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一)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
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深入开展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法学,完善经济法制,至关重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观点。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认识论上,从事经济法研究,应该广泛参加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在实践中看到、听到和接触到大量经济法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感觉,产生了印象,这是认识的感性阶段;进而经过科学的抽象,将对经济法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然后,又将对经济法的理性认识能动地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使这种认识在实践中继续得到发展。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社会历史有规律发展的观点。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就不能孤立地看待经济法现象,而应该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不仅要考察经济法系统本身各要素之间的联系,而且要考察经济法与其他现象的联系。坚持上述观点,就会看到,在经济法领域中,同样存在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这些普遍的联系形式。坚持发展的观点,就不能静止地看待经济法现象,而应该把经济法视为一个发展过程,它不仅有一个产生、发展以至消亡的过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它也是发展变化的。坚持上述观点,就会看到,经济法也是遵循着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毛泽东同志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这要求我们,研究经济法应该做到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透过复杂的社会现象,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找出经济法发展的规律,用以指导经济法的实践,从而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决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反对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要正确对待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包括四点内容:一是经济人假设。认为自私自利是不变的人性。二是认为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是永恒的,是最符合人性的,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三是迷信市场自由化、市场原教主义,迷信完全竞争的假设和完全信息的假设。四是主张政府作用最小化,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这些“理论”同马克思主义、同社会主义、同中国的国情都格格不入,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二)研究经济法的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方法要体现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的方法的创新不能离开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需要采取的多种方法,其中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等。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社会调查方法。
进行社会调查,这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必然要求。因为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了解“实事”,要从实际出发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而在社会领域中“要了解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向社会作调查”。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实际出发,这就要向社会作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研究,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而为了研究的需要,“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必须“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
进行社会调查必须明确调查的内容。应该说,为了搞好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需要调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对于不同的部门、地区、单位、个人来说,需要调查的内容往往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的方面;同时,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需要调查的内容也是发展变化的。但是,总的来说,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方面,除了要了解还有什么老的问题需要解决以外,应该着重调查在当前出现了哪些新情况,积累了哪些新经验,存在哪些新问题。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和理论研究方面,需要继续采取哪些以往行之有效的对策,特别是需要采取哪些新的对策。
进行社会调查,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运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各种有关资料。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参加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参加有关会议,采访相关人员;进行社会统计、民意测验、抽样调查;等等。
第二,历史考察方法。
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各种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要科学地看待经济法问题,就应该对它的产生、发展情况作一个历史的考察。正如列宁所说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什么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矛盾。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决定的,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经济法进行历史考察,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例如:考察经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相互作用的历史;考察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相互作用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相互作用的历史;考察经济法系统本身各要素相互作用的历史;等等。
第三,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指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现象要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其所具有的阶级属性的方法。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当离开分析阶级关系的正确立场。”进行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的具体运用。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分析国家与法等社会现象时必须运用的方法,也是研究经济法的一个基本方法。
关于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分析:一是要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必须运用阶级分析方法。“世界上没有什么超阶级的法”,“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阶级性是本质属性。无论在古代国家还是现代国家,无论是外国不是中国,法都具有阶级性;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无论是经济法还是其他法,也都具有阶级性。当然,不同的法,其阶级性强弱的程度是有差别的。法本身的阶级性,决定了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研究法的必要性。只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揭示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是要了解法的发展规律,必须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只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明确决定法的性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才能明确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才能明确“法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且随着阶级斗争和阶级的退出历史舞台而走向消亡。”三是要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必须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只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真正懂得我国所进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必须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维护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安全,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要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必须反对各种超阶级的观点。剥削阶级的法学家未能揭示法的阶级本质,甚至制造种种超阶级的所谓“理论”,说什么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是“全民的公意”,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反映,是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等等,从而抹杀法的阶级本质,欺骗劳动人民。在我国法学界,除了也有一些公开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以外,有的主张同西方国家的法律全面“接轨”,有的主张实行“全球法律一体化”。这是不符合阶级分析的方法的,是不正确的,有害的。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时也会听到一些无视经济法的阶级性的言论,有的在大讲经济法的研究方法时没有提阶级分析的方法,但愿这不是理论上的偏见,而只是一种不应有的疏漏。
第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是经济效益分析方法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的合称。运用这一方法研究经济法,其目的是为了在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中,以尽可能低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取得尽可能高的经济与社会收益。经济与社会成本,包括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其占用和消耗越少,成本就越低;反之,其占用和消耗越多,成本就越高。经济效益的大小决定于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之比;社会效益的大小决定于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之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要以经济和社会成本分析、经济和社会收益分析为基础。
运用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进行经济法研究,有助于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实现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经济和社会收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不仅要力求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要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这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理论研究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的过程,就是总结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经验教训的过程,也是对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理论研究进行经济和社会成本与收益预测,为其未来发展进行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这对于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博弈分析方法。
“中文的‘博弈’一词,最早出自《论语·阳货》:‘不有博弈者乎?’原指一种下棋游戏,现广泛应用于说明带有竞争性的社会现象、社会活动。它反映行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和规则下,选择并实施一定的策略,从而获得某种结果的过程。”博弈论,亦称对策论,是指研究两个以上局中人即博弈参与者或博弈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互动时,如何选择最优策略的理论。
根据实践的需要,对博弈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一是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即正和博弈,是指参与者的行为发生直接互动时,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结果是双赢、共赢。非合作博弈包括零和博弈与负和博弈,是指参与者的行为发生直接互动时,无法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结果是参与者有胜有败或两败俱伤、多败俱伤。二是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者尽管参与者行动的采取有先后顺序,但后行动的人不知道先采取行动的人采取的是什么行动。动态博弈,是指参与者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并且后采取行动的人可以知道先采取行动的人所采取的行动。三是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参与者对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空间及策略组合下的支付(即收益或报酬)有“完全的了解”;否则,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运用博弈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有助于经济法的立法者、实施者和研究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中,分别选择最优策略,取得最佳支付。这里说的“最佳支付”包括:经济法立法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立法收益最大化,为经济法主体提供优质行为规范;经济法实施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实施收益最大化,以利于经济法宗旨的实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理论研究收益最大化,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每一个经济法主体都是博弈参与者。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有助于经济法主体选择最优策略,取得最佳支付。例如,在外商投资监管机关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中,他们都依照博弈规则——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选择最优策略,可以取得双赢,以实现正和博弈的结果。又如,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中,他们也都依照博弈规则——税法的规定,选择最优策略,同样可以取得双赢,以实现正和博弈的结果。取得双赢,实现正和博弈,意味着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第六,系统分析方法。
何谓系统?现代系统理论的创立者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L.V. Bertalanffy)认为:“系统可定义为相互作用的诸要素的复合体。”后来,他又指出:“‘系统’即有相互作用的元素的综合体。”“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关联的元素的集。”在我国,有些学者说;“我们称这种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要素)组成的具有确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为系统。”有的学者认为:“系统是由具有有机联系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系统新质或特定功能的复合体。”还有学者指出:“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笔者认为,系统是由两个以上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新质和相应功能的有机整体。这就是说:系统是由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的;组成系统的要素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系统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新质和相应功能的有机整体。经济法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同时,它又是法这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经济法制也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同时,它又是法制这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经济法学也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同时,它又是法学这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在这里,笔者将重点对经济法系统作简要分析,但是,其分析的方法和原理对于分析经济法制系统和经济法学系统也是适用的。
系统分析方法,是指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运行过程中来加以考察的方法。系统分析方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精神,丰富了认识方法体系的内容。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就是要具体运用整体分析、结构分析、层次分析、动态分析等方法,着重对经济法现象的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考察。
运用整体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要求把经济法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它的内外关系。例如:经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外部环境的关系;经济法作为法的系统的组成部分与作为整体的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法的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关系(考察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联系和区别,就要明确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和功能);经济法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
运用结构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要求考察经济法内部的结构和功能。例如:组成经济法这个有机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是按什么样的结构方式组织起来的,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各自的功能是什么;经济法内部的结构与功能之间是何种关系。
运用层次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要求考察经济法系统的层次问题。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一个系统,它与其他事物一样不仅是可分的,而且可以连续划分,这样就必然地出现了经济法系统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在经济法系统中,把经济法视为第一层次的话,还有经济法的第二、第三……层次。那么,经济法的各个层次是分别由哪些组成部分即要素组成的呢?经济法的各个层次是按照什么标准划分其组成部分的呢?经济法第一层次以下的不同层次之间是什么关系?经济法第一层次以下的各个层次与其外部环境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正是运用层次分析方法所要考察的。
运用动态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要求考察经济法系统的发展变化。动态地考察经济法系统,是该系统本身发展变化的内在要求。我们不仅要考察经济法系统是怎样发展变化的,而且要考察其发展变化的原因,掌握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系统论告诉我们,经济法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经济法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这是决定它们发展变化的内因和外因。
第七,比较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有两种形式:一是横向比较研究。例如:不同法系国家经济法之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法之间、同一种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经济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同一个国家不同地区(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经济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二是纵向比较研究。例如: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经济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同一个国家同一种历史类型不同时期经济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例如:经济法与其他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属于经济法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不同国家经济法的立法之间、不同国家经济法的实施之间的比较研究。
对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不能只是罗列一大堆经济法现象而不加分析研究;也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盲目地认为外国有的经济法现象中国就应该有,外国没有的经济法现象中国也不应该有;更不能只说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现象这也好、那也好,中国的经济法现象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然后得出外国的东西这要学、那也要搬的结论。笔者认为,进行比较研究时,无论对于国内还是国外的经济法现象、历史上的还是现实的经济法现象,都应该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区别对待:凡是有关国家、地区的成果和经验,应该根据是否符合本国、本地区的情况和需要,决定要不要学习和借鉴;凡是有关国家、地区的教训,要引以为戒。总之,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是要在明确各自的长处、短处及其原因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扬长补短。
第八,语义分析方法。
“语词是表达概念的声音与符号,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概念必须依附于语词,绝对没有脱离语词而单独存在的概念,任何概念都是通过语词来表达的。……概念赋予语词以一定的思想内容,不同的概念使语词有不同的含义,表示不同的事物。”笔者认为,语义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语词含义的分析,以明确概念所赋予语词的思想内容的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不可缺少的,对于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从逻辑上来说,法律规范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经济法律规范也不例外;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同其他法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高度权威。因此,经济法的语词必须明确,对于明确的经济法的语词必须结合特定的语言环境,准确地把握它所表达的概念,以利于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以及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的开展。经济法的语词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不能任意生造语词;否则,就会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和不必要的争论,在行动上产生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甚至随心所欲。这既有损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又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总之,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对其作用也不要估计过高。
有的学者指出:一些学者有生造语词的习惯,好像在其论著中没有几个自己编造的语词就不足以表明其理论具有前瞻性;有的人喜欢寻找些生僻的、令人费解的语词来表达文义,仿佛用那些大众所熟悉的语词就显得自己没有水平。这些都不是负责任的学者应有的学风。有的学者严肃地批评了学界存在的“玄”、“虚”、“浮”三大怪现象。其中,“玄”表现为:滥用文学色彩很浓的术语,以哗众取宠;乱用杜撰的术语,以先声夺人;使用主观色彩很浓的术语,以壮声势;滥用模糊术语,以装饰自己;运用一些大字眼,以耸人听闻。应该看到,这种怪现象在其他学界存在,在经济法学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此外,需要指出,有些词组,往往需要用简称来表达,但也不宜使用模棱两可的或令人费解的语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可以简称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而不宜简称为我国《所得税法》,因为这样简称,可能被人误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又如,监督、管理以简称为监管为宜,而不宜简称为管监、监理、理监、督管、管督、督理或理督。同样的道理,调节、控制以简称为调控为宜,而不宜简称为控调、调制、制调、节控、控节、节制或制节。因为,生造那些不宜使用的语词,让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