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崛起与东亚国际秩序的转型:共有利益的塑造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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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解要素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秩序既包括力量对比(权力),也包括国际关系或体系的应然理想(制度建设)和可以通过各自的互动或相处而建构的含义(身份)。但是,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在解释当前国际秩序或东亚秩序形成或重构的和平性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以回答国际秩序如何在转型期间保持稳定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看,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取决于“共有利益”或“分享利益”。“共有利益”在国际体系中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是一个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关键要素,它的价值在于能够调节或平衡权力、制度与身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与这三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具体而言,权力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秩序安排的结构之中,但是追求权力的本质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包含规范行为的成分和抑强扶弱的道义感,它所强调的合作或行为规范同样是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可以说是主观上拓展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增进别人的利益。身份认同的驱动力在于组成一个身份相同、话语相同的团体或集合体,即在同一身份团体中,成员均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其利益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不必担心其利益受到损害。但上述三者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其他因素,“共有利益”则有助于克服现实主义对国际权力的垄断,约束自由主义对制度的张扬,弥补建构主义对共同身份认定的缺失,重视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那么,如何界定“共有利益”呢?它与利益或共同利益又有何区别?“共有利益”对国家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共有利益”与通常所说的“利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利益”即“好处”《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29页。。它只是一个中性的描述性概念,不涉及利益本身的属性、偏向或价值取向。因此,在谈论利益时往往暗示“自我利益”或私有利益的含义。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消极利益”或“自私利益”。这在国际关系中更是如此。通常在言及国家利益时,暗含的是“我的国家利益”、“你的国家利益”或“他的国家利益”,其排斥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看待国家利益呢?国家利益的来源是什么?在国际关系中,以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主体的国家利益是一个基本要素,包括国家安全、生存的逻辑需求,也包括国家对外部发展环境的需求。不同国家对利益的理解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往往体现为国家之间的冲突或者排斥。目前占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如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国家需要什么提出了简略的假设。国家被假定为需要权力、安全和财富。〔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页。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认知、界定甚至获取其利益的方式的差异,可能导致国际体系中的冲突或矛盾。“共有利益”强调的是两者或两者以上利益相重叠的部分或交叉部分,即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或关联程度。它所体现的是一种非“零和”性、非排他性和多边性,是共赢或多赢理念,因此它是一种与“自私利益”或“消极利益”相对的“积极利益”。

“共有利益”(shared interests)与“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也不相同。后者是指静态的利益汇合;前者既包括静态利益的汇合,又包括动态利益的汇合,而动态利益的汇合在这里更加重要,它是指行为主体自愿、有意识地增进与对象的利益交汇。

这种“共有利益”可以塑造或培育国家行为偏好,这种偏好可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增进国家利益,使国家行为获得更大的认可,提高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受承认或被接受的程度。实际上,国家除了对国家安全、生存、发展的需求外,其利益还需根据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理解——什么是善的和合适的——来定义。“国家‘嵌入’在稠密的跨国组织和国际社会关系网中,它们塑造了国家对世界的认识及其在世界中的地位。国家被国际社会社会化后,去获得某种东西,国家和国家中的人生活在这个国际社会中。”同上书,第2页。这样的预期可以使国家行为体更多地选择相互合作与协调。因此“共有利益”不是排他的,它具有相当宽广的包容性:不是人的冲突,而是更大程度的兼容与合作。它要求树立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把一国的利益与他国的利益紧密相连,而不是把自身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的利益之上,或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牺牲或损害他国的利益。

成功追求“共有利益”的奥妙在于摒弃利益私有化思维,尽量拓展利益的公共部分,使之越大越好。即使就“利益”而言,也并非完全是与生俱来的或一成不变的,其实越来越多的“利益”是后来生成的或建构的,但这一点往往被忽视。换言之,利益有物质性和社会性,既有客观存在的成分,也有社会建构的成分。从建构主义视角来看,“利益并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尽管国家要避免侵略、毁灭和经济崩溃,但对大多数国家而言,这些消极利益大部分时间没有缩小可能需要的范围,仍有很多目标和价值需要国家在广泛的外交政策领域中维护”〔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2页。

同时还要注意到利益的可变性。由于国家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国家的利益也在发生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很多,如国家自身情况的变化,实力消长,国内政治的变动,学习或偏好的演变,以及国家所处的时代、国际环境等,这些都将对国家利益的形成与塑造发挥极其重要的影响。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能够改变国家所需要的东西。国际体系是构成的、生成的,为行为体建立新的利益和价值。它不是通过约束具有既定偏好的国家的行为,而是通过改变偏好来改变国家行为。”同上书,第7页。正因为如此,寻求“共有利益”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

“共有利益”并不能完全以“平等”或“均等”的量化标准来测定或衡量,也就是说,A和B所享有的“共有利益”不一定是完全等量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得到双方的自愿认可,如果A认为某种安排或某种关系只对B有利而对自己无惠时,或反过来,如果B认为这种关系只对A有好处而对自己无益时,“共同利益”就不存在。正如市场决定价格一样,“共有利益”也在一定意义上由国与国之间界定,尽管各国的国力、地位千差万别、所处环境也不尽相似。什么是最公平的划分呢?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最公平的界定只能是谈判双方均能接受的尺度。因此只要双方或多方均能自愿达成一个契约,认为双方或多方都能够享有“共有利益”,那么“共有利益”就是存在的,并能发挥其效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共有利益”的物质部分是重要的,它的社会认同同样重要。“共有利益”的建构同时基于物质形态和社会形态,更重要的是又要超越这两种形态,获得相关行为者的一致认同,并为其生成与培育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从而维护国际秩序或地区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共有利益”是决定秩序是否稳定的关键,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判断。

首先,“共有利益”范式在秩序转型过程中居于中心位置。它是国际关系理论三大范式中最容易找到的汇合点和重叠点,它可以平衡或调节权力范式、制度范式或身份范式。虽然对于利益的追求或描述早已有之,从无政府状态的前提出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利益的强调也很普遍,但是它们所强调的利益是“私有化利益”。而本书中所说的利益是“共有利益”或共享利益,是非零和式的,是双赢或多赢。如果说私有化利益意味着相互排斥,那么“共有利益”就意味着相互合作协调和吸引。“共有利益”是新型国际秩序建构的主线。

“共有利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制度利益等,也可从时段上分为长远利益、中期利益与近期利益。从生成次序看,它既包括原生的,又包括相互建构的。一方面,“共有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如地缘关系、社会制度、文化、宗教等方面的接近性或相似性;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相互建构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越来越突出。“共有利益”分配体系将决定国家在秩序建构中的行为规范。

其次,“共有利益”的多寡决定秩序的稳定与否。秩序转型或转型期的秩序稳定与否,以及是否有助于国际秩序的和平转型,不在于权力的大小或者增减,不在于制度是否健全,也不在于是否有身份的认同,而取决于“共有利益”或共享利益是否能有效地拓展或最大化。

再次,“共有利益”还有拓展和平缔造者的作用,它可以牵制国家使用武力的偏好。“共有利益”越多,意味着各方之间所重叠的利益面越大,国家之间的合作面越大,合作的愿望更强烈,维护和平的动力就越大。因此,东亚秩序的转型是否会和平地实现或保持稳定,与该地区各国力量的增减无关,而取决于各种力量之间能否有效地增进与扩大“共有利益”,寻求利益的重叠与交叉。对于一个崛起的大国而言,除了更多地寻求与区域内其他力量的“重叠利益”之外,还要考虑利益的扩散,即把自身的利益与区域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联在一起,寻求它们之间的利益切合点,并与区域内国家一道成长、互利、共赢。“共有利益”的扩散和福利化将确保转型期秩序的和平与稳定。

最后,增进“共有利益”的前提条件与有效途径是建构相互依赖与国家偏好。国家利益的偏好来源于国内,是国家内生和固有的,是国家行为的原动力。然而,国际间的互动也能塑造和建构国家偏好,国家偏好不是自变量,而是一个因变量。国家往往在经过长时间的相处与培养并经过多次博弈之后,逐渐认识到合作实际上是自身能力的延伸,因为它能帮助国家获得更多、更大的好处,意味着“共有利益”得到拓展,可以分享更大的利益。这是由于相互依赖为国家提供了互相学习的过程。这种利益获得预期又反过来增强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减少国家行为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消除因制度变迁或力量对比变化引起的担心和恐惧。

国家偏好的塑造对于构建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别是当国际秩序处于转型期时,更应当考虑这种对国家偏好的塑造。从建构主义的观点看,国家偏好来自于国家之外,并不植根于国内需求和国内条件。国家偏好具有“伸展性”。国家可能并不总是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也不容易被告知采取什么行动是合适的和有益的。〔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3页。特别是在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国际体系中,国家像大多数行为体一样,受到有限制性的约束。不确定环境中的有限制性行为体经常在其他的明显成功的行为体所尝试的解决办法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里,模仿常常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战略。同上书,第13—14页。因此,敏于偏好的学习意味着国家的社会特性比国际关系理论所公认的要多。它意味着国际环境不是一个限制国家行为的“台球”。它意味着国家“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被“社会化”到这样的程度:比较传统的国家概念不能说明它。国际组织的“教师”角色同样意味着它们更积极和更具有因果关系。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具有强烈的国家中心色彩。国际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游戏规则、提供信息、监督行为或创造透明度来促成国家互动。〔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6页。

作为国际体系中一只“看不见的手”, “共有利益”随时随地都承担起调节国际关系的重任。当“共有利益”得到遵守或限制在某种可以接受的边界内,国际秩序就大体上保持稳定;反之,如果“共有利益”萎缩或得不到遵守,国际秩序就出现波动甚至演化为冲突或战争。不过,战争之后,又开始新一轮的“共有利益”的塑造与追求。

“共有利益”是合作的最好基础与愿望,合作则可以生成更大的“共有利益”预期。地区合作也正是建立在地区“共有利益”预期的基础之上。当然,承认地区“共有利益”,并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并不简单,往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有时可能出现反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虽然欧洲许多精英人物认识到欧洲只有走联合自强之路才能获得和平与繁荣,然而,还是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寻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运用极高的智慧才达成共识,形成受到各成员认可的“共有利益”。欧洲联盟的成长、发展、扩大的过程,就是一个寻觅、界定、培育、拓展“共有利益”的过程。这一过程至今仍在继续。因此一开始时并不需要每一个成员都认识到“共有利益”,可以从部分成员的合作开始,随后推而广之。只要让区域内其他成员看到“共有利益”的确在发挥作用,有利可图,它们就会毫不犹豫地登上这列承载“共有利益”的快车。欧盟的一体化过程从一开始时几个国家参与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发展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再到“欧洲联盟”,成员国一再增加,到2004年5月1日扩展为25个国家。其合作的三大支柱也不断加强,即在实现三大“共有利益”基础上的联合——经济联合、共同安全、法律和社会事务的联合。地区联合、合作和一体化的过程,就是不断追寻“共有利益”的过程,也是生成、塑造、合成“共有利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