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元伦理确证:道德哲学公理与公设
一 情人眼中出西施
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初始概念——价值、善和应该——的最基本的内涵是:它们是否实际存在?詹姆斯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周围的世界似乎具有的那些价值、兴趣或意义,纯粹是观察者的心灵送给世界的礼物。”洛德·卡门斯也这样写道:“美并不存在于被爱者身上,而存在于爱者的眼睛里。”一言以蔽之:情人眼中出西施。这就是说,美、价值是一种仅仅存在于心灵的纯粹主观的东西。这种观点能否成立,是元伦理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的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起点是比较两种属性:固有属性和关系属性。
固有属性是事物独自具有的属性:一事物无论是自身独处,还是与他物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固有属性。反之,关系属性则是事物固有属性与他物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因此,一事物自身不具有关系属性;只有该物与他物发生关系,才具有关系属性。电磁波长短是物体独自具有的属性:无论就物体自身还是就物体与眼睛的关系来说,物体都同样具有一定长短的电磁波。反之,颜色则是物体的电磁波与眼睛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如波长590~560dmm的电磁波,经过人眼的作用生成黄色,物体自身仅仅具有电磁波而不具有颜色;只有当电磁波与眼睛发生关系时物体才有颜色。所以,颜色是物体的关系属性。
显然,价值与颜色一样,都是客体的关系属性,而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但是,红、黄、颜色是客体不依主体的需要、欲望而转移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关系属性。反之,应该、善、价值则是客体依主体的需要、欲望而转移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于是,一切属性实际上便分为三类:①固有属性或固有的事实属性,如质量多少、电磁波长短;②关系的事实属性或事实关系属性,如红、黄颜色;③价值关系属性,如应该、善。如图:
不难看出,这三种属性的客观性和基本性呈递减趋势。因为固有的事实属性,如质量多少、电磁波长短等等,是一事物完全不依赖他物和主体而存在的东西,是完全客观的和独立的东西,因而我们可以像洛克那样,称之为“第一性质”(primary qualities)。事实关系属性,如红黄颜色,是客体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却依赖主体的某种器官(眼睛)而存在的东西,因而是客体不能独立存在的和不完全客观的东西,正如洛克所言,是“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价值关系属性,如应该、善等等,则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亦即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与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发生关系的产物,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而存在的东西,因而是更加不能独立、更加不基本和更少客观性的东西,我们可以像现代英美哲学家亚力山大和桑塔耶那样,称之为“第三性质”(tertiary qualities)。
但是,“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毕竟与“是、事实、事实如何”一样,都是存在于客体之中的客体的属性。只不过,“是、事实、事实如何”是客体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无论与主体的需要发生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反之,“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则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三性质。因此,“应该”、“善”、“价值”的存在便由客体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两方面构成:客体事实属性是“应该”、“善”、“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本体、实体,可以名之为“应该的实体”、“善的实体”、“价值实体”;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应该”、“善”、“价值”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衡量客体事实属性的价值或善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可以名之为“应该的标准”、“善的标准”、“价值标准”。举例如下:
花的“美”是花的属性,不是人的属性。但它不是花不依赖人的需要而独自具有的属性,不是花的事实属性,而是花的事实属性与人的审美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花的事实属性对人的审美需要的效用性,是花的关系属性。所以,离开人或其他主体的需要,花自身并不存在美;只有当花与人等主体的需要发生关系时,花才具有美。因此,花的“美”的存在,由花的事实属性与人的审美需要、欲望、目的构成:前者是“美”存在的源泉和实体,后者则是“美”存在的条件和标准。
营养价值是食物的属性,不是人的属性。但它不是食物离开人的需要而独自具有的属性,不是食物的事实属性,而是食物的事实属性与人的饮食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食物的事实属性对人的饮食需要的效用,是食物的关系属性。所以,离开人的需要,食物自身并不具有营养;只有当食物与人的需要发生关系时,食物才具有营养。因此,食物的营养价值的存在,由食物的事实属性与人的饮食需要、欲望、目的构成:前者是食物的营养价值存在的源泉和实体,后者则是食物的营养价值存在的条件和标准。
上衣的价值是上衣的属性,不是人的属性。但它不是上衣离开人的交换需要而独自具有的属性,不是上衣的事实属性,而是上衣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的事实属性与人类交换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上衣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的事实属性对人类交换需要的效用性,是上衣的关系属性。所以,离开人的交换需要,上衣并不存在价值;只有当上衣与人的交换需要发生关系时,上衣才具有价值。因此,上衣的价值的存在,由上衣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的事实属性与人的交换需要构成:前者是上衣价值存在的源泉和实体,后者则是上衣价值存在的条件和标准。
可见,“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关系属性。因此,“应该”、“善”、“价值”的存在便由客体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两方面构成:客体事实属性是“应该”、“善”、“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本体、实体;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应该”、“善”、“价值”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衡量客体事实属性的价值或善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这就是应该、善、价值的存在本性,就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价值存在本性公理”。这一公理表明,“情人眼中出西施”观点的错误就在于,将应该、善、美、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当做了应该、善、美、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源泉。因此,它从“客体自身不存在美或价值,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存在,美、价值才存在,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不存在,美、价值便不存在”的正确前提出发,得出了错误结论:应该、善、美、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源泉是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
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价值存在公理所反映的是一切应该、善、价值的普遍的存在本性,因而适用于一切价值科学。如果将其推演于道德价值或道德善领域,我们便会发现道德应该、道德善或道德价值的存在本性,亦即只对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有效的“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道德价值存在本性公设”。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观点:“公理是一切科学所公有的真理,而公设则只是为某一门科学所接受的第一性原理。”那么,只对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有效的“道德价值存在本性公设”究竟是怎样的?道德应该、道德价值或道德善不同于非道德应该、非道德价值或非道德善的特点,主要在于它的客体和主体以及主体的目的。在道德应该、道德价值或道德善领域,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社会道德所规范的对象,因而是客体;社会是活动者,因而是主体;于是,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便是主体活动目的。这样,推演伦理学存在本性公理于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领域,便可以得出结论:行为应该如何不是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行为依赖道德目的而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行为的关系属性。因此,行为应该如何由“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行为事实如何是行为应该如何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本体、实体,可以名之为“道德应该的实体”、“道德善的实体”或“道德价值实体”;道德目的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可以名之为“道德应该的标准”、“道德善的标准”或“道德价值标准”。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和道德价值的存在本性,就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道德价值存在本性公设”。
试想:“应该诚实”是诚实行为的属性吗?是的,但它不是诚实行为离开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而独自具有的属性,不是诚实行为的事实属性,而是诚实行为的事实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诚实行为的事实对道德目的的效用,是诚实行为的关系属性。否则,为什么诚实只是一般说来才是应该的,而有时却不应该?岂不就是因为诚实一般说来有利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而有时却有害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反之,说谎为什么一般说来是不应该的而有时却是应该的?岂不就是因为说谎一般说来有害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而有时却有利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所以,离开道德目的,诚实行为自身并不具有“应该”属性;只有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诚实才具有“应该”的属性。因此,“应该诚实”是由诚实行为的事实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前者是“应该诚实”的源泉和实体,后者则是“应该诚实”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