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原始法源及次要法源
法律书籍可以分成为主要的两大类:原始法源和次要法源。原始法源是由法律制定机构所制作的法律权威记录所组成。次要法源则包括所有的法律书籍出版物,不过他们本身并不是规范法律的权威记录,例如法律课本、法律百科全书、法律字典、法律期刊、判决摘录以及对原始资料的索引等。
在英美的法律系统中,法律由以下机构制定:
(1)立法国会;
(2)被国会授予立法权的机构及政府机关;
(3)法院。
由国会或国会代表人制定的法律被称为制定法。国会自身立法颁布的法律包括国会立法或国会制定法。另一方面,由国会授权代为制定的法律,例如规则、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也是制定法的一类,这类制定法的通用术语是授权立法或者次级立法。
例如在澳大利亚有效的制定法可以由英国、英联邦以及澳大利亚各个州议会制定。这三个法律制定机构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介绍。
初学者通常会很惊讶地发现英美法系中部分法律是法官创造出来的。英美宪法中规定政府机构没有赋予法庭创造法律规则的特殊权力,不过法官创造的法律(judge-made law)有时候也被称为判例法(case law),被认为和制定法具有相同的效力。这是为什么呢?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因为法庭认为它就是法律,判例法构成了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法庭会要求后续的案件应该或者有时候必须遵循先前案件所确立的先例来判决。英国和澳大利亚的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precedent)可以被描述为一个法院在某一个案件中所创设的判决原则,应该被视为规则而由其下一级法院在以后的类似案例中加以遵循判决。不过应该强调的是判例法经常被日后制定法否决,而且现代法庭的造法活动也不如当初那么引人注目了。法庭不能像立法机关那样轻易改变法律,就像某位作者所表述的一样:“先例应该依照自身的目的被遵循,而不能回溯。”
显而易见,包含制定法、次级立法以及案例汇编(report of judicial decisions)的图书构成了法律图书馆的核心。不过自相矛盾的是,尽管制定法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新制定法律,但在图书馆中制定法律汇编和次级立法丛书还是没有案例汇编的数量多。有三个原因可以解释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制定法书籍几乎全部都是由法律规则组成的,而案例汇编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是从过去大量判决中总结出来的原则。如果一个人拿了一卷案例汇编,然后总结出了该案例汇编中若干案例所包含的法律原则,这个法律原则表述出来可能不会超过三四页纸。第二个原因是总有很多案例被用来支持相同的法律原则。第三个原因是没有办法把已经没有拘束力的判例从案例汇编中剔除。与此相对的是,制定法律汇编是定期更新的。制定法律汇编一般是以通过该立法机构所立法的年度或者议会会期为单位所通过的法案进行印刷,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过去的制定法已经被修正、废除或者被其他法律所取代。为了节省学法者及律师和民众查找现行有效法律的时间和精力,一般是将在特定期间内有效强制力的制定法结集出版,以替代先前的制定法律汇编书类。
例如在澳大利亚,这些具有强制力的制定法集合被放置在一套长期固定不变的卷宗中,如果有新的修改出现,只能通过补充额外卷宗的方法来加以更新。而在其他英美法域中,这些制定法合集被放置在一个活页卷宗中,如果法律做了修订或者额外补充时,可用包含修订版的活页来代替合集中的原始页。
在法律图书馆中想要寻找与特定法律问题相关的判例和政府通过的法律,往往不是轻而易举的。有一些判例汇编会将某一特定领域的判例放在一起,例如刑法或者税法等。但是大部分的判例汇编是根据法域或地理区域进行编纂的,很少考虑案件的判决主题事项。这些案件是按照判决时间顺序来编汇。在一卷判例汇编中,或许会涉及多达三十至四十个不同性质或事项的判例案件编在同一本法律报告中。由于判例汇编的形式和寻找某个法律问题最新判决的需要,法律图书馆会提供一个全面的查寻指南。最有效的查寻案例方式便是通过判例摘要或者法庭的判决要旨。在判例摘要中,判决按照主旨事项进行分类,进而按照一定的方式将案情摘要以方便查寻资料者能够一眼看出是否与他们正在搜寻的问题有关。大部分的判例摘要都包含一个按字母排列摘要案例表及判决案件主旨的索引。
法律索引的方法不能十分令人满意,即使是最勤勉的学生或律师也非常容易忽略掉一些重要的、相关性法律条款。法律索引最大的缺陷便是所收集的法律细节太少,大部分法律索引仅仅是简单地按照他们的法案名称进行分类。这意味着学者或律师在寻找某一相关法律资料时必须要了解该相关法案是如何命名的。但是许多法案只有一个概括性的名称,很难通过名称来了解这些法案内容包含何种类型的法律规则。例如,谁会想到禁止使用支票支付工资的规定会列在《休战法案》(The Truck Act)的法律条文中呢?因此,一个好的法律索引应该根据法案所涉及的主要领域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及介绍,如此才能方便使用人寻找法律资料。
尽管大部分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相关的原始法源,但在寻找资料中,借助法律教科书、专著、法律百科全书和法律期刊等的内容可以使得法律检索更加简便有效。这些次等法源可以帮助律师或学者理解和评估法律并引导他们注意到相关的原始法源。虽然法律教科书或者法律期刊中的评论对于法律的阐释和分析不具权威性,但是律师和法官引用或采纳这些法律作者的观点和结论作为案件的辩论或法院判案时所采用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