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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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宪法

无独有偶,就在美国联邦宪法制定的第二年,大西洋彼岸的法国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1789年,法国第三阶层推翻了国王和贵族统治。8月26日,法国人民制定了举世闻名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1.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民主与独裁的交替

和中国的辛亥革命一样,法国革命也导致了很长时间的动荡。在以后一百多年中,君主独裁和民主政体相互交替,产生了许多部没有实质意义的宪法。事实上,《人权宣言》所表达的理念并没有获得直接实施。1791年,法国在君主立宪体制下颁布了第一部民主宪法。它包括了《人权宣言》,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取消了选民的财产资格,并限制了国王权力。次年,法国人民就废除了君主制,建立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共和国。但革命越来越激进,并最终导致雅各宾(Jacobins)暴政。几年之间,法国人民已经从对民主的渴望转变到对混乱的厌倦。只有一个能干的独裁者才能收拾残局,而他就是拿破仑·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

拿破仑先做了几年第一执政官,很得民心。1802年,他成功地使执政官成为终身职位。但和袁世凯一样,他仍不满足;比袁世凯幸运的是,他在两年之内就在选民拥戴下当上皇帝,成立了第一帝国。但法国终究还是比中国幸运,因为袁世凯是一个只知道追求权力的军阀政客,拿破仑则确实是一位多方面的天才。虽然他没有制定宪法,但他运用独裁权力制定了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法典——《法国民法典》,有时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并和《人权宣言》一样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事实上,因为法国一直缺乏一部稳定的宪法,《民法典》长期以来充当着法国基本法的角色,因而和《人权宣言》一样也是法国最古老的法典。

滑铁卢战役之后,拿破仑政权被推翻,法国又经历了不同王朝的统治。大革命过后半个世纪,法国人民似乎又开始青睐民主。1848年,二月革命建立了新的民主体制,采纳了类似于美国总统制的第二共和宪法。但法国对民主的热情并不长。1852年,第一执政官的侄子路易·拿破仑建立了第二帝国。1870年,法国在色当战役中惨败,帝制再次被推翻,并建立了第三共和国。

第三共和国时期是法国历史上最稳定的民主统治时期。部分是为了保证民主,防止美国宪政中出现的“法官统治”,第三共和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而只有三部议会可以随时修改的基本组织法。但由于第三共和国过于强调议会至上,而议会中不同派别之间经常相持不下,因而给国家的治理带来了困难。且由于存在着反对民主共和国的社会势力,法国政局并不稳定。1940年,法国遭到法西斯侵略,第三共和国被推翻。

2.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民主宪政的起飞与巩固

直到第二次大战结束后,法国才开始步入稳定的民主。即使如此,一开始的努力并不十分顺利。1946年,法国建立了第四共和国。由于冷战期间,国内极左与极右势力难以调和,议会各派之间缺乏基本共识,不能形成稳定的多数,从而导致内阁如走马灯一样经常变换。因此,第四共和宪法并没有解决法国历史所遗留的问题。另外,虽然宪法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但它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以维持宪法的实际效力。

1958年,法国再次发生了政府危机,内阁和军方就阿尔及利亚独立问题发生分歧。驻扎在阿尔及利亚的法军占领了科西嘉岛,宣布拥护戴高乐将军执政。迫于压力,由中间和左翼党派组成的联合政府垮台。第四共和总统邀请戴高乐组织新政府,使法国自拿破仑以后迎来了第二个军事强人。但法国再次被证明是幸运的,因为和拿破仑一样,戴高乐不仅是一位军事领袖,而且是卓越的政治家和宪政主义者。戴高乐同意执政的条件就是允许他制定一部新宪法。“宪法协商委员会”讨论产生了第五共和宪法,并通过了国政院(Conseil d'Etat)的审查。9月28日,宪法被交由公民表决,并获得80%选民表决的通过。

《第五共和宪法》共15章、92条。《宪法》前言指出:“法国人民在此庄严宣告对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归附;这些原则定义于1789年的《人权宣言》,并获得1946年宪法前言的肯定和补充。”第五共和纠正了以前一些不切实际的民主理念,有限度地加强了行政权力,并建立宪政院(Conseil Constitutionnel)以专门监督宪法的实施。事实证明,第五共和的体制比较符合法国的“国情”,经受住了历次政治风浪的考验。宪政院的决定使得宪法条款带上了法律意义,《人权宣言》真正成为一部法律文件。既然宪法赋予实际的具体的法律权利,人民也开始对它产生了“感情”,不像以前那样对宪法是否存在觉得“无所谓”,也不会轻易变更甚至抛弃确实为他们的自由提供保障的基本法。在历时170年的曲折过程之后,法国终于进入了宪政民主的稳定轨道。

2008年,在第五共和宪法颁布半个世纪之际,法国全面修改宪法,打破了公民个人不能提出宪法诉讼的传统禁忌。新增宪法第61-1条规定:“如果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有人主张立法规定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事情可以由国政院或最高法院提交给宪政院在确定的时间内决定。”在经过2008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后Institutional Acts No. 2008-695 of 15 July 2008 &2009-1523 of 10 December 2009.,《宪政院组织法》专门加入“关于合宪性前提问题的初步决定”一章,于2010年3月1日生效。为了落实“合宪性前提问题”(question prioritaire constitionnalite,简称QPC)的审查,议会还制定了《宪法第61-1条适用组织法》,授权公民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挑战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的合宪性。下级法院并不直接审理宪法问题,而是将其转交最高法院或国政院,由其在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有必要提交宪政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