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新探(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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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是立法的依据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载:“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此话不无道理。法把礼作为自己的灵魂,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唐律引用大量儒家经句,把它们作为立法的依据,涉及的经句来自诗、书、礼、易、春秋等。有的篇目还援引得特别多,如名例律仅五十七条,而出现经句就有四十余处。总归起来,儒家经句的依据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儒家经句是确定一般原则的主要依据。唐律把整个法典的一般原则规定在篇首名例律中。它们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其他十一律的内容均有指导意义。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儒家经句。《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这类妇人可享受这些特权的依据来自《礼记》中的经句,此条“疏议”作了引证,说:“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唐律还有用两部不同经典中的经句说明同一律条规定的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就这一原则,此条“疏议”运用《周礼》和《礼记》中的两段经句加以论证:“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龄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礼云:‘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受幼养老之义也。”此外,唐律还把律中的原则与经句中的内容联系起来,从沿革的角度寻找依据。“八议”原则就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八议”条“疏议”说:“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即律中的“八议”原则来自西周的“八辟”之制。

其次,儒家经句是确定罪名的主要依据。唐律是一部刑法典,罪名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唐律中的一些重要罪名的设立,都从儒家经句中寻觅根据,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罪名之义取自儒家经句。“十恶”中的不睦罪即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说明取名“不睦”的理由:“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谋反、内乱等罪名的命名也是这样。二是罪名之内容取自儒家经句。“十恶”中不孝罪的“供养有缺”和“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两大内容的确定皆以《礼记》经句为依据。《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说:“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缺者”,即构成此罪。该条“疏议”又说:“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衷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此外,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内容的确定也是如此。

最后,儒家经句是确定刑罚的主要依据。唐律中的刑罚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罪名一起构成律条。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五刑的刑种、刑等的确定和它们的来源都与儒家经句有关。《唐律疏议·名例》“徒刑五”条“疏议”从《周礼》中寻找确定徒刑这一刑种的依据,说:“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唐律疏议·名例》“流刑三”条“疏议”引用《尚书》的经句说明流刑分三等的原因,说:“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故流刑亦为三等,与之一致。《唐律疏议·名例》“死刑二”条“疏议”引用《春秋》和《礼记》的经句道明绞、斩的来源,说:“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

儒家思想存在于儒家经典之中,经句是这一思想的直接再现。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礼成了儒家思想的代名词。唐律就是通过“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句,并以此为订律依据,体现礼的存在。唐律作为一部刑法典,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是其三大构成要件,也是其内容所在,而其中的一些主要方面皆以经句为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以礼为准。以上事实已能证实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