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建议
如上所述,民营企业融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最近几年一再被提出来的问题,也是影响国民经济的大问题。实际上,民营企业融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基本上是一回事,因为通过改革,中小企业大都民营化了。当然,民营企业中有一些大型企业,它们也遇到融资难问题。
民营企业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资金,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民营企业自身所产生的问题,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从主观方面看通常有下列五个原因:
一是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呈现某种不稳定性。“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的变化或国家政策的调整常使得小企业在经营上出现波动。”
二是某些民营企业的产权仍是不清晰的。企业产权不清晰,使贷款机构有顾虑不敢放款。
三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账目,即使有账目也是比较混乱,漏洞甚多,经不起检查,因此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它们,它们自己也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
四是不少民营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金融机构那里借到钱。
五是有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记录不完整、不清楚,银行心中无数,不敢放款。加之,“单个小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小,所受到的社会关注少,缺少社会公共信息暴露途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正是上述主观原因使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它们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积累、慢慢“滚雪球”,或者通过非正式渠道融资。
再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也有五个原因:
一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县以下领域退出,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范围缩小,小城镇的民营企业告贷无门。
二是即使是县城和县以上的城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实行统一运筹的策略,资金重点投向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以致欠发达地区和一般行业的民营企业难以得到贷款。
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贷担保机构,不少民营企业既缺乏合适的抵押物,又找不到银行认为合适的信贷担保机构来担保,贷不到款是正常的。
四是民间金融机构、地下金融没有被引导浮出水面,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发挥作用。
五是商业银行曾经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而且贷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信贷人员认为向民营企业放贷责任巨大,宁肯慎之又慎,而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可见,当前应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采取措施,力求尽快地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为此,提出以下12条建议:
1.尽快建立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参股,尤其要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这也有助于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2.现有商业银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进行改制的商业银行)在调整业务结构的过程中,切实做到对大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分别制定规划和分别核算,即对小额贷款业务另行制定规划和单独核算,避免贷款部门因担心小额贷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弃。此外,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2005年,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2006年,又发布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在贷款发放方面作了改进,包括对银行业绩考核办法作了修改,并对小企业信贷不搞终身追究制,这都是有积极作用的。现在的首要问题是落实这些指导意见。
3.对有条件发行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选择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有盈利的民营企业进行试点。对于个别盈利现状虽然一般但确有发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也可以列入试点范围。企业债券不一定都要中长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更加适用。
4.在上市方面,应当坚持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行业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包括海外上市、买壳上市等多种模式。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上市必须是民营企业自愿的,在上市决策方面必须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身的意见。
5.以“存款权”有偿转让方式,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这是浙江温州创造的一种模式。具体做法是:金融中介机构(甲)接受急需贷款的企业(乙)的请求,找到一位在银行中有相应数额存款的存户(丙),请后者临时“出让”为期一年的“存款权”。金融中介机构把这一存款抵押给某个准备向该中小企业(乙)放款的银行(丁),使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该中小企业(乙)同临时“出让”存款权的存户(丙)之间订立合同,按市场供求浮动的利率由该中小企业(乙)向该存户(丙)支付利息;此外,该中小企业(乙)向金融中介机构(甲)支付佣金。在这项业务中,尽管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乙)要支付三笔费用:给贷款的银行(丁)付息,给金融中介机构(甲)付佣金,向临时出让“存款权”的存户(丙)付息,但该中小企业能获得贷款,而且支付给甲、丙、丁的费用总和仍在政府允许的利息幅度之内。该存户(丙)除了到期收回存款单,从存款的银行得到规定的利息外,还能从该中小企业(乙)那里得到追加的利息。而这种做法的新意则在于:用活社会居民的存款,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看来这一模式经总结经验后可以推广。
6.积极发展各类有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由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主要接受民营企业的财产抵押而替它们担保;几家企业连保贷款;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的互助担保基金;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有的专家指出,可以“成立专门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局主要功能是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此外,还有必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7.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各省市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信用评估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8.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目前,民营企业普遍感到告贷无门,它们只好求助于民间金融。以安徽省桐城(县级市)和望江(县)两地方为例,九个中小企业2005年资金总需求量为2590万元,从正规金融部门贷到的仅810万元,其余1780万元都靠民间借贷,占资金需求总量的70%,月息通常是2%。虽高于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不少,但借款人认为手续简便,贷款周期长,一般是2—3年,最长的达10年,每年结一次息(而不像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期为1年,每半年结一次息,年底必须还清本息)。可见,民间资本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现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好地发挥作用。设想如下:
(1)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
(2)使民营资本能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一些地区建立“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尽管只是一种过渡性质的金融机构,但目前要让这些“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还存在法律障碍)的试验仍是有积极意义的。今后,如果这些金融机构确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尝不可以发展为民营的商业银行,既存也贷。
(3)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们可以在乡村和小城镇发挥一定的作用。
(4)容许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职工内部自愿性集资,但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9.民营企业的素质亟待提高。这也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措施之一。例如,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都应当增强法律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又如。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是十分清晰的。有些因长期挂靠在某一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甚至挂靠于某一个事业单位,以致产权不清晰。也有些家族企业,家族主要成员对企业拥有的产权不清晰,导致内部纠纷,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因此,即使是家族制企业,产权也应当清晰,应当明细化。再如,民营企业不能靠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贷款。在一些地方曾发生这样的现象,即民营企业为了得到银行的贷款,不惜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拉拢和贿赂银行工作人员,结果把银行工作人员拉下水,也使其他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影响而更加困难。民营企业一定要切记这方面的经验教训。这些都有利于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它们的进一步发展,而融资难问题也将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
10.有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差别化管理政策的制定。从民营企业的角度来看,它们所要求的是不受歧视,是公平待遇,而并非要求得到特殊待遇。至于小企业,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在融资问题上要求有所照顾,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都有差别化管理的政策,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借到钱。我国也应如此。据了解,银监会目前正在针对小企业贷款的差别化管理政策进行安排,一些尚有争议的问题(如小企业标准的确定、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方法等)估计不久即可解决。由于绝大多数小企业都是民营的,我们相信,一旦差别化管理政策正式出台了,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11.应当考虑到,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其所经营的实体的资产与经营者本人的私有财产一般都没有具体的、严格的界限,二者往往合在一起,没有办法严格区分开来。“针对这个特点,在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就应该尊重这个既定特点和事实,把调查的范围限定在个人加企业,通盘考虑,整体调查。”
12.有必要呼吁刚刚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采取一些确实有利于农村、小城镇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据了解,目前全国邮政储蓄网点达到37000多处,其中县及县以下农村网点占到2/3以上,且其绝大部分网点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可以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储户数量达到2.7亿多户,储蓄存额余额已经达到1.3万多亿人民币。组建邮政储蓄银行的目的之一在于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邮政储蓄所开展的小额贷款,显然有利于农村、小城镇和中小企业。2006年起已实行的“定期存单质押”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在福建、湖北、陕西部分地方已经收到良好效果。希望今后能扩大试行范围,特别在一些边远地区试行,将会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