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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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

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不妨借用那个稍加改动的失控电车理想实验来说明。假设这辆飞驰而来的失控电车,如果驶向左面铁道,将压死5个人;如果驶向右面铁道,将压死1个人;如果驶向中间铁道,将压死两个人。那么,司机应该将它驶向那个铁道?显然应该驶向右面铁道,压死1个人而避免压死5个人或两个人。可是,这样做的道理究竟何在?

这是因为,在他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下,应该保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最小利益:其净余额是最大的利益,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应该的、善的、道德的;反之,则其净余额是最大的损害,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不应该的、恶的、不道德的。

这就是所谓“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标准:乃是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在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情况下的体现,是解决他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是解决他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道德终极标准。这个标准,原本为边沁所确立;但其最早的表述者,当推赫起逊。他曾这样写道:“德行是善的量与享受的人数的乘积。同样,道德的恶或罪,则视不幸的程度以及受损者之数目而定。所以,凡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6页。

“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标准,不但是解决他人利益冲突的“最大利益净余额”之道德终极分标准的体现,而且也是“增减每个人利益”之道德终极总标准的体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是解决利益冲突的近似的道德终极总标准。因为在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无疑只有增进最大多数人利益和减少最少数人利益,才最接近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增加最大多数人利益,比增加最少数人利益,更接近增加每个人利益;减少最大多数人利益,比减少少数人利益,更接近减少每个人利益。

不过,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既然是两个标准——亦即最大利益净余额和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在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具体体现,那么,它就蕴涵着两个标准发生矛盾的可能性。这种可能表现在:最大多数人利益可能不是最大利益;最大利益可能是少数人利益。这样一来,如果保全少数人利益而牺牲最大多数人利益,便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反之,如果保全最大多数人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便绝不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牺牲最大多数人利益而保全少数人利益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标准的名称就是不确切的了,而应该更名为“最大利益”或“最大幸福”标准了。这就是诱使边沁把赫起逊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标准更名为“最大幸福”标准的陷阱。就此,蒙塔古曾这样写道:“边沁有时把他的原理说成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有时又简单地说成是最大幸福的原理,最后他还是倾向于选用后一个公式。……这种最大量幸福可能是少数人所享受的集中幸福,而不是多数人所享受的分散的幸福。在抽象的意义上,他会认为这是有可能的。他之所以不谈最大多数人,似乎就是受到这一抽象可能性的影响。”See 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Ethics,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1922, p.499.

那么,果真可以像边沁那样,把“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标准更改为“最大幸福”标准吗?如果最大幸福是保全少数人的集中的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的分散的利益,那么,应该这样做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任何道德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也不例外——与道德终极总标准发生冲突,都应该服从道德终极总标准。道德终极总标准“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关键词,乃是“每个人”,而不是“利益总量”:它与“最大利益净余额”诸道德终极分标准的区别,显然是“每个人”,而不是“利益总量”。因此,如果增进每个人利益,即使比增进一些人的利益而减少另一些人的利益,就利益总量来说,少得多,按照道德终极总标准,也应该增进每个人利益,而不应该增进一些人的利益、减少另一些人的利益,以求得最大利益净余额。因为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乃是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而并不是最大利益净余额,也不是增进大多数人利益总量;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不过是在利益冲突因而不可能增进每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无奈选择罢了。这样,增进一些人利益而减少另一些人利益,不论如何能够增进利益总量,不论如何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也都只有在不可能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情况下——亦即在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而在可能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情况下——亦即在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则不论增进每个人利益所造成的利益净余额如何小,不论增进一部分人利益而减少另一部分人利益会达到何等巨大的利益净余额,也都只有增进每个人利益才是正当的。

于是,推此可知: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即使增进少数人利益比增进最大多数人利益更能够增进利益总量,更能够使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也不应该增进少数人利益而牺牲最大多数人利益。因为在他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只有增进最大多数人利益和减少最少数人利益,才最接近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这一道德终极总标准:增加多数人利益,比增加少数人利益,更接近增加每个人利益;减少多数人利益,比减少少数人利益,更接近减少每个人利益。所以,在解决利益冲突时,道德终极总标准对于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在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根据道德终极总标准,保全最大多数人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利益;尔后,才应该根据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保全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小利益,从而使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因此,举例说,如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最大多数一方的人数如果是90%,就应该保全这90%人的利益而牺牲与其冲突的10%的人的利益,即使相反的选择会达到更大乃至最大的利益净余额。如果最大多数一方的人数是51%,就应该保全这51%人的利益而牺牲49%的人的利益,即使相反的选择会达到更大乃至最大的利益净余额。只有在冲突双方的人数都是50%的情况下,保全哪一方的利益净余额最大,才应该保全那一方,而牺牲另一方。但是,这些情况无疑统统都是例外而不是常规。因为按照常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无疑都是最大利益,最少数人的利益无疑都是最小的利益,因而只要保全最大多数人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利益,就能够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最大利益净余额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