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中国新闻传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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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末新闻法制的一些特点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国民可较为自由地创办报刊以传递新闻信息,在事实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言论出版自由之权利。创办报刊开始实行向巡警衙门呈报批准制度。如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实行注册批准制度,并规定:“无论如何情由,各该巡警衙门必须将所以不准注册之情由,详报京师印刷注册总局。”“申报此种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由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迳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第二章第三、四条)《报章应守规则》同样规定:“除已开报馆之外,凡欲开设者,皆须来所呈报批准后,再行开设。”1907年的《报馆暂行条规》第一条为:“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其以前开设之报馆,均应一律补报。”

1908年的《大清报律》改呈报批准制为注册登记制加保证金制,其主管部门也由巡警衙门改为行政部门。其第一条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下列各款,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项之汇报,免缴保押费。其宣讲及白话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毋庸预缴者,亦同。”这主要抄自日本的《新闻纸法》,应该承认其管理制度相对开始时的警署批准制有很大进步。当然,其保证金制度仍欠合理,不过它还有“确系开通民智”部分免缴的条款。尽管《大清报律》在制定时存在限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初衷,但是中国新闻事业毕竟有法可依了,办报成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在此后的新闻实践中,国人的言论自由非但没有因此受到扼制,反而有了更广阔的言论空间。

其次,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新闻自由的尺度进一步放宽。如自1905年起,民间报馆的记者被允许现场采访大规模的军事演习。从1907年起,经民政部批准,司法审判法庭特为记者添设了旁听专席。1909年,各省谘议局先后成立,均明文规定记者可以旁听议员开会与辩论。1911年,资政院召开首次会议,二十余名记者被允许与会采访。这些进步对于当时各报刊新闻报道的真实与详尽,都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由是,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和出台各种新闻法制之后,近代各类报刊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据有关统计数据,新创办的报92刊,1906年有113种,1907年有110种,1908年有118种,1909年有116种,1910年达136种,1911年增至209种。出版地点几乎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还包括新疆、西藏的一些重要城市,如拉萨、伊犁等。

陈玉申在《<申报>是如何报道光绪帝病情的》一文中谈到,《申报》从1908年6月至11月,报道光绪帝病情“持续近半年之久,并未受到清政府的干涉,为《申报》提供消息的人亦安然无事,一直不断地发来最新的消息……有报史云:‘光绪末叶数年,出报既不报知官厅,其言论之自由,可谓有闻必录。对于政治之得失,内外大员之善恶,皆可尽情指责;人民之冤抑隐疾,更可尽情登载。’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新闻最开放的一段时期,否则,像‘圣躬违和’这样的宫廷秘事,是不可能得到公开传播的”刘小磊编:《原来如彼:<南方周末>往事版文录》,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当时,一般文艺小报的自由出版更为繁荣。据阿英《晚清小报录》载,至少有数十种。如上海就有《世界繁华报》、《笑林报》、《游戏报》、《寓言报》、《及时行乐报》、《采风报》、《新上海》、《花世界》、《花天日报》、《艺林报》、《奇闻报》、《支那小报》、《娱闲日报》、《演义白话报》、《方言报》、《指南报》、《通俗报》、《阳秋报》、《便览报》、《飞报》、《春江花月报》、《笑报》、《趣报》、《支那小报》、《消闲报》、《鹤立报》、《上海白话报》、《海上文社日报》等三十余种。虽然其主旨是风花雪月、艺林野史,但是其中对当时官场丑恶的暴露、对社会的讽刺仍很辛辣。这在一定深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半殖民地的上海生活,包含较为丰富的民俗学材料,当然也存在一些低级庸俗的报刊。《大公报》1903—1904年《论新闻纸与民智通塞有密切之关系》、《说报》、《论今日中国之三大怪相》诸文谈到,有些报刊“不但不能开通民智,且于愚民所迷信之邪说异端而推波助澜,津津乐道”;或者“恩怨偏私,糊涂满纸;恫吓敲诈,拉杂成篇”;有的“主持笔政者,聋其耳、瞽其目而盲其心……其见诸报纸之宗旨,则为诱嫖诲淫,直等于俗所谓妖狐之献媚”。

在此基础上,中国近代出版重心也由教会书局和官办书局转移到民营出版业。1850—1899年,中国出版译书537种。而1902—1904年,中国即出版译书533种,期间民间商办的出版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上海,大致在晚清已形成近代出版的民营实业体系。到1906年,民营出版企业加入上海书业公会的就有商务印书馆、启文社、彪蒙书室、开明书店、新智社、时中书局、点石斋书局、会文学社、有正书局、文明书局、广智书局等22家,约占中国出版业的半壁江山。参见王建辉:《出版与近代文明》,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其中,1897年成立的商务印书馆,其资本与业务在晚清与民初得到急剧扩张,包括十多个杂志社、一个图书馆、一个印刷厂、一个电影厂等,成为亚洲最大的出版机构之一。民营出版业得到长足的进步,成为中国出版图书的主流渠道,对中国近代出版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然,上述有关自由是相对的。这由以上有关报律的许多禁载条款可见一斑,其有关报刊样品须送管理部门审核的规定也相当严厉。《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凡印刷人须将所印刷之物件,不论文书记载图画等,均须详细纪册,以备巡警衙门或未设巡警地方之地方官或委员随时检查。”《大清报律》各类条款更为苛刻,还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这一事先审查制度因条件不成熟而未能付诸实践。1911年的《钦定报律》改为:“每号报纸,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官署及本省督抚或民政部各一份存查。”

1908年出台的《钦定宪法大纲》所附“臣民权利义务”一节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虽然清政府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明确作出赋予“臣民”有关的自由,但仍然是“臣民”,仍然要皇帝恩“准”,明显与真正自由之内涵背道而驰。所以,其后清政府又明确规定,这些自由被完全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同时皇帝“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由此亦可见《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民众权利条款的虚伪性。

各地官府与军阀以文化专制手段对付报刊出版业的事件不断发生。1909年,《湖北日报》刊载文普通学堂学生向炎生所作漫画,又发表《中国报纸于官场有特别之利益》一文,都有讽刺当局的嫌疑。报纸因此被查封,经理郑江灏与作者向炎生被捕。1910年春,山西《晋阳公报》因揭露巡抚丁宝铨以禁烟为名,屠杀交城、文水两地百姓百余人的暴行,被扣以“簧鼓革命、动摇人心”等罪名而遭查封,记者两人被捕,主编潜逃。1911年2月,汉口《夏报》创刊,以“敢言”闻名,曾载清军三十一标管带兄妹通奸丑事,报馆因此被清兵捣毁,旋又以“直言”被鄂督查封,编辑遭搜捕。同年3月,奉天《大中公报》刊出评论《请问巡警总局防疫所并告国人预备自由行动》,对巡警与军人无理干涉妇女坐车一事予以批评,报馆遂被军警捣毁,社长被打伤,经理遭拘捕。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云:“当时大吏之守旧者,常禁民间阅报:言论稍有锋芒,鲜有不遭蹂躏者。报律颁行以后,官厅益有所根据,凭己意以周内。……宣统二年天津《北方报》以广告内有‘监督政府,向导国民’字样被封。宣统三年汉口《大江报》以时评题为‘大乱者救中国之妙药也’被封,主笔詹大悲监禁一年。北京《国报》与《中央大同报》以宣布安奉路条约被封。广州《可报》与汕头《中94华新报》,以论温生才刺广州将军孚琦事被封。奉天《大中公报》以登载巡警总局防疫真相,与《东省日报》,以主张共和提倡独立被捣毁。此皆荦荦大端,在人耳目者。”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各大城市租界中的新闻报界,由于外国人享有“治外法权”,一般不受中国法律制约。1911年10月,两广总督张鸣岐就外国租界内的革命报刊处理问题,向民政部请示,民政部咨送外务部。外务部的答复是:“报馆既挂洋旗,则吾国报律不能适用。因吾国领事裁判权尚未收回故也。现在只好电商该外国驻粤领事,请其秉公干涉。”《新闻研究资料》第29辑,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所以,由于清政府和某外国领事馆的勾结,也有少数报人和报纸遭到驱赶、查封或会审公廨的“法办”,如前述“苏报案”。甚至在华外国使馆,也时常利用清廷干涉新闻报道有关其利害问题之言论自由。戈公振《中国报学史》载:“外人以我国报纸之常揭其短,忌之,利用我国官吏之畏葸,亦有干涉言论界之举。如光绪二十六年,广州《博闻报》、《岭海报》与《中西报》,以登载义和团获胜西军败绩事,外人请粤当道封禁。光绪三十年,北京《京话报》载华工往南非后,遭英人虐待,致应募者寥寥,英使请外部禁止发刊。三十一年,汉口《汉报》载道胜银行行员陈延庆所开之庆安钱庄,资本不充足,致被提款而搁浅,俄使请鄂当道封禁。厦门《鹭江报》以载金门教案失实,英领请厦门道封禁。《济南报》及上海《中外日报》、《时报》、《警钟日报》屡载德国在山东有不利于中国,德领请鲁当道及上海道禁止登载。天津《大公报》以载不购美货新闻,美领请直当道禁止人民阅看。三十四年,广州各报以论佛山轮船命案,葡领请粤当道严行申斥。宣统元年,上海《民吁报》于中国之危急,泰东之和平,与锦齐铁路事,有所论列,日领谓有关日本声誉,请上海道封禁。宣统三年,哈尔滨《东陲新报》以载俄人在蒙古招兵,及攫傅家甸防疫权事,俄领请西北道封禁。如此者,又屡见不一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04页。

清廷镇压革命者的报刊。秋瑾在日本留学时,曾创办过《白话》月刊,宣传反清革命。回国后,她于1907年在上海创刊《中国女报》,其宗旨是争女权、争独立、争解放,所撰文章闪耀着自由思想的光彩,为唤醒广大妇女与封建道德决裂,争取自身的解放,提倡男女平权。同时,她还进行了武装起义的准备工作,但由于亲属的出卖而被捕遇害,《中国女报》仅出两期便停刊。

清政府还派外使干涉革命派在日本出版的《民报》。据日本外务省史料馆所藏《民报有关杂纂》载,1907年,清政府因《民报》意图以革命手段颠覆大清政权问题同日本驻中国代理公使磋商,请日本当局查禁有关出版物。代理公使阿部守太郎再写信给日本外务大臣林熏,要求日本政府:“我们一定要避免让清国觉得日本像革命党匪窟一样,那么不管这些出版物的报告有没有法令上的问题,一定要行政上酌量处理而禁止这些出版物。”1908年10月,《民报》发表论文《革命之心理》,日本当局便以“扰乱秩序”、“破坏治安”为由,下令禁售《民报》第24期,并对其主编章太炎提出起诉。11月2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开审此案,控《民报》三项罪名:一是《革命之心理》一文“冒渎皇室的尊严、变坏政体或紊乱朝宪的论说”;二是《民报》未呈报编辑人、发行人与发行所;三是《本报简章》内容不妥,均违反《报纸条例》。公审中,章太炎在辩解时说,前文所叙不是针对日本政府的,而是针对清政府的,因而与日本《报纸条例》无涉。但是,日本法院还是在12月作出《民报》有罪并罚款的判决,迫使《民报》只能暂时休刊。参见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3—495页。可见此案之判决,日本当局基本按照清政府之要求,考虑与清政府之外交利益而作出,无视事实之真相。之后,《民报》曾在东京秘密编发过两期,1910年2月终刊。

此外,留学生在日本出版的报刊,还有几个也是以同样原因被查禁,甚至处罚的。其中,《河南》出至第9期,被清政府驻日公使提请日本当局以“言论过于激烈”为由,强行查禁,发行人被革除学籍。《四川》也被科罚,判发行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