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的历史回顾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我国古代的思想宝库中蕴藏着丰富的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思想,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的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商时期,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的奠基和形成时期。我国古代思想家有关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及对策的论述,有很多值得我们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和借鉴。
(一)注重从人性的角度探讨犯罪心理的成因
先秦诸子关于怎样看待人性的探讨,构成了我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思想家从人的心理本性去挖掘和探讨犯罪原因。
自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提出“性相近,习相远”的命题后,历代思想家对人性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众说纷纭。其中的“性善论”、“性恶论”、“性三品论”等重要的理论观点与探讨犯罪心理的成因关系密切。孟子是“性善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他认为,凡人都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等天赋心理本性,只要扩而充之,就会形成仁、义、礼、智的道德品质。荀子则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人生而就有“好利”、“嫉恶”、“好色”等本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产生“斗殴”、“淫乱”等犯罪行为。因此,人民应该得到教化,以使之走上正道,即遵守“礼仪法度”。东晋道学理论家葛洪承袭了荀子的性恶论,他认为:凡人生而具有厚己自私的本性,犯罪心理是与生俱来的。西汉的大思想家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说。他认为“君子”和“斗筲”是上下两极端的人,为数极少,大多数都是“中人”。中人之性是“仁贪之性”,既有仁,又贪利,所以既要教化,又要刑罚。
(二)注重从社会政治、经济方面分析犯罪心理
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先秦诸子十分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如早期的管仲即曾提出“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韩非也提出“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历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都是认为首先要解决人民的基本生活,才能使他们接受道德教化;否则,只会引起纷争。他们认为先古有德之君才能以“德治天下”,而纷争的诸侯是办不到的;同时他们认为先古之民“淳朴”,当代之民“巧也伪”,故主张“严刑罚”。著名思想家孔子认为,造成百姓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政者的重赋厚敛。他提出“贫而无怨难”的观点,意即由于为政者的盘剥使百姓贫困生怨进而犯罪。孟子也有相似的见解,他认为:如果富裕到“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
春秋时期的另一位思想家老子也是从社会政治经济的角度来论述犯罪心理的,不过他的主张却与管仲、孔子及孟子相反,他认为犯罪是由于法令完善、经济发展、物资丰富引起的,只要“常使民无知无欲”,即会避免犯罪,就会天下安宁。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他指出:“大富则骄,大贪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
(三)强调后天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我们知道“性善论”、“性恶论”和“性三品”都是从人的先天遗传来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偏重于自然的生物因素,而忽略了社会环境的影响。大多数心理学家都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不是人的天性,而是后天的习俗即环境的影响使然。孔子就明确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孟子说:“富岁,子弟多懒;凶岁,子弟多暴。”荀子认为“著错习俗,所以化性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董仲舒也指出:“积习渐靡,物之微者也。其人人不知,习忘乃为,常然若性。”东汉思想家王允认为对绝大多数“中人”而言,是“习善为善;习恶为恶”。西晋思想家傅玄等更为精辟地指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清代思想家王夫之从“习性说”出发,提出“性日生日成”的命题,认为早期的教育和环境是决定人心理的关键所在。他主张:“习与性成,成性而严师益友不能劝勉,浓赏重罚不能匡正矣。”这一见解,对预防和矫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四)强调运用综合控制的方法预防犯罪心理形成
中国古代思想家大多数主张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孔子最早明确提出这一主张。之后,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他们在“仁政”、“德治”这一核心思想指导下,提出了一套防范犯罪心理产生的办法,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理,有耻且格。”孟子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又说:“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意思是说,政和刑虽然都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法,但却是一种下等的消极的方法。因为刑罚能使人畏惧而免罪过,却不会使人产生廉耻之心;而用道德礼教教化引导人民,人们就会有廉耻之心,不仅可以不去犯罪,而且心悦诚服的服从统治。
总而言之,我国古代丰富的犯罪心理学思想是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尤其是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犯罪心理学极为宝贵的财富,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二、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心理科学也被介绍到我国。在20世纪20年代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这段时期里,主要是以翻译介绍国外的著作为主。当时发行最多、流传最广的是日本人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它有两个译本,一是张廷健译,作为“百科小丛书”于192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另一是吴景鸿译,作为“法学丛书”于1932年由上海法学编辑社出版发行。当时作为大学用书出版的,首推王书林译、德国人柏替的《法律心理学》,于1939年在长沙商务印书馆发行。
在这期间,我国学者也做过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发表了少量的论文和著作。有的学者在我国早期创办的心理学杂志上对外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进行介绍和评价。肖孝嵘等人做过“犯罪情绪态度和个性倾向”的实验研究;国人光晟应当时司法行政部门培训法官的实际需要编著了《犯罪心理学》一书。193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由孙雄编著的《变态行为》实际上也是一本犯罪心理学的专著。孙雄在书中提出,变态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必包括在变态行为的范围内。他对变态行为与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涵义、犯罪心理与环境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还对一般犯罪心理和各种变态犯罪心理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研究,此书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一本出色的专著。
建国以后,知识分子面临学术思想观点的改造,犯罪心理学又属社会性、阶级性较强的学科,它涉及社会制度、政治和法律等多种复杂因素,以致难以建立新的体系,而在较长时期处于停滞状态。从80年代初开始,我国犯罪心理学科迅速恢复并蓬勃发展。由于当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要求健全法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培养各种法制人才,所有这些都迫切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各相关学科,犯罪心理学正是在这大好形势下,经过学者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工作者共同努力而重新建立。在一些政法院校首先设置了这门课程,并为学科的完善开展了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版了大量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广泛普及和宣传了犯罪心理学知识,为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奠定了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过全国犯罪心理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在各类有关刊物上发表了数以千计的论文,出版了近20余册的教材、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和资料汇编,使犯罪心理学在众多的司法人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学科的研究人员乃至社会公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为本学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其次,建立了一支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队伍。这支队伍主要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起来。目前,几乎在国内所有的高等政法院校、核心大学的法律系、公安院校以及司法院校中,都开设了犯罪心理学课程,有的高校还培养了犯罪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通过专业课程的教学和科研,不仅提高了犯罪心理学教学人员的科研水平,而且还培养了一大批新生力量,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得以延续,充满活力。
1984年,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成立。该专业委员会从成立至今,已组织了多次学术交流会议,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交流不仅使本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得以提高,而且还带动了一大批司法实践部门人员对犯罪心理的研究热情,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使犯罪心理学理论更快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从而推动了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再次,对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通过20年来的研究,我国学者对犯罪心理的概念、成因、机制以及犯罪心理发展变化规律等理论问题,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犯罪心理结构论”、“犯罪综合动因论”、“聚合效应论”、“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等等。
最后,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活动和在监狱、劳教系统广泛开展犯罪心理矫治等等。
附录
一、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一)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
切萨雷·龙勃罗梭是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他在1859年任军医,1862至1867年任帕维亚大学精神病学教授,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教授和精神病院院长。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梭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文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的,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龙勃罗梭在1876年《犯罪人论》一书中提出天生犯罪人论的时候,认为通过对成千上万的罪犯进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是可信的,自称是“基因的奴隶”,认为有些基因即使当时看起来是无足轻重的,而以后也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的,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定论。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二)恩里科·菲利的犯罪原因论
恩里科·菲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他与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被誉为“犯罪学三圣”,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菲利的主要著作有《实证派刑法学》、《实证派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等。
菲利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坚持犯罪现象的决定论,不承认古典学派信奉的“自由意志论”,基于有效的社会防卫目的,致力于“对罪犯的犯罪行为和社会两方面”的研究。菲利在“犯罪社会学”这一概念下,将刑事科学组合成一个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思想体系。
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独立于犯罪人类学派的犯罪原因一元论,区别于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他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这一学说是他在认识到龙勃罗梭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习惯性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只能说明很小一部分犯罪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法国的大量刑事司法统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他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扩大了有关犯罪的研究范围,将研究的领域从人类学因素扩展到自然和社会,把犯罪看成是一种自然和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是他对犯罪学研究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菲利在化学饱和定律的启发下,根据对犯罪统计资料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他在《犯罪社会学》中对这一原则是这样论述的:“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在总量上都是继续增加的,但每年的变化有时增多,有时减少,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会积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由此可见,它与某些化学定律的法则相一致,我称之为犯罪饱和法则。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这一法则的典型表现是犯罪的周期性波动和犯罪的周期性增长。
在众多的早期犯罪学家中,菲利是一位备受西方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推崇的犯罪学家。他的学说和思想对当时犯罪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他的学说和思想对现代犯罪学也有很大的借鉴价值。菲利第一次较严密地论证了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种源于犯罪人单方面的现象,而是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奠定了为后世所承袭的“犯罪多因理论”。
(三)案例分析
哈尔滨双城地区连续发生了多起系列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案,双胞胎兄弟范业和与范业东在不同地点共作案20余起,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兄弟俩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几乎一模一样,而现实中两人各自独立生活,作案前并没有商量。
2006年,哈尔滨双城地区连续发生了多起系列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案,警方费尽周折最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警方没有想到,嫌疑人抓获以后,他们面临的是一个更大的难题,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5月8号,双城警方在哈尔滨市的一家小旅社内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该男子很可能就是双城地区系列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案的作案者。
犯罪嫌疑人,范业和,男,27岁,哈尔滨市双城人。受害人小芳,女,28岁,双城“5.08”案件的受害者。2006年5月8号当天早晨,一名陌生男子闯进她的家中抢走了部分财物,并对她实施了性侵害。受害人小玲,女,18岁,双城“4.11”案件的受害者。2006年4月11号,她在租房过程中遭到了一名男子的抢劫和性侵害。两名受害人都先后指认侵害他们的就是这个名叫范业和的男子。为了慎重起见,警方随后提取了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DNA比对鉴定。DNA鉴定结果出来了,就是被害人身上所提取的犯罪嫌疑人所遗留下来的生物检材和范业和DNA检测是完全吻合的。经过审讯,范业和交代在双城地区作案9起,其中4起抢劫强奸,5起盗窃和抢劫。不过范业和交代的9起案件中并不包括小芳反映的这起案件,这让警方有些意外。
警方了解到,5月8号家在双城的小芳的报案时间是早晨的八点四十分。两个小时后也就是十点半左右,范业和在哈尔滨落网。双城距离哈尔滨约四十公里,乘坐普通的交通工具通常需要一小时。双城市公安局侦查员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他在双城8点作完案,而在10点钟之前完全可以潜回哈尔滨。明明是自己干的,为什么面对这些铁证还要百般抵赖呢?范业和向警方陈述的理由是自己被捕当天一直在哈尔滨,没有作案时间。为了击破范业和的谎言,警方决定赶赴哈尔滨排查范业和被捕前后的活动时间。
在哈尔滨的一组民警来到范业和最后落网的小旅社,调查结果让民警的心情异常沉重。侦查员首先找到他在哈市住的那个旅店,并且询问了旅店老板,老板说他当时几乎没有离开过那个旅店,离开时间也很短暂,也就30分钟左右。双城县公安局侦查员赵晓良分析:最快的速度打车也得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他不可能分身去做这个案子。他(范业和)说的时间和旅店老板说的时间是一致的。他没有时间从哈市来到双城作案,再返回到哈市。这样的结果让所有的民警都陷入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困惑当中,此时在专案组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难道是犯罪嫌疑人分身有术,还是DNA比对真的出现了问题?围绕在警方面前的是一个个悬而未解的谜。为了破解迷局,警方决定重新加大审讯力度,同时再次送检DNA。
哈尔滨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孙永奇和七个工作人员一起做DNA比对,一道道程序的检验,包括由专门人员审核复核。他们分别去做,做完的结果还是一致的,所以这证明他们以前所做的结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的DNA图谱就如同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是终身不变永远固定的,DNA数据比对形成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力物证,对犯罪分子进行宣判。孙永奇最后得出结论:这是一个人的图谱,所有的结果都证实肯定是一个人的图谱。是利用现有的证据对范业和进行零口供定案,还是另外寻找突破口呢?案件到了这里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此时双城市公安局侦查员都没有一个清醒的头绪,都没有一个自己能够回答自己的这么一个完满的答案,所以说当时很困惑,觉得这个案子包括那么蹊跷的事情,他们一定把它揭开。DNA认定、受害人指认,这些铁证在范业和面前竟然都失去了证明力,难道范业和背后真的还隐藏着一个与他长相类似甚至连DNA都一样的人吗?这样的猜测连警方都觉得不可思议。
双城市公安局侦查员何学在对范业和再次进行调查时,范业和交代他有个同胞的弟弟,他们是双胞胎。“双胞胎”——范业和的交代让警方大吃一惊。在调阅范业和的家庭信息时警方发现,范业和果然有一个双胞胎弟弟,名叫范业东,这个范业东与案件究竟有没有关联呢?为了验证自己的判断,双城警方再次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DNA鉴定室寻求帮助。法医的一席话让困扰了许久的双城警方豁然开朗。因为从医学上来讲,就有这种情况,DNA的检验是对某一个单一个体来讲它是一样的,但是它对于同卵双生的兄弟来讲,他的DNA应该是一致的。警方决定立即抓捕范业和的双胞胎弟弟范业东。2006年7月8号,已经逃窜到外地的范业东落网。
双城县公安局侦查员抓到范业东以后,发现他跟范业和长的一模一样,除了他家里能分辨出来,别人辨认都是一个人。DNA比对的结果显示,范业东的DNA图谱与哥哥范业和一模一样。审讯中,范业东交代自己前后共作案十六起,其中就包括范业和始终拒绝承认的小芳案件。至此困扰了警方许久的谜案终于真相大白。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兄弟俩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几乎一模一样,而现实中两人各自独立生活,作案前并没有商量。
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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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考题
1.简述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史。
2.简述中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史。
3.简述西方有关犯罪原因的理论。
4.论述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