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师讲堂保险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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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与新险种

一、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在公元前2250年左右,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沿用了一种习惯法:沙漠商队运输货物途中若马匹死亡、货物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后,可免除其个人的责任,而由商队全体给予补偿。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采用了一种习惯法,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大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确立了著名的“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公元53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船舶抵押借款利息率限制在12%,而当时的普通放款利率一般为6%。其高出的部分类似海上保险中的保险费。

中国古代社会的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集权政治,决定了商业保险出现很晚,民间和商业性质的保险发展滞后。自周朝开始,与赈济相关的仓储制度便逐渐发展起来,这是以官府为核心的,带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这种以官方赈灾的方法实施的保险制度,而且是以社会救济为主的方式,不同于西方的以民间互助为主、以规避贸易活动中的危险为主要目的的保险方式。

(一)海上保险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海上贸易范围空前扩大,海上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规范海上保险,1468年,威尼斯制定法令,以保证保单实施和防止欺诈行为;1523年,佛罗伦萨制定保险条例,规定了标准保单的格式等。

海上保险发展于英国。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保险商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标准保单和条款,同时也办理保单登记手续;1601年,英王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1756—1778年,当时的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件,编写了一本海上保险法案。1884年,英国伦敦出现了一个名为“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公会组织,该组织致力于海上保险条款标准化的工作,它制定了许多水险保险条款,这些条款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对资本主义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认为是一部权威的海上保险法典。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将保险的业务范围由海上扩展到陆地,从而开辟了保险业发展的广阔空间。

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是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事件。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逐渐为人们所接受。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此后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至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为火灾保险专门制定了法律,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的发展。

(三)人身保险

早期的海上保险也包括有人身保险的内容,如16世纪安特卫普的海上保险也对乘客进行保险。1762年,英国人辛普森和道森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该社依据生命表收取保费,这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推行“联合养老保险法”并获得成功。该法是养老年金的一种起源,17世纪中叶由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创设,规定每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法郎,筹集了总额为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年龄越高分息就越多。当认购人死亡后其利息在该组的生存者中间平均分配,直至该组认购人全部死亡为止。1774年英国颁布人身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进一步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1870年的英国人寿保险公司法,要求保险人实行账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背景资料】

刘翔,亿元保单第一人

2008年8月18日11时50分,在北京奥运赛场刘翔冲出起点后只跑了三步,就从大腿上摘下了道次牌,宣布退出比赛。刘翔退赛,举国愕然。而国内保险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于,平安保险为刘翔提供的亿元保险。2007年10月29日,中国田协与平安人寿进行商业合作,中国平安签约刘翔出任平安的“公益大使”,同时刘翔也收到了一份来自平安人寿保额高达1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险保单,而刘翔也成为亿元高额保单的国内第一人。保险期限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时1年。

试想,如果刘翔那天强行坚持比赛,结局又会如何?会将刘翔和平安人寿推入何种境地呢?平安赠送的保险金额虽高达1亿元,但仅是意外险,不是突发性的事件不赔。平安也已明确表示,刘翔的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平安保险意外险伤残标准分为7级34条,对照刘翔的情况,确实一条都不符合。刘翔没有去索赔,平安人寿也没有高姿态地送赔款上门,确实是一个息事宁人的结果。《保险业,2008大回眸》,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网,http://www.china-insurance.com/news-center/ne-wslist.asp? id=124271,2009年3月5日访问。

二、保险法中的新险种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法国《拿破仑法典》中有关责任赔偿的规定为责任保险的产生提供了法律基础。1855年,英国率先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70年,保险商开始对因爆炸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毁和生命伤害提供赔偿。

雇主保险是工业革命的产物,1880年英国通过了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中因过错使工人受到伤害的,应负法律责任,同年就有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宣告成立。1890年海上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产品责任保险,1896年出现了职业责任保险,随后会计师责任保险(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1932年)、农户及店主责任保险(1948年)也相继出现。20世纪后期大部分西方国家对各种公共责任采取了强制保险的办法,有些国家还实行了严格责任制度,进一步使责任保险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或缺的一种保险。

最早的汽车保险是1895年由英国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98年,美国开办了这项业务。进入20世纪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极大发展,时至今日它已成为责任保险市场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信用与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保险业务。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忠诚保证保险就已出现。该项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雇主,如果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使雇主蒙受损失,保险人将负有赔偿责任。19世纪中期英国出现了合同保证保险,主要运用于工程建设上。1919年,英国政府为了保证贸易的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对有关贸易进行担保,创立了一整套信用保险制度。

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工艺、新工业的产生,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危险,为新险种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在寿险领域,日本推出了严重慢性疾病保险,美国推出了“变额保险”,英国推出了“疯牛病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意外事故的增多使险种创新,如核保险、航天飞机保险。

“9·11”事件之后,德国安联保险公司、百慕大的XL资本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提供恐怖险的保险公司。劳合社也在此后,开发了多种为客户“量身定做”的“恐怖险”产品。客户可以自己选择保什么、保多少和在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保险。劳合社“恐怖险”的灵活性吸引了许多客户,其影响逐渐从英国扩大到全球,保险业务量迅速增加。“恐怖险”作为单项保险业务,已初步形成规模,并正在创造丰厚的收益。2004年,中国第一高楼上海金茂大厦签订了财产保险单,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主承保,承保金额6.3亿美元。其中,关于附加的恐怖主义责任险限额高达1.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