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人性
一 生之谓性
何谓人性?性无善恶论者告子曰:“生之谓性。”性有善恶论者董仲舒曰:“如其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性三品论者韩愈曰:“性也者,与生俱生者也。”性恶论者荀子曰:“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善论者孟子,如所周知,也认为人性——亦即他所谓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埃尔伍德(Charles A.Ellwood)在总结西方思想家的人性论时也这样写道:“我们所说的人性,乃是个人生而赋有的性质,而不是生后通过环境影响而获得的性质。”
可见,诸子百家之人性论虽然分歧极大、争论激烈,但是,认为人性乃人生而固有,却是共识。那么,这种共识是真理吗?是的。因为“人性”一词,原本由“人”与“性”构成。“人”是张三、李四、约翰、彼得等等的总称:张三等是能够独立存在的东西,因而是第一性实体;人则是第二性实体。反之,“性”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东西,是依赖于、附属于实体的东西,因而叫做“属性”。因此,所谓人性,顾名思义,也就是人的属性,亦即人所具有的属性。“人”在此是全称,指一切人。所以,人性也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共同地、普遍地具有的属性,亦即一切人的共同性、普遍性;而仅仅为一些人所具有的特殊性,则不是人性。举例说,怜悯之心,人皆有之,是一切人的一种共同性、普遍性,所以,怜悯心是一种人性。反之,杀人越货之心、敲诈勒索之心等等,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共同性、普遍性,而仅仅是一些人具有的特殊性,因而都不是人性。所以,荀子云:“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
既然人性是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属性,那么,一个人,只要是人,不论他多么小,哪怕他只是个呱呱坠地的婴儿,也与其他人一样具有人性:人性是呱呱坠地的婴儿与行将就木的老人同样具有的属性。这岂不意味着:人性必是生而固有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吗?否则,婴儿就不会与老人具有同样的人性了。因此,所谓人性,说到底,也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
可是,人性乃人生而固有的观点,却为今日的学者所拒斥。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观点蕴涵着:人性都是人的自然本性。他们以为,人生而固有的本性都是人的自然本性,而人的社会本性则都是后天获得的。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所谓社会也就是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因此,每个人的社会性或社会本性,也就是他的那些与他人有关的属性;而他的自然本性或自然性,则是他的那些仅仅关乎他自己一人的属性。准此观之,显然也就只有饮食、睡眠、安全等需要和欲望,才是人的自然本性或自然性,因为只有这些东西才是仅仅关乎他自己一人的属性。反之,诸如同情心、报恩心以及男女需要等等都是人的社会本性,都是人的社会性,因为这些都是一个人与他人有关的感情。
所以,达尔文一再说:“同情心构成社会本能的本质,是社会本能的真正基础。”同情心不仅是人的社会性、社会本性,而且是一种本能,因为同情心,正如孟子所言,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属性。人可以生而固有社会本性是不奇怪的:人是社会动物,当然不仅生而固有自然性,而且生而固有社会性。同情心等等社会本性是人生而固有的东西,显然意味着:人生而固有的本性并不都是人的自然本性,而同样可能是社会本性。因此,我国学者以为“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蕴涵着“人性都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观点,是错误的。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它一方面是人生而固有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则是人生而固的社会本性。
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似乎意味着:人性完全是一成不变的。其实不然。因为人性原本由质与量两方面构成,是质与量的统一体。从质上看,亦即从质的有无来说,人性确实完全是生而固有、一成不变的,是普遍的、必然的、不能自由选择的。但是,从量上看,亦即从量的多少来说,在一定限度内,人性却是后天习得的,是不断变化的,是特殊的、偶然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就拿爱人之心与恨人之心来说,爱人之心与恨人之心人人皆有,因而都是人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多么自私冷酷,多么卑鄙恶毒,他都不可能丝毫没有爱人之心。试想,他能丝毫不爱给了他巨大快乐和利益的父母和妻儿吗?同理,一个人,不论他多么仁慈善良,多么温良恭俭让,他都不可能丝毫没有恨人之心。试想,他能不恨给他巨大痛苦的人吗?他能不恨杀害他父母的仇人吗?他能不恨夺走他心上人的情敌吗?所以,从爱人之心与恨人之心的质的有无来看,二者完全是一切人生而固有、一成不变的,是普遍的、必然的、不能自由选择的。但是,从量的多少来看,在一定限度内,爱人之心与恨人之心则都可以是后天习得的,是不断变化的,是特殊的、偶然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一个生性冷酷的人,对于他人给予的快乐和利益天生反应淡漠,因而对他人的爱极为匮乏。但是,如果他后天不断努力完善自己的品德、想方设法增进自己的爱人之心,那么,他原本贫乏的爱人之心便可以逐渐丰富起来,甚至可能成为一个极富爱人之心的人。同理,一个生性热心助人为乐的人,对于他人给予的快乐和利益天生反应强烈,因而对他人的爱极为厚重。但是,如果他后天不幸被一些冷酷的歹人所包围,这些歹人不断给他痛苦和损害,那么,他原本丰富的爱人之心便可能逐渐贫乏起来,甚至可能成为一个爱人之心极其贫乏的人。
这样,一方面,人性的质是守恒的,遵循恒有恒无定律。任何人,如果生而具有什么人性,那么,不论后天如何,他从生到死必将永恒具有而绝不可能丧失它:人性绝不可能从有到无。任何人,如果生而不具有什么人性,那么,不论后天如何,他从生到死必将永恒没有而绝不可能获得它:人性绝不可能从无到有。另一方面,人性的量,在一定限度内,是不守恒的。任何人,不论他生而固有的某种人性多么贫乏,在一定限度内,都可以通过后天的习得而使之极为丰富;不论他生而固有的某种人性是多么丰富,在一定限度内,都可以通过后天习得而使之极为贫乏。于是,合而言之,人性便是这样一种东西:它在质上是生而固有、一成不变、不生不灭的,是普遍的、必然的、不能自由选择的;而在量上,在一定限度内,则可以是后天习得、不断变化的,是偶然的、特殊的、可以自由选择的。那么,构成人性的这两种因素究竟是何关系?
我们应该沿袭中国古典哲学传统而称之为“体用”关系:人性的质之有无是人性的“体”,而人性的量之多少则是人性的“用”。因为人性的质之有无只能通过人性的量之多少表现出来:人性的质是人性的内容,并因其一成不变性而是人性的“体”;人性的量则是人性的形式,并因其众多的变化而是人性的“用”。孟子曰:怜悯之心,人皆有之。这是必然的、普遍的、不变的、不可自由选择的。但是,怜悯心并不能赤裸裸地独自存在,而只能存在和表现于每个人的可多可少、可强可弱、时强时弱、时多时少的怜悯心之中。怜悯心的这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是怜悯心的量,是怜悯心的表现形式,并因其变异性而是怜悯心的“用”;而它所表现出来的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怜悯心,则是怜悯心的质,是怜悯心的内容,并因其不变性而是怜悯心的“体”。
这样一来,人性便是“体”与“用”的统一体:人性的“体”,亦即人性的质之有无,完全是生而固有、一成不变的,是必然的、普遍的、不能自由选择的;人性的“用”,亦即人性的量之多少,在一定的限度内,是后天习得、不断变化的,是特殊的、偶然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于是可以说:人性是质与量、体与用、不变与变化、普遍与特殊、必然与偶然的统一体。这就是人性的结构。人性的结构只是每一种人性的内部划分。那么,各种人性相互间是否也可以进行划分?是的。人生而固有的一切普遍本性,依其与其他动物的关系,显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一般的、低级的、基本的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共同性,是人所固有的动物性,如能够自由活动、都同样有食欲和性欲等等;另一类则是比较特殊的、高级的属性,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为人所特有的普遍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者,亦即人的特性,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以及具有语言、理性和科学等等。
这样一来,人性便与其他任何具有多层次本性的复杂事物一样,都是若干门不同科学的研究对象,而皆非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一门科学只研究其一部分本性。那么,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究竟是人性的哪一部分呢?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因而只能研究可以言道德善恶的人性,而不能研究不可言道德善恶的人性:不可言道德善恶的人性乃是其他科学——如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只有可以言道德善恶的人性,才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于是,人性又依其能否言道德善恶的性质而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言道德善恶的,亦即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如同情心和妒嫉心等等,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是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另一类是不能言道德善恶的,亦即伦理行为之外的人性,如知情意、眼鼻耳等等,是心理学等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学等科学所研究的人性,是作为心理学等科学对象的人性。这样,便存在着两种人性概念。一种是广义的:人性乃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这就是作为一般科学术语的人性概念。另一种是狭义的:人性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这就是伦理学的人性概念。那么,伦理行为究竟有哪些事实如何之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