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师讲堂保险法教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合同客体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客体,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定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款标准的依据。学术界对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有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即是保险客体。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该是物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4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见,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是两个不同概念。

从民法的角度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否同一,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标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不同于标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标的则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

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同一的,但是它们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就是权利义务,而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将标的等同于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尽管客体要体现主体的一定的利益,但不能完全等同于权利。据此,他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权利义务的对象,借助客体可以实现民事主体所欲达致的目标。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马俊驹、余延满两位教授认为,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只不过标的使用范围比客体要小,在广泛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中,通常使用“客体”一词;而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则通常使用“标的”一词。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综上所述,我们赞成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范围

按照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客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一)物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物。

物,指的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是有形物,但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连带引起各种利益以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的损失,后者也往往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二)人的生命和身体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人,即人的生命和身体。

这种保险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合二为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