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 1.1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copyright owner),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接受遗赠或者无人继承时,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首先是作者,包括直接从事创作的自然人和依法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因此,作者之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 1.2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著作权主体进行不同的分类。
1.2.1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primitive subj ect)与继受主体(successive subj ect)是依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原始主体是指基于创作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直接从事创作的自然人——作者,还包括法律上规定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作品著作权主体)、部分委托作品中的委托人(依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情形)、部分职务作品的雇佣单位(依法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形)等。继受主体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他们通过受让、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由于两者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所以享有权利的范围也不同。原始主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继受主体只能享有部分著作权。原始主体可以将其著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与给一个或几个继受主体,这时,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导致原始主体也仅享有部分著作权。
1.2.2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domestic subject)和外国主体(foreign subject)是依据著作权人的国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内国著作权人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外国著作权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外国或无国籍的著作权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第一,两者作品受保护的条件不同。内国主体的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而无论发表与否;外国著作权主体的作品受保护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2条第3、4、5款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内国主体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是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发表可通过出版、广播、表演、朗诵等形式来实现。外国主体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则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或者是外国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者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翻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1.2.3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人(legal entity)、其他组织(other organizations)和国家(nation)是依据著作权人的自然属性所作的分类。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他组织的构成一般要求是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等条件的团体。国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成为著作权人,如受让、受赠或者保护期内无人继承的著作权,其权利由国家行使。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著作权保护期依著作权原始主体确定,原则上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开始自动取得著作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50年的保护期,作者为自然人的,以死亡时间为起算点,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之后的50年;作者为其他主体的,以作品发表的时间为起算点,即自发表之日起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