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对人类知识的巨大贡献。虽然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使用过“逻辑学”这个词,但他关于范畴、命题、论证等方面的著作提出了人类认识史上第一个逻辑系统,由此开创了研究人类思想表达形式的先河。亚里士多德把他研究的这门学问称做“分析学”,由此表明范畴分类、语词定义以及命题推演等都属于分析的活动,同样,辩证法也属于语义分析的逻辑。这些思想和论断都对后来的形式逻辑发展以及哲学家们讨论逻辑与思维的关系等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当今的分析哲学家来说,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代表着传统的形式逻辑,是用自然语言对语言逻辑的系统阐述,但它无法真正揭示语言的逻辑句法。然而,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对当今分析哲学的产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调了对语言结构的研究,创立了语义分析的基本方法;其二,建立了逻辑推论的基本原则,把演绎逻辑的必然性确定为逻辑推理的基本性质;其三,提出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确立了逻辑的公理系统。
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思想是由他的一系列论文构成的,这些论文后来被编辑出版为《工具论》。在这些论文中,最早出现的是《范畴篇》、《论题篇》以及《辨谬篇》,随后是《解释篇》,但最为重要的是《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范畴篇》主要讨论了语词的用法和意义,提出了“十范畴说”; 《论题篇》主要建立了四谓词理论,强调了论辩的推理性质;《辨谬篇》是对语言歧义的分析,特别是对诡辩的分析;《解释篇》则主要讨论了命题的形式及命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命题的对仗理论;《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完整地阐述了三段论证明以及科学证明的基本内容。从这些论文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首先是关于语言结构的研究,是对语言表达形式的结构分析。
亚里士多德对语言结构的分析是根据命题的主谓形式,他在《范畴篇》中对十范畴的分析,正是基于这些范畴在命题中可以作为主词出现,他把它们叫做“非复合词”。他说:“这些词自身并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或否定,只有把这样的词结合起来时,才能产生肯定和否定。”这就是说,能够作为主词出现在命题中的范畴无法单独地作为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命题,因为它们既不真也不假,而只有把它们结合为命题才能断定真假。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亚里士多德对“范畴”一词的用法。在古希腊文中,“范畴”兼有“指谓”、“表述”、“分类”等不同含义。亚里士多德认为,语言是用来表达事物的,“口语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而“哲学范畴既是最具普遍性的语词,也是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存在本身的分类和意义概括”。这样,亚里士多德通过对范畴的分类和分析,形成了他第一个关于实体的哲学思想。他指出:“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 “述说一个主体的名称和定义,也一定能表述一个主体”, “大多数存在于一个主体中的事物,无论其名称,还是其定义,都不能表述一个主体”, “除了第一实体,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这表明,作为最根本范畴的实体在命题中是作为独立的主词出现的,它不能被用来述说一个具体的对象,也不存在于某个具体对象之中,因此,它是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抽象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其他九个范畴(即数量、性质、关系、时间、状况、处所、属有、动作以及承受)作为实体范畴的次范畴,是根据实体范畴加以解释和分析的。
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不仅从命题结构上分析了范畴在命题中的作用,而且对范畴的意义做了详细分析,“《范畴篇》就是对存在的主范畴、次范畴和后范畴作出细致的多义性分析,从而构成一个层次与脉络分明、有多重内涵的意义网络;并可据以构建各种逻辑范畴,澄析各类词项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亚里士多德主要使用了三种多义性分析方法:其一,区分了“中心意义”和“从属意义”,前者表示事物的本性或基质,属于范畴的核心意义,后者则是事物本性的派生特性或偶性,属于类比性意义;其二,区分了“同名异义”和“同名同义”,即分析了范畴的不同意义,“这使分属于不同范畴的存在事物,在意义、辖域上都得到明确的定位,不致发生存在论意义和逻辑意义上的混乱与错误;同时使属于同一范畴系列的事物,能被厘清其普遍的本质意义和种、属、个体的逻辑序列”;其三,区分了范畴的“自然意义”和“逻辑意义”,前者是指事物自身固有的或偶生的意义,后者则是范畴、种属等用来表达词项、构成命题、推理、证明和反驳等逻辑思维活动所具有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所做的这些意义分析,不仅标志着古希腊哲学理性思维的成熟,而且成为当今分析哲学中意义理论的先驱。
《论题篇》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中的重要部分,因为它开始讨论逻辑论证的基本形式,并形成了后来在《前分析篇》中提出的逻辑推理理论。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表达了几个重要思想:首先,作为一种论证的推理是一个必然发生的过程,就是说,在推理前提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关系。这是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的对逻辑推理性质的明确表述。这个思想对形式逻辑的发展以及现代逻辑的产生都具有重要意义:形式推理的必然性要求规定了推理的恒真性质,这是演绎逻辑的基本要求;而现代逻辑的产生也是基于推理的恒真有效而对传统形式逻辑进行改造的结果。其次,亚里士多德把推理的前提看做是初始的,就是说,它们是那些不因其他而自身就具有可靠性的东西,这就是探究知识的第一原理,也就是他所谓的关于实体的原理。这个思想的重要性在于,亚里士多德由此确立了逻辑推理的基本原则,即我们必须从不可怀疑的、确定无疑的前提出发才能得到具有相同真值的结果。再次,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关于辩证推理的思想,即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从事的推理活动。这里所谓的“普遍接受的意见”,是指那些被所有的人或大多数人或先哲们所公认的意见。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区分了由这样的意见得到的推理与由虚假的意见得到的推论,认为后者得到的结论并不是真理,而只能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意见。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对当代分析哲学的最大贡献在于,提供了逻辑的基本规律,确定了逻辑的公理系统。这主要是在《解释篇》和《前分析篇》、《后分析篇》中得到详细阐述。前两篇文章主要从形式结构方面研究了命题与推理,通过对主项和谓项的量化以及引入变元,探讨了演绎推理中前提与结构之间具有的必然关系,由此创建了较为严密的三段论体系,其中包括了非模态的和模态的三段论。后一篇则是研究科学的方法,构建一种“科学的逻辑”,提出了一种不同于辩证推理或日常推理的科学方法论,包括了公理、证明和定义的本质。
三段论通常被看做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因就在于该论证方式提供了逻辑推理的基本准则,也是科学知识的逻辑基础。关于三段论的性质,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三段论是一种论证(logos),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在这里,所谓的“如此确定的论断”,是指结论通过它们而得到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显然,三段论充分体现了逻辑推理的基本性质。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三段论表现为一种证明形式。“证明既是最有科学价值的三段论推理的特殊形态,又是建构与教学科学知识的主要方法,是修筑科学殿堂的坚实工具,是科学知识体系的逻辑基础。”他说:“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但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指出,证明与三段论也有不同,因为,三段论是从前提到结论的论证过程,而证明则是为了得到科学知识;我们只要能够确定三段论的前提是确定无疑的,我们就可以从这个前提得到确定的结论,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由此就得到了知识。换言之,三段论是知识获得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只有证明才是知识获得的充分条件。
作为证明的三段论事实上也为逻辑学提供了基本的公理系统,是对形式逻辑的三条基本公理的最好运用和说明。这三条基本公理即同一律(A是A)、不矛盾律(A不能是A又是非A)、排中律(A不能既不是A又不是非A),它们是一切逻辑推理和证明的前提,但它们自身是无法也无需得到证明的,因而是自明的。应当说,亚里士多德的全部逻辑学都建立在这三条基本公理的基础之上,而作为证明的三段论正是为了阐明或例证它们的有效性。虽然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在《工具论》中专门论述这三条公理,但他在《形而上学》中则把它们当做“作为存在的存在”这门学问(即第一哲学)的公理来讨论,认为第一哲学正是研究人类探究真理过程的基本规定,而逻辑公理则源自存在本身某种自明的普遍本性。这样,对逻辑公理的讨论也就是对存在自身规定性的讨论。亚里士多德由此就把逻辑学与存在论思想结合起来了。
同样,亚里士多德对语词的意义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范畴篇》中,他明确表示,孤立的语词并不意指断言,不传达信息,因而没有真值。只有逻各斯,即有关联的言论,才能实现这些功能。所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仅仅处理那些与逻各斯有关的命题形式,即“发音清晰的言语”,而把其他的言语形式(如祈使句和疑问句等)放到了修辞学或诗学的范围。这样,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纯粹语形学”和“纯粹语义学”,他的三段论形式的演绎推理也是为构造理性科学而设计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维也纳学派思想的历史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