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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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命、自由与财产

1.生命换来的自由

2003年,“非典”风波尚未完全平息,广州便发生了一起震撼全国的事件。武汉毕业生孙志刚初来广州工作,因外出上网未带身份证件而被广州警方错误收容,结果在收容所里被其他收治人员殴打致死。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响,几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国务院的《收容遣送条例》。虽然人大常委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国务院迅速自行废除《条例》,并以自愿救助站取代了原来的收容所。当然,国务院的及时措施并没有消除一个普遍疑问——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宪法解释保持沉默?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从来没有出台过任何宪法解释的事实,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

国务院的《收容遣送条例》在没有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显然侵犯了所有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实际上,这一体制对城乡居民并非一视同仁。收容遣送的目的是为了落实户籍制度,强制遣返流浪到城市的农村人口,因而户籍制度才是收容遣送和孙志刚悲剧的始作俑者。户籍制度不仅造成了全方位的城乡差别,而且也剥夺了广大农民的人身自由。目前,公安部和各地政府正在酝酿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尝试逐步取消城乡二元体制。

图1.2 孙志刚用生命换来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

2.自由与秩序

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并不是流浪乞讨问题的终结,因为流浪乞讨现象继续存在,甚至可能因为强制措施的废除而变本加厉。毕竟,即便是宪法上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流浪乞讨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是流浪乞讨人员中也有犯罪团伙,也有欺骗、盗窃、敲诈甚至胁迫未成年乞讨等违法行为。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对违法乞讨采取适当的制裁,势必对地方秩序与治安产生不良影响;当然,如果地方政府的权力不受控制,又可能侵犯流浪乞讨的合法权利。这样就产生了诸多的宪法问题:如何平衡流浪者的权利和城市的秩序与安全?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设置禁讨区?既然全国各地情况有别,中央统一规定或废止的“一刀切”措施是否明智?在流浪乞讨的管制上,地方政府应在多大程度上享受自主权?如何限制地方权力?

3.刑事正当程序

和美国《宪法》不同,中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正当程序,而只是笼统规定了“人身自由”。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程序得不到保障,那么就很容易纵容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进而产生冤假错案。在名噪一时的“杀妻案”中,佘祥林被指控谋杀了自己的精神病妻子。在多次刑讯逼供之后,佘祥林按照当地公安人员的“提示”招认了谋杀罪名,但是口供和证据之间存在诸多不合的疑点,因而根据当时“疑罪从轻”的原则,终审判决1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11年后,“被谋杀”的妻子突然出现,判决错误不证自明。事实上,佘祥林案绝非孤立事件,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必然产生大量冤假错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被错误执行死刑。例如和被错误执行死刑的聂树斌相比,活着平反昭雪的佘祥林显然要幸运得多。《“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载《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佘祥林蒙冤11载,有罪推定是祸首?》,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既然佘祥林、聂树斌等案都涉及死刑判决,而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更何况错误的死刑判决将酿成杀害无辜生命的严重后果,这些案件也引发了针对死刑本身的存废问题。目前,世界上超过半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欧洲人权公约》更是明确要求所有公约国废除死刑。但是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在内的国家还没有跨出这一步,因而仍然面临死刑和生命权之间的冲突。

和孙志刚案一样,佘祥林案也推动了中国的法律进步。事件报道后,最高法院和检察院采取了禁止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一系列措施。虽然这类现象仍未完全杜绝,但是已经大为减少,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获得更有效的保障。同时,司法实践正在逐步从传统的“疑罪从轻”转向“疑罪从无”原则。2008年6月,《律师法》修改生效。新修改的律师法治理了中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另一个顽疾:限制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面和交流,致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有名无实。目前,新法刚刚开始实施,因而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阻力。

4.如何防止地方政府不作为?

如果佘祥林案是有关部门主动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那么政府被动不作为同样也会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2007年6月,一场发生在山西的人道主义灾难震动了全国的良知。洪洞县的“黑砖窑”雇用大量奴工,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童工和智障者,完全剥夺了他们的基本尊严和人身自由。问题在于,山西黑砖窑不只是一次私人犯罪,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一直知道黑砖窑的存在。事实上,当地警察曾多次上门罚款,但就是不取缔黑砖窑的存在。由于当地政府的故意不作为,山西黑砖窑得以多年长期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并不仅限于山西一地。

宪法学不仅要研究宪法规定的制度,更需要研究制度的落实。中国1982年《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什么这一条在山西洪洞县及某些其他地方得不到落实?我们期望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公共利益有什么作为?如何保证地方在保护公共利益上作为,在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上不作为?

5.卧室里的自由?

2002年8月,延安市宝塔区民警闯进一对被举报看黄碟的新婚夫妇家中,径直揭开被子并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中国1982年《宪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是没有规定一般的隐私权。警察行为是否应被认为侵犯了住宅权?这是宪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无论是隐私权还是住宅权都不是绝对的;如果住宅内发生刑事案件,警察显然应该进入。但是如果政府可以为了鸡毛蒜皮的事情随便闯入私人住宅,又确实涉嫌侵犯公民的住宅权。

另一个问题是《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而这不仅意味着公民有说话的自由,而且也有“听话”的自由——读报、看电视、看电影、看录像等接受信息的自由。宪政国家一般信任成年公民的自由选择,甚至接触色情信息的自由,但是显然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伤害。当然,色情言论一般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因而可以受到法律限制甚至禁止。即便如此,法律一般也不会把针对言论的限制延伸到卧室内。

6.财产权与社会和谐

随着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成为各地普遍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人民的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必然会损害社会和谐。近年来,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事实上,征地和拆迁引发的上访数量一直高踞所有上访事由之首。

中国1982年《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如何保证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可以低价征收、高价卖地,将会产生什么现象?

7.“最牛钉子户”是如何产生的?

征地补偿争议自然会产生大量不愿搬迁的“钉子户”。由于一直不能和政府与开发商达成补偿协议,重庆一家“最牛钉子户”长期拒绝搬迁,其坚守的屋子也成为周围唯一没有被拆迁的“孤岛”。参见《最牛钉子户坚守孤岛屋》,载《新京报》2007年3月23日。当然,在网络及各方关注下,有关部门最终做出让步,与“最牛钉子户”达成补偿协议,但是显然并非所有“钉子户”都能获得如此皆大欢喜的结局。对于重庆以及全国各地发生的“钉子户”现象,赞成者认为当事人是在为了正当的私有财产而斗争,反对者则认为他们是在漫天要价。学习宪法的目的正是对这类问题形成独立而理智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