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文明向前演化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社会进化”,事实上与自然状态下物种进化的过程和人为状态下变种进化的过程,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异。
英国的文明,从都铎王朝统治以来,无疑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据我所知,还没有一星半点的证据能支持以下结论:在英国文明的进化过程中,人——社会进化的主体,其体质特征或精神特征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至今我还没有找到任何根据来推定,今天一个普通的英国人与莎士比亚所认识和描写的英国人有什么明显差异。透过莎士比亚的作品这一伊丽莎白时代的魔镜,我们能清清楚楚地看到自己的形象。
从伊丽莎白王朝到维多利亚王朝的3个世纪里,人与人之间的生存斗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广泛地加以限制(除了一两次短暂的内战),因而生存斗争基本没有或完全没有起到选择的作用。至于其他可称得上是直接选择的行为,也因为只在小范围实施,因而可以忽略不计。刑法将违反其条款的人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就这点而言,它可以防止遗传性犯罪倾向的滋生;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拆散婚姻,而这类人的贫穷又源于品格上的遗传性缺陷。因此,刑法和济贫法毫无疑问是选择性力量,因为它们有利于选出社会中遵纪守法和效率更高的成员。但是,这类法律所影响的人口比例是很小的,而且总体来说,遗传性罪犯和遗传性贫民,在法律对他们发挥作用之前已经繁育了后代。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与贫穷和遗传无关,而是部分因环境造成的,部分因本身所具有的品质决定的。不过,在不同的生活条件下,这些品质可能激起他人的尊重甚至赞赏。说起脏物,有人曾说,垃圾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财宝。说这话的人真是世上少有的聪明人。这条千真万确的格言还可以用来解释道德问题。仁慈和慷慨,可为富人增色,也能让穷人更穷;力量和勇气,是士兵飞黄腾达的阶梯;头脑冷静、胆大心细,是金融家发家致富的法宝——但在不利条件下,这些品质又可以轻易地将他们送上绞架、送进监狱。再者,一个“失败者”的子女,极有可能在其他长辈的指导下有所改进,从而走上不同的道路。有时候我在想,那些高谈阔论要淘汰不适者的人,是否曾冷静地思考过自己的过去。的确,一个人如果不知道在一生中会有一两次很容易陷入“不适者”的境地,这个人真称得上是一个“适者”了。
我相信,我们民族天生的品质,无论是体质上的,还是智力上或道德上的,在过去的四、五百年里实质上没有什么变化。如果说生存斗争对我们造成了什么严重影响的话(对此,我表示怀疑),那也是由于与其他民族进行军事或工业战争而间接造成的。