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协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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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

要搞清楚什么是经济法学,需要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下一个科学的定义。这就要用简明的语言揭示其内涵,即用简明的语言揭示经济法学这一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学界,对于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认识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历史上,一度称为法律学系,为了行文方便,本书统一称为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2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1页;张云秀主编:《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一是有些论著在对法学这一概念下定义时指出,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二是有的论著虽然未将法的发展规律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列入其对法学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之中,但认为法的发展规律是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三是有的论著无论在对法学这一概念下的定义之中,还是在阐述法学的研究对象时,都没有谈到对法的发展规律的研究。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种观点不无道理;第三种观点不妥。

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但是,在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下的定义中有“经济法学是……法学学科”、“经济法学是……部门法学”、“经济法学是……学科”等不同的表述方式。上述第一种表述方式,是笔者和不少学者所主张的;采取第二种表述方式,应该说也是可以的;采取第三种表述方式,虽然没有错,但是不够明确。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固然,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297页。我们研究经济法学,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应该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为了阐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必要对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作一些分析。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基本理论或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的共同问题和经济法发展一般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它是从对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概括起来的,是多层次的各类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它对于研究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具有指导作用。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体系、主体、理念、基本原则、渊源、制定、实施和责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经济法分论,是研究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它是经济法总论的展开和具体体现。经济法分论所研究的第一层次的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包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研究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又可以划分为研究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研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又可以划分为研究计划法、财政法(含税法等)、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这样的划分可以继续进行。

在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上,经济法学界尚未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在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下的定义中应该明确指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如果在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下定义时只是将研究经济法列入经济法学的定义之中,在阐述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时才指出经济法学也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这样的认识不能说有什么问题,但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不能说是完善的。如果不仅在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下的定义中,而且在阐述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时,均未涉及到对经济法发展规律的研究,这就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学对经济法发展规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是不全面的。那种认为经济法律、法规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经济法是由以各类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全部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应该明确:在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非经济法律规范,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与此同时,有不少经济法律规范虽然不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表现形式的,甚至不是以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但它们也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也属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

此外,在对经济法学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中,不宜使用含混的概念。有些论著在对这一概念下的定义中,使用了“一定”、“主要”、“等”这些含混的概念,这不妥。逻辑学告诉我们,任何定义都是由被定义项即被定义概念、定义项即定义概念和联结词组成的。其中,被定义概念和定义概念是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是被揭示内涵的概念,即被定义概念或称被定义项;用来揭示“经济法学”这个被定义概念内涵的概念,即定义概念或称定义项。定义的规则之一是,在定义概念中不得使用含混的概念。含混的概念,是指内涵和外延不明确的概念。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内涵,而定义概念本身如果不明确,含糊不清,就无法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就不能达到下定义的目的。

(二)经济法学的地位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学进行连续划分。例如,可以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以及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如国内法学可以划分为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国际法学可以划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

首先,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要明确经济法学的地位,最重要的是要了解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学科。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所谓特定研究对象,是指该研究对象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边缘学科,是指其研究对象跨越两个以上本书在讲到“以上”或“以下”时,均包括本数在内。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笔者与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但是,这还不是学界的共识,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现在,单纯强调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的观点已不多见。但是需要指出,在肯定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独立学科的同时,又说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任何一门学科,根据其是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不是属于独立学科,就是边缘学科,不可能既是独立学科又是边缘学科。而经济法学正是一门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并没有跨越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所以,它是一门独立学科,而不是什么边缘学科。那么,是否只要说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观点都没有问题了呢?不一定,这还要具体分析。好比,在说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同时,又将合同制度以及诉讼、仲裁程序等列入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这就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从而否定了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其次,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包括本国的国内法学和外国的国内法学。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即经济法学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学,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学而言的国内经济法学。它包括:本国的国内经济法学,简称本国经济法学;外国的国内经济法学,简称外国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再次,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应用法学,是指研究多层次的各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区别是:应用法学也有自己的理论,但理论法学的理论性更强;理论法学也来自社会实践并为社会实践服务,也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应用法学同社会实践的联系更为紧密,实用价值更大。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但从总体上来说,它属于应用法学的范围。

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产生的。关于经济法学在外国和中国的产生,本书将在第二、三章作进一步阐述。总之,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应该说,各门学科的产生和存在都不是偶然的,它们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各门学科所发挥的作用的领域和大小并不是相同的;就是同一门学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作用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