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论
洛克也是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解释政府的起源、目的和形式。洛克关于政府目的和性质的理论,以富有逻辑的推理,更加明确地阐述了霍布斯先前提出的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的思想。洛克的这种观点深深地影响了18世纪法国的启蒙学者,并通过启蒙学者影响到19世纪整个欧洲。
(一)政府的起源
1.战争状态及奴役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绝对控制另外一个人,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自由是一切东西的基础。而一个人想夺走另一个人的自由,也就意味着他想夺走他的一切东西,从而两者进入战争状态。奴役是指人受到来自上级的反复无常的、不能确定和无法预知的意志的约束和限制。奴役状态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战争状态的继续。当双方订立契约,使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那么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间,战争状态和奴役状态终止。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如此不同,因此,避免战争状态成为人们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摆脱绝对的、任意的权力和意志的奴役,成为人类达成协议的又一个原因。
2.公民社会的起源
洛克认为,人是不能独自生活的,为了满足人的需要,给人提供方便,人必须进入社会;最初的社会是夫妻之间的社会,然后由此产生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后来又产生了主人与奴仆之间的社会。尽管这些关系可以、而且也确实形成一个家庭并构成一个社会,但还不足以形成政治社会。夫妻社会是依据男女之间的自愿结合构成的,主要目的是生殖和相互扶养与帮助,以及共享利益,二者是平等而自由的,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社会中,子女需要父母的照看,到他们自己能运用理性的时候开始独立和享有自由,从此就只需尊重父母而不必服从父母。至于主仆社会,由于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出卖他在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换取工钱而成为那个人的仆人,这种给予主人暂时的支配权力不能超越契约范围。这些社会都只是公民社会,目的是避免自然状态的一些不方便,但还不是政治社会。
3.政治社会的起源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主体是每个人,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然状态的生活如此美好,为什么人们还要加入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不足:第一,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公开的法律。虽然自然法容易理解,但由于人们有利害关系而有偏见,不愿承认自然法,因而人们没有一种共同的标准和尺度裁判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的裁判者。因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和执行者,偏私性和报复性使人们缺少一个公正的权威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的判决难以执行。遭受不公平侵犯的人必然会主动及时甚至过分地抵抗,但出于同样的抵抗,试图执行惩罚的人也常会受到伤害,造成判决难以正当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通过与其他人订立契约,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的规定组成一个共同体,放弃惩罚他人的权利,把这部分权利交给共同体,以和平、安全地享受自由与财产。但政治社会的起源取决于那些要加入和组成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使这些要加入共同体的个人之间达成或需要达成协议,从而创立世界上的合法政府。这样,政治社会才得以形成,国家才得以产生。因此,政府的起源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通常有两种表示方式,即明示和默认。所以,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种种权利,但却处于一种恶劣的状态,被迫加入社会。人们在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把惩罚权和求偿权交出来,组成共同体,指定专门的人按照人们同意的规则行使那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和国家的起源。
(二)政府的目的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根据契约的内容,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而不是侵害人民。也就是说,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人身及财产。政府不经人民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即使是政府运作的维持费用也必须要经过人民的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征收。可以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征税。
(三)政府的形式
洛克认为,政府的形式有三种:第一,大多数人拥有共同体的全部权力制定法律并通过他们委派官吏执行法律,这是民主政体;第二,少数人及其后嗣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这是寡头政体;第三,个人掌握权力,这是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下,如果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人和他的后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把权力交给他的一生,在他死后,任命继承人的权力又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洛克认为,根据这些形式,大多数人可以建立他们认为适当的混合的政府形式。政府形式取决于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归属,而立法权的归属情况又决定了国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