炬传递仪式上的讲话,载《中国环境报》1996年3月16日。这种道德,一方面必然会反映在以协调人类——环境关系为目标的环境法之中;另一方面,环境法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也必须有赖于环境道德的协同。道德因素的环境意义不仅仅是对道德价值的新认识,而且是人类生存方式走向全新境界的标志,环境道德将成为21世纪人类道德观中最有活力的部分。

到今天,环境伦理学总体上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受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杨通进:《整合与超越: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其目的是通过对人类与自然环境伦理关系的重新认识和对自然价值的正确理解,改变人类旧有的以增强对自然界的征服掠夺为手段、以扩大自然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新伦理关系,以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保证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环境伦理的基本内涵

在传统伦理学中,人的道德——“人伦”是属于人类共同体自己的事情。伦理学要通过回答“善是什么”来解决“我应该做些什么”的问题。伦理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是人如何以一种善或者接近善的方式生活,对于个人而言是他的品行铸炼——具有良好的“德性”或“修养”;对于团体而言是人们的和谐与友善——具有对他人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但是,无论如何,传统伦理学中的“善”无论是对“自我”还是对“他者”,其判断标准都是人类自身,不涉及人类以外的其他。环境问题归纳不到伦理中去,因为环境的优劣状况是由上天决定的,与人类自身关系不大,如农业就是“靠天吃饭”。所以伦理学也只需研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甚至认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无道德可言,人类是唯一值得道德尊重的物种。于是,人们对环境的利用、征服与掠夺天经地义、顺理成章,对环境大肆破坏和污染不仅不应该谴责,还应得到赞赏。

这种把道德与环境割裂开来的后果是:人类在面对环境问题,寻找解决对策时仅仅局限于外在技术,而忽视人的内在道德因素。离开环境谈道德,使得人们在其道德意识中放弃了对环境的义务、责任和应有的良心感的培养。在环境伦理学看来,形成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种参见朱红艳:《环境问题与环境伦理》,载《学习月刊》2006年第10期。:第一,不正确地把自然界看成是人类为所欲为地索取的对象;第二,人类对物质享受的无限追求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这种欲望的助长;第三,全世界极其严重的贫富分化,使得人们把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第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工业化为人类提供了开发自然但同时又是破坏自然的强大武器。所以,要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必须针对这几个方面来共同努力,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我们应该端正对自然的态度,建立环境道德。

环境道德是对人与人之间道德规范的扩大,它与传统道德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第一,人与环境的道德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道德将道德范畴扩展到了自然界,调整的是人类和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第二,环境道德要求是单向度的。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道德要求是单向的,它只向人提出道德要求,因为在人与自然的作用过程中,凡出现的于人类不利的情况主要是由人的行为所致,责任在于人;第三,环境道德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影响到了社会其他成员的生活,自然环境是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任何人不能独占;第四,环境道德要求有高度的自觉性。我们面对的是自然环境,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可以在不被别人知晓的情况下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不能得到环境的立刻抗议,遵守环境道德需要人们有更高的自觉性。

自然是我们的生命之源,也是我们的价值之源,她为人类无私奉献了一切,似母亲、又似朋友!我们应该感激她、热爱她、关怀她!我们也知道,人与自然之间有伦理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始终处于和谐状态,当发生人与自然关系的冲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参见郭明霞:《宇宙和谐与生态文化——关于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思考》,载《西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1.系统原则

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间各种要素通过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形成双向制约、双向影响的关系,维持着生态平衡。人类是自然生态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必须与自然界不断进行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作为大自然的一个子系统,必然受到其限制,若超出一定阈限,自然就会以惩罚的方式来力求恢复原有的平衡。

2.和谐原则

人类有义务有责任,而且也只有人类才有能力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开发自然、变革社会、推进文明进程中经常反思,不断自我调控,使自己的行为不超越客观阈限,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寻找一个和谐的“度”,是人类对自然的一种价值观念——借助自然界的固有规律,获得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可持续原则

人类一方面在创造文明,另一方面又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我们必须对传统的发展道路和模式进行反思。环境伦理要求:人类的发展必须有利于保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保护生命的维持系统,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概念中都要包含“制约”的因素,即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三)环境伦理的实现

环境伦理不仅是一种思想观念,更重要的是要变成人们生活的具体行动。1998年11月,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举行了“九八全球青少年峰会”,我国北京第一师范学校高二学生杨燕起草了一份《全球青少年环境公约》,号召全体青少年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就是这样的一种行动。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灾难。如何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地球上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作为2l世纪的地球公民,我们有责任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世界。

如果你是一个环保主义者,请签署这份公约:

1.必须做到

(1)不要到处乱丢垃圾,要把它们丢进果皮箱里,如果附近没有果皮箱,也不要乱扔,你可以在身边带一个小的垃圾袋,用它来盛放垃圾,再一起丢进果皮箱。

(2)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或学校已进行了垃圾分类,你要积极参与,对垃圾进行分类。

(3)不要浪费,你应拒绝过度包装的商品,双面使用纸张,并且买你必需的东西,因为在你买不必要的商品时,不仅浪费了钱,还浪费了资源。最重要的是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不浪费一滴水、一粒米、一分钱做起。

(4)积极使用可再利用的用品。如:你应把你读过的课本或健康的书籍送给穷苦的孩子们;把自己还完好的衣服送给弟弟或妹妹穿。

(5)如果你发现身边有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你应提醒他(她),说服他(她)不要再这样做。

(6)爱护野生动植物。不要吃野生的动物或植物,并提醒他人也不要这样做。

2.尽力做到

(1)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如你可以自带无毒害金属制造的餐具,来代替一次性餐具。

(2)你应让每滴水都变得有价值,也就是说,你应尽量多次地使用每一滴水。比如,你可以用洗过手的水拖地板等。

(3)尽自己所能,综合使用旧商品,变废为宝。

(4)阻止别人做破坏环境的事情。

(5)减少私车使用,尽量乘公交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小事都对环境造成潜移默化的破坏。‘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些一点一滴的小事,一点一滴的破坏,会影响我们的生活,甚至可以结束地球的生命。地球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而是我们从我们后代手中借来的!因此,我们有义务从现在开始,保护环境,捍卫我们共同的家园!”《中国环境报》1998年12月3日。

二、可持续发展

2006年第十五届亚运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许多中国记者因此进入多哈进行采访。新闻报道使我们不仅看到了中国运动健儿的精彩,也看到了卡塔尔人民对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这个具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汽油比水还便宜,被称为“富得流油”的国家,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大手大脚”。

“亚运主新闻中心大厅里有一间玻璃屋子,里面摆着各种连在一起的试管,看起来完全是个实验室,这和亚运会有什么关系?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套装置可以将烹调用过的废油重新提炼,制成生物柴油。这种生物柴油可以直接使用在柴油车上。比如,记者们乘坐的班车就使用这种生物柴油,发动机无需改装。‘玻璃实验室’外面写着一句话,‘这不只是运动,还是生活。’在卡塔尔人眼里,亚运会也应该是帮助这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一次机会。

多哈亚运会提出了3R理念,即reduce(节约)、reuse(再使用)、recycle(循环利用)。一张纸请写两面,一个纸杯请多倒几次水,一个塑料袋请接着再用……组委会告诉大家,本届亚运会对使用过的纸张、塑料、烹调用油、医疗废料等进行重点循环利用。而所有与组委会签订协议的运营商、承包商,都必须使用经过亚组委环保部门认证的产品;所有的产品提供商,都要保证回收产品包装。”参见《多哈展示卡塔尔远见 绿色环保亚运值得北京借鉴》,载http://sports.sina.com.cn/doha2006/o/2006-12-12/18492634806.shtml,2006年12月12日访问。

由此可见,多哈亚运会的环保,不仅是一种理念或者是一种口号,而是通过细节体现出的实际行动。毫无疑问,一次大型运动会将集中消耗大量物品,但同时,也是一次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的绝佳机会,“可持续发展”由此而从理念走到了现实。

(一)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我们并不陌生的概念,它由1980年3月的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系统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一种新发展观的诞生。殷庆威、钟新海:《解析可持续发展观的哲学新思维》,载《东方论坛》2001年第2期。《我们共同的未来》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报告认为,人类社会在以往获得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严重地限制了人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选择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以保证社会发展的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深刻、内容丰富,但是它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而不应当是凭借着人们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这种发展权利的实现;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而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行具体解读,包括以下层面的内容:

第一,可持续发展尤其突出强调的是发展,可持续发展把消除贫穷当作是实现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发展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权更为重要,只有发展才能为解决贫富悬殊、人口激增和生态环境危机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也才能逐步实现现代化,最终摆脱贫穷、愚昧和肮脏。发展不仅是解决贫穷的钥匙,也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人口、文盲、生态危机和不卫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必要手段。

第二,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现代社会中的发展早已不仅仅满足于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同时要把建设舒适、安全、清洁、优美的环境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目标而进行不懈努力。可持续发展也把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内容,因为环境建设不仅可以为发展创造出许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为发展保驾护航,向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还把环境保护作为衡量发展质量、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之一,因为现代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环境与资源的支撑,环境与资源能为发展提供的支持是有限的。越是经济高速发展,环境与资源就越发显得重要。因此,环境保护是区分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的分水岭和试金石。

第三,在环境保护方面,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在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利。可持续发展还认为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是相对的,人们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是平等和统一的。这种权利应当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维护。这一观点扩展到国际事务与交往中去,则变成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环境责任的平等和统一。

第四,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可持续发展认为目前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及时坚决地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即首先减少和消除不能使发展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一方面是要求人类在生产时要尽可能地少投入、多产出;另一方面又要求人类在消费时要尽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因此,人类必须纠正过去那种单纯依靠增强投入、加大消耗实现发展和以牺牲环境来增加产出的错误做法,从而使发展更少地依赖地球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与地球对环境污染的承载能力达到有机的协调。

第五,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因为只有大量先进生产技术的研制、应用和普及,才能使单位生产量的能耗、物耗大幅度地下降,才能不断地开拓新的能源和新的材料,也才能实现既减少投入、又增加产出的理想的发展模式,进而使发展越来越减少对资源、能源的依赖性,也减轻对环境的排污压力。

可持续发展还非常强调人类必须改变对自然界的传统态度,树立起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类仅仅当作自然界大家庭中一个普通的成员,从而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肯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充分注意到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突破增长的相对极限开辟了可能的前景。它意味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不断优化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协调,从而使社会的发展获得可持续性。在时间上,它体现了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统一;在空间上,它体现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在文化上,它体现了理性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殷庆威、钟新海:《解析可持续发展观的哲学新思维》,载《东方论坛》2001年第2期。

与传统的发展观相比,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非持续性问题,使之转移到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上来,将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参见刘思华:《发展绿色经济,推进三重转变》,载《理论月刊》2000年第1、2期合刊。

(二)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

1.可持续发展观为我们全面审视已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理解环境法理论提供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

(1)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

传统的法学理论是在二元结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是其基础。尽管实践的发展对传统二元结构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价值理念的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已有的法律捉襟见肘。但理论始终难以突破“部门法”的观念、主体单一的社会属性、法律关系中“人—自然—人”之间关系的互动特性被忽视等等都是对主客体关系认识缺乏新思维的结果。可持续发展重构主客体关系的思维方式,为法学突破理论瓶颈,重新认识法律的人性基础、权利—权力关系、法律关系由单纯的“人—人”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提供巨大的动力与支持。

(2)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持

在传统法律以经济伦理为基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要求法律纳入环境伦理,实现法律的生态化。为此,必须进行理论与制度的合法性论证,环境法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也由此而生。多年争论的结果表明:固守“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对于法学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都是障碍重重,法律的根本属性与环境伦理理想主义的冲突成为制约法学理论与制度创新的桎梏。许多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创新理论在完成了合法性论证后难以为继,从而使理论永远停留在观念宣示、宏观构想阶段,因无法完成制度化所需要的合理性论证而给人以“隔靴搔痒”的感觉,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因此被大打折扣。可持续发展观以其高超的“妥协”艺术平衡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巧妙地缓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与紧张,为设计新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持。

(3)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

可持续发展观所体现的多元化视角为法律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针对人类现在与未来的新思维,突破了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单一思路,不再将经济和技术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全部,而将发展视为经济、社会、技术、文化、政治等综合性因素的集中体现。这种综合性思维对于克服过去存在的法学理论研究就法律论法律或者说以法律解释法律、制度设计“头痛医头”的简单化弊端,运用综合性思维方式,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信息论等方法论、采用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法律制度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理解“法律背后”的真实,意义十分重大。

2.环境法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

第一,环境法具备法的一般属性。它一方面能够使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活动遵循客观规律,并具有普遍的效力,能够影响和引导被调节的主体的环境决策和行动,使之符合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调节环境保护秩序,保证其调节的社会利益取向,防止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利益。

第二,环境法不仅具有一般法的稳定性属性,更具有其他法所不突出的灵活性。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特征,要求国家必须适时地调整环境政策,改变调节方式,利用多种手段协同调节。对此,环境法必须相应地作出反应,不能像有些法律一样只对主体活动作出抽象规定,而必须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变化。

第三,环境法通过独特的调整方法来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科学基础之上,它的特殊调整方法既包括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尤其是提倡性规范的结合;还包括法律化的技术性规范的大量采用。

第四,环境法与基础法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体系。环境法与基础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合作,在促进各自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相互协调、妥协和平衡,以共同实现法律调节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目标。环境法也只有在与其他部门法的良性互动、相互协调中才能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