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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西方宪政史概要
在以上四讲中,我们介绍了宪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与方法。以下三讲则要探讨中国和欧美国家宪政发展的历史。事实上,我们已经在不同部分接触了宪政思想和制度的发展,譬如1215年《大宪章》、“光荣革命”及1689年《权利法案》等重要宪政事件,譬如社会契约论以及美国立宪的理论基础。美国建立在自由契约论基础上的政治多元主义不仅成为指导美国宪政的主流理论,而且也解释了美国立宪的政治与社会动因。正是为了保护少数人在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免遭多数人的合法剥夺,美国制宪者才积极参与联邦宪法的制定。
这一讲集中论述美国、法国、德国和欧洲联盟的宪政发展历史。根据美国政治学家杭廷顿的划分,世界民主宪政和全球经济变革一样,也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次发生在1788年美国联邦制宪和1789年法国革命,当时整个世界还处于农业社会;第二次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工业化国家在摆脱法西斯统治之后走上宪政之路;第三次发生在后工业化的19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苏联、东欧、韩国、南非、台湾等地区或国家发生了宪政转型。当然,各国宪政发展阶段并不整齐划一,因而“三次浪潮”只是近似表达了民主宪政的主要增长阶段。以下我们简述三次浪潮的宪政发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