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们先是复关继为入世的谈判经历了15年的漫漫征程,终于叩开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名成员。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协议是体现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多边规则,它“主要规范那些影响贸易和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管理行为”,构成了国际贸易制度和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正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使我国得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我国可以获得多边贸易机制保障的权利和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充分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发展同各成员的经贸往来与合作;可以利用直接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可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解决与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同时,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方,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尽管随着漫长的入世谈判,我国在法律方面已经有了重大改变,但仍需要加速国内法制改革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时刻:超越口号并着手实现WTO精神和具体规则。
一、WTO协议的基本法律架构
WTO是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的基础上不断演化而于1995年1月正式建立的主要调整其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国际组织。GATT这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是以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及大卫·李嘉图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论为理论依据的。20世纪30年代发生的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主要贸易国意识到其所奉行的重商主义和以邻为壑贸易政策的危害及加强国际贸易协调和合作的必要性。虽然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贸易自由化三大设想之一的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ITO)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国会的拒绝批准而未能建立,但是ITO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同各国关税减让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二者结合所形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因为采用了临时议定书这一行政协议性质的名称而得以“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从1948年到1994年,GATT在实施的46年里确实如其宗旨所言,极大地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包括关税的大幅度降低,从原来的40%降至4%以下;跨国界贸易渠道的畅通及贸易额成十倍地快速增长。不过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GATT存在着许多固有缺陷与先天不足,主要包括:第一,祖父条款、例外条款及游离于协议以外的“灰色区域措施”的大量存在,使得各国国内法中与GATT不一致的条款得以适用,为各国规避GATT的适用打开了缺口;第二,GATT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迅速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的成就推动各国进一步实行贸易自由化,而GATT的不足则促使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所有这些都为WTO的诞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WTO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在GATT基础上,历经多次多边贸易谈判,修改、增加、补充了一系列协议、议定书,并经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而最终建立的。WTO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中。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WTO协议的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该协定相当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宪章,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和决策机制等事项。
(2)货物贸易法律制度,货物贸易是GATT所调整的传统部门。该部分主要包括:
第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必须指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与GATT 1994既有联系又有区别。GATT 1994除了包含GATT 1947本身外,还包括WTO协定生效前,依GATT 1947生效的下列文件: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不仅如此,GATT 1994还包括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对GATT第2条第1款(b)项、第17条、第24条、第28条的解释以及对国际收支平衡、豁免义务等6个条款的谅解以及GATT 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第二,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乌拉圭回合以单列的协定形式来强化过去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或制定新的规则,如《农产品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
(3)服务贸易法律制度。WTO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规则及制度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之中。除此之外,“最后文本”的部长会议决议和宣言亦有相当文件与服务贸易有关,如《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机构安排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定》、《关于专业人员服务的决定》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规定了对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7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制定了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和保护及相关程序以及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5)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该文件中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其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亦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普通程序。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政府采购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是WTO协议中关于相关领域贸易争端处理的特别程序。
(6)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的,并形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定,规定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目标、机构、审议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7)世界贸易组织的诸边贸易协定。诸边贸易协定,英文为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诸边贸易协定的成员方的数目,多于双边(bilateral)而少于多边(multilateral)。换言之,即只有WTO部分成员接受。现列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四的4个协定,都是“东京回合”制定的,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从法律上讲,诸边贸易协定不属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接受”的范围,其生效与接受依据其自身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是GATT的缔约方,即使不接受诸边贸易协定,也可以成为WTO的成员。同样,不是GATT的缔约方如申请加入WTO,也无须以接受诸边贸易协定为条件。
正像《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在序言部分所宣称的,通过上述协议的达成,WTO致力于调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并实现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