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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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一本侦探小说里读到:侦探问看门人“案发前后有无外人出现在现场”,回答是“没有”。实际上当时邮差曾经出现,由于这个邮差每天到来,实在熟悉得不得了,把侦探提到的“外人”理解为“可疑的陌生人”的被询问者竟然一时没有想起他——这个熟悉的“外人”。

这是很常见的现象:有些事,我们习焉不察,从来没有追问过、思索过,即使那本来应该成为疑问的。

2004年9月的一天,清华园涌来了很多外国刑法学专家,后面还跟着许多国内的法学专家。明理楼里,听罢主人对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刑法发展历程的介绍,轮到提问时,外国专家立即活跃起来。一位专家问:在许多国家,证据法都是必修课,为什么贵国却是选修课呢?

这还真是个问题,猝然遇到,脑子里没有标准答案,真不好回答。只见热情的主人三言两语含糊过去,估计那位提问的外国学者辞别时也没有把这个疑问弄出个子丑寅卯。

时隔这么久,我的耳边还时常响起那一句悦耳的英文:为什么在贵国证据法是选修课呢?

在西方国家,证据法很受重视,盖因诉讼靠证据说话,除非免证事项,没有证据简直像白门楼上被捆成粽子状的吕布,徒呼奈何。况且,证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尤其是英美之证据规则格外繁密,非精密研习无以熟练掌握,遑论应用?法学院的学生若弄不清楚证据法,将来办起案来,窘状可想而知。各大学法学院不敢小觑,实在理有固然。

我国有特别的“国情”,情况当然大不相同。一是证据法内容过于简单,若按诉讼法典上区区几条证据法内容讲,不出半小时,谁都能懂。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没有精心学习过证据法的,仅凭诉讼法典上那寒酸的几条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已足够应付。证据法学得再好,一身屠龙术用不上,又有啥用?证据法之不受格外青睐,也是事有必至。

最近读杨良宜、杨大明著《英美证据法》,居然在序言里找到可以给那位外国专家提供的答案,只不过读来实在令英雄气短。

杨良宜、杨大明劈头就说“中国人不讲证据”(这话说得不太厚道,我看了都吓了一大跳,瞪了半天眼),云:“中华民族的文化中一向没有对证据深究的传统与习惯。说到肯去花心思、动脑筋、花金钱调查事实/真相才作出判断,中国人推崇的包公应是绝少的例外。即使如此,笔者的印象仍是许多处不够科学。一旦无法解释,包公要靠第三只‘阴眼’或做梦、托梦才知悉事实真相。另一例子是中国人喜欢的武侠小说,对证据/事实更是天马行空”。西方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符合人性与现实需要的证据法,穷几百年之功,收集和累积了西方古人先贤的明智之言和有关如何分析/对待各种证据(作为先例)的方法,“但中国完全是空白,它既没有制度,也没有人去收集与累积中国古人先贤的智慧。例如,诸葛亮的‘料事如神’(这正是判断事实真相的能力)或包公的‘明镜高悬’(也是同一回事)到底是怎样一回事,怎样才能做到。反而是,这些中国古人智慧慢慢沦落为迷信或支离破碎、似是而非的一些说法”。不仅如此,“中国人懒于取证,不肯花钱,不想麻烦与不懂调查”,杨良宜、杨大明叹道:“很久以前笔者曾听过西方国家嘲笑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嫌疑犯人下酷刑迫供,说:‘这些国家警察或公安不是为人残忍,而是他们十分懒惰,不想动脑筋调查’。这是笑话,但仔细去想想,也觉得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杨良宜、杨大明提出改变之道,谓:“中国人懒于取证调查,说真的,懒惰何止在此。笔者认为最严重与最危险的懒惰在疏于学习,而学习的最主要渠道就是去阅读与钻研好书”。

这所谓“好书”当然包括证据法方面的好书,可惜司法人员中读书的风气并不浓,吾未见有多少闲来无事手捧证据法书籍耽读者也。

仔细想想,两位杨先生这番解说,乃震聋发聩的反省之言,操持法律权柄的人们听了之后若有所憬悟,对改良司法实在大有裨益。不过,这番话实在不宜向外国人宣扬,说出来有点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大家关起门来跺跺脚、点点头,也就罢了。

我暗自思忖:证据法早晚是会逐渐得到重视的,君不见庭审那套方式发生的变化,已经刺激了证据法学研究的发展;当打官司摆脱了打关系的糟糕局面,事实、证据和法律真正成为诉讼中独立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时,证据法一定不会再独自向隅、受到冷落了。

到那时,证据法就该是各法律院系的必修课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