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退(免)税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一、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三、采购国产设备应退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予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流程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之前,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
申报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进口设备清单;
(8)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9)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
(1)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在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内;
(4)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具备享受退税的规定条件。
审核通过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五、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
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付款凭证;
(4)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审核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对实物进行查实,主要审核项目有: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是否已经超过90日;
(3)申请退税的金额是否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4)采购的设备是否为国产设备;
(5)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在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内;
(6)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具备享受退税的规定条件。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实物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主管退税部门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要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六、采购国产设备的监管流程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部门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部门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3l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
十、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执行日期: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4年的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
允许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3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