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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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四个命题推导出道德哲学的全部内容

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或道德价值的科学,意味着:道德哲学就其根本特征来说,是一种规范科学或价值科学而不是描述科学或事实科学。这样,在科学的王国里,道德哲学便属于规范科学而与事实科学相对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道德哲学只研究“应该”、“价值”、“规范”,而不研究“是”、“事实”?行为应该如何与行为事实如何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因为休谟首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能否从“是”推导出“应当”?这是关于道德价值的产生和存在的来源、依据问题,是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确定道德哲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是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元伦理学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表明:所谓道德价值或行为之应该如何,不过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相符抑或违背之效用,因而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符合道德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应该;违背道德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不应该。诚实为什么一般说来是应该的,而有时却是不应该的?岂不就是因为诚实一般说来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而有时却有害于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反之,说谎为什么一般说来是不应该的而有时却是应该的?岂不就是因为说谎一般说来有害的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而有时却有利的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

因此,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虽然都是人制定、约定的,但是,只有那些恶劣的道德规范才可以随意制定、约定。反之,优良的道德规范决非可以随意制定的,而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取决于道德目的的主体判断之真假。例如,“无私利他”作为道德规范,究竟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直接说来,便取决于“无私利他具有正道德价值”的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每个人的行为事实上能够无私利他”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取决于“道德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利益”的主体判断之真假。这就是“是与应该”的关系之真谛,这就是休谟难题之答案,这就是优良道德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这就是可以推演出道德哲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的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推导公理或公设。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一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可是,我们将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叫做道德哲学的公理或公设,根据何在?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古典公理法的观点,公理和公设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明的、直觉的、公认的、不言而喻的。然而,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产生表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显然不是自明的、直觉的;恰恰相反,它是完全违背人们的直觉的。所以,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正如波普所说,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Sir Karl Popper, The Logic ofScientific Discovery, Harper &Row Publishers, 1959, p.71.因此,道德哲学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也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而与是否自明无关。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之为伦理学公理或公设,与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相似,并不是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恰恰相反,它们是人类思想的最大难题之一——而是因为由它们可以推导出道德哲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首先,从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可以推导出道德哲学的基本对象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1“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判断之真理”的论述。它的研究对象就是道德哲学家们所谓的“人性”:人性就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因为“人”是全称,是一切人,所以,人性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的共同性,也就是大人与小孩等等一切人的共性,说到底,也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但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仅仅是指可以言善恶的人性,而不包括不可言善恶的人性。那么,可以言善恶的人性究竟是什么?无疑只能是人的伦理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是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它是伦理行为不依赖道德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无论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的固有属性,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所以叫做“道德价值实体”,属于“道德客体”范畴。

第二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2“道德目的判断之真理”的证明。但是,要证明何为道德目的,就必须证明道德究竟是什么:它的定义、结构、类型、基本性质等等。这就是“道德价值主体:社会为何创造道德”的全部内容了。因为所谓的道德价值主体,也就是对于每个人的伦理行为进行道德治理的治理者——“社会”;更确切些说,道德主体是社会的道德属性——社会的道德需要、社会的道德起源、社会的道德目的、社会的道德结构、社会的道德类型、社会的道德性质等等,这一部分的核心是道德目的:社会为何创造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的终极标准,只有借助它,才能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

第三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结论1“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的确证,可以名之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它主要包括:(1)道德总原则“善”;(2)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公正”、“平等”与“人道”、“自由”、“异化”;(3)善待自己的道德原则“幸福”;(4)道德规则如“诚实”、“贵生”、“自尊”、“谦虚”、“智慧”、“节制”、“勇敢”等等。但是,对于这些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并不是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因为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优良道德规范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规范。所以,这一部分研究的结果和目的是制定优良道德规范;而研究的过程和主要内容则是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是伦理行为单独不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来的行为应该如何:优良道德规范就是与其相符的规范。

诚然,这三大部分仅仅是道德哲学的基本研究对象,而不是道德哲学的全部对象。因为对于它们的研究仅仅确立、制定了优良的道德,还没有解决如何使人们实际遵守这种优良道德,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优良道德、从而使其得到实现?通过良心、名誉、品德:良心与名誉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实现的途径;良好的品德则是道德规范的真正实现。这是伦理学最后部分的研究对象,这一部分显然是对于如何实现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这样,伦理学的全部对象便可以归结如下:

这五大部分就是道德哲学的全部对象吗?是的。因为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而这五大部分显然包括了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全部东西:第一部分是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第二、三、四部分是优良道德的制定过程;第五部分是优良道德的实现途径。进言之,这五部分又可以归结为三卷。上卷即第一部分,是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方法,可以称之为“元伦理”;对于它的研究,便是所谓的“元伦理学”。元伦理学主要通过研究“是与应该”的关系而提出确证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规范之真伪、优劣的方法,解决如何才能确立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如何才能制定优良的道德: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制定方法的道德哲学。中卷包括第二、三、四部分,是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过程,可以称之为“规范伦理”;对于它的研究,便是所谓的“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主要通过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道德哲学。下卷亦即第五部分,是优良道德规范的实现过程,可以称之为“美德伦理”;对于它的研究,便是所谓的“美德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主要研究优良道德由社会的外在规范向个人内在美德的转化过程:美德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道德哲学。于是,道德哲学的对象最终便可以归结为:

可见,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可以推演出道德哲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因而也就可以称之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公理或公设:规范伦理学无非是确证这个公理的两个前提和两个结论的系统;美德伦理学不过是研究如何实现这个公理的结论的系统;元伦理学则是推导这个公理本身的系统。这就是说,道德哲学体系是一种可以公理化的体系:元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公理、公设系统,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前提系统;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则是由元伦理学所推导出来的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定理系统,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结论系统。

当然,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与几何学、数学、力学的公理化体系有所不同。几何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则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构成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无疑,这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缺憾。因为几何学的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真值传递功能遍及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它能够把公理的真值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所以,几何学的公理化体系是完全精密的:不仅体系是精密的,而且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全部命题也因其公理化而都是精密的。反之,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真值传递功能只能及于构成该门科学的各个部分和某些命题,而不能遍及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所以,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是部分精密的:只有体系自身因其公理化而是精密的,而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全部命题却不能因其公理化而都是精密的。

但是,这恰恰也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公理化体系优越于几何学等数学公理化体系之处。因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通过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部门而间接推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其公理化体系具有绝对的完全性:任何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命题都逃不出这个体系。试想,有什么道德哲学命题能够逃出构成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呢?有什么道德哲学命题能够逃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呢?反之,几何学等数学的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完全性总是相对的、不完全的:总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命题,这些命题是该门科学的公理所不能推出来的,因而游离于该公理化体系之外。这样,我们说数学比伦理学精密便是相对的:只是就构成公理化体系的每个命题来说,数学才比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精密;就公理化体系自身来说,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却比数学更为完全,因而也就更为精密。

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可以公理化,因而是一门相当精密的科学。这是因为,公理化体系是最为精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是如此精密,以致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虽然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却只有数学和物理学以及某些自然科学的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都没有人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道德哲学或伦理学,自笛卡儿以来,先后有霍布斯、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等划时代大师,极力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或几何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曾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今天,罗尔斯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巨著《正义论》中仍然热诚地呼喊:“我们应当努力于一种道德几何学:它将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John Rawls, A Theory ofJustice(Revised Edition),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105.

诚然,把这种倡导付诸实际,从而将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真正构建为一个公理化体系的,古今中外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并且,斯宾诺莎的构建无疑是失败的:他没有发现能够推导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公理和公设。但是,他的失败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人类对于元伦理学——亦即道德哲学公理和公设的系统——的研究,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作,亦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元伦理学大师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方有可能。因此,我们不应该嘲笑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幼稚,而应该沿着斯宾诺莎的足迹,满载着20世纪元伦理学成果,努力构建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并且能够包容人类全部伦理学知识的公理化的道德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