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职官志》抉原匡谬
《宋史》为书凡四百九十六卷,在二十四史当中是卷帙最多的一部。因其卷帙之多,故历来对于它的批评总少不了“芜杂”二字。其所以芜杂,最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宋朝的官史种类特别多,文字记载特别详备,有《时政记》以记言,《起居注》以记动,又有《日历》综记言动二者。《日历》之外,既有《实录》,《实录》之外,复有《正史》。其臣僚士庶的私家著述经奏进或被旨而收入史馆中去的,在北宋与南宋都非常之多。据《元史·董文炳传》所载,当蒙古军攻陷南宋的首都临安以后,文炳即将宋史馆中的诸记注尽数收归于燕京,贮之于国史院中。到元朝臣僚受命纂修胜国史书的时候,这些旧的记注,自然是绝好的资料。史料虽左右逢源,史官却未必均具史才,稍一失于剪裁,昧于别择,芜累之弊,便因以不免了。
芜杂二字,若为转换一好的字面,则是详赡。我们现时对于古代的史事,唯患所知不能详尽。假如《宋史》的毛病只此一点,我们自不妨一反前人的论断,而予以好评,而不幸《宋史》于此外,还有很多别种缺点。
《宋史》中的纪、传、表、志、世家,来源极庞杂,抄撮于一书之内,遂致剌谬疏舛,抵牾矛盾等弊,莫不有之。现且只就其中《志》的部分而论:
既然南宋史馆中所存史籍俱已收贮于元都的史院之内,则《宋史》中的各《志》按理应都是由宋代所修各朝正史如《三朝国史》、《两朝国史》、《四朝国史》等的旧志脱化而成的。宋代国史,现已全佚,就辑本《宋会要稿》及李焘《续通鉴长编》中所引各朝史志之文,取与《宋史》各志相照,知《河渠志》、《食货志》、《兵志》等,大都均采录旧史,少所改易,而《礼志》、《职官志》等,却又不然。今单论《职官志》:
《职官志》(《宋史》卷一六一至一七二)的各条当中散见有不少的“国朝”字样,当是元代史官录用旧文,而失于审订的。这使我们得知,《职官志》也并非出于元人之撰作。然这些旧文与《会要》、《长编》中所见的各朝史《职官志》之文每不相合,乃知《宋史》此志必系七拼八凑而成,而一切问题也便从此发生。今且只就其主要来源之一加以抉发,并论证其所以失误之故。(以下所引《宋史》文句,全据涵芬楼影印百衲本二十四史中之《宋史》。)
《宋史·职官志》的开端处,也和其他各志的开端处相同,是一篇总括的叙论,其中有云: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管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
这两段文字,在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卷四七《职官考》一《官制总序》中也找得出来,字句间并没有大不相同之处,只是《通考》于此段之前,先对宋以前各朝的职官加以论述,故于此段开首数语作:“宋朝(“宋”字疑原作“国”字,当由后来刻《通考》者所改。《通考》中所有“宋朝”字样均然。)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然三师三公不常置。”此外则:
类以他官主判,《通考》作“互以他官典领”。
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通考》作“左右谏议无言责,而起居郎、起居舍人不执记事之笔”。
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通考》作“补阙拾遗,改为司谏正言,而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
丞、郎、员外,《通考》作“丞、郎、郎中、员外”。
十常八九,《通考》作“十常七八”。
官人受授之制,《通考》作“官人授受之别”。
于“十常七八”句下,《通考》更有“秘书殿中二省名存实废”云云一大段,其下方接以“至于官人授受之别”一段。
两书中的文句,虽然是小异而大同,但二者或许是同出于一源。《文献通考》一书本也是纂辑之功多,而撰作之处较少,所以我们不能根据上面的比较,就贸贸然断定其孰为撰作,孰为抄袭;或孰为首抄,孰为转抄。我们再把《宋史·职官志》篇首的文字看下去:
故自真宗、仁宗以来,议者多以正名为请。咸平中,杨亿首言:“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既而言者相继,乞复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吴育亦言:“尚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宁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九月,详定所上《寄禄格》。会明堂礼成,近臣迁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监之官各还所职矣。
五年,省台寺监法成。六年,尚书新省成。帝亲临幸,召六曹长贰以下,询以职事,因诫敕焉。初,新阶尚少,而转行者易以及;元祐初,于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无别,乃诏寄禄官悉分左右,词人为左,余人为右。绍圣中罢之。崇宁初,以议者有请,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换选人七阶。大观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政和末,自从政至迪功郎,又改选人三阶。于是文阶始备,而武阶亦诏易以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阶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继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阶,通为横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详矣。
大抵自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枢密加置签书;户部则不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馆职则增置校勘黄本;凡此皆与元丰稍异也。其后蔡京当国,率意自用,然动以继志为言,首更开封守臣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县分六案,又内侍省职,悉仿机廷之号。已而修六尚局,建三卫郎,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右弼,易端揆之称为太宰少宰。是时员既滥冗,名且紊杂,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黄冠道流亦滥朝品。元丰之制,至此大坏。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目为正名,亦何补矣。
这两段也同样见于《文献通考·职官考》的《官制总序》之内,其第一段且见引于南宋末谢维新的《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二六《职官·六部门》。谢书于“各还所职”句下,紧接“神宗尝论苏绰建复官制”云云数语,而附注云:“出《四朝志》。”此所谓《四朝志》者,是指南宋孝宗时候赵雄等所奏进的神、哲、徽、钦四朝国史志而言。然则根据谢书中的这条夹注,或者可以使人认为《宋史·职官志》和《通考·职官考》必全是由《四朝史志》转抄而来的吧,然而跟着便又有问题。何以《宋史》对于《四朝史志》旧文的剪裁,与《通考》不谋而适同?即何以二者同将“神宗尝论苏绰”云云一段删去不载呢?又何以《宋史》自“五年,省台寺监法成”以下一大段,也恰恰与《通考》大体相同呢?这就不免使人怀疑到《宋史》或不无剽窃《通考》之嫌了。只是宋代正史中论列到神宗厘正官制一事的,在南宋赵雄等人所纂修的《四朝史志》之前,当北宋哲宗时候,就曾修成了一部《神宗正史》,其《职官志》中对此事之论述必特别详尽。现在此书既已不可得见,《宋史》与《通考》雷同之处,是否同自该书承用而来呢?对此问题,若不是李焘在《续通鉴长编》中供给了一项材料,我们几乎是无法解决的。《长编》卷三〇七,元丰三年八月乙巳载:
诏中书:“朕嘉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禄,小大详要,莫不有叙,分职率属,而万事条理,监于二代,为备且隆。逮于末流,道与时降,因革杂驳,无取法焉。惟是宇文造周,旁资硕辅,准古创制,义为可观。国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岂兹官政,尚愧前闻。今将推本制作董正之原,若稽祖述宪章之意,参酌损益,趋时之宜,使台、省、寺、监之官实典职事,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以制禄。凡厥恩数,悉如旧章。不惟朝廷可以循名考正万事,且使卿士大夫莅官居职,知所责任,而不失宠禄之实,岂不善欤!其应合行事件,中书条具以闻。”(原注:“《职官志》篇首云,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此诏云云。”)
《四朝国史》之修纂,与李焘之修纂《续通鉴长编》几在同时,李焘且曾躬与修撰之事,所以《长编》中对于神宗一代典章制度的记载,凡其云据《食货志》或《兵志》等者,均指《神宗正史》中者而言,则此之所谓《职官志》,也即是说《神宗正史·职官志》。《宋史》不载此诏,其“熙宁末”诸语,与《长编》所引也不相同,则其不出于神宗史志,盖可断言。
我说《宋史》中“五年省台寺监法成”一段,与《通考》“大体相同”,这意思自然暗示也还有些“小异”在内,但由这些“小异”之处所可证明的,不是两书的关系之疏远,却反而是两书的关系之密切。兹列举其异同如下:
就这四条看来,除最后一条为有意改正《通考》的字句外,其前三条则全是沿用《通考》原文,而有所脱误者。末条虽是有意的删润,而乃截取“官制格目”的“目”字使属下读,强凑为“目为正名”之句,上句既被腰斩,下句也极不通,则其为仓猝间生吞活剥《通考》之文字,必无可疑。
《通考·职官总序》对古往今来张官置吏的沿革得失,均予以通贯而又概括的叙述,虽或参用旧文,实亦掉以词华,如“走马承受”及“黄冠道流”等句是也。《宋史》为官修正史,根据东都迄于钱塘三数百年设官史实,何患其不能生一新的理解,立一新的议论呢?而乃募缘私人之残溺,以搪塞职责,实觉有些不甚相宜。
虽然,倘使见解恰正相合,对于《通考》中的议论确有先得我心之感,倒也不必勉强立异以为高。若是,则《宋史·职官志》总论部分之偶尔采用《通考》中的几段文字,终属情有可原。至于史实方面,则如前所述,当伯颜攻陷临安之后,已将其历朝史籍捆载而北,《实录》、《会要》、《正史》,莫不有之,在在可以参稽,可供采择,似只嫌文献之多,而绝不至患其不足,当无须再仰赖《通考》等私家纂辑之类书以为资据;而究其实又颇不然。兹姑举显而易见的几事为例:
《通考》卷五四《职官》八于记述诸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及诸阁待制之前,均各冠以总论一段,其《总殿学士》云:
宋朝殿学士,有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殿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近岁以待签枢云。
其《总阁学士直学士》云:
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职名,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高以备顾问,其次与议论、典校雠,得之为荣,选择尤精。元丰中,修三省寺监之制,其职并罢,满岁补外,然后加恩兼职:直龙图阁,省郎、寺监长贰补外,或领监司帅臣,则除之;待制、杂学士,给谏以上补外则除之;系一时恩旨,非有必得之理。元祐二年,诏增复馆职及职事官并许带职:尚书,二年加直学士;中丞、侍郎、给舍、谏议,通及一年加待制。绍圣三年,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之官仍旧。中兴后,学士率以授中司、列曹尚书、翰林学士之补外者;权尚书、给谏、侍郎,则带直学士、待制。
其《总待制》云:
宋朝景德元年置龙图阁待制,以杜镐、戚纶充,并依旧充职。祥符二年,诏班视知制诰,列其下。元祐令从四品,掌侍从,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到(按:当作“对”)或奏对。刘挚言:待制学士之选太滥(原注:“见学士门”)。王岩叟亦言:待制,祖宗之时,其选最精,出入朝廷才一二人,今立法无定员,将一年待制满朝,必有“车载斗量”之谣。
每条总论,实际是简括地综述前后制度的因革,与各条本文(如观文殿大学士条等)也都有些互为详略的关系。《宋史》于龙图阁学士条前,一字不易地抄袭了《通考》中《总阁学士直学士》条,而《总殿学士》与《总待制》两条却没有袭用,只于《观文殿大学士》条的起首处云:
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唯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
这明明是没有看明白《通考》中编置次第的用意,便妄为改删,而不知因为删改之无当,反更露了破绽出来。《通考·总殿学士》条,本以诸殿大学士及学士为限,《宋史》删去了“殿”字,而唯曰“学士之职”云云,是则翰林学士及诸阁学士,似已悉数包括在内,稍明宋代史事的人,当绝不至发生此等错误。这便可以十足地证明,《宋史》此条绝不是另有所本,乃是完全因为要掩饰抄袭《通考》之迹,妄为并改,而致铸成此错的。
然而其荒谬处还不止于此。
《通考》之叙述诸殿大学士、学士及诸阁学士、待制等,均以一殿或一阁作单位,而将大学士、学士或直学士、待制等合并叙述于一条之下。至于马端临本人的考证,以及所征引各家的议论,则均低一格或两格,而附录于各条正文之后。《宋史》诸殿学士、诸阁学士各条文字,均与《通考》完全相同,其为抄自《通考》毫无可疑。然所抄均为《通考》正文,其所附录的考订议论文字,则一概摒弃不取,而独将观文殿大学士及学士分条叙述,于《观文殿大学士》条,既照抄了《通考·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条的全文,而于其后却又另出《观文殿学士》一条。查《通考·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条云:
宋朝观文殿即旧日延恩殿也。庆历七年,以文明殿学士称呼同真宗谥号,……更名观文殿。皇祐元年,诏置观文殿大学士宠待旧相,今后须曾任宰相,乃得除授。时贾昌朝由使相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尚书都省,观文殿置大学士,自昌朝始。三年,诏班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六尚书之上。自是曾任宰相者,出必为大学士。熙宁中,韩绛宣抚陕西、河东,得罪,罢守本官。四年,用明堂赦授观文殿学士。宰相不为大学士,自绛始。中兴后,非宰相而除者,自绍兴二十年秦熺(《宋史》误作蔡熺)始。熺知枢密院,郊祀大礼使,礼成,以学士迁,且视仪揆路,非典故也。乾道四年,汪澈旧以枢密使为学士迁。九年,王炎以枢密使为西川安抚使除。至庆元间,赵彦逾自工部尚书为端明殿学士,直以序迁至焉。曾为宰相而不为大学士者,自绍兴元年范宗尹始。
这里所讲的,不但是观文殿大学士,也包括观文殿学士在内,《宋史》既抄录了这全段文字,则在题目中也应与《通考》一样,将学士附列于内才是;而却另列观文殿学士为独立的一条,该条全文为:
观文殿学士。观文殿,本隋炀帝殿名,国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宋庠言:“文明殿学士称呼正同真宗谥号,兼禁中无此殿额,其学士理自当罢,乞择见今正朝或秘殿以名学士,易之。”乃诏改为紫宸殿学士,以参知政事丁度为之。时学士多以殿名为官称,丁遂称曰丁紫宸。八年,御史何郯以为紫宸不可为官称,于是改延恩殿为观文殿,即殿名置学士,仍以度为之。自后非曾任执政者弗除。熙宁中,王韶以熙河功,元丰中,王陶以宫僚,虽未历二府,亦除是职,盖异恩也。然韶犹兼端明殿、龙图学士云。
在这一段文字当中,“改延恩殿为观文殿”,与观文殿大学士条重出,王韶兼端明殿龙图学士事,与本题全不相干,仅仅丁度为观文殿学士一事为切题之文。《通考》中之所谓“以宠辅臣之去位者”为极有关系之一点,反而未加采用,因而这一段的大部分全都是些题外的废话。然则写来何用呢?原来这本是《通考》附录于观文殿大学士条后的一段案语,因其为案语,故不妨与正文有重复处;也因其为案语,故不妨略有些别生枝节处。《宋史》拾人唾余而奉为珍宝,改作正文,标以题目,对于《通考》的体例既有所未审,而自己的剽窃之道前后也实未能一致。
史事的记载,只重在符实,旧史倘已有了精确难移的记述,固也仍然不妨因仍其文,因而《宋史》记事部分之抄袭《通考》,也并非绝对不可原谅;唯是抄袭自有抄袭之法,此所谓“盗亦有道”,若抄袭而竟至于拙谬到如下文所述的地步,却实在无法原谅了。
《通考》五四《职官》八《翰林侍讲学士》条有云:
台谏兼侍讲:庆历二年,召御史中丞贾昌朝侍讲迩英阁。故事,台丞无在经筵者,上以昌朝长于讲说,特召之。(原注:《仁宗实录》)神宗用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去学士职。中兴后,王尚书宾为御史中丞,建请复开经筵,遂命兼侍讲。自后十五年间,继之者惟王唐公徐师川二人,皆上意也。绍兴十二年春,万俟中丞、罗谏议汝楫并兼讲、读。绍兴二十五年春,董殿院德元、王正言珉并兼侍讲,非台丞、谏长而以侍讲为称,又自此始。其后犹或兼说书:台官自尹穑,隆兴二年五月;谏官自詹元宗,乾道九年十二月。后并以侍讲为称,不复兼说书矣。(原注:《朝野杂记》)
《通考》因为注明了材料的来源,所以文中所涉及的人物,或则称名,或则称字,或则称其谥号,均一仍原书之旧,而不再改从一例。且《通考》为私家著述,体例即容有不谨严处,自亦无所不可。《宋史》为官修正史,既要进奏于当时的皇帝,也要征信于后代的读者,身份既极尊严,体例自须统一。然而看它抄用《通考》此文时,是否曾妥善地改正过:
台谏兼侍讲:庆历二年,召御史中丞贾昌朝侍讲迩英阁。故事,台丞无在经筵者,仁宗以昌朝长于讲说,特召之。神宗用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去学士职。中兴后,王宾为御史中丞,见请复开经筵,遂命兼讲。自后十五年间,继之者惟王唐、徐俯二人,皆出上意。绍兴十二年,则万俟、罗汝楫,绍兴二十五年则正言王珉、殿中侍御史董德元,并兼侍讲,非台丞、谏长而以侍讲为称,又自此始。其后或兼说书:台官自尹穑,隆兴二年五月;谏官自詹元宗,乾道九年十二月。后并以侍讲为称,不复兼说书矣。
改徐师川为徐俯,删“中丞”“谏议”等称,而且名之曰万俟、罗汝楫等等,这都改得很对;然查吕正献者,乃是吕公著的谥号,据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下编卷一〇所载《实录》中吕公著的附传,知其于神宗一朝即曾三兼经筵,后代人因为尊敬他的相业,所以多称其谥,而不称其名。元人纂修《宋史》,时移事易,自亦应照改徐师川为徐俯的办法,一律改正才是;今乃沿而用之,则修撰人必以为在神宗时候,有一个姓吕名叫正献的台谏官了。又查王唐公者,乃是王绹的字,钱士升《南宋书·文苑传》云:
王绹字唐公,审琦五世孙,建炎中为御史中丞,扈从南渡,拜参知政事。
《宋会要·职官》六《翰林侍读侍讲门》及南宋何异的《中兴学士院题名》中对王绹之直学士院及兼任侍读事,各有所载,当修撰《宋史》之时,所可能得到的有关王氏的材料必更多,乃竟不稍加检照,一方面既疑惑唐公未必是本名,一方面却又绝不设法求得其本名,乃即卤莽灭裂地删去一“公”字而弥缝了事。又查李心传《系年要录》一四四,绍兴十二年三月庚子记御史中丞万俟兼侍讲、左谏议大夫罗汝楫兼侍读事,知《通考》所引《朝野杂记》之文,谓二人“并兼讲读”者,亦即一人兼侍讲,一人兼侍读之意。今《宋史》于二人下删去此语,其意当是以董德元下之“并兼侍讲”句总接上文,如是则似万俟、罗汝楫于同时皆兼侍讲了。又查陈骙《南宋馆阁录》卷七所著录乾道以后之著作佐郎有詹亢宗,云:“字道子,会稽人,王佐榜同进士出身,治《书》。”乾道九年,以谏官兼说书者必即此人,《宋史》作詹元宗,亦承《通考》之误。
然而其荒谬处也还不止于此。
《通考》五三《职官》七《御史中丞》条,于“绍兴十二年万俟又以中丞兼侍讲,由是言路始兼经筵”句下附注云:
祖宗时,台谏例不兼讲读,盖以宰执间侍经筵,避嫌也。神宗命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中兴后兼者三人,皆出上意。绍兴时,万俟、罗汝楫以中丞谏议兼,盖以秦桧之弟若孙相继为说书,便于传导。桧死,遂罢兼。庆元后,台丞、谏长暨副端、正言、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者。
这段注文,很显然,也是采用《朝野杂记(乙集)》一三《祖宗时台谏不兼经筵》条的文字而有所删削的,因在下卷的《翰林侍讲学士》条内将此段采入正文,所以在此处即简括其文而列于附注,如此便不嫌其前后复出。《宋史·职官志》四《御史中丞》条,也全是抄自《通考》而又加以改窜过的,且把《通考》之正文及夹注混而为一,于是上段夹注出现于《宋史》正文中的已改为:
台谏例不兼讲读,神宗命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中兴兼者三人,万俟、罗汝楫皆以秦桧意。庆元后,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者矣。
在这样短短的一段当中,经过《宋史》纂修人稍加删润,便至少生出了以下的四种毛病:删去了避嫌之说,遂乃使人不知道台谏官所以例不兼讲读之故,此其一;吕正献仍未知改作吕公著,此其二;台丞之兼经筵,本以仁宗时候贾昌朝为始,《宋史》于侍讲学士条中已抄入《通考》之文而备载其事,于此乃复首自吕氏说起,又似台丞入经筵是从吕氏开端者,前后便不免自相矛盾(《通考》于中丞条内本只列为附注,不具重要性,故其从吕氏说起,与后卷之正文并不相妨),此其三;《通考》附注中删削《朝野杂记》之文,只曰:“中兴后兼者三人,皆出上意”,而不载明三人的姓名,这也是因为要在侍讲学士条内详叙其人其事,故此处不妨从略,修《宋史》的人乃竟健忘之极,忘记了在前卷《翰林侍讲学士》条内已曾将《通考》所引《朝野杂记》之文全盘抄入,且并妄改王唐公为王唐一事也竟尔忘记,于是乃又删去了《通考》注文中的“皆出上意”及“绍兴时”七字,而以万俟、罗汝楫两人的名字直承“中兴兼者三人”一句,是乃以为万俟和罗汝楫也在“兼者三人”之列了。然则与王宾、王绹、徐俯相加,岂不成了五人?此其四。大概元代与修宋史之人,确如其在《进宋史表》中所自道的,“述作之才有限,而报效之志无穷”,亟亟于书成以后升官迁秩的事,遇事便均草草了事,殊不知元朝皇帝固易欺骗,其何以征信于天下后世之翻读斯书者哉!
《朝野杂记(甲集)》一二《两镇三镇节度使》条云:
国朝元臣拜两镇节度使者才三人:熙宁初韩魏公,元丰中文潞公,绍兴中吕诚公是也。然三公卒辞之。渡江以来,诸大将若韩、张、吴、岳、杨、刘之流,率至两镇节度使;其后加至三镇者三人:韩蕲王镇南、武安、宁国;张循王静江、宁武、静海;刘安城王护国、宁武、保静。
《通考》五九《职官考》一三《节度使》条于“中兴诸州改节镇凡十有二,是时诸将勋名鼎盛,有兼两镇三镇者,实为希阔之典”等句下,采录此段列为附注,一字未予改易。《宋史·职官志》六《节度使》条文字全抄《通考》,唯将此注文稍加改易为:
宋朝元臣拜两镇节度使者才三人:韩琦,文彦博,中兴后吕颐浩是也。三公卒辞之。而诸大将若韩、张、吕、岳、杨、刘之流,率至两镇节度使;其后加至三镇者三人:韩世忠镇南、武安、宁国;张俊静江、宁武、静海;刘锜护国、宁武、保静。
钱大昕《二十二史考异》卷七一有关于此注的一条云:
中兴诸大将,若韩、张、吕、岳、杨、刘之流,率至两镇节度使,——谓韩世忠、张俊、吕文德、岳飞、杨存中、刘光世也。吕当在杨刘之下。或云吕当作吴,吴玠亦尝兼两镇也。
今案:此说非是。大概钱氏看到《通考》作“吴”,与《宋史》有异,而不敢断言《宋史》此条即完全从《通考》抄袭而来,又不知《通考》原亦抄自《朝野杂记》,所以只于末尾说“或云吕当作吴”,他自己的意思,却以为吕字为指吕文德而言。查吕文德以拒抗蒙古收复泸州之功,于度宗时加宁武保康军节度使,其后不久即复为蒙古所赚,而至于疽发背死,姑不论其功业不能上与韩、张、刘、岳诸人相比,其年代也远在李心传《朝野杂记》成书之后。且《宋史》中并没有为吕文德立传,更岂肯把他与诸大将相提并论呢?因知《宋史》之作“吕”,纯系出于校刻之误,当不是修纂者有意改动的。
然而吕字之误,虽不能归罪于史臣,这却并不是说史臣们所改此段注文已全然妥善。
李心传对本朝勋旧示其崇敬,故《朝野杂记》中对韩文吕诸人均称其封号,而曰韩魏公、文潞公、吕诚公,其下亦遂以“三公卒辞”句承接之。《宋史》于三人既均改用其名,于“三公卒辞”句却承而用之,殊为不当。又如安城王者,本为刘光世卒后于孝宗乾道八年所追加之封号。《宋史》乃张冠李戴,误以为刘锜,殊不知锜不唯未曾兼领三节镇,且并不曾兼领两节镇,而其生前身后,也从不曾受封为王也。
《朝野杂记(甲集)》一一《镇抚使条》有云:
镇抚使,旧无有,建炎四年,……时剧盗李成在舒蕲,桑仲在襄邓,郭仲威在维扬,薛庆在高邮,皆即以为镇抚使。
《通考》六二《职官》一六《镇抚使》条,大体均依据《朝野杂记》此条而修成者,《宋史》则又全袭《通考》之文。然在高邮之剧盗薛庆,《通考》作许庆,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七五所载建炎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任李成等人为镇抚使之诏命,及李心传《系年要录》同日之记事,亦俱作薛,不作许,是知《通考》作许庆,乃以许薛音近而致误者,其误当也出于刊工。然《宋史》对此则又懵然弗晓,也承袭着《通考》之误,而作许庆了。
《朝野杂记》一书,对宋代的朝章国典、礼乐政刑诸大端,所载其兴革损益之迹,大都粲然具备。考求宋代制作者,自必须于是而取征,故马端临于《通考》中多所采录:或稍加删削,而列入正文;或全篇悉载,而作为附注。《宋史》纂修之时,去《通考》成书之时间未远,《朝野杂记》一书,并非难得,乃竟不知取而参稽,一切唯从《通考》辗转稗贩,结果遂不免失厥本真了。
书籍因传写或刊刻之故,每易增加许多讹误,从《宋史》所抄袭于《通考》中的各条看来,可知在初刻本的《通考》中,便已有了不少讹夺之处。然其中的许多处所,也尽可从情理上察知,而应即取他书加以参稽者,可惜这又不是与修《宋史》的人们所能做到的。于是而又有“卫尉寺并入工部”之谬说:
《通考》卷五五《职官考》九《卫尉寺》条末句云:
中兴后,废卫尉,并入工部。
案卫尉寺所典掌的事项,是仪卫兵械甲胄之政令,以及内外作坊输纳兵器时辨其名数,验其良窳等等,与工部有何干涉,而于中兴后乃并入其内呢?是则《通考》此文之必有讹误,不待证而已可知。查《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二《卫尉寺门》最末条云: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李心传《系年要录》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载是日省并之省局寺监凡十有三,其中亦云:“卫尉寺归兵部。”从而可知《通考》中的“工”字亦出于传刻之误。《宋史》“卫尉寺”全条均照抄《通考》文字,于“工”字乃也因仍未改,倘有人不明白《通考》《宋史》二者间的主与盗的关系,而取此二书以证明其他书中“并入兵部”说之非,则误人不已甚乎!
有清一代的考据学家们,用力于《宋史》者不能说很少,然就其所作成的考证文字而论,如邵二云的《南江札记》,钱竹汀的《二十二史考异》,赵瓯北的《二十二史札记》,以及四库馆臣的《四库全书考证》中《宋史考证》部分,大都是对其琐细处加以指责,而列传部分所占成分为最多。因现时所见的宋人文集中,还保留着不少的碑传志状,可供与《宋史》各传相参,故此事较易为力。至于《职官志》中的重大谬误,却从无一人加以摘发。明人柯维骐的《宋史新编》,对《宋史》也仅稍加补苴或删润,其《职官志》中则并补苴之功也极少有。结果,也只是以讹传讹。本文也只是就《宋史·职官志》与《通考·职官考》具有源流关系者略事胪举,以为例证。两书的纠葛,并不以上述诸事为止,而《宋史·职官志》之所本也非仅《通考》一书,因而其中还尽有较上举各点更为重大的谬误之处,在此一概不能列举,其详具见拙作《<宋史·职官志>考正》中。
《通考》这部书,有些人深加推许,如《四库提要》是;但通常也有人因其无大异于南宋晚年的别种类书,如章如愚的《山堂考索》等,便目为专备射策之用的工具书,而加以鄙视,如章实斋是。今将价值判断姑置不论,其中既是门分类别,而又本末备悉,修《宋史》者为贪图方便而加以剽取,虽终有失史局之尊严,假使所抄尽得其当,我们自也不必深责;今所抄乃至远在《通考》原文之下,且更多因毫厘之差而致千里之谬,则何如直截了当地取《通考·职官考》的全部而借作《职官志》呢?
赵瓯北《二十二史札记》二三《宋辽金三史》条谓元人修《宋史》前后有数次,至顺帝诏宋辽金各为一史时,各史之纪、传、表、志本已完备,故不三年遂竣事。实则《通考》成书以后,于元仁宗延祐六年四月,方经王寿衍奏进,到元英宗至治二年六月,方降旨令饶州路誊写刊印。史馆据以抄袭者,必是已经刻成之本,则其事必在顺帝降诏修纂之时,然则赵氏谓其时纪、传、表、志均已完备亦误。
一九四一年夏写于四川南溪县之板栗坳
(原载《文史杂志》2卷4期,194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