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刑法学》题解与练习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识记: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刑法的结构;刑法的解释分类。
(二)领会: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的各种机能之间的关系;刑法体系的含义;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意义。
(三)应用: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解释刑法规范。
二、重点、难点精解
(一)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及其适用原则
刑法可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就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就属于特别刑法。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仅适用特别刑法,排除普通刑法的适用。因为,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特意制定了特别刑法,就是为了惩治特定的犯罪并保护特定的法益。所以,当行为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就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是普通刑法。否则,特别刑法就丧失了应有意义。
但实际上,在我国现行刑法体制下,真正的单行刑法就只有一部,并且不存在真正的附属刑法,所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并没有多少适用的余地。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是另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刑法典内部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比如,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属于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规定时,一般情况下也应适用特别条款,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排除普通条款的适用。
(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大家知道,一般而言,部门法是就各自调整对象的不同而划分出来的一个个法律部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等等。而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却不是调整对象的不同,而主要是其调整方法的不同,即刑罚后果的严厉性。换句话说,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可以成为刑法的调整对象,需要保护的法益首先由这些部门法予以保护,只有当这些部门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某种法益时,才可引入刑法保护。所以,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就决定了刑法的补充性,而这种补充性是由刑法的特有调整方法(即刑罚)的严厉性决定的。刑法的这种补充性在现代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使得我们不能轻易启动刑罚的适用,只能在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抗制时才可启动,从而有利于保护人权。
同时,刑法的这种补充性也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与后盾,所以,可以说刑法是我们整个法律体系的“保障法”。
(三)刑法解释的分类
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阐明,大体上可从解释效力与解释方法上进行分类:
1.刑法解释在解释效力上的分类,这种分类又可以分为如下两个层次:
(1)刑法解释按照法律效力的有无可分为正式的刑法解释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又被称为有权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又被称为无权解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学理解释。
(2)正式的刑法解释按照其效力的等级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如《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的解释;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29日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中,后一种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刑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者联合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一般来说,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解释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并无直接的法律拘束力。但是,由于刑法中空白罪状的存在,某些行政解释也可能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效力。
2.刑法解释在解释方法上的分类,一般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即主要是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概念术语来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
有人认为字面解释与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一样也属于论理解释方法。其实,字面解释大多都没有超出文理解释的范围,因而将其一并列为论理解释方法并不合适。
三、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下略)
1.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它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 )。
A.阶级性
B.社会性
C.普遍性
D.保护法益的广泛性和补充性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
A.惩罚犯罪
B.预防犯罪
C.保护法益
D.保障自由
3.关于我国刑法典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仅由总则与分则组成,但不分编
B.由总则与分则两编组成
C.由总则与分则两编组成,另有一条附则
D.由总则、分则与附则三编组成
4.从解释的方法上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 )。
A.文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B.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D.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下略)
1.刑法属于( )。
A.公法
B.私法
C.实体法
D.程序法
E.刑事法
2.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下列属于特别刑法的是( )。
A.刑法典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港澳台地区的刑法
E.国际刑法
3.刑法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下列属于形式刑法的是( )。
A.刑法典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广义刑法
E.狭义刑法
4.下列刑法解释中能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效力的有(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某些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E.非正式解释
5.下列刑法解释中属于论理解释的有( )。
A.字面解释
B.扩大解释
C.缩小解释
D.比较解释
E.补正解释
(三)填空题
1.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______、______与______三种机能。
2.刑法典总则分为______章,分则分为______章。
3.如果刑法条文的同一条或款表达了三个意思,则分别称为______、______、______。
4.司法解释是指______、______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四)名词解释题
1.刑法
2.特别刑法
3.立法解释
4.目的解释
(五)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分类。
2.简述刑法的机能。
(六)论述题
论述刑法解释的效力与方法。
四、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C 4.B
(二)多项选择题
1.ACE 2.BCD 3.AB 4.ABC 5.BCDE
(三)填空题
1.行为规制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
2.五 十
3.前段 中段 后段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名词解释题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一般来说,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就属于特别刑法。
3.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五)简答题
1.一般认为,刑法可作如下分类:
(1)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一般来说,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
(3)刑法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形式刑法是指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便可得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即是。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附属刑法即是。
(4)刑法可以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国际刑法一般理解为关于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
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3)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
(六)论述题
参见本章重点、难点精解的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